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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背景下的社会治理创新:现实之困与推进之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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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要适应“互联网+”对社会治理创新提出的一系列现实挑战,还存在亟需突破的现实困境,突出表现为:“互联网+”意识与思维的相对缺乏、体制机制与“互联网+”社会治理创新的要求匹配度低、新技术推广应用的局限性依然存在、资源要素的有效配置整合仍不到位等。为此,在理念层面,应主动运用“互联网+”思维改善现有的社会治理模式;在体制机制层面,需通过深层次改革建立起与“互联网+社会治理”相适应的制度环境;在技术层面,应充分运用“互联网+”相关信息技术,形成高效、便捷、精准的智慧化治理模式;在要素层面,需要持续优化与“互联网+”时代相匹配的机构、资金、人才等各类资源配置。
  关键词:互联网+;社会治理创新;资源配置
  中图分类号:C916         文献标识码:A         doi:10.3969/j.issn.1009-6922.2019.02.020
  文章编号:1009-6922(2019)02-108-05
  当今世界,以互聯网为代表的信息技术迅猛发展,引领了政治经济社会领域的新变革,创造了人类生活的新空间,改变了人们的思维、生产和生活方式,也在一定程度上拓展了社会治理的新领域。对此,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提出要“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提高社会治理社会化、法治化、智能化、专业化水平”,同时指出要“不断完善互联网的建设管理运用”,“善于运用互联网技术和信息化手段开展工作”。这些重要表述既是对“互联网+”在完善、创新社会治理过程中发挥重要作用的肯定,同时也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如何应用“互联网+”相关技术加快推动社会治理变革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在此现实背景下,各级政府必须直面“互联网+”带来的挑战,同时积极主动抓住各类机遇,加速推进“互联网+”社会治理的实践探索,力争形成更具精准性、有序性、公平性和效率性的社会治理生态,从根本上提升社会治理的水平和实效。
  一、“互联网+”背景下社会治理创新面临的现实之困
  伴随着“互联网+”时代的到来,移动互联网络成为了社会治理的新平台,多元治理主体借助四通八达的网络和新型社交媒体能够更为便捷地实现网上网下的互动交流,进而不断推动社会治理领域的发展和变革。这种变革对传统的社会治理体制机制以及治理的方法、模式等都产生了一定的冲击,提出了新的挑战和要求。近年来,各级政府以为民利民便民为导向,不断推动信息技术与基层社会治理的深度融合,在互联网大数据等新信息技术引领助推社会治理创新方面进行了各类有益的尝试,成效初显。但从目前实践来看,要适应“互联网+”对社会治理提出的一系列新要求和新挑战,还存在亟需突破的现实困境。
  (一)“互联网+”意识与思维相对缺乏
  树立“互联网+”思维,是“互联网+”背景下社会治理变革的前提条件。但目前一些公职人员对于怎样有效依托信息技术推动社会治理变革方面,仍存在观念固化和思维缺失的现象。首先,仍存在着不同程度的理念滞后的问题,一些基层政府部门工作人员对“互联网+”相关技术的发展与应用、特点与功能等缺乏全面正确的认识和理解,对“互联网+”社会治理的新模式不熟悉,不愿主动尝试、积极探索,仍然满足于沿袭传统的社会治理模式,进而导致依托互联网推进社会治理创新的内在动力严重不足;其次,一些政府部门的公职人员未能把握“互联网+”时代社会生产方式、人们的思维方式和生活方式的变化趋势,也没有能够对“互联网+”时代信息传播方式的变革、社会舆论的生成规律等获取比较精准的认知,在新平台下仍习惯于遵循传统思维、使用传统方法进行社会治理,导致其难以在社会治理创新方面有根本性的突破,降低了社会公众的满意度。此外,有相当部分的社会公众对于“互联网+”的理论与实践也存在认识不够全面、理解不够深刻等现象,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其在社会治理创新中的作用发挥。
  (二)体制机制与“互联网+”社会治理创新的要求匹配度低
  系统推动“互联网+”背景下的社会治理创新工作,必须构建与其特点、要求相匹配的治理体制机制。但目前,由于各方面因素的制约和影响,社会治理的体制机制仍存在一些与“互联网+”不相匹配的深层次问题。首先,与传统的社会治理模式相比,“互联网+”背景下的社会治理创新,更强调政府与企业、社会、公众各方面力量的全面参与、协同共治。而除政府以外的其他治理主体有效参与的重要前提之一就是要求政府政务信息的公开、透明。但当前在政务信息公开方面还存在诸多问题和不足:一是虽然有些地方已先行一步,力度较大,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从全国范围来看,仍普遍存在政务信息公开进程缓慢、公开数量有限、信息更新迟缓等问题,这些不足已经成为阻碍“互联网+”社会治理创新的约因素。二是市场与社会力量的参与度明显偏低。要真正实现“互联网+”背景下社会治理的根本性突破,就要求各级政府与拥有大量商业信息数据的企业及掌握高新技术的互联网企业密切合作,共同开发各种数据管理软件和应用平台,吸引社会公众参与到政务信息、商业数据的查询、使用之中,以此实现多主体协同共治的目标。但受制于各级政府信息公开的现状,目前还未有效达成政府与企业、政府与社会之间的信息交流、互动沟通、协同共治目标,市场和社会力量难以进行实质性地参与,“互联网+”社会治理也无法获得突破性进展。其次,社会公众参与机制亟待完善。近年来,随着“互联网+”相关信息技术的迅猛发展和普及应用,参与渠道和路径有所拓宽,社会公众参与社会公共事务治理的热情也有所提高,一些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体在网络虚拟世界中已经成为了具有一定参与意识和参与能力的行动者。但在现实世界中,由于种种因素的制约,社会组织和社会公众并未成为实质意义上的社会治理主体,参与程度也总体偏低,存在网上网下参与差距较大的现象。从某种意义上来说,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体依托于“互联网+”平台蓬勃发展的网络参与行为,已经开始对现实世界中的社会治理变革形成了倒逼之势,迫切需要进一步结合国情,加快探索形成网上网下、线上线下一体化的社会公众参与机制。   (三)新技术在社会治理领域推广应用的局限性依然存在
  将大数据、云计算、物联网、人工智能等“互联网+”新技术引入到社会治理领域,其技术支撑作用的发挥确实为社会治理水平的全面提升助力颇多,但在此过程中,也存在一些不能回避的问题,有的甚至比较严重,潜藏着一定的风险。首先,信息安全保障的形势依然严峻。伴随着我国各领域、各行业、各部门“互联网+”行动计划的推进和实施,来自于政府部门、企业、社会组织和公众个体的各类重要数据信息将会不断叠加,形成一个庞大的信息集合体。在此过程中,各类信息的安全性如何得到有效保障,引起了人们的普遍担忧。尤其是近年来各类信息安全事件的频繁发生,很多人担心个人隐私和重要信息泄露,甚至有公众因此对互联网相关信息技术的应用产生了一定的抵触情绪和排斥心理。其次,信息资源共享度仍不高。信息资源是社会治理中极为关键的组成要素。作为关键要素,除各职能部门自身掌握的信息以外,还需要对分散在不同政府部门的信息数据进行必要的整合。但由于体制机制方面的制约,当前我国各部门的电子政务系统大多是自成体系,各垂直管理系统都建有彼此独立、相对封闭的数据信息系统,应用软件的开发和用户界面的设计也都自成一体,互不兼容,这些都成为了信息共享的“瓶颈”,严重阻碍了不同部门间的信息共通共享,導致了社会治理碎片化、部门协同性差等现实问题。第三,基于移动互联网的信息数据平台建设相对滞后。近年来,伴随着各级政府电子政务建设步伐的加快,全国范围内多种与社会治理相关的信息数据平台已经初步形成,但这些系统大多是基于传统互联网平台建设的,与当下移动互联网的信息数据收集、分析、整合技术相比,还存在一定的滞后性,无法充分发挥“互联网+”相关技术精准性、高效性的优势。同时,现有的数据平台也无法有效解决各类跨区域、跨行业社会公共事务治理问题。
  (四)资源要素的有效配置整合仍不到位
  “互联网+”背景下的社会治理是一个涉及多种构成要素的系统工程,必须事先统筹规划诸如组织领导机构、扶持资金投入和专业技术人员等方面的资源供给。而且,相对于传统社会治理,“互联网+”相关技术的发展应用一方面为社会治理创新不断提供更为先进的硬件设备和更加智能化的技术手段,但另一方面也对资金投入、专业人力资源支撑等方面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当前,各地在推进 “互联网+”社会治理创新实践的过程中,还未能有效统筹规划“互联网+” 社会治理模式在财政投入和资源保障方面的建设需求,仍存在许多亟待解决的现实问题。具体而言,首先,大部分社会治理数据系统建设的资金来源于财政拨款,缺乏对市场资源对社会资金的吸引与整合,且财政拨款大多只够维持数据系统的日常运转,而对于软、硬件的后续投入、建设则难以提供稳定的资金保障。其次,专业技术人才相对短缺。受到政府现行人力资源配置机制的影响和制约,各级政府部门普遍比较缺乏与“互联网+”相关的专业技术人才,而既了解社会治理领域相关政策,又能够适应网络化、智慧化治理发展趋势的复合型人才则更为匮乏。
  二、“互联网+”背景下社会治理创新的推进之举
  “互联网+”背景下的社会治理创新是一项庞大的系统工程,需要从治理理念、治理体制机制、治理技术、治理要素配置等方面协同推进。面对“互联网+”背景下社会治理创新面临的现实挑战,各级政府必须坚持问题导向,深入认识理解“互联网+”时代社会治理呈现出的新特点和新规律,及时洞察、深入研判其中的难点、热点问题,以勇于创新的精神,积极寻求破解路径,使“互联网+”的能量充分释放出来,补齐社会治理中的短板,强化社会治理中的弱项。
  (一)在理念层面,主动运用“互联网+”思维改善现有的社会治理模式
  “互联网+”背景下社会治理面临的首要挑战是思维理念的创新。“互联网+”对于社会治理创新而言,技术上的“+”发挥的是表层作用,思维与理念上的“+”才是根本性、深层次的影响因素。只有打破传统思维观念的束缚,首先实现了理念上的创新,才会带来后续的体制机制、载体平台和实践进路的创新。为此,各级政府工作人员必须科学把握时代发展的脉搏,意识到互联网技术的发展对社会治理的深远影响是一种不可扭转的趋势,及时洞察、思考“互联网+”时代社会治理的特点和规律,进而主动认识并正确理解“互联网+”的精神与实质,并将其有机融汇于社会治理的各个领域与环节。在与社会治理相关的价值选择、目标确定、制度设计和政策制定过程中,要始终秉持“开放、民主、平等、融合、参与、创新”的互联网思维,以宽广的胸襟、坦诚的心态、创新的精神,平等对待各类社会治理主体,以开放性架构、市场化机制吸纳社会力量、整合社会资源,逐步形成一种被各类治理主体广泛接受与认同的“互联网+”治理文化,并将其渗透于日常社会治理活动之中,植根于社会治理创新实践之中。并在此基础上,进一步突出互联网思维的价值导向作用,充分发挥“互联网+”在社会治理创新中的正向驱动作用,系统推动信息技术与基层社会治理的深度融合,有力促进“互联网+社会治理”长效机制的建构。
  (二)在体制机制层面,通过深层次改革建立起与“互联网+社会治理”相适应的制度环境
  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社会治理体制,是我国社会治理的基本体制。与此相对应,将“互联网+”相关信息技术运用于社会治理创新,必须始终秉持“互联网+”思维,依托其提供的技术平台,在法治框架下确立政府主导、社会广泛参与、企业积极发挥作用的社会治理格局,促进多元主体的作用发挥。为此,各地在推动“互联网+社会治理”创新的过程中,必须勇于正视现有社会治理体制机制相对于“互联网+”时代的滞后性,依托互联网提供的技术、信息、工具等平台,充分发挥“互联网+”的融合创新作用,进行深层次的体制机制变革,真正建立起与“互联网+”相适应的社会治理体系,使多元治理主体在法治框架内各司其职、各尽所能而又相互协作。具体而言,首先,各级政府必须在明确自身权力边界的前提下,尊重和认可市场主体和社会力量的治理主体身份,有计划地向市场和社会赋权;其次,借助公平的市场竞争和激励机制,引导企业特别是互联网企业更积极地投入于诸如智慧城市建设等社会治理实践,为将互联网更好地应用于社会治理领域搭建支撑平台、制定技术标准、组织创新实践;第三,进一步完善社会参与机制,充分利用移动互联网和新型社交媒体的沟通优势,以更加快捷、灵活、个性化的互动方式和交流途径吸引更多的社会组织和公众有序参与社会治理,切实提升公众参与的层次,实现部分社会公共事务的基层自治,保持“互联网+社会治理”的生命力和社会体验式治理的持久力。以此助推政府主导、市场调节和社会参与三者之间的良性互动,形成有效、管用、节约行政成本的社会治理机制,努力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增强“互联网+”背景下社会治理的有序性、精准性、公平性与高效性。   (三)在技术层面,充分运用“互联网+”相关信息技术,形成高效、便捷、精准的智慧化治理模式
  以云计算、大数据、物联网以及人工智能等技术为基础的“互联网+社会治理”正在不断冲击传统的社会治理理念和思维。如何更好地借助日新月异、迅猛发展的“互联网+”新兴技术手段和平台的支撑和保障作用,稳步提升社会治理的前瞻性、科学性、高效性和精准性,已成为当前推动社会治理创新的现实需求和应然逻辑。各级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要准确把握“互联网+”时代的发展脉搏,进一步找准高新科技手段促进社会治理变革的融合点,以智能化技术手段切实提高社会治理的精准度。为此,首先,应遵循“集聚是常态,不集聚是例外”的基本原则,建立基于移动互联网和云平台的全新政务与社会治理信息数据网络,以覆盖广泛、信息共享、实时更新为衡量标准,实现社会治理数据信息的互联互通;其次,依托智慧政务系统和智慧城市的建设成果,开发更多依托移动互联网络平台的社会治理服务数据信息系统,持续拓展“互联网+”相关信息技术在社会治理领域的应用领域,促进云计算、大数据、物联网等技术在反映社情民意、优化公共决策、提供公共服务、化解社会风险、促进基层自治等方面的广泛应用;第三,各级政府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高度重视民生领域的数字化、智能化建设,通过对教育、社保、医疗、就业等领域数据资源的有效集成整合,打造智慧教育、智慧医疗、智慧社区等数字化综合民生服务体系。在此基础上,依托各种移动智能终端,将“互联网+”民生服务全面延伸到社区、乡镇,提升服务的便捷性与可及性,助力服务供给与民众实际需求的无缝对接,实现以智能化促进社会治理和民生服务提质增效的目的,以此补齐社会治理中的根本性短板,加快释放“互联网+”在社会治理领域的创新动能。与此同时,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对于“互联网+”相关技术推广应用的局限性也应保有客观、清醒的认识,并寻求相应的破解路径,在理念思维转变的前提下,借助系统全面的体制机制创新,推动实施数据信息安全保障战略,充分运用法律、政策、技术等各类手段,从技术工具的选用、数据标准的设定、运转流程的规范等方面全方位、全周期强化信息数据安全机制的建设,有效规避信息安全风险,倡导正确的科技应用伦理规范,最大限度地提升“互联网+”相关技术的应用效率,释放其创新动能,进而建构网上网下、线上线下治理有机融合的社会治理创新技术保障体系。
  (四)在要素层面,持续优化与“互联网+”时代相匹配的资源配置
  推动“互联网+”背景下的社会治理变革转型,需要政府、企业、社会组织、社会公众等各类治理主体在各自职责权限明晰的前提下,畅通彼此间信息数据传输、共享的通道路径,搭建协商共治的平台体系,有机集成“互联网+”相关技术带来的新的社会与市场资源,形成高效的社会协同治理机制,有效化解由政府单一主体引发的各类社会治理问题。要顺利实现这一目标,需要从跨区域、跨行业、跨部门的角度,遵循整体推进、系统统筹、综合施策的基本原则,通过政治、经济、社会等领域的綜合配套改革,制定并执行相关的公共政策,在建设开发资金投入、专业人力资源方面给予完备的要素保障。这样的一种发展趋势要求各级政府在推进“互联网+”社会治理变革的过程中,要高度重视各种要素资源的集成整合问题。因此,各级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应充分运用“互联网+”平台的独特作用,在高效发挥政府对各类社会公共资源的权威配置和整合分配作用的同时,打破传统惯性思维,积极吸纳市场和社会资源,尽量争取将更多的社会公共资源有机投入到社会治理各个环节、领域。具体而言,首先,在引入“互联网+”相关技术不断推进社会治理创新的过程中,各级政府需要进一步加大财政资金投入力度,尤其要在基层社区、乡镇层面移动互联网络基础设施建设方面加大资金扶持力度,还可拨出专项资金作为推进该项工作的奖励基金,激发各级政府、各个层面的积极性。同时,要不断加大对财政投入资金使用情况、效果的监督力度,确保资金使用的规范性和高效性。其次,稳步实施“互联网+”社会治理专业人才培养支撑战略。面向各级政府中的专职数据信息管理人员,通过系统化、常态化、规范化的专业技术培训,提升其在信息数据的动态采集、科学分析、顺畅传输、规范管理、安全保障等方面的理论素养和技术水平,以此构建一支专业化水平比较高的数据信息管理人员队伍。此外,应与开设大数据管理等专业的高等院校进行有效合作,以推进“互联网+”社会治理变革的现实需求为出发点,联合培养该领域的专业技术人才。借助以上各种举措,多管齐下,为“互联网+”时代社会治理创新实践提供强有力的人力资源基础和保障。在具体的资源配置过程中,应注意改变传统资源投入中存在的重复性、盲目性、随意性等现象,优化资源配置的动态分析,有效推动党委、政府系统资源之间的互通联动,实现行政、市场和社会资源之间的高度整合,最终形成政府部门上下层级之间的资源有效联动,政府与市场、社会的资源一体化格局,在多方全力的共同作用下形成更为高效的“互联网+”社会治理模式。
  参考文献:
  [1]李宇.互联网+社会治理应用探索[J].行政管理改革,2016(7).
  [2]中共诸暨市委政法委调研组.打造“枫桥经验”升级版:构建“互联网+社会治理”新模式[J].公安学刊——浙江警察学院学报,2017(3).
  [3]人民论坛理论研究中心.基层社会治理创新的“互联网+”思维——对地方实践的比较、分析与总结[J].国家治理,20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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