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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痕迹鉴定在识别两轮类摩托车驾乘关系中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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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 两轮类摩托车交通事故中,因为受力复杂以及法医技术人员的专业知识限制,往往难以准确判断。此时结合痕迹鉴定将能够发挥出良好的效果。在文中就痕迹鉴定在识别两轮类摩托车驾乘关系中的作用进行探讨。
  关键词 痕迹鉴定;摩托车驾乘关系;交通事故
  车辆在高速运行中相互碰撞是道路交通事故构成的基本要件。两轮类摩托车与汽车类车辆行驶性能相比,既有行驶速度高、快捷和变向灵活(如高速行驶状态下轻松完成原地掉头等高难度动作等)等优良行驶特性,也存在两轮车行驶不稳定性,特别是把手式转向装置碰撞瞬间折变导致的轨迹不可预见等先天性缺陷在交通事故中体现得尤为突出,驾乘人员抛物方向在整个道路交通环境空间中不易被定位等等。
  车辆痕迹司法鉴定人拥有的运动学、力学、车辆行驶理论、交通工程学、法医学等相关汽车专业知识和痕迹检验科学手段,恰与法医互补,车辆痕迹鉴定通过应用以上基础理论对车辆特殊结构痕迹、驾乘人员特定部位伤情进行检验,对两车碰撞形态和案发后交通事故现场两轮类摩托车、驾乘人员静止时所处的相对位置和散落物分布情况等其他现场物证信息进行分析,判断碰撞瞬间被检验人在两轮类摩托车类车辆所处位置,以交通事故现场勘查获取的痕迹物证和车辆人体分布方位为主,论证车辆碰撞痕迹、人体碰撞痕迹形成机理和相互印证关系,在甄别两轮类摩托车驾乘关系案件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案例剖析:
  简要案情。某中型自卸货车行驶至普通公路某右转弯路段时与某两轮普通摩托车会车过程中发生侧面碰撞,造成摩托车乘员1人死亡、1人受伤的交通事故,货车驾驶人和伤者均指认死者为两轮类摩托车驾驶人。
  1 确认事故形态
  1.1 痕迹检验
  (1)现场痕迹。以某中型自卸货车行驶方向计(下同),事故路段为向右弯道,路宽680cm,双向2条行车道,路中施划有公路中心单实线,公路两侧为水泥防护墙,沥青路面,案发时为晴天。
  (2)车体痕迹。①某中型自卸货车车体痕迹:左侧车厢立柱前部距地高154cm-160cm处凹陷变形、周边见表面尘土不规则减层和人体颅脑组织粘附加层;左后车轮前挡泥板外侧距地高90cm-117cm向后弯折变形;左后车轮外胎胎壁橡胶体减层、局部检见人体组织加层碰撞痕迹。②某两轮普通摩托车车体痕迹:前轮挡泥板左中部、减震器左下部检见黑色橡胶类物质加层碰撞痕迹;左侧发动机壳体破裂、脚踏扭曲变形,乘员脚踏板外侧见黑色橡胶类物资加层痕迹。
  (3)人体痕迹。①伤者人体痕迹:左颧部、鼻背、上唇部皮肤擦挫伤;左手背散在皮肤擦挫伤,中指远节指间关节皮肤挫裂创,环指掌指关节皮肤挫裂创,左手食指、中指远节骨折;左肘鹰嘴骨折。左膝外侧至左小腿上段外侧散在皮肤擦挫伤。②死者人体痕迹:左额颞顶部14.0cm×4.5cm裂口,脑组织及骨质暴露;左大腿上段至会阴部15.0cm裂伤,左小腿畸形,可扪及骨擦感,伴胫前散在性挫擦伤;会阴部及外生殖器阴囊左侧至肛门区9.0cm裂伤。
  1.2 事故形态分析
  将某中型自卸货车左后轮前挡泥板外侧尘土减层向后折弯变形痕迹,左后车轮外胎胎壁橡胶体减层、局部人体组织加层碰撞痕迹,与某两轮普通摩托车前轮挡泥板左中部、减震器左下部黑色橡胶类物质加层碰撞痕迹;左侧发动机壳体破裂、脚踏扭曲变形痕迹进行检查比对:两车以上痕迹在碰撞高度上相吻合,在碰撞形态和物体介质交换上能够形成造痕体和承痕体对应关系,说明两车的事故形态为“侧面斜碰撞”[1]。
  2 致伤物和致伤方式分析
  2.1 死者致伤物和致伤方式分析
  ①死者左额颞顶部裂口损伤具有脑组织及骨质暴露的开放性损伤特征,具有与坚硬物体碰撞形成的伤情特征,和某中型自卸货车左侧车厢钢质立柱凹形变形损坏痕迹,在碰撞形态和物体介质交换上能够形成造痕体和承痕体对应关系,符合其在两车碰撞瞬间被抛起上扬过程中头部碰撞车厢钢质立柱形成的伤情特征。②死者会阴部及外生殖器阴囊左侧至肛门区裂伤等体表损伤痕迹,具有骑跨式损伤形态特征,符合碰撞过程中其处于乘车人一个支点维系的人车系统位置被抛出会阴部与骑跨式座位碰撞形成的伤情。
  2.2 死者致伤物和致伤方式分析
  伤者左手背、中指远节指间关节皮肤挫裂创,环指掌指关节皮肤挫裂创,左手食指、中指远节骨折损伤形态,具有手握圆柱物体碰撞形成的典型特征性伤情;与某中型自卸货车左后车轮外胎胎壁橡胶体减层碰撞痕迹,在碰撞高度上相吻合,在碰撞形态和物体介质交换上能够形成造痕体和承痕体对应关系,符合伤者处于手握摩托车转向把手、人体位于摩托车驾驶人位置状态下与某中型自卸貨车左后轮前挡泥板和左后轮碰撞时形成的伤情特征[2]。
  本案特点在于,货车驾驶人及伤者在事故现场均指认死者为两轮类摩托车驾驶人。车辆痕迹司法鉴定人不为外部传来的信息所影响,通过痕迹鉴定分析认定两车“侧面碰撞”的交通事故形态,有针对性地查找事故货车左后轮挡泥板和轮胎胎壁特殊结构痕迹特征,确认了两个特定事故环境下的条件:一是两轮类摩托车驾驶人左侧身体“侧面碰撞”货车左后轮胎壁,因左右手紧握的转向把手、臀部及脚部与坐垫形成的三角形结构稳定支点,碰撞时能够有效吸收和缓解作用于人体的各类碰撞、惯性等内外力,阻滞惯性力致人体向前移动的速率而不具备被抛出的条件;二是乘车人主要依靠臀部及脚部与坐垫形成的单个不稳定支点,在巨大惯性力作用下,具备被抛出的条件。科学应用运动学、力学、车辆行驶工程学、法医学等汽车相关专业知识,客观分析现场物证信息存在的合理性和死伤者人身体征痕迹的致伤物和致伤方式,合理排除死者为两轮类摩托车驾驶人的错误指认,做出的碰撞瞬间伤者为某两轮普通摩托车驾驶人、死者为乘车人的鉴定意见符合客观事实,为办案单位和司法机关所采信。
  参考文献
  [1] 乐存旺.交通事故车辆痕迹鉴定的实践探索[J].法制与社会,2019, (02):102-103.
  [2] 邱跃云,黄浩进.道路交通事故痕迹鉴定常见问题研究[J].科学技术创新,2019,(02):34-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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