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 访客   登录/注册

浅析权利本位与义务本位

来源:用户上传      作者:

  摘 要:权利和义务是法律的核心内容和要素。重点阐述不同时期下,两者的主次问题,进而得出在当前我国的法制建设中应建立权利与义务相对统一的法律体系。
  关键词:权利本位;义务本位;法治;
  中图分类号:DF0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3520(2014)-03-00047-01
  一、权利本位的概念
  所谓权利本位是指在立法中,以法律权利为出发点,法律上规定的义务来源于权利,义务的履行是为了保障权利的实现。权利本位应包括以下几层意思 :1、权利主体的一般性,即任何主体都应无差别的享有权利,不因性别,民族、年龄等而存在差异 ;2、权利和义务在数量上应当是对等的,权利是目的,义务是手段 ;义务的履行是为了保障权利的实现。3、当没有具体法律规定时,应做有权推定。尤其是在大陆法系国家,制定法存在着滞后性,由于具体情况的变化,法律不可能将所有的权利规定到法律中来,当法律没有做出具体规定是应当作有权推定,即“法无规定即自由”。
  二、义务本位的概念
  与权力本位对应的是义务本位,所谓义务本位即法律的制定以履行义务为目的,以义务承担为核心,强调的是一种服从。以义务本位制定的法律呈现以下特点 :权利和义务的关系存在着不对等性。占有统治阶级地位的统治者只享有权利,而几乎把一切义务强加于被统治者。被统治者通过对统治者命令的服从,来维护统治者的统治。
  三、权利本位的提出
  权利,起源于西方法学。随着罗马法在意大利的复兴,古典的自然法得到认同,德国学者耶林在《权利斗争论》中 , 倡导权利本位说 , 并指出,权利的目的在平和 , 权利的手段在斗争。19 世纪末期,由于受到历史法学派、社会主义连带法学派、分析法学派的指责和批评,古典自然法学派的地位有所降低,权利本位的学说暂时处于低潮,义务本位有所抬头。这和
  两次世界大战有一定的关系,他们主张集体主义,反对个人主义。两次世界大战结束后,自然法理论又一次得到复兴,在西方国家中,权利又重新被重视,这些都体现了权利本位在西方国家中又一次被确立。在过去,中国的中华法系是在中华大地上独立发展起来的,是典型的以义务承担为方式的法律体系。与西方文明不同,中华文化更强调的是一种伦理文化,而
  不同于西方文明所追求的真理。1904 年,梁启超较早的提出过权利本位这一概念,他提到“夫既以权利为法律之本位 , 则法律者 , 非徒以为限制人民自由之用 , 而实以为保障人民自由之用”。即法律应以权利为本位,保障人民的基本权利应是法律的出发点。
  四、中国古代法中的义务本位思想
  我国和西方国家的文化传统不尽相同,我国经历了漫长的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义务本位的思想在人们的在中国古代社会个人的利益远远低于家族的利益,个人有义务为了家族的利益而做出一定的牺牲,因此强调的是一种集体利益 ;其次中国古代社会是一个礼治国家,我国古代的礼存在着等级,在我国历史上曾经存在着“德主刑辅”的法制思想,众所周知,我国封建社会推崇的是儒家思想,而儒家思想不可避免的是为了维护封建君主的专制统治,如我国古代存在的“亲亲父为首,尊尊君为首”。因此,家族传统和我国的封建礼治在我国的古代立法中起着重要的作用,同时也使得以义务为本位的思想深深扎根于人们的思想中。
  五、我国当前法治应追寻的思想
  当前阶段,我国的物质还比较匮乏,法律的制定需要促进经济的快速发展,需要提高效率,构建以权力为本位的法治机构就显得尤为重要。因为,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要求国家必须尊重个人的权利,为个人权利提供充分的保障。这样才可以保障高效率的实现。我国目前的立法中也加大了对个人权利的保护力度,如我国 2004 年宪法修正案第二十四条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当前社会我们提出的以人为本其实质就是以权利为本位的一种体现。权利在当今社会中已经成为人类文明的一种标志,它体现着人们的基本价值追求,同时也是社会发展不可或缺的原动力。
  以权利为本位,构建本国的法律体系已成为当今世界的潮流,正如马新福在《法社会学原理》中所说的,“权利本位法”相对于“义务本位法”来说 , 是一个巨大的历史进步。但是这并不意味着现阶段我国的立法应该重权利而轻义务,二者应该是同等的关系。追求权利本位并不意味着放弃义务,也并不意味着二者就截然对立, 正如马克思主义所讲的那样,要想做到真正的平等,不仅仅是权利平等,还应该做到所履行的义务也要平等,即权利和义务之间应该是辩证统一的,一个人在享有权利的同时,必须履行相应的义务,而在履行义务的同时也应享有相应的权利。二者不应该脱节。
  另外,在我国权利本位不是贯穿于全部的立法中,我国提出了可持续发展的战略思想,基于这种情况考虑,环境立法首先要考虑的是人们对环境的保护,即要求人们履行保护环境的义务,防止对环境的污染和破坏,而不应该立足于人们对环境可以行使哪些权利,环境法与其他部门法不同,环境立法应以义务为本位,来进行立法。
  基于我国历史传统的考虑,在将权利本位作为指导的同时仍应考虑到义务本位的作用,权利本位将权利和义务划分的清清楚楚,权利本位加强了人们的法治意识,当侵权发生时,人们想到的将是法律的规定,人们在履行义务时总是考虑是否由法定义务。这样社会将会变得冷清,虽然我们可以保障自己的权利不受侵害,但同时也会降低我们的幸福感。如前所述,义务本位在我国有着悠久的历史,早已深入人心,而且我国是一伦理观念比较强的国家,在我国,尤其是在我国有些偏远的地区,人们依然有着厌诉的心理,传统的道德依然起着很重要的作用。权利本位过分对法律意识的强调,虽然可以大大增强人们对权利的要求,但同时也不可避免的使诉讼案件大大增加,不仅加大了诉讼的成本,而且不利于社会的稳定。
  参考文献:
  [1]卢梭.社会契约论 [M].商务印书出版社.
  [2](德)耶林.为权力而斗争[M].法律出版社.
  [3]梁启超.论中国成文法编制之沿革得失[M].饮冰室合集,第二卷
  [4]马新福.法社会学原理[M].吉林大学出版社.
  作者简介:潘振(1988.6-),男,汉族 ,山东聊城人,青海民族大学法学院。
转载注明来源:https://www.xzbu.com/1/view-12714621.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