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 访客   登录/注册

区域金融中心发展的国际经验及启示

来源:用户上传      作者:

  内容摘要:我国金融业发展相较于西方发达国家而言差距依旧明显,金融改革需要进一步深化。在国际金融迅猛发展的背景下,建立金融中心已成为金融业竞争的主要手段之一。基于此,本文对全球主要区域金融中心的发展经验展开研究,旨在为我国区域金融中心的发展提供路径参考。
  关键词:区域金融中心   金融创新   金融监管
  纽约金融中心发展经验
  (一)金融集聚优势
  一方面,纽约在美国具有较强的金融聚集优势。纵向而言,1997年纽约金融业在全美金融业产值中的占比接近20%,随后这一数字虽有下滑,但2003年后,纽约金融业在全美金融业中的地位又得到了进一步的巩固与提升。横向而言,美国现有50个州,而近10年来,纽约州金融业产值在全美金融业产值中的平均占比却已达15.29%,与其它州相比,纽约金融产业的优势不言而喻,虽然美国一共有50个州,但金融较发达的六个州的金融业总产值已接近全美金融业总产值的50%。其中,金融最发达的纽约州的金融业总产值更是高达16%。
  另一方面,美国的国际资本集聚优势突出。美国的国际资本流动率较高,资本流入量逐年攀升。以证券市场上非美国股的成交情况为例,1980年至2006年期间,纽交所非美国股票的成交额与成交比重大幅上涨,其中,非美国股票的成交额占比一度于2000年达到了10.8%。
  (二)金融创新能力
  自纽约金融中心建成以来,纽约金融业的从业人数及其人均收入大幅增长,截至2011年,纽约金融业从业人员人均收入达到了纽约人均收入的2.11倍。事实上,自2000年开始,纽约金融业人均收入一直维持在纽约整体人均收入的2倍以上,这一数字在2006年甚至高达2.63,金融业在纽约的行业领先地位一目了然。在纽约现有人均工资水平较高且增势明显的背景下,大量人力资本会流入其中,充足的人力资本为人才队伍的建设奠定了基础,而金融业的发展离不开人才的支撑。金融产品的设计、销售等环节对创新的要求较高,创新在极大程度上影响着金融竞争力,人才的支撑则为创新注入了源源不断的动力。
  (三)监管制度完善
  起初,美国政府制订了一系列资本管制政策,其根本目的在于限制资本外流,具体包括对外信贷限制、利息平衡税等,这些政策在保护国内现有资本的同时也阻碍了国际资本的流入,欧洲美元市场应运而生,在此期间纽约国际金融中心的发展受到了严重制约。基于此,美国政府随后陆续取消了原有的部分管制制度,例如,1974年原有的资本管制政策得以废除, 1982年对存款利率进行管制的Q条例被正式废止等。20世纪90年代后,美国金融市场的自由化程度进一步加深,2006年初美国政府组建了以华尔街高管为主体的资本市场监管委员会以改善上市业务流失现状;2009年起在美外国公司可根据国际会计准则制作财务报表,美国会计制度不断国际化。
  伦敦金融中心发展经验
  (一)金融集聚优势
  伦敦金融中心拥有的外国金融机构的数量占其所有金融机构总量的70%以上,这与1986年以及20世纪90年代末伦敦金融市场的两次“大爆炸”密不可分。1986年的金融大爆炸加速了金融自由化的进程,开放的竞争环境得以形成,政府对内管制也有所放松,随后,以监管方式改革为主要内容的第二次大爆炸的出现,分离了英格兰银行的监管职能,逐步将所有金融监管职能集中到英国金融服务局。经历过两次改革后的英国具备了良好的开放竞争环境与高效的监管体系,因此欧洲大陆乃至全球的金融机构都倾向于在英国设立分支,而伦敦作为英国最大的金融中心,金融服务业的增加值一度高达全国的近40%,伴随着伦敦金融服务业的不断发展壮大,其增加值对英国经济增长的贡献度不断攀升,并于2004年达到18.89%。
  (二)创新人才集聚
  英国绝大多数的金融人才都聚集在了伦敦,2004年,英国金融业从业人员的数量大约达到了108万人,而其中近30%的从业人员都集中在伦敦,这一数字自1999年开始便呈现出了明显的上涨趋势,尽管在萧条期有所下滑,但整体受经济萧条的影响并不大。
  根据英国国家统计署的相关数据显示,2004年伦敦人均创造的增加值,即人均GVA为2.63万英镑,而伦敦金融业的这一指标达到了约11万美元,为伦敦人均GVA的四余倍,伦敦金融业的人均GVA同样远远多于英国的人均GVA。发展至今,英国的金融业基本形成了以伦敦为金融中心的产业集群,近一半的英国金融企业集聚在了伦敦,伦敦金融中心的优势不言而喻。
  (三)监管制度高效
  英国对金融业的管制与美国、日本等国家相比都更为宽松,其对国内金融机构混业经营的限制并不多,对国外分支机构的管制也较少,国际化程度极高,仅在1974到1984的10年间,伦敦所拥有的外国银行数量就上涨了60%。随后的两次“大爆炸”更是进一步宽松了英国政府与金融服务业的管制。另外,政府为了保护伦敦金融市场的独立性,于2006年底通过了“投资交易所和清算公司议案”,该议案赋予了金融服务局控制交易规则变动的职能,保障交易规则不在不合理的范围内进行变动。
  现有研究用复合税率,即财政收入与GDP的比率来衡量金融管制的强弱变化。英国的复合税率水平相对稳定(见图1),一直维持在26.5%上下,这一方面反映出了英国经济制度的变化程度较小,另一方面也凸显出了长期以来英国经济制度的完善性。
  新加坡金融中心发展经验
  (一)政府主体推动力量
  不同于全球其它国际金融中心,新加坡金融中心从建成开始政府就发挥了极大的辅助作用。不可否认的是,在政府的积极干预下,新加坡的整体经济确实得到了很好的发展,其对内严格管制对外放松的监管模式也独具创意,然而时至今日,政府是否应该继续在金融中心的发展过程中扮演如此重要的作用,这一点还有待探讨。但是,在新加坡金融中心成立后的十余年里,政府的一系列改革对加速金融中心发展而言起到的巨大作用是无可厚非的。   在二十世纪六七十年代,整个东亚太地区经济增长迅速,新加坡在这10年间的国民生产总值增加了近1.5倍,国际投资需求旺盛。面对如此好的发展机遇,新加坡政府于1968年废除了离岸外币存款利息税,此举吸引了大批有意从事离岸借贷业务的跨国银行在新设了分支机构,这也是新加坡政府为建立新加坡金融中心迈出的第一步。1970年后,新加坡政府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构建内外分离的金融体制,在不断加强国内市场建设的同时,不断深化外部市场的金融自由化程度。
  (二)银行业的雄厚实力
  现有研究普遍采用资产收益率(ROA)来衡量银行业的经营效率,资本收益率(ROE)来衡量银行业的经营绩效。新加坡一直具有稳健的法律环境,加上其本就具备的优越地理环境,新加坡银行业市场极具优势。但从新加坡银行业的资产收益率与资本收益率来看,近年来其资产收益率指标的波动更为稳定,而资本收益率却在10%到20%的区间内有一定幅度的波动,由此可以反映出新加坡政治经济环境的稳定性。相比较而言,同样作为亚太地区主要金融中心的中国香港金融中心,其银行业的资产收益率和资本收益率普遍低于新加坡,1990至2004年,香港银行业的平均资产收益率大约为1.06%,而同一时期新加坡银行业的平均资产收益率达到了1.29%。
  结论与启示
  (一)不断创新金融监管模式
  纽约金融中心是全球最大的国际金融中心,其最大的竞争优势莫过于金融创新能力。现有研究普遍认为创新能力的提高需要依托专业人才的支撑,以及相对宽松的金融监管模式的配套,在此仅就监管模式进行探讨。
  对比我国与美国、英国等金融发达国家的金融监管条例发现,我国金融条例重在强调金融机构允许采取的各种行为,未指明允许的都是禁止的,相反的,国外的金融条例重在强调金融机构禁止在经营过程中出现的各种行为,未指明禁止的都是允许的。两者的区别主要在于后者更利于激发金融市场的活力,前者限制了金融机构的行为,抑制了金融机构的创新动力。政府管制在纽约、东京以及新加坡金融中心的发展过程中扮演了相对重要的角色,但是政府的过多干预极大的影响了纽约金融中心的正常发展,导致纽约金融市场流失了大量的业务,而东京政府对金融市场的干预更是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其经济泡沫的产生,扩大了东京金融中心与纽约、伦敦金融中心的差距,新加坡政府目前对其金融市场的管制并未对其造成十分明显的影响,但其对内严格管制、对外放松管制的模式具有一定的特殊性。
  (二)加快宏观经济发展速度
  宏观经济的高速增长是金融中心成立并健康发展的重要保障,新加坡金融中心的成立之初,该地区经济正处于高速增长期,而纽约金融中心赢得全球霸主地位之时其经济也处于战后的高速增长期。经济增长直接决定了金融中心的未来,从个人的角度而言,经济的高速发展可以提高其收入水平,刺激其投资理财的需求;从企业的角度而言,经济的高速发展可以扩大企业的发展空间,通过为企业提供相应资金等需求扩大企业规模进而进一步促动经济增长;从国家的角度而言,经济的高速发展有利于稳定一国的国际地位,为国家营造安全稳定的经济环境,提高大型跨国企业的入驻率,带动本国企业的发展。
  (三)注重控制政府干预力度
  政府在有些金融中心的发展过程中扮演了极为重要的角色,在新加坡金融中心的发展进程中,政府的推动与引导起到了决定性的作用,然而放眼纽约金融中心的发展历程,政府的干预却更多起到的是抑制其正常发展的作用。不同于金融监管部门,政府是政策的制定者,金融中心的发展离不开一个相对宽松、法制健全的大环境,而这需要依托政府政策才能实现,但是政府的干预力度必须适中。
  在金融中心的发展过程中,政府的作用主要体现在提供金融中心发展所需的辅助政策、营造宽松的经济环境以及防范金融风险。英国政府一直采取较为宽松的经济政策,纽约政府在意识到宽松经济环境的重要性后也逐步放宽了对金融的管制,历史经验证明了政府制定相应政策适当放松经济管制的重要意义。另外,政府作为最高权力的拥有者,在监督金融业发展的同时,还应当监督金融监管部门并对其职能进行调整以保障监管效率,提高金融市场的安全系数。纵观全球主要金融中心的发展历程都可以看到政府的影子,尽管政府的干预力度存在很大的差异,但政府势必需要对金融中心的发展予以充分关注。
  (四)加大人才引进培养力度
  金融机构与金融市场的发展都需要充足的专业人才,对金融产品、交易方式、管理模式等的创新提供源源不断的动力,以满足客户多样的需求,扩大金融机构、金融市场的规模。具体而言,政府需要在加大对现有人才的培养力度的同时,提供多种优惠政策吸引国际人才的进入。一方面,政府需要设立人才专项培养基金,有针对性的对现有金融人才进行培训,为高级人才提供出国深造的机会,为中高级人才解决生活所需,防止人才流失;另一方面,政府需明确金融市场的人才需求规模,有针对性的引进国际专业人才,努力培养精通金融、保险、债券等的复合型人才,建立灵活的人才流动机制。
  参考文献:
  1.陈崴.伦敦―世界金融之都[J].金融经济,2004(10)
  2.刘仁伍.区域金融结构和金融发展理论与实证研究[M].经济管理出版社,2003
  3.刘桂荣,徐静.国际金融中心的实证研究及其对上海的借鉴[J].上海商业,2006(Z1)
  4.陆红军.国际金融中心竞争力评估研究[J].财经研究,2007(3)
  5.王传辉.国际金融中心产生的模式比较研究及对我国的启示[J].世界经济研究,2000(6)
  6.游碧蓉.透视国际金融中心的百年变迁[J].亚太纵横,2001(2)
转载注明来源:https://www.xzbu.com/1/view-11552007.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