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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涂尔干的刑罚学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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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涂尔干,又名埃米尔・迪尔凯姆,法国犹太裔社会学家、人类学家。他的影响主要集中于社会学领域,是当之无愧的现代社会学的开拓者。在刑罚理论中,涂尔干采用新的视角,认为严重侵犯一个社会的集体意识的行为,都是应该受到明文制定的惩罚的压制。国家是集体意识的捍卫者,侵犯国家权力即是侵犯集体意识,由此把集体意识与刑罚联系起来。刑罚的实质也就是集体意识的表达。
  关键词:涂尔干;刑罚;集体意识
  一、刑罚的基本认知
  根据涂尔干的观点,刑罚是一个道德过程,发挥着保持社会生活基础上的共有价值与行为规范的功能。刑罚是从社会道德观念中获取动力与支撑的制度。刑罚的形式形成了道德判断。刑罚最重要的影响是重新确认与巩固作为其基础的道德秩序。因此,刑罚是错综复杂的道德圈中的一部分,产生并维系着集体意识。刑罚不仅仅是控制犯罪的常规机制,更是一个具有重要社会功能的基本社会机构。
  涂尔干认为刑罚在很大程度上是社会遵从的基本道德价值的分支。以至于违背社会集体意识的犯罪会引起社会道德丑闻和人们强烈的报复心理。这些“激情反应”在刑事法律实践中有所体现。涂尔干坚持,更多的人感到自己被卷入到刑罚处罚之中,因此需要国家机构为其处罚提供社会支撑与合法性解释;尽管人们意图使刑罚合理化,但是刑罚仍旧是来源于人们对犯罪的感性认识,带有感性惩罚的特点。
  因此,刑罚仅仅是一个工具性机制,对犯罪的威慑力和规范的影响力是非常有限的。刑罚的真正功能在于:在惩罚违反集体意识的人的过程中,刑罚机构宣扬基本社会价值,保持社会对于道德秩序的公正和权威的信心。在涂尔干看来,刑罚的实施并不是仅仅指向单个犯罪人,更多的是指向理性的群众,因为他们所珍视的价值和安全感被犯罪人的行为暂时破坏了。刑罚的最大意义在于更加社会化和道德化,而不是纯粹的刑罚。
  因此,刑罚是一种集体意识所承载的道德价值的表现形式,是对违背道德及集体意识的犯罪行为进行的惩罚方式。刑罚所采取的手段主要是重新建立道德秩序,重申法律条款,重塑刑罚权威。刑罚利用犯罪引起的“健康意识”――利用刑罚实施程序能够引出和表达的反应,使其对社会的危害转变成了对集体意识的维系。犯罪并没有破坏社会的和谐,而是将过量的情感转移到了道德确认的社会联系上,形成了错综复杂的道德网络。
  二、刑罚基本认知的理性分析
  涂尔干认为,刑罚应当以情感为基础,经过道德确证,由集体意识产生。这一描述对于现代刑罚体系来说是合适的。现代制裁措施(诸如监禁)相比于中世纪或古代社会的酷刑来说仁慈多了。但是出现这种现象的原因在于我们现代的集体意识更加关注个人(即使犯罪人)的权利,较少受到专制或霸权主义的统治。在集体价值受到破坏时,我们也不会停止使用惩罚措施。现在的制裁措施说明了刑罚应当对人类生活产生较少的破坏。
  但是,涂尔干对于刑罚的描述无疑有其缺陷。其描述涉及刑罚道德内容与结果,探寻刑罚在道德秩序维持中的角色,因此考虑方式过于单一。在某种程度上刑罚还有其它特征、其它来源及其它效果,这一点涂尔干却很少甚至没有涉及。例如,他对于刑罚的实际设置与刑罚的工具性特征未曾做出解释。同样地,涂尔干并没有说明刑罚机构是如何受到诸如经济因素、政治理想、技术发展、科学观念、专业兴趣等社会力量的影响的。在涂尔干的认知范围中,这些社会力量与道德情感、集体观念无关。
  上述解释的缺失不能阻碍我们发现涂尔干理论的本质价值与可能性。经证实,目前出现的所有社会学视角在这一方面都有缺陷,因为不论是涂尔干还是其他人都没有将刑罚的内外功能发展成为综合性的理论。相反,他们只是提供了一个解释视角。这一视角不论有无缺陷,都提供了一种解释刑罚制度的重要方式,并将其与社会生活的其它现象联系。所以从某种意义上说,这一视角还是值得考虑的。
  然而,其他学者对涂尔干理论的批判存在着更大的影响。他的集体意识在很多方面都存在严重的问题。比如他所称的刑罚与刑法是集体意识的分支。在某种程度上,涂尔干认为现代众多的社会体都拥有一个“普通市民熟知的观念与情感”。而批判者认为这仅仅是占统治地位的文化组织的政治产物,这些文化组织对于社会秩序的特定看法达成了一致,而不是一直拥有的本质价值属性。在这一方面,诸如法律和刑罚制度不应该仅仅反应每个人已经拥有的价值。相反,它们应当是积极设定价值的机构,而且它们在赢得占统治地位的道德支撑方面起着重要作用。
  同样,有人会怀疑涂尔干的假设――刑罚措施证实或将体现普遍拥有的价值。正如他的批评者一直强调的那样,不是“社会整体”制定法律、实施刑罚,而是法律精英与专业人员。他们的特定权利就是使尚未获得一致认可的社会道德形成制定法。不论涂尔干赋予社会“激情反应”的程度如何,相对于过去弗洛伊德的想象力,批评者认为涂尔干的这些情感好像太干净、适应性太强了。这些反应仅仅在现代刑罚政策的形成与执行中产生间接的效果。
  有人可能会怀疑涂尔干强调的刑罚公共化形式不应该放到现代社会。因为现代刑罚措施是运用在社会生活背后的,处在管理社会行为的机构当中的,而不再是所有人都能看到的。这一批评是很重要的,因为该批评指出了在现代刑罚体系中采用众所周知的形式作出的一直是公众和媒体焦点的刑罚宣告与采用人们不知道的方式、公众清晰度小的方式作出的刑罚传递之间的不同。确实,有人会认为现代刑罚有两种运行策略――一个旨在表现、教育、安抚公众,一个旨在更直接地规制违法行为(这一方面涂尔干论及的很少)。如果事实是这样的话,那么涂尔干的分析还有个重要的缺点,即限制了对刑罚特定范围的解释。
  三、结束语
  对于这些诘难,涂尔干的分析成功地展示了刑罚原本不明显但却很重要的一面。他将我们的注意力从刑罚普遍的管理特征转移到了更广泛的社会情感方面。涂尔干对刑罚的理解是权威机关声称的良好效益。犯罪与刑罚引起的情感,涵盖了周围所有人的集体意识。刑罚在适用过程中,体现了刑法实践的社会与道德意义。涂尔干的这些解释视角对于今天刑罚理解提供了重要的借鉴价值。
  参考文献:
  [1](法)涂尔干,渠东译. 社会分工论[M].三联书店, 2000.
  [2]许章润,邱兴隆.刑罚学[M].中国政法大学,1991.
  [3]张明楷.刑法学[M].清华大学出版社,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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