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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绿色发展理念的高校环境法学教育改革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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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绿色发展是2016年1月召开的全国教育工作会议提出的要求,该理念的提出是为了保证教育的可持续发展。同时,绿色发展理念的落实离不开环境法学教育。但环境法学作为一门新兴的交叉学科,目前其教学效果不甚理想。针对学生学习积极性不够、教学内容重理论轻实践、实践基地体系建设不足等问题,提出在绿色发展理念下,高校环境法学实行教育改革,从终身追责制、公民环境权的基本人权性质及倡导绿色消费等方面提高学生学习积极性;并提倡教学内容的实效性和针对性;通过绿色教学基地及结合案例讲解典型环境保护制度,以强化学生绿色发展的理念,促进生態文明行为的养成。
  关键词:绿色发展理念;环境法学;教育改革
  中图分类号:D912.6
  文章编号:2095-624X(2019)01-0084-02
  十八届五中全会提出了“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五大发展理念,同时2016年1月召开的全国教育工作会议也要求通过绿色发展理念引领教育新风尚,保证教育的可持续发展。同时,绿色发展理念的落实要靠法律制度来保障,它离不开发达的环境法学教育,只有公民知法、守法、懂法、用法,遵守环境义务,并运用法律武器捍卫自己的环境权益,绿色发展理念的落实才有希望。
  高校环境法学作为一门新兴的交叉性学科,目前教学效果不甚理想,环境法学教育改革的相关研究较为滞后。绿色发展理念的落实,不仅为环境法学教育改革带来了契机,也对环境法学教育改革提出了挑战。
  一、高校环境法学教育现状分析
  (1)学生学习积极性不够。第一,环境法学作为一门新兴的法律学科,很长一段时间不被重视。同时,在现有的教育体制下,多数学生更关注民法、商法和刑法等热门学科,对环境法学则冷眼相待。第二,公民参与生态保护的意识较为薄弱,表现为对生态事务漠不关心,认为生态环境的保护仅仅是政府的责任和义务,缺乏对政府生态政策和决定的关注,不能勇敢地制止破坏生态环境的违法行为,主动维权意识较差。
  (2)教学内容重理论轻实践。传统环境法学教育以传授法律理论知识为目的,其教学偏重于知识传授,不太重视法律实践能力的训练。案例教学法的运用在很大程度上也没有改变这种现状。这种重理论轻实践的观念使环境法学教学内容缺乏实效性和针对性,直接影响学生法律职业技能的发展。
  (3)实践基地体系建设不足。传统环境法学采用“教师为主、教科书为主、课堂为主”的满堂灌教学方法,这对于无过错责任及其免责事由、诉讼时效等问题以及生态保护红线、环境公益诉讼等制度,学生很难真正掌握。
  二、基于绿色发展理念的环境法学教育改革途径
  (1)树立绿色发展理念,提高学生学习的积极性。第一,终身追责制。十八大明确强调建设生态文明必须“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对“不顾生态环境盲目决策、造成严重后果的人”,必须“终身追究责任”。2015年完善并颁布的新《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以下简称《环境保护法》),对生态责任追究做出了强化。这对公务员的绿色发展理念、生态文明素养、环境法的系统理论知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同时能提高学生学习环境法的积极性。第二,公民环境权的基本人权性质。每个公民、企事业单位都享有环境权利(如清洁空气权、清洁水权、优美环境享受权、日照权、嫌烟权等),同时又承担环境义务。只有公民拥有维护自己环境权利的意识,树立绿色发展理念,才能有效保护生态环境,这也是解决“公地悲剧”的有效手段。第三,环境法学专业人才的需求量。随着国家对环境问题的日益重视,环保组织的壮大,对环境法学专业人才的需求剧增,如福建省厦门市对海沧半岛计划兴建的对二甲苯(PX)项目所进行的抗议事件、江苏常州毒地事件等,都给环境法学教育提供了新的契机,高校环境法学教育蓬勃发展。第四,倡导绿色消费方式。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和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有关要求,大力传播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环境就是民生、青山就是美丽、蓝天也是幸福”等价值理念,引导公众履行环境保护的社会责任和义务,使绿色生活、勤俭节约成为全社会的自觉习惯。
  (2)统筹理论与实践,整合教学内容。第一,提倡实效性教学。针对环境法教学内容的庞杂,结合课题研究予以解释,并及时更新教学内容。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规定,2018年1月1日起开征环境保护税,同时一直采用的排污费退出历史舞台。由排污费到环保税,从行政收费到依法征税,是一个从量变到质变的过程。二者均以促进节能减排为初衷,遵循“谁排污谁付费”的机制;其最本质的区别在于,排污费属于行政收费,由行政部门执行,而征税必须有法律依据,即环保税具有法律效力,执行更为严谨和规范。再如2018年8月1日起实施的《土壤环境质量 农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较以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土壤环境质量标准》最大的变化在于风险管控思路:设立了土壤污染风险筛选值和管制值两个限制。如金属镉引起了大米及部分地区小麦的镉超标,而新标准抓住了食用农产品超标问题,规定了土壤里污染物的限量要求,今后再不用担心“镉大米”的出现了。同样的,《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以人体健康为保护目标,规定了保护人体健康的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筛选值和管制值,它将城市用地分为第一类用地和第二类用地。这将有助于避免“毒地事件”的再次出现。第二,鼓励针对性教学。针对环境法教学内容的空泛,结合案例予以解释。譬如2014年修订的《环境保护法》基于绿色发展理念提出了生态补偿制度。生态补偿是指对个人或组织在森林营造培育、自然保护区和水源区保护、流域上游水土保持、水源涵养、荒漠化治理等环境修复与还原活动中,对生态环境系统造成的符合人类需要的有利影响,由国家或其他受益的组织和个人进行价值补偿的环境法律制度。外部性包含正外部性和负外部性两种,如果说环境污染是一种负外部性的话,生态补偿则属于典型的正外部性。所以说生态补偿制度是一种以法律为保障的新型环境管理制度。这些具体的教学内容具有实效性和针对性,有利于学生法律职业技能的发展。   (3)积极拓展实践基地体系。第一,建立绿色教育基地。学校可以组织学生前往污水处理厂、垃圾填埋场等地考察,培养他们的学习兴趣,使他们切身感受绿色发展和环境保护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同时,充分利用高校科研优势,加强“绿色+科技”技术研发,将成果反馈服务社会,推进绿色发展进程。第二,结合案例讲解典型环境保护制度。采取案例讨论形式讲解,如“三线一单”中的生态保护红线。江西赣州某县为了发展旅游业,计划建设一码头项目,包括游船停靠点、售票中心、商业、休闲空间。项目为《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3年修正)》中的允许类,但项目选址属于该县生态保护红线控制范围内,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五河一湖”及东江源头环境保护的若干意见》中第十一条,全力推进“五河一湖”及东江源头污染物零排放……因项目建成后,主要从事旅游开发,职工及游客的正常生产、生活会造成一定的污染,与东江源头环境保护和生态保护红线有关文件精神不符,因此项目在没有提出详细、可操作性强、科学合理的确保污染物零排放方案的前提下,选址不合理,建设不可行。第三,采用板报宣传、网络平台、社会实践等形式宣传普及环保理念。充分利用“世界湿地日”(2月2日)、“植树节”(3月12日)、“世界水日”(3月22日)、“世界地球日”(4月22日)、“世界环境保护日”(6月5日)等特殊日子,举办关于“金山银山与绿水青山”“垃圾不落地政策”等讲座、演讲、知识竞赛的环保宣传普及活动,强化学生绿色发展的理念,促进生态文明行为的养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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