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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中国民间文艺著作权保护的困境与出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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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民间文艺是我国各族劳动人民集体智慧的结晶,其存在发展有利于推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当下,应如何对民间文艺著作权进行法律保护,我国还存在立法上的诸多空白,在具体司法实践也经常遭遇瓶颈。本文将结合《乌苏里船歌》案就民间文艺著作权保护主要存在哪些困境进行分析,并提出解决措施。
  关键词:民间文艺;著作权保护;著作权归属
  一、《乌苏里船歌》著作权纠纷案反映的民间文艺著作权保护困境问题阐述
  (一)案情简介
  1999年11月12日,郭颂演唱的《乌苏里船歌》让“99南宁国际民歌艺术节”开幕式晚会的观众体验到民歌所具有的独特魅力之处。而在节目的字幕中,显示歌曲的作曲者为汪云才、郭颂。该节目播出后,许多赫哲族人民表示无法接受自己民族的歌曲被其他人署名。协商无果,黑龙江省饶河县四排赫哲族乡人民政府向法院提起诉讼,认为郭颂、央视侵犯其著作权,要求被告今后再使用《乌苏里船歌》时标明该歌曲根据是赫哲族民歌进行改编的。
  本案经过两审,原告诉求最终获得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支持,赫哲族人民拥有《乌苏里船歌》的著作权。①
  (二)相关困境
  1.民间文艺著作权归属问题
  从《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相应规定得知,作品的作者就是创作该作品的公民。②但是民间文艺通常是由某一地域的群体(少部分为个体)创作,经过漫长的改编融合整理形成。《著作权法》虽有“由两人以上合作创作的作品,相应的著作权为合作者共享。”③的规定,但由于民间文艺作品多为人民在劳动生活中群体创作,难以认定某个人是否参与创作。而少部分个人创作的民间文艺作品,其在传播中亦经过了该地域人民群体的再创作。这些再创作的部分在作品漫长的流传中与原作部分相互交融,已经成为了作品中难以分割的组成部分。
  本案的《乌苏里船歌》,郭颂没有直接套用原编曲,但毕竟是以两首赫哲族民歌为基础上加工而成,而这两首民歌的最初创作人已不可查证,因此应当认定其属于集体创作的作品。笔者认为北京高院的判决虽然符合实际情况,但“赫哲族人民”究竟是法律概念(即居民身份证登记为赫哲族的公民)或是地理概念(即居住该流域较长时间的赫哲族公民)仍存在争议,这就使得如何保护著作权方面可能存在诸多问题。
  2.民间文艺演绎,传播,再创作的授权问题
  民间文艺作品想要保持生命力,就必须要在传播中不断丰富与发展。但是,我国当前司法实践对于民间文艺再创作授权方式的经验还存在不足。
  民间文艺著作权归人民集体所有带来的一大问题是当民间艺术家希望对民间文艺作品进行再创作时,应向何人,以何种方式获得授权?《著作权法》规定,作者对作品拥有改编的权利,但是一旦认定民间文艺的作者是某地域的人民集体,那么当集体中某些人希望对民间文艺作品进行再创作时,是否还需征得其他人的同意?当集体对于民间文艺作品的再创作产生不同意见时,应当如何处理?本案二审法院对“乡政府是否具有代表赫哲族人民提出主张的权利”给予肯定的回答,那么人民政府是否有权力对民间文艺作品的再创作进行授权呢?
  二、民间文艺作品著作权保护困境原因
  (一)民间文艺作品定义模糊
  一直以来,我国法律就什么是民间文艺作品并未规定明确。民间文艺作品与其他文艺作品的主要区别在于民间文艺大多没有确切作者,未经正式的出版发行,在创作传播发展上自由性,随意性较明顯。
  一般认为,由某地域人民集体创作,以一代代人口耳相传的形式广泛流传于该地域的文学艺术作品,被称为民间文艺作品。民间文艺作品通常包括民俗小说,戏剧,民歌等,它们凝聚了劳动人民的智慧。虽然未有明文规定,但民间文艺作品的特点和形式均符合“作品”的定义,应当遵循《著作权法》的规定。结合《著作权法》及其衍生的一系列解释,可以看出民间文艺著作权保护在立法上还存在缺失,不利于民间文艺作品著作权的保护。
  (二)民间文艺作品著作权人难以形成统一组织,权利意识淡薄
  就本案来讲,乡政府在诉讼中代表人民向法院提起诉讼,诉求郭颂注明《乌苏里船歌》的由来及其改编自赫哲民歌的事实。而作为著作权人,即著作权权利的主体赫哲族人民,他们在郭颂公开演出《乌苏里船歌》并对其署名前后,都未能成立一个以保护民族文艺作品为目的的民间组织,形成统一的意见来主张权利。著作权归属于人民集体带来的问题之一便是某一地域内人民居住地相对较为分散,著作权出现争议及问题时逐一征求意见和召开全体大会皆不具有可行性,导致民间文艺作品著作权保护很难在人民大众之中开展。
  三、我国民间文艺作品著作权保护可能的出路
  (一)保护民间文艺著作权应适用《著作权法》
  我国《著作权法》的保护对象是“作品”。尽管针对民间文艺的定义未能实现明确化,但除没有明确作者、传播方式较为自由随意以外,民间文艺作品在本质上和其他受《著作权法》明文保护的作品一样凝聚了作者的劳动创造力,体现了作者独有的思想意志,应当与其他被《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一视同仁,不宜单独立法。在对《著作权法》进行修订时可把《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这部分内容编入。
  (二)坚持民间文艺作品著作权归属于人民集体的观点,鼓励传播记录人在民间文艺发展中的作用
  从《条例》所进行的规定得知,涉及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的认定,应认定其属于特定民族等。④尽管其作为征求意见稿暂时不具有现实的法律效力,但这一条款的提出符合我国历史文化传统和社会实际,同时也在司法实践中得到了应用与证实。
  本案中郭颂对民间文艺作品进行加工演绎,使作品形式内涵更加丰富,应当鼓励这种促进民间文艺发展的创作行为。但该加工行为仅是对原作品进行润色,真正反映其作品核心精神内涵的依旧是由人民集体所创作的主体部分。
  四、结语
  我国各族人民的民间艺术丰富多彩,正因为我国民族众多,我国民间文艺作品著作权保护才显得格外困难而且意义重大。
  现阶段,国家方面应当尽快完善民间文艺作品著作权的相关立法,并重视对侵犯民间文艺作品著作权行为的制裁。而作为个人,尤其是地域内有广泛流传的民间文艺作品的人民群众,则应当提高权利意识与法律意识,在著作权遭到侵害时,积极进行主动举报,据此来使得属于人民集体的著作权能获得有效保护。只有在严谨明确的法律法规的指导下,充分调动每一分国家和社会力量,民间文艺才能长远有序地发展。
  注释:
  ①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乌苏里船歌》著作权纠纷案民事判决书(2003)高民终字第246号.
  ②《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章第二节第十一条.
  ③《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章第二节第十三条.
  ④《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第五条.
  作者简介:
  张馨心(1998~ ),女,汉族,黑龙江哈尔滨人,本科在读,研究方向:知识产权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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