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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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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近年来,随着社会主义法治进程全面推进,《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新《工伤保险条例》《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的相继出台,劳动者切实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也在日渐增强,这些无疑对规范企业用工提出了更为严格的要求。现通过对企业日常用工过程中出现的普遍案例进行分析,以求尽可能规避劳动用工风险,减少人事争议纠纷的发生,构建和谐劳动关系。
  关键词:工伤赔偿;停工留薪期;劳动人事争议仲裁
  案例:职工M请求支付工伤赔偿金及停工留薪期内工资
  案由经过:职工M2017年8月到W公司处工作,工作岗位为印刷工,2017年12月,职工M在印刷机器下面粘皮带时不慎被机器压伤,后被送医就诊,出院后,职工M与W公司就工伤赔偿事宜进行沟通未果,向T省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提出与W公司确认劳动关系并由其支付工伤赔偿金及停工留薪期内工资的申请。
  之所以会发生此案由,是因为W公司未能按照《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要求与职工M签订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而W公司之所以未能与职工M签订劳动合同是因为职工M是由K公司招聘而来。这K公司究竟又是怎么回事呢?2016年10月W公司与K公司簽订了一份《合作协议》,协议时效长达八年,协议中约定W公司与K公司在W公司厂院内共同出资组建新印刷车间,改造老印刷车间,W公司生产所需印刷品原料均由K公司负责生产,K公司对新、老车间职工进行管理使用,车间职工工资、社保、公积金等费用由W公司先行垫付后,从W公司在K公司生产加工费中予以扣除,且在协议履行期间发生任何劳动纠纷,全部责任由K公司承担。2017年8月职工M由K公司招聘至新印刷车间从事印刷工作,W公司负责办理职工M入职手续,先后让车间主任多次以口头形式通知职工M及时与W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截至工伤事故发生时,职工M劳动合同仍未签订。特别说明一点,W公司注册地系劳动用工地、K公司注册地为外省,K公司以无法在T省办理用工登记、缴纳社会保险为由要求W公司与其招聘至新印刷车间工作的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并由W公司负责在T省缴纳社会保险和公积金。2017年12月,职工M工伤事故发生后,与K公司就工伤赔偿事宜进行沟通未果,在不明K公司与M公司为合作关系情况下,将W公司提交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进行裁决。
  2018年4月经T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确认职工M与W公司存在劳动关系;2019年3月裁决W公司应支付职工M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住院期间护理费、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共计¥85372.90。
  案例分析:职工M的劳动关系及工伤赔偿确认给W公司而非K公司,仲裁委员会主要考虑四点:其一,W公司与K公司签订《合作协议》对新招录职工双方权责未作明确说明。另,W公司在仲裁庭审理过程中其委托代理人对双方签订《合作协议》履行情况并不清楚,未能提供双方业务往来明细账目,因此W公司应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其二,确认劳动关系应同时具备三种情形:①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具有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②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接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③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职工M虽然接受K公司劳动管理,但K公司在M公司厂院内进行生产,职工M提供的劳动系W公司营业执照登记的业务组成部分,银行流水也显示其工资亦由W公司发放,且W公司表示曾欲与职工M签订劳动合同,办理入职手续;其三,W公司曾声明,让车间主任多次口头通知职工M签订劳动合同,职工M却置若罔闻,W公司应依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及时对职工M作出不再继续录用的决定,W公司却未能作出正确处理;其四,依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为职工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职工发生工伤事故后,应由该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基金列支项目并按照相应标准支付补偿费用。
  从上述案例可知,S公司与K公司盲目签订合作协议,虽然对部分内容双方秉着诚信合作原则自行作出约定,但未经权威部门把关审核,一旦出现问题造成双方权责不明,利害不清,最终损害了其中一方乃至双方利益,也容易给双方继续合作带来瓶颈,无法突破。在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案件中劳动者往往处于弱势地位,个别不法劳动者会利用此种优势向企业提出一些非法请求,企业往往会在强大用工需求压力下作出妥协,短期内看可能还会有降低企业用工成本的可能性,劳动者一旦在利益驱使下把企业诉诸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给企业带来的影响将不仅仅是钱财方面,企业形象乃至法人声誉都会遭受无法逆转的损失,这将对企业长期发展极为不利。
  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新形势下,企业想要规避用工风险,降低人事纠纷,除了要健全规范企业劳动规章制度外,还要从细微处着手,注重原始证据留存,直击职工违法诉求,既要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又要确保企业和谐稳定发展。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3]《工伤保险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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