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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中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的平衡规则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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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民间借贷涉及到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的判决呈现约定借款用途在证据上作用小、法律适用标准不同以及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认定标准不同三个问题。夫妻合意共同债务应以夫妻共同意思表示为认定要件;夫妻共同财产制下的一方举债,应以债务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生产经营为认定要件。细化举证责任分配规则和提升借款用途证明地位有助于完善民间借贷中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平衡规则。
  关键词:民间借贷;夫妻共同债务认定;利益平衡
  一、民间借贷中涉及夫妻共同债务案件问题分析
  笔者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以民间借贷纠纷为案由,夫妻共同债务为关键词选取2018年6月-12月涉及到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的200份判决为样本。经分析发现在民间借贷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上,存在以下问题:
  1.约定借款用途发挥作用小
  双方注明的借款用途是债权人证明债务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生产经营的关键证据,也是夫妻证明债务是否属于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证据之一。实践中约定借款用途发挥作用甚小,法院不能据此认定债务用途,债权人也不能依此来达到自身证明目的。司法实践中也存在双方约定借款为此用途,而债务人却对借款另有用途的情形,此时对于借款用途采取实质标准还是形式标准也是需要思考的。
  2.法律適用标准不同
  法院在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的法条适用标准不同,具体体现为以下两方面:一是部分判决在未认定债务是否超过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时直接依据《解释》第3条,以债权人是否证明债务用途来认定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少部分判决同时适用《解释》第1、3条,认为未举债放未签字未追认,债权人也无证据证明债务用途,认定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另一部分判决则以借款金额大小作为衡量标准,从而区别适用《解释》第2、3条,对于超过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金额,各判决各有分说。二是部分判决对夫妻共同债务认定适用《婚姻法解释二》第24条,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3.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认定标准不同
  是否超过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认定将影响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的法律适用,进而影响到夫妻双方与债权人的利益。仅有少部分判决结合当地经济水平或举债方夫妻家庭情况,对借款是否超过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进行认定,大多数判决在说理中并未有更多阐述,仅写明债务未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依据《解释》第2条应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或债务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债权人未证明债务用途,依据《解释》第3条认定债务不属夫妻共同债务。以借款金额大小作为家庭日常生活标准的判决中对借款金额的认定也参差不齐。部分案件的借款金额由多笔借款构成,分开看金额均较小,总金额却有可能超过举债方夫妻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此时法官应如何行使自由裁量权未有明确规定。
  二、民间借贷中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的要件分析
  1.夫妻合意共同债务认定要件——共同意思表示
  《解释》第1、3条 “共同意思表示”均强调夫妻合意,而共同签字或夫妻一方事后追认仅是对此的列举,对于其他表现形式(如电话、邮件等)的共同意思表示也应包含在内。共同意思表示是此类债务的认定要件,无论债务是否超过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只要能证明债务是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即可将债务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2.夫妻一方举债之共同债务认定要件——借款用于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
  夫妻一方为家庭日常生活所负债务,债权人只需举证债权债务关系存在、债务符合当地一般认为的家庭日常生活范围[1];超过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债务,债权人需证明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生产经营。区分二者并对其分配以不同举证责任,可平衡债权人与未举债方的利益,但此也可能导致日常家事代理的滥用,举债方可能以此掩盖自己非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债务,或将债务化整为零,扩大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损害非举债方的利益。
  夫妻共同财产制下的一方举债,应以债务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生产经营为认定要件,而不论数额、是否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也不论是谁主张为夫妻共同债务,都应证明债务系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生产经营。首先,因我国东西部经济发展不平衡,城乡差异大,不同地区、家庭的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差异较大,难以对家庭日常生活确定统一的标准,[2]这也是《解释》未明确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范围的原因。其次,统计结果显示仅有6%的案件适用《解释》第2条,此也说明在司法实践中,审判者更倾向于直接适用第3条,即当债权人无法证明债务用于夫妻共同债务或共同生产经营时,将其认定为举债方个人债务。最后,此种证明责任分配并未加重债权人的举证责任。
  三、民间借贷中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的平衡规则完善建议
  1.细化举证责任的分配规则
  《解释》第1条多被认为是夫妻共同债务的推定规则,但推定并非不进行举证责任的分配,推定的前提即夫妻共同意思表示必须被证明存在。而此项举证责任应适用“谁主张,谁举证”的分配原则,即若债权人主张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则由其证明夫妻存在共同意思表示,此与《解释》第3条将证明债务是基于夫妻共同意思表示的举证责任分配给债权人是一致的;若夫妻一方主张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则由夫妻一方证明其与另一方存在共同意思表示。债权人知道夫妻双方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约定为归各自所有这两种情形下的举证责任分配问题,在《婚姻法解释一》第18条和《婚姻法解释二》第24条已明确,即由夫妻一方负举证责任。夫妻一方举债时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的举证责任应由债权人承担,即由债权人证明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生产经营,虽家庭共同生活具有隐秘性,债权人很难证明借款是否用于家庭共同生活或共同生产经营,但债权人对债权债务关系的产生具有主导性,在此举证责任分配规则下,其能够在源头上为自身举证提供便利,而弥合发生纠纷后的举证难困境。
  2.提升借款用途的证明地位
  双方就借款事宜进行磋商时通常会约定借款用途,而此在发生纠纷后将作为债权人证明借款用途的直接证据,故有必要对借款用途引起重视,提升其证明地位。2个样本明确约定借款用途为用于家庭消费,其中一个未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二审法院认为虽借款合同约定用于家庭消费,但应结合全部案件事实和证据予以认定,证人能够证明举债方在收到借款后随即将借款转给第三人,并未用于家庭生活消费。此处依然涉及举证责任分配,双方明确约定借款用途的债务,法院原则应按照此用途进行认定,若举债方对约定借款用途提出异议,应由其举证借款的真实用途;若债权人对约定借款用途有异议,应由其证明借款用途;若非举债方认为借款并未用于约定用途,为避免 “非举债方证无难”困境,仍应由举债方举证借款用于约定借款用途,这也能有效防范举债方与债权人恶意串通损害非举债方利益的现象发生。
  参考文献
  [1]程新文,刘敏,方芳,沈丹丹.《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的理解与适用[J].人民司法(应用),2018(04):35-37.
  [2]王礼仁.夫妻共同债务规定的理解与适用[J].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18,31(02):105.
  基金项目:本文系西南民族大学2018年研究生创新型科研项目“民间借贷中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的平衡规则探析——以200份判决书为视角”(项目编号:CX2018SP248)的结题成果。
  作者简介:杨荣平(1992-),女,四川凉山人,西南民族大学2017级法律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民商法。
  (作者单位:西南民族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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