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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园事件中学校责任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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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最近几年,校园侵权行为频繁发生,学生、学校的利益受到损害,使得教育面临巨大压力。校园侵权发生后,学校是否应当承担法律责任、根据何种归责原则承担责任、学校的过错如何认定等成为妥善解决此类事件的焦点所在。对于这些问题现行法律条文的规定还需要进一步的细化完善,学术界也一直存在较大争议。理清这些看法,对于正确处理校园侵权案件,保障各方主体的合法权益,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管理秩序,以至对社会的和谐安定都具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校园侵权;民事责任;归责原则
  一、校园侵权概念
  校园侵权,并非法学概念,各界对此有着各种不同叫法。笔者根据《侵权责任法》第 38 条至第 40 条的规定,并结合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综合各类观点将校园侵权界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学生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因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和保护职责而受到的人身损害事件(以下将“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简称为“学校”)。
  二、校园侵权中学校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
  1.大陆法系的归责原则
  (1)过错推定原则的立法例。其精神是未成年学生在校园侵权中受到伤害的,首先推定学校有主观过错,除非学校能够举证证明自己并未懈怠监督已经尽到足够的注意义务,方可借此免除责任。采用这一立法例的主要有德国、希腊、葡萄牙、日本、俄罗斯、澳门等国家和地区。
  (2)过错责任原则的立法例。即学校承担民事责任的前提是存在过错,学校依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责任,没有过错则不承担责任。学校的过错由受害人举证证明。采用这一立法例的,主要有法国、比利时、卢森堡、西班牙、荷兰和我国台湾地区。
  2.英美法系的归责原则
  在英美法系,英国及美国判例法审理校园侵权案件适用的归责原则都是过错责任原则。英国法院认为,原则上对学校所要求的注意与对其父母亲所期望的注意是一样的。但事实上这种要求非常低。在这儿不适用严格责任,也不会发生对监督者不利的举证责任转移。监督者的责任都是根据过失原则确定的。而且,在美国也是依过错责任原则审理校园侵权案件。
  三、校园侵权中学校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
  关于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法学界存在三要件说和四要件说的争论。三要件说认为侵权责任构成要件有三要素,即过错、损害事实和因果关系。四要件说认为侵权责任构成要件有四要素,即行为违法性、损害事实、因果关系和过错。这两种学说的主要区别在于行为违法性是否应当独立作为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之一。笔者赞同三要件说,认为违法性不是独立的责任构成要件。
  四、校园侵权中学校民事责任的承担
  (一)来自学校内部侵害的学校责任
  1.无民事行为能力学生受到损害的学校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 7 条第 1 款明确规定学校对于未成年学生的伤害承担过错责任,且是与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侵权责任法》第 38 条对此作了修正,规定更为严格,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学生在学校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学校承担过错推定责任。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学生受到损害的学校责任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 39 条的规定,对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学生在学校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学校承担一般过错责任。就学校有过错的这一事实的举证责任不再实行倒置,而由被侵权人承担学校具有过错这一构成要件的举证责任。学校过错的认定采客观标准,如果学校尽到管教职责的,学校不承担赔偿责任;如果学校没有尽到管教职责的,需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赔偿的数额可以根据学校的过错大小确定。
  (二)校外第三人伤害学生的责任
  这种情形是指在校未成年学生的人身损害不是由于学校的过错而是由于校外第三人的过错行为所引起,应当由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最高人民法院《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 7 条第 2 款规定:“第三人侵权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侵权责任法》第 40 条继承了此司法解释,规定对第三人伤害学生学校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第三人进入校园或者在学校组织学生外出活动期间直接造成未成年学生人身伤害,如果学校确实尽到了管理职责,也难以或不可能阻止第三人侵权,则学校不承担责任。笔者认为学校未尽管理职责承担的“相应的补充责任”可做如下理解:第一,学校承担的是补充责任,意味着学校和直接侵权的第三人之间的赔偿义务有先后之分。第二,直接侵权的第三人下落不明或无力承担赔偿责任时受害人才可以请求学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学校处于责任承担的第二顺位。学校补充赔偿第三人不能赔偿的剩余部分,在第三人无法确定或没有任何资产情况下则学校要承担全部赔偿责任。第三,学校承担补充责任后有权向第三人行使追偿权。因此,学校承担了第三人赔偿责任数额不足的部分后,只对超出自己过错程度的部分对第三人享有追偿权,而不是全部追偿。如果学校对其过错范围内的赔偿责任也有追偿权,显然违背了侵权责任法中过错责任的基本精神。“相应”的责任即是指在学校与第三人间的内部责任分担中学校承担与自己过错相应的责任。
  五、结语:
  最近这些年,校园侵权问题日益受到重视。《侵权责任法》颁布前的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等虽然对校园侵权有所涉及,但规定过于简单,缺乏系统性和可操作性,并存在诸多争议。笔者结合相关规定及案例论述了校园侵权的概念、归责原则、构成要件及学校民事责任的承担等问题,并对理论和实务中的争议之处提出了自己的见解,以期对复杂的校园侵权案件中准确认定学校责任有所帮助,最终达到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管理秩序,保护未成年学生合法权益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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