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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中介服务机构提高行政审批效能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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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年来,沂南县通过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机构执业行为,中介服务机构的服务态度、服务质量和服务效率有了明显的提高。但在实际工作中,仍存在着一些与提速增效的要求和人民群众的需求不相适应的问题,县编办结合实际,针对关于规范中介服务机构提高行政审批效能进行了研究和思考。
  一、涉及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机构现状
  目前,沂南县共保留行政审批事项254项,进驻县政务服务中心的行政审批事项有241项,进驻率达94.9%。今年上半年,该县对行政审批前置中介服务收费项目进行了集中清理,编制完成了《沂南县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收费项目清单》并于9月中旬向社会公布,全面清理取消了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行政审批前置服务项目。共保留行政审批前置环节的技术审查、评估、鉴证、咨询等有偿中介服务事项42项,涉及审批职能部门17个。经过调查,从事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的机构一共有三类,分别是企业部门、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主管部门分别是工商、编办和民政部门。对这些中介机构,县编办、县政务服务中心正在探索建立中介机构数据库,让符合资质条件的中介机构公平进驻。如拍卖行中介机构进驻11家,工程招标、政府采购中介机构进驻56家。
  如按审批类型划分,沂南县中介服务项目可分为企业注册登记审批、基本建设审批和其他审批三类。一是企业注册登记审批涉及的中介服务项目。一般性企业注册登记行政审批需要中介机构提供验资报告,但在2014年4月份,国家取消了一般性企业注册登记必须提供验资报告这一环节,目前仅有劳务输出公司和各类银行在办理注册登记时需要办理验资报告,其它的一般性企业注册登记都取消了验资报告这一项目。其他危险品、娱乐经营场所和燃气供应等行政审批还需安评、环评等中介机构提供前置服务。二是基本建设审批涉及的中介服务项目。一般建设项目必需的行政审批事项涉及的中介服务事项有节能评估、水土保持方案、环境影响评价等;重点建设项目还增加了防震安评、水资源论证、雷击风险评估等中介服务。总体来说,根据项目类型的不同和投资规模大小,所需审批事项和中介服务不尽相同,中介服务所需时限和收费标准也有所区别。尤其是重点项目所需行政审批和中介服务在必需中介服务项目的基础上有所上升。三是其它审批涉及的中介服务项目。在其他行政审批中也广泛涉及中介服务项目,特别是经营特殊产品或特殊项目的审批。如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防护设施设计审查及防护设施竣工验收,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等,都需要评价机构进行安全评价并出具评价报告。
  二、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机构存在的主要问题
  在行政审批过程中,中介机构是不可或缺的重要社会服务组织,理应发挥促进行政审批效率提升、维护行政审批的公正性的重要作用。但从调研情况看,部分中介机构并没有发挥相应作用,相反在一定程度上还成为影响和制约审批效能提升的重要原因。中介机构服务收费标准不统一、缺乏制度化管理、服务质量和效率不高时限长等问题,已成为企业和服务对象反映强烈的影响经济社会发展的突出问题。
  (一)脱钩不彻底,竞争不充分。一是没有脱钩。防雷业务、规划设计、建筑设计等事项目前仍由部门下属机构承办。规划设计院、测绘院、建筑设计院仍为主管行政部门的下属机构,未完全脱钩。二是市场发育不成熟。目前该县部分行业或领域的中介服务市场尚未完善,不能形成良性竞争。少数专业性很强的行业,市场竞争不充分,从事此项中介服务的机构往往只有1-2家,形成了独家垄断的经营格局。还有一些行业中介机构数量较多,市场竞争较为激烈,为争得业务和市场,竞相压价,甚至远远低于行业标准的低限,严重影响了中介机构自身和中介市场的健康良性发展。三是存在业务壁垒。部门之间的同类业务不能做到资质互通、成果共享,导致信息共享不畅,成果互不承认,各唱各调,各吹各号,如土地测绘、规划测绘、房产测绘三种测绘,由国土、规划、住建三个部门下属事业单位分别进行,不能互相承担业务。
  (二)监管不到位,信息不畅通。一是多头管理。按现行的管理体制,中介机构由行业主管部门和工商、物价等行政管理部门依据各自的职能分别实施监管,职能部门缺乏统一规划协调和积极主动履职的内在动力,客观上造成业务分割和总体管理失控。部分中介机构资质可以通过不同部门取得,主管部门难以分清,再加上资质审批管理权限均在市级以上行政管理机关,县级部门管理“力不从心”。二是行政干预。有的中介机构原为行政部门下属的事业单位,在市场化改制后形成中介机构,虽然表面上拥有独立的法人,并实行市场化运作,但实际上却是“明脱暗不脱”,仍然与行政部门存在着千丝万缕的联系。例如:规划局的规划设计院、测绘院,住建局的建筑设计院,气象局的雷电防护中心。个别行政部门在行使行政审批职能时,往往给予中介机构提供特殊关照,如指定评审中介、对所做评审开“绿灯”等,使得这些中介机构依然能够脱离市场竞争招揽业务。甚至个别职能部门过度放权,由相关中介机构越位承担部分行政职能,从而带来效率低下、服务态度恶劣、垄断市场等一系列的不良后果。
  (三)自律不严格,业务不精通。一是垄断服务。部分中介机构因与行政审批部门有关联,有法不依,随意收费的现象依然存在,导致服务质量下降,盖章了事,后续管理不到位,影响了行业健康发展。二是业务能力差。一些中介机构规模小、业务少、人才缺乏,业务办理大都由刚毕业的大学生甚至临时工来完成,服务质量难以保障。为承揽业务,往往挂靠一些大的中介机构,资质挂靠和业务转包现象较多。三是效率不高。由于多方面原因,合同双方地位不对等,企业和服务对象处于弱势,合同约定的服务时限得不到履行,服务时限拉长的情况较常见。一些小机构内部管理松散,既不能保障业务质量,又不能提高效率。重视大业务忽视小业务,造成服务对象不满意。
  三、规范中介服务机构的对策建议
  市场是资源优化配置的基础。提高行政审批效率,加强中介机构监管,关键在于建立“市场主导、行业自律、政府监督”三位一体的运行机制,培育公正透明、规范有序、服务高效的市场秩序。   (一)实行清理整顿,促进充分竞争。一要进行清理整顿。在清理行政审批事项、减少行政审批程序、压缩行政审批时限的基础上,按照中介服务行业的有关标准要求,对那些业务水平低下、没有相应资质的、职业道德操守有劣迹的中介机构予以清理,并进一步清理不必要的前置中介鉴证要求和搭车中介收费,减少对企业的强制或变相强制服务与收费现象。二要加快脱钩步伐。进一步推进中介机构在人、财、物等方面与行政管理部门或挂靠部门彻底脱钩,打破中介业务由部门垄断和条块分割的局面,使中介机构真正实现政事分开,向中介化、社会化、企业化的方向发展,建立起产权清晰、权责明确的运营机制,增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能力。行政主管部门也要与中介机构自觉切割,不再成为某种中介机构的利益相关者,而是担当起中介机构的行业监管者角色。三要放开行业市场。允许具备相应资质、能力的企业参与到各行业的市场竞争中去;要摒弃地方保护,打破行政区域、行业部门垄断,改进管理方式,允许各类资本进入中介服务行业和领域,允许外地中介组织进入本地市场公平竞争。
  (二)搭建服务平台,统一服务标准。一是建立“中介超市”。在县政务服务中心或附近区域开辟专门区域搭建统一的涉及行政审批中介机构服务平台,由行政主管部门向社会征集优秀企业进行备案,在每类备案的中介中选择3-8家进驻“中介超市”,服务对象可到“中介超市”自由选择中介机构提供服务。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配备专职工作人员,负责日常管理服务。二是统一服务模式。依据不同中介机构服务性质、内容等,建立统一的税收、收费等方面的标准,建立健全有利于各类中介机构公开、公平、公正发展的市场环境。在部分暂时无法消除垄断的中介领域,包括实行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中介服务项目,要对服务项目与价格加强规范管理,根据成本等因素合理确定项目及收费标准,控制和降低企业负担。三是实行区域化评价。在建设项目较集中的区域,由政府相关部门对震评、环评、水评、雷评等实行区域化论证。区域化论证可在土地出让或划拨之前完成,其费用可计入土地成本。建设单位在实行区域化评价的区域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办理相关评审时可以共享评估结果,从而避免重复评价,达到节约社会资源、缩短审批时限的目的。四是搭建信息公开渠道。建议政府网站或政务服务网开设中介机构信息平台专栏,建立中介机构服务信息库,重点公开有关政策法规、服务项目、收费标准、服务评价等内容,为企业、群众更好地选择、评价中介机构提供便利。
  (三)加强信用建设,完善监管体系。一要健全约束机制。县编办、县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要与登记管理部门、行业管理部门加强协调,形成合力,切实承担起监管职能,制定具体管理考核办法,督促中介机构严格落实服务承诺制、限时办结制等制度,不断提高服务质量,提升服务效能。二要开展信用评价。相关职能部门要出台中介机构信用评价办法,对各类中介机构进行信用评级,建立中介机构的资质等级、执业诚信纪律等信息数据库,建立行业诚信档案和黑名单制度,定期公布失信中介机构黑名单,以起到威慑作用。三要推进行业自律。中介机构要创新内部管理机制,按照国家的法律、法规,强化内部资产管理、经营运作等方面的规范化建设,严格执行行业准入、资格认证和年检制度,全面推行从业人员持证上岗制度。
  关键词:中介服务 行政审批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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