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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国有企业50%:50%股权混改模式的实践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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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对处于充分市场竞争的商业类国有企业而言,商业机会和盈利模式越来越受到挑战,竞争优势在逐渐消失。近几年中央和地方都先后出台了混合所有制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为商业类国有企业发展指出了一条道路。本文就国有企业实施50%:50%的股权混改适用条件、公司法人治理机制、经营管理、风险控制和僵局解决方案等提出解决方法。
  关键词:国有企业;股权;混改;建议
  改革,多数情况下是不得已而为之,国有企业的改革从80年代起至今也从未间断过。今天的国有企业被划分为商业类和公益类,商业类又划分为商业一类和商业二类,商业一类即处于充分市场竞争行业,商业二类承担特定功能板块。2000年左右,在国退民进的改革浪潮中,有一部分处于充分市场竞争的国有行业通过改革退出了历史舞台,同时也形成了国有企业应当退出充分市场竞争行业的声音。但发展到今天,充分市场竞争行业仍然存在一定比例的国有企业,因为地区的发展需要地方国有企业承担相应的使命,地方国有企业要承担相应的功能使命,还需要在充分市场竞争行业盈利和获得营业收入来支撑融资,实现持续的投入和发展。以下以商贸物流行业为例,对实施50%:50%股权混改谈具体措施。
  一、50%:50%股权混改模式适用条件
  (一)双方对资源整合有迫切需求。双方处同一行业,单方凭借自身资源、能力很难突破现有的发展瓶颈,对整合发展做大有迫切需求,且双方对所处行业的发展前景持相同观点。
  (二)双方优势互补且优势相当。双方在同一行业有各自优势,且一方所缺即另一方所有,即生产要素的优势互补,如:以商贸物流业为例,国有方在资金、信用、仓储物流等方面有优势,但在采购渠道、终端客户、服务效率、员工能动性上很难通过自身努力突破发展瓶颈,民营方具备的优势恰好相反。
  (三)所处行业商业模式相对固定,如商贸物流类,其经营品种、交易模式相对固定,交易文本合同可以通过格式化模板进行固化。
  二、50%:50%股权结构的法人治理设置
  有限公司是建立在人合性和资合性两个方面基础上,采用50%:50%的股权结构设计,意味着双方对公司的控制力要均衡,任何一方都不愿意对方对公司有过多的控制力,同时在公司治理上还要充分发挥生产要素互补的资源优势,否则50%:50%的股权结构设计将失去意义。
  (一)公司治理的总体原则
  双方均不控制股东会,即股东会研究的重大事项双方均有一票否决权。国有方实际控制董事会,即在董事会占多数席位并出任董事长,但重大事项需要一致决,即民营方对重大事项有否决权。民营方实际控制经理层,但财务负责人由国有方推荐。
  目的就是雙方在股东会上均有一票否决权,在董事会上保证国有方的足够控制力,以保证国有方对重大事项和公司发展方向的控制权,在日常经营管理上充分发挥民营企业家的才能和灵活高效的经营管理机制,但要保证国有方对资金管理权和充分的知情权。
  (二)董事会的设置
  董事会是公司股东会的执行机构,是公司的日常事务决策机构,国有方委派的董事要占多数席位。一般设置五席,国有方委派三席,民营方委派两席,国有方推荐董事长人选,民营方推荐副董事长人选。公司经营管理事项由过半数董事会成员表决同意通过,但特别事项需要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比如:融资、关联交易、对外担保、投资等。国有方推荐的董事人选,应当至少有一人熟悉财务或法律事务,一人熟悉业务。
  (三)经理层的安排
  经理层是公司董事会的辅助执行机构,一般由民营方推荐总经理人选,再根据总经理的提名,由董事会聘任副总经理等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但财务负责人一般由国有方推荐。即由民营企业方控制经理层,以便于充分发挥民营企业家才能、业务资源和管理效率,但国有方控制资金管理。部门负责人和员工由经理层按公司制度决定聘用或者解聘,但董事会保留对不胜任人员解聘权利。
  (四)人事权的救济安排
  双方对一方推荐的董事人选不具备履职能力或履职行为不利于公司发展的,可以要求对方更换董事人选。董事会对民营方推荐的总经理人选及总经理提名的高管人选认为不具备任职资格可以要求,可以要求民营方重新推荐、提名。董事会对高管及员工在履职过程中不能胜任岗位要求或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解聘。财务负责人不能胜任工作岗位的,总经理有权要求国有方更换人选。
  公司法定代表人必须由国有方派出的人担任,且要具备足够的忠诚度。
  三、关于经营审批权责
  总的原则是在董事会授权的范围内给予经理层充分的管理权,以商贸物流企业为例:
  (一)经营品种、客户准入实行一次授权,动态调整。总经理负责组织职能部门提出经营品种、客户库名录,由董事会决定经营品种的准入、客户的准入。总经理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动态提出增加或减少经营品种、客户,但必须经过董事会确认。
  (二)交易模式的预先授权。总经理负责提出交易结构类型,商贸物流业务多为大宗商品,大宗商品有天然的金融属性,容易发生资金监控风险,交易结构必须经董事会审定。即对货款支付和货权转移的先后顺序,运输的约定,质量条款的救济、违约赔偿等可以格式化的事项必须预先由董事会决策,形成格式化合同版本,以防止资金体外循环,货钱两空风险。
  (三)风险控制。以事项审批流程关键节点来控制风险,如:在经营合同的审批上,必须要植入总法和法务岗双重审签环节,资金使用环节必须经财务负责人审核,公司公章、法人章、合同章、财务印鉴等必须由国有方推荐的员工人保管且使用需要经审核
  四、僵局解决机制
  50%:50%股权结构设计,可以解决实践中国有企业与民营企业合作对控制力的诉求,但同时又天然存在股东会、董事会陷入僵局的可能风险,需要在投资协议、章程预先设计好僵局解决条款,比如对一方退出的约定,相互报价竞价收购对方股权等等,以防范在合作过程中出现人合性问题时的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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