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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述土地开发与耕地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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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土地资源是人类赖以生存的重要基础,而我们国家是农业大国,做好土地开发与耕地保护工作是促进农业经济发展的根本保证。因此,我们必须充分了解土地开发的主要内容,针对当前土地资源利用现状,制定有效的耕地保护措施,是当前土地管理部门工作的重要内容。本文针对有关土地开发与耕地保护方面的问题进行了探讨,保障社会经济发展,提高土地资源的有效利用。
  【关键词】土地开发;耕地;保护
  一、土地开发的主要内容
  土地开发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土地利用结构调整;
  第二,提高土地利用率。提高土地利用率是当今乃至未来都要遵循的土地利用原则,由于历史原因,我国部分土地还存在粗放管理现象,土地浪费非常严重,所以要对土地进行集约化利用管理,提高土地利用率;
  第三,加强道路、沟渠以及林网等综合建设。要合理规划道路、沟渠以及林业的建设;
  第四,合理规划农村居民点。农村居民点规划是一个艰巨的任务,尤其是东北农村,居民居住网点比较分散,占用土地面积较大,土地浪费现象尤为严重。这部分土地需要进行开发,回归农田;
  第五,恢复利用废弃土地;
  第六,在保护自然环境的情况下,可适度开发宜农土地资源。
  在人类发展过程中,人与自然环境矛盾日益尖锐,所以要在人、自然和谐共处的情况下开发利用宜农土地资源,扩大我国农村土地生产力和生产范围,保证我国粮食安全。
  二、土地资源利用现状及问题
  针对目前来说,人口、土地资源、粮食、能源和环境等组合而来的多元化结构已经在一定程度上逐步发展成为现代人际关系的内涵,对资源环境以及人类社会经济发展之间的平衡与协调进行不断的探索,但是当前比较重要的是,我国在耕地保护和土地开发方面,在一定程度上存在着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土地资源数量方面
  近些年来,由于科技水平在一定程度上出现大幅度的攀升,土地资源的利用进一步取得了前所未有的突破性进展,同时我们也应该清醒地意识到,土地资源的数量是非常有限的,不容忽视。通过相关实践表明,如果人均耕地资源和人均土地资源的占有量一直处于持续下降的趋势,人地矛盾也就会越来越明显。
  2、土地资源的质量问题
  由于水土资源存在着不平衡性,在一定程度上成为我国土地资源的最大特征之一,为了能够最大限度地减少土地开发过程中的风险以及难度,对土地资源生产潜力进行更好地发挥,由于水土资源的不平衡性以及地区存在的差异性,应该在一定程度上引起有关方面的足够重视,在某种程度上说,管理是否到位,很大程度上对耕地质量保护工作能否顺利开展起着决定性的作用。
  三、当前土地开发与耕地保护之间存在的矛盾
  “中央政府是以增加全社会福利水平为出发点,而地方政府则是以地方的经济增长来谋求其向上级的政绩显示,农民的出发点是个人利益的最大化。”各个主体有着不一样的出发点,也就是说在它们进行具体的决策时,存在不一样的决策动机和过程,从而导致了它们在行为上的差异。而也因此让它们在耕地保护中遇到了困境与问题。
  1、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矛盾
  中央政府虽然为耕地保护制定了一系列强势的政策制度,但是每每下到地方,地方政府由于对土地财政的依赖,以及上一章所谈及的地方自身利益的驱动,会运用它比中央政府更加灵活变通这一特点,减弱各项政策在当地的有效性,以保证地方政府在收入和政绩上的利益最大化。
  这样一来,就使得中央政府理论上行之有效的耕地保护手段在地方政府的应变之下被架空,地方政府成了土地实际的支配主体。中央与地方的矛盾,让政令无法通达,从而无法对耕地形成有效保护。
  2、集体的界定不清晰
  《宪法》规定我国农村土地归集体所有。但是并没有明确指出是哪一级集体,而在不同的法律文件中对此又做出相互矛盾的解释,导致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主体虚化,从而不能发挥集体在耕地保护中应有的作用。在于地方政府的博弈中没有真正的主导力量,处于弱势地位,在对待征地的问题上缺乏真正的发言权。
  3、农民对耕地保护的认知和意愿不足
  耕地历来是农民赖以生存的基础,农民作为耕地的直接使用者,以及祖祖辈辈对于土地的感情,被认为是耕地保护最重要的主体,是耕地保护最后的一道防线。然而,根据调查结果显示,农民虽然普遍认同对耕地需要实施必要的保护,但对于相关的政策却缺乏了解,而在承担耕地保护的责任上也存在着分歧。甚至他们中的大部分人连基本农田这一概念都不清楚。
  农民的出发点是追求个人利益的最大化,然而如今农民耕作所得却并不能达到他们的预期的收益,从事非农生产反而能获得比耕地更高的收益,农民也就不可能承担起保护耕地的责任,缺乏保护耕地的积极性。
  四、如何让耕地保护各主体更好的发挥作用
  从前面的分析可以看出,农民认同耕地保护的必要性,但是他们对耕地保护的政策缺乏了解,并且没有积极性。地方政府则是与之相反,了解必要性和政策,但没有保护耕地的正面激励,反而是存在利益上的冲突。为此要让各主体更好的发挥作用,需要进行必须的改进。
  1、改革地方政府考核指标
  地方政府的政绩考核是硬指标而耕地保护则是软性的指标,在分税制与追求漂亮政绩考核的驱动下,必然会优先考虑发展经济,而不是保护耕地。在这样一种冲突中,地方政府选择发展经济而忽视耕地保护也就成了一种“明智”的选择。与中央政府的博弈也就成了必然。要改变这一状况,需要对地方政府进行有效的激励。改革考核指标,把耕地保护也纳入政绩考核中,并且其重要性不低于经济发展的考核权重。让地方政府内部进行经济发展和耕地保护的运筹抉择,得出符合实际情况的最优解。同时要转变地方经济增长的方式,地方经济的发展不能依赖于土地买卖。
  2、提高农民收益,激发农民积极性
  作为耕地保护的最后一环,也是最重要的一环,农民的认知和意愿是非常重要的。而农民追求个人利益最大化的出发点也就决定了要提高农民保护耕地的积极性必须从提高农民收益水平下手。
  “在征地出让金中政府及其部门则得到土地收益的60%~70%”这一增值收益分配是存在问题的。应该从土地出让金中拿出更多的部分分给当地的农民以及用于被征地地区剩余耕地的资本投入,免费为农民提高耕地的质量,提升耕作水平,让农民可以从耕地中获取更多的收益。
  其次作为农民根深蒂固的一种观念,拥有了土地就等于拥有了一份生存的保障,再怎么也不至于饿死。政府应该建立农村养老保险分级与耕地耕作水平相挂钩的机制。拥有耕地的农户都可以进行投保,而每户农民的耕地,自家进行商议,投保给家中确定的一个人一定的耕地数。往后则按照该耕地的耕作好坏,给与对应投保人较高或较低等级的养老保险评级,影响最终的养老金额发放。
  这样的增值收益分配和养老保险分级与耕地挂钩势必让农民在耕地保护中表现的更加积极,从而促使耕地得到真正有效的保护。
  五、结语
  随着社会的发展以及工程建设的不断增多,对于耕地资源的需求与日俱增,但是有限的土地资源不允许我们随意浪费每一寸土地。因此,必须妥善处理土地开发与耕地保护中各方之间的矛盾与关系,严格土地管理制度,坚持可持续发展之理念,更好的促进我国经济快速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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