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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理论探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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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全方面实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能够有效帮助司法部门提升办案效率节约办案成本。因此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改革中,加强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理论研究,通过从宽量刑处理对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进行一定的激励措施,促进案件顺利解决。
  关键词:认罪;认罚;刑事处罚令程序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我国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重大举措,自愿认罪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核心条件,在当前法律程度上,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面对刑事案件是否自愿认罪认罚,决定程度分流的实质条件。虽然当前很多地方按照中央部署,實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但是在对嫌疑人或者被告人立法意义上尚未得到完整的结论,还存在诸多的隐藏问题。所以在对刑事案件处理的过程中,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进行理论性研究是非常有必要的。
  一、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界定和理解
  长期以来,我国的刑事诉讼在其公正方面受到过分的强调,以查清犯罪事情的原委,对构成犯罪的行为,进行刑事诉讼为主要的价值目标。同时为了查清案件,侦查部门旺旺不计成本、时间对案件的实际情况进行调查分析,对于犯罪嫌疑人进行一些列的询问,进行诉讼程度,很大程度上影响诉讼的效率。同时,在我国当前社会,各种类型的刑事案件上升程度加快,但是当前很多城市的司法部门有限,很多案件没有办法及时处理,使得司法机关刑事案件处理工作日益加重。在这样的环境下,提高刑事诉讼效率就显得尤为重要。
  1.认罪的理解
  愿认罪是我国法律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核心条件,因此在刑事处理案件中,对于自愿认罪的嫌疑人所采取的方式都是从轻处理。自愿认罪认罚案件必须坚持证据裁判的原则。同时当前国内很多法律研究方面的学者认为,在罪行的证明标准上。认罪认罚案件必须像其他刑事案件一样,具有充分的证据能够充分的证明案件程度。被告人需要承认被指控的犯罪事实,同时具备确实证据证明自己的罪行,以此保证犯罪的真实性。
  2.认罚的理解
  在我国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对于自愿认罪的嫌疑人或者被告人给予一定程度上的量刑优惠从轻判决。所以在当前的刑事案件中,量刑优惠也起到对犯罪嫌疑人一定的激励,在这样的激励程度下,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才能够得到一定的从宽处理。主要表现为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在认罪的基础上,愿意接受刑事处罚的行为,这种行为在日常的刑事诉讼中包含两个方面的含义。一方面是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对自己所犯下的罪行是清楚的,在认罪的基础上接受刑事处罚,如果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对自己罪行不承认或者是无辜者只是因为各方面的证据都指向此人,使得此人在没有办法的情况下,为证明自己的清白只能等到法院的审判,对于法院的审判结构也都接受,这种行为就不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意义上的认罚。另一方面是嫌疑人或者被告人自愿接受已经清楚的刑事处罚,并不存在法律上的胁迫等情况。
  3.从宽
  在自愿认罪中,从宽处理是对犯罪嫌疑人以及被告人选择认罪的激励措施,但是仅仅只是针对经过侦查,确认嫌疑人以及被告人存在犯罪迹象,并且所有的证据齐全。在嫌疑人或者被告人清楚明白自己的罪行之后,自愿认罪,并愿意接受刑事处罚,在这样的基础上,寄语嫌疑人或者被告人一定的量刑优惠,在实际的刑事案件中,从宽包含的范围非常广泛,根据不同的刑事案件以及犯罪的重大程度,从宽处罚包括不起诉裁决、缓刑判决以及免除刑罚判决等等。除此之外,还有一个更加广泛的角度,那就是最罪名的判决是不会发生改变的,所以从某种意义上来说,从宽是制度上的、经验上的而不是针对某一个案件上的。景观对从宽的提案存在差别,但是从宽的制度是相对稳定饿。
  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相关理论基础
  1.当事人主义诉讼结构理论
  当前我国刑事诉讼模式正在缓缓的融入当事人主义成分,当事人主义诉讼是通过控方和辩方之间的作用与反作用,同时进行从而达到对政府的约束力。在这样的基础上,我国的刑事诉讼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提供了良好的基础。
  在进行刑事诉讼的过程中,控方和辩方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提供基本前提。当事人主义诉讼的前提条件是需要控方和辩方主体平等,同时说明每一个人在诉讼中有着平等的基础和权利,同时在实际的刑事诉讼过程中,诉讼者本身在人格上是平等的,检察官尽管作为国家或社会公众的代表追诉犯罪,但在诉讼中的地位只属于控诉一方的当事人。在这样的基础上,嫌疑人或者被告人的主体地位的到加强,能够自主的选择以及决定自己的命运,控辩平等也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提供一定的结构基础。
  2.高度发达的契约自由观念
  发达的自由观念是刑事诉讼中合作型司法得到生存和发展的重要因素,同时也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能够被确立的基础条件之一。这种契约观念作为一种的方法,其本身包含平等、参与、对话等,在原则上克服传统诉讼制度的非合意性以及不确定性,避免控辩双方都得不到好处。但是实际上打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本身还包含诸多内容。
  自愿效应,事人有充分的自治权利,在法律允许的范围是能够享受自由的,能够按照自己的意思进行一系列社会活动,并且不得收到干涉。协商效应,在契约签订的过程中,签订者只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尊重统一的意见,至于在这样的基础上签订的契约才具有约束力。诚信效应,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不要求诚信原则贯彻始终,但是双方在达成一致后应该保证协议顺利履行,并且被告人不得随意撤回认罪的自白,不在协议之内的人也需要对协议的内容在各种形式上予以尊重。
  三、结语
  建立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主要是为了能够提升司法部门的刑事诉讼率,减少其工作负担,同时也是为了将我国的刑事案件相关的法律进一步完善。除此之外,刑事诉讼中,嫌疑人或者被告人的主体地位,也是一样不容忽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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