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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教义法学视角分析公安民警见危不勇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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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安民警见危不救,不仅被法律所禁止,也被道德所批判。遇到危难,公安民警必须进行救助,这不仅是他们的职责性义务,同时也是他们的身份性义务。但是公安民警也只是普通人,在面对危难的时候,他们也会害怕,现在却强制性的规定他们必须要见危勇为,甚至可能要牺牲掉自己的性命去救助,这样所谓的“一命换一命”笔者认为并没有真的体现宪法规定的平等与自由。同时,由于判断难度大,在实务中并不好操作。本文基于教义法学的立场,做出合理的分析并提出个人的完善建议。
  一、对见危不勇为的概述
  (一)见危不勇为的概念
  见危不勇为在内涵上属于作为行为,是指公安民警遇到他人有危难时去救助了,但是没有尽全力去救助,虽然与作为的内涵有所区别,但是仍然属于作为的范畴。
  (二)见危不勇为与见危不救的区别与联系
  1.两者的联系
  首先,针对于公安民警这一主体,二者都是被法律所禁止的,不论你是那种行为,法律都不允许。其次,二者也都是被道德所批判的。中国是一个具有五千年历史的文明国家,特别是儒学的思想,对我们影响深远。古语曰:“君子义以为上。君子有勇而无义为乱,小人有勇而无义为盗。”因而,从道德的角度出发,两者都不被允许。
  2.两者的区别
  见危不救针对的是不作为。而见危不勇是针对的作为。见危不勇为是指公安民警见到危难去做了,但是没有尽全力去做。见危不救,大家往往能直接用肉眼和常识判断的出来。例如在2013年,河南省南阳市的三名交警在开车过程中遇到一名歹徒在疯狂的追砍被害人而三人却紧锁车门。事后三名交警被给予了处分,他们也遭到社会舆论的批评。这种事例就很轻而易举的表现出公安民警见危不救。而见危不勇却十分不好判断。因为见危不勇是作为,只是没有尽力的去做。假如一名落水的人正在呼救,一名穿着警服的警察看见了,跳入水中后,发现水流太急,要是强行去救的话有可能自己会失去生命,所以他犹豫了,在犹豫的瞬间,大水淹没了落水者。可是人们却看见民警义无反顾的跳下水,却没人知道他在水里的时候不勇为了,那么又该如何判定呢?所以见危不救和见危不勇的判别方式是不同的。
  二、公安民警见危不勇为规定的弊端
  (1)牺牲人数多
  警察,是打击犯罪的守护正义的使者,却也成为流血最多,牺牲最大的群体。于法律的模糊规定,导致危险程度难以判断,很多民警经常在见危必救中牺牲。据不完全的数据统计,每年牺牲的公安民警数平均下来基本上是每天都会有一名警察牺牲,而且大多都是而立之年的警察。十八大以来,全国公安民警因公负伤的约22977人(其中重伤2454人)①。如此触目惊心的数据看着都让人心痛,更何况那些牺牲民警的近亲属呢?
  (2)警察数量下降,社会治安问题上升
  由于牺牲数量多,且警察工作辛苦,压力大,待遇却和一般的普通国家公职人员差不多,导致现在很多人都不愿意报考警察,警察数量每年都在下降,从而使得犯罪数量增加社会不稳定。这样又何谈法治中国呢?所以,我们应当好好思考下到底如何做才能既要见危要救同时也要保证人民警察自身的安全。
  (3)实践中判断难度大
  1、从主观因素来说
  在实际生活中,由于面对危险其实就只有那几分钟的时间,所以一个人的主观因素影响非常大。所以,笔者认为有两种的主观因素难以判断。首先,假如当一名民警在面对一位落水妇女的时候他义无反顾的跳下水去,但是当他感受到冰冷的河水以及河水中的漩涡的时候他心里害怕了,于是在他犹豫的一瞬间,大水冲走了落水者,但是普通民众却看见他义不容辞的去救人。那该如何认定该民警的责任呢?再者,这位民警在救助落水人的时候,他努力的想去救人,但是并没有把人救起来。群众说他没有勇为,可是他主观上明明想要见义勇为的,难道我们就直接判断这位民警是不勇为嘛?所以,通过以上讨论,笔者觉得对于民警见危不勇的主观因素判断难度大,当然对于客观因素,判断难度同样也很大。
  2、从客观因素来说
  通过对客观的特性的分析以及结合实际生活中的案例分析,对于公安民警不勇为的客观判断难度也十分大。比如一名歹徒在砍杀受害者,民警努力救助,正好旁边有监控,那么对于民警是否见危勇不勇还比较容易判断,但是仍然要从物证和证人证言判断。那如果没有监控,民警尽力去救了,但是仍然没有抓到歹徒,人民群众只是看见了人被砍杀,民警没有抓到人,那么在证人证言这一块民警一定是非常吃亏的。所以,对于公安民警的客观方面的认定难度也十分大。
  三、对于见危不勇为制度的完善建议
  (一)优待警察应当落到实处
  从优待警不应该只是我们喊的一句口号,因为警察这个职业是所有国家工作人员中最危难最辛苦的。每天到要有民警值夜班,他们要站在危险的第一线。这些年,我们国家为了扭转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人民心中的形象,做了许许多多的努力。但是这样的努力换来的结果却是警察的工作量大量增加,得到的待遇却不能和工作量成正比。所以必须把对警察的优待落到实处,这样在人民群众危难之际警察才会对见危要勇的使命感更强。
  (二)增加对辅警的优待
  在当今社会,很多警察都不是正式民警,而是以辅警的身份奋斗在一线。笔者曾做过调研,发现辅警有很多的工作,大多数时候他们都要冲在一線。他们职业的危险程度基本和正式民警一样,但是他们的待遇却是正式民警的一半甚至更差,并且辅警的工作经验肯定是高于刚刚入警的新人。笔者建议可以设置一个考试,专门针对辅警的,就像针对公安院校的学生一样,使得他们也有机会进入公务员系统,如此利于辅警积极性的提高。
  (三)可以制定见危不勇为的判断标准
  由于见危不勇实际判断难度大,所以笔者认为可以制定一个标准来判断该民警是否见危不勇。首先,民警的在救人的时候他心里在想什么我们完全都不知道,所以,如果该民警已经将人救起我们就不应该在深究什么并且应该给予该民警表扬。其次,如果没有救起,那么首先就要从客观因素上面考虑,因为主观方面确实是难以判断,首当其冲应该考虑被救者的证言。最后,应当收集当时现场的证据,如果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据链条证明该民警确实没有见危不勇为,则不应对民警进行处罚。
  (四)完善立法工作
  首先,由于没有对于危难情况的具体划分标准,使得危难时刻并不好区分,所以对于明确危难情形的的具体范围是时分有必要的。其次应当进一步规定危难救助的程序。因为一般的危难救助,都属于紧急时刻,因而对于此程序的规定不应当太繁琐,应该尽量的清楚明了。最后应该规定一些不属于公安民警救助的事项用来作为免责条款。
  四、结语
  在一个追求法治的社会中,没有什么比规则体系本身的完备性、协调性更加重要了,一个规则体系的完备,意味着法律在形式上实质上的满足,即所谓的“良法”。因而,笔者认为对于公安民警见危不勇为的规定确有之必要。因为警察是一个神圣的职业,他们保护着我们也保护着国家。如果不能从立法上解决这个问题,那么何谈公平正义呢?从教义法学出发,寻找根源,解决问题,让我国的法律体系更加和谐完善社会更加和谐。
  参考文献
  [1]  熊秉元.论社会法学与教义法学之争
  [2]  孙海波.法教义学与社科法学之争的方法论反省
  [3]  沈冲.见义勇为权益保障的法律思考.大众商务,2010年02期
  [4]  王怀章、詹婷、何勤.见危不救的犯罪化初探.齐齐哈尔大学学报;2004(1)56-58
  [5]  余陆维.刍议警察实战思维.江西警察学院学报.2017
  注释
  ①余陆维《刍议警察实战思维》
  作者简介:李琳(1994-),女,四川攀枝花人,四川省社会科学院,法律硕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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