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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动物产地检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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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动物检疫是指为了预防、控制动物疫病,防止动物疫病传播、扩散和流行,保护养殖业发展和人体健康,由法定的机构、法定的人员,依照法定的检疫项目、标准和方法,对动物、动物产品进行检查、定性和处理的一项带有强制性的技术行政措施。我国动物检疫在总体上分为国境口岸检疫和国内检疫两大类,国境口岸检疫主要包括进出境检疫、过境检疫、携带邮寄物检疫和运输工具检疫等,国内检疫主要包括产地检疫、屠宰检疫、水产苗种产地检疫、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动物检疫、乳用种用动物检疫审批等。
  一、产地检疫
  出售或者运输的动物、动物产品经所在地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官方兽医检疫合格,并取得《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后,方可离开产地。
  1.出售或者运输的动物,经检疫符合下列条件,由官方兽医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1)来自非封锁区或者未发生相关动物疫情的饲养场(户);(2)按照国家规定进行了强制免疫,并在有效保护期内;(3)临床检查健康;(4)农业部规定需要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的,检测结果符合要求;(5)养殖档案相关记录和畜禽标识符合农业部规定。 乳用、种用动物和宠物,还应当符合农业部规定的健康标准。
  2.合法捕获的野生动物,经检疫符合下列条件,由官方兽医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后,方可饲养、经营和运输: (1)来自非封锁区; (2)临床检查健康; (3)农业部规定需要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的,检测结果符合要求。
  3.出售、运输的种用动物精液、卵、胚胎、种蛋,经检疫符合下列条件,由官方兽医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1)来自非封锁区,或者未发生相关动物疫情的种用动物饲养场;(2)供体动物按照国家规定进行了强制免疫,并在有效保护期内;(3)供体动物符合动物健康标准; (4)农业部规定需要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的,检测结果符合要求; (5)供体动物的养殖档案相关记录和畜禽标识符合农业部规定。
  4.出售、运输的骨、角、生皮、原毛、绒等产品,经检疫符合下列条件,由官方兽医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1)来自非封锁区,或者未发生相关动物疫情的饲养场(户); (2)按有关规定消毒合格; (3)农业部规定需要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的,检测结果符合要求。
  5.经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由官方兽医出具检疫处理通知单,并监督货主按照农业部规定的技术规范处理。
  6.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用于饲养的非乳用、非种用动物到达目的地后,货主或者承运人应当在24小时内向所在地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并接受监督检查。
  7.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的乳用、种用动物到达输入地后,在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监督下,应当在隔离场或饲养场(养殖小区)内的隔离舍进行隔离观察,大中型动物隔离期为45天,小型动物隔离期为30天。经隔离观察合格的方可混群饲养;不合格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隔离观察合格后需继续在省内运输的,货主应当申请更换《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二、水产苗种产地检疫
  出售或者运输水生动物的亲本、稚体、幼体、受精卵、发眼卵及其他遗传育种材料等水产苗种的,货主应当提前20天向所在地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经检疫合格,并取得《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后,方可离开产地。
  1.养殖、出售或者运输合法捕获的野生水产苗种的,货主应当在捕获野生水产苗种后2天内向所在地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经检疫合格,并取得《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后,方可投放养殖场所、出售或者运输。 合法捕获的野生水产苗种实施检疫前,货主应当将其隔离在符合下列条件的临时检疫场地: (1)与其他养殖场所有物理隔离设施; (2)具有独立的进排水和废水无害化处理设施以及专用渔具; (3)农业部规定的其他防疫条件。
  2.水产苗种经检疫符合下列条件的,由官方兽医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1)该苗种生产场近期未发生相关水生动物疫情; (2)临床健康检查合格; (3)农业部规定需要经水生动物疫病诊断实验室检验的,检验结果符合要求。 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当监督货主按照农业部规定的技术规范处理。
  3.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水产苗种到达目的地后,货主或承运人应当在24小时内按照有关规定报告,并接受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监督检查。
  三、检疫申报流程
  动物产地检疫施行申报制度。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根据检疫工作需要,合理设置动物检疫申报点,并向社会公布动物检疫申报点、检疫范围和检疫对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动物检疫申报点的建设和管理。
  1.下列动物、动物产品在离开产地前,货主应当按规定时限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 (1)出售、运输动物产品和供屠宰、继续饲养的动物,应当提前3天申报检疫。 (2)出售、运输乳用动物、种用动物及其精液、卵、胚胎、种蛋,以及参加展览、演出和比赛的动物,应当提前15天申报检疫。 (3)向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输入相关易感动物、易感动物产品的,货主除按规定向输出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外,还应当在起运3天前向输入地省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
  2.合法捕获野生動物的,应当在捕获后3天内向捕获地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
  3.申报检疫的,应当提交检疫申报单;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调运乳用动物、种用动物及其精液、胚胎、种蛋的,还应当同时提交输入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批准的《跨省引进乳用种用动物检疫审批表》。 申报检疫采取申报点填报、传真、电话等方式申报。采用电话申报的,需在现场补填检疫申报单。
  动物检疫工作直接关系到动物、动物产品的生产安全,关系到畜牧水产生产和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检疫的对象是动物传染病、寄生虫病以及人畜共患病,所以加强动物检疫工作,对预防、控制和扑灭动物疫病,促进养殖业发展,保护人体健康,维护公共卫生安全具有重要的意义
  参考文献(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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