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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收票据的计价与贴现相关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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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 在新会计准则要求下,应收票据的核算办法可以依据票据的转让以及贴现进行处理,新的会计准则和原有准则有很大差别。按新会计准则中规定的内容,对应收票据计价、转让以及贴现,应收票据计提坏账进行会计处理存在的问题进行深入分析。
  [关 键 词] 新会计准则;应收票据;会计处理
  [中图分类号] F275 [文献标志码] A [文章编号] 2096-0603(2019)03-0190-02
  应收票据是企业经常用到的债权凭证,是由于企业在经营过程中收到的、还没有到达约定期限的,还没有进行兑现的商业汇票,可依据其是否产生利息划分为带息商业汇票、不带息商业汇票。不带利息的商业汇票处理起来比较简单,当企业出售商品,提供劳务服务等业务而收到的承兑商业汇票,可以根据票据的面值把其计入应收票据账户的出借方,当票据到达规定的期限,商业汇票到期生成的资金也就是票据的价值,按面值把其归入应收票据账户的出贷方。带息商业汇票进行处理相对较为复杂,应该对没有到期的带息应收票据生成的利息进行计提。
  一、应收款票据和贴现概述
  所谓的应收票据,也就是指企业在各种经营活动中由于出售产品、提供劳务以及转让资产使用权等原因收到会款人在某一时间支付相应款项的文字方面的承诺。在会计方面作为应收票据核算只存在于商业汇票,主要为商业运行过程中生成的承兑汇票以及银行的承兑汇票。应收票据是在将来要求支付货款的权利,该种权利用书面的形成文字约定,所以该种约定会受到法律方面的支持,具有法律上的效力。如果按着支付时期的长短进行划分,可以分为远期票据以及即期票据。在我们国家,除了商业汇票之外,例如,支票、银行汇票和银行本票都可归为即期票据。所以,应收票据主要是企业应该必须收到的商业汇票。而商业汇票根据承兑人可以划分为商业承兑汇票、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出据票据的人员可以是此商业汇票进行承兑的人,收款人也可以出据此票据,让需要付款的人进行承兑的票据。而银行承兑汇票是指在将来承兑银行创立存款账户的人来进行签发,应该让开户银行来进行承兑和付款的有效票据。
  应收票据的贴现是由企业把还没到期票据转让给银行机构,让银行依据票据到到期时间面值扣除当日到最后日期的利息之后,把剩余的资金付给企业,从而进行一种企业融资操作,是企业和贴现银行相互间进行票据权利转让的行为。票据贴现可以划分为不具备追索权的票据,比如银行承兑汇票。还有一种就是具备追索权利的,商业承兑汇票就是该种方式,依据票据的相关性以及可靠性的需求,票据贴现之间的区别所导致的业务账务处理是有着很大差别的,下面就不同预期条件下应收票据贴现的账务处理展开讨论。
  二、带息应收票据计息时间的确定
  针对没有到期的带有利息的应收票据,应该在规定的期限到达之前按照应收票据的价值以及确定好的利率进行息的计算和提取,生成的利息提高应收票据的账面价值,与此同时,还可以用来冲减该期生成的财务费用,也就是借记应收票据及贷记财务费用。而针对期末的概念是否按着月末、季度末、中期末还是年末,在进行会计实务处理过程中,期末概念的确定有着两个不同的解释方法,第一种是按权责发生制,也就是在每个月末进行利息的计提。第二种是由于应收票据期限并不很长,最多也就长达六个月的时间,利率水平并不高。每个月生成的利息收入针对票据的持有企业来讲是数目不大的金额,不会影响企业正常的财务运行和正常运营。依据重要性信息质量的各方面要求,可以对其进行简化处理,应该在中期以及年末实现利息的计提操作。会计实务工作过程中,大多选择在中期以及年末对利息进行计提操作。如果应收票据的面值数额过大,每月利息就会很高,所以按月份对利息进行计提是比较合理的。
  企业拥有的应收票据在没有到达规定的期限之前,如果产生资金短缺的问题,可以把没有到期的商业汇票,经过背书之后向所开户的银行机构申请贴现,从而得到所需要的资金。贴现得到的资金数目应该等于票据到达规定的期限之后再减去贴现息。贴现息也就是指进行贴现操作所采用的利率,贴现息也就是指贴现日开始到期限的结束所达到的实际天数,贴现日和到期日这两天只能采用当中的一天,也就是算头不算尾,或者算尾不算头。企业把带息票据到银行机构进行贴现,贴现日可能出现在中期或者年末,为了较为真实反映出企业贴现过程中应收票據账面所具备的价值,出票日到贴现日这段时间内的利息情况,应该按着月份进行计提。
  三、应收票据的计价
  企业在实际的运行过程中,应收票据是作来整个企业必须要收取款项的组成部分。自从新会计准则颁布之后,企业在运行时,必须严格遵从会计准则规定的有关内容。在企业当中,如果该企业是一种非金融性质的企业,那么,销售的产品或者依据劳务生成的符合贷款作法的应收款,必须严格把其划分为贷款以及应收款项。这两者在某种程度上具有相同之处,也就是在市场上表现比较活跃,可是没经过严格报价以及固定的回收资金。在我们国家,应收票据也就是所谓的商业汇票,可是目前市场上的商业汇票表现得并不十分活跃,回收资金数量在某种程度上都为固定的,或者归为可确定资金,归属为贷款以及应收款项的范畴里。对应收票据的核算、转让和贴现处理等问题,新会计准则与以前采用的准则有着很大差别,在改进时还存在一些不足之外,需要针对问题进行深入的分析和研究。
  依据新的会计准则内容,企业在运行时,应该把企业金融资产在最早时期的需求,严格参照公允价值进行计算。在实际的运行过程中,应该依据市场实际的交易价,所以在获得应收票据时应该把票面金额列为入账价值。在企业当中,当前企业拥有的应收票据,需要在计价时依据新执行的会计准则依据市场行情进行计算价格,新会计准则要求的贷款以及应收款项必须采用利率的办法进行有效的计量。在企业当中,实际的利率制定必须依据商业汇票的实际到期资金数值以及期限的长短方面进行确定。依据年度的调整,可以采用实际利率法来对应收票据实现账而价格和金额值的调整。可是,因为企业具备的应收票据在实际的回收过程中是有一定时间要求的,付款时期限定六个月,在该部分应收票据当中,很多票据的回收是不会另算利息的,该部分票据在企业持有的时间段内是不再需要进行账面价值调整的。针对具备利息的商业汇票,应该在每一年的计算利息时,把票据账面具备的价格和数据进行科学合理的调整。   四、应收票据的转让以及贴现
  依据新会计准则的相关内容要求,把应收票据进行转让以及贴现,在进行金融资产转移时必须要进行确认,针对应收票据来说,企业无论是应收票据部分还是贴现的部分,都必须依据有关规定内容进行有效的分类,可以把其划分为附追索权的转让以及贴现,和不附追索权转让以及贴现多种情况。
  (一)附追索权转让和贴现
  转出、转入双方必须要签订具备法律效力的合同,在合同的签订过程中,应该依据有关合同要求严格执行和落实。如果应收票据的转让和贴现到期,债务人必须依据双方约定的时间期限定时进行还款。如果这些债务被偿还清楚,可以在某种程度上对债务人进行权力上的约束,转出方具有协助转入方进行偿还资金的责任。除此之外,转出方必须要账面上把即将转出的资产进一步进行确认,方可以在某种程度上为资金的合理流通提供保障。转出方承担一定的把账面内的资金和账户进行转销的责任,在款项收到以及确认对价时,应该依据设定把其确定为金融负债。企业可以依据国家出台的票据法中的规定内从,如果商业汇票在背书转让以后,应该依背书转让要求的资金设定,再依据票据期限付款时间承担责任。所以,在当前的企业实际运行过程中,应收票據的转让以及背书转让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并没依据规定来执行。本文就针对采取如下两点进行研究:(1)企业在进行材料采购时,会把所持有的商业汇票背书进行及时的转让处理,对个人或者单位进行转让过程中,应收票据不可以直接进行账面转销。把收到的对价确定为负债是一种比较正确的作法,依据具体的应交税进行评价。(2)企业如果需要应急的资金进行周转时,应该把企业所拥有的商业汇票背书转让给银行机构,从而获得更多的银行贴现,企业必须要清楚地对金融资产以及金融负债两项分别进行计算,不可以把金融资产以及金融负债之间进行抵消操作。在企业的运行过程中,会计必须要对金融资产生成的总体收入和金融负债总额进行进一步确认。针对企业具有的应收票据来讲,主要关注的问题是应收票据进行转让或贴现之后能否可以继续对生成的利息进行计算。可是,在企业的实际运行时,企业会持续进行提息,达不到应收票据具有的严谨要求,所以,在对应收票据转让或者贴现之后,企业就不再对票据进行利息方面的计算。
  (二)不附追索权的转让以及贴现
  应收票据的转出以及转入双方都应该签订有关的合同,方可以保证应收票据在进行转让或者贴现生成的资金到达规定的时间里,债务人可以依据有关的合同规定中要求的偿还时间完成资金的偿还,转出方只具备收款的责任,不再承担还款的责任,债务人在还款的进程中应该要得到转出方对资金的确认。债务人员应该确认转出方在账面上应收票据完成转销,而且应该把转销之后的应收票据具备的账面价格数值,以及应收票据由于转让或者贴现之间存在的相互间的差额都归入当期的损益。可是,在企业的实际运行时,应收票据的转让以及贴现都达不到合同中规定的内容时,企业会计采取的处理办法一般有如下两种:(1)企业在实际的运行过程中,应该依据企业自身对于材料的需求,把购买的材料和企业持有商业汇票转让给个人或者机构时,应该进行会计处理程序是把原材料购买过程中产生的税费进行营业外的支出。借是指原材料,贷也就是应收票据。(2)如果企业的生产所需资金周转出现困难时,或者持有的商业汇票被转让给银行机构的会计进行融资处理时,借是银行存款和营业外支出,贷也就是所说的应收票据。
  参考文献:
  [1]张琳.高职财务会计课程教学探讨:应收票据业务的核算[J].南方企业家,2018(4):61.
  [2]王美荣.带息应收票据计息与贴现会计处理浅析[J].国际商务财会,2016(4):27-29.
  编辑 陈鲜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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