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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农村土地“三权分置”的分析与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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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 内蒙古自治区农村土地的“三权分置”改革是土地、牧场产权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在试点改革过程中,要全面落实土地牧草集体所有权、稳定牧户的承包权和经营权。基于内蒙古自治区的实际状况,分析研究“三权分置”的相关内容,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农村土地的实际状况,基于加快推進草牧场确权工作等相关内容,提出了若干建议与对策。
  [关键词] 农村土地;三权分置;承包权
  [中图分类号] F321.1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4-7909(2019)11-43-3
  2019年中央一号文件中明确指出,完善落实集体所有权,稳定农户承包权,通过防活土地经营权的相关法律法规,完善现有的政策系统,规范土地流转规范管理制度,发展多种不同形式的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可以在根本上推动农村土地“三权分置”工作的有序开展。分析农村土地“三权分置”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是构建具有中国特色、构建新型农业现代化的有效路径,赋予了经营主体更稳定的土地经营权利。
  1 内蒙古自治区农村土地“三权分置”发展
  改革开放以来,内蒙古自治区的农村牧区主要通过集体土地所有权以及经营权合一的模式,通过土地集体所有、集体统一经营的模式进行管理。改革开放初期,在十一届三中全会上,根据当时内蒙古自治区的实际状况,综合农牧生产等状况,通过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度、在牧区通过草畜双承包责任制以及草原“双权一制”的方式,实现了土地草原所有权以及承包经营权的分置规划管理。其中,所有权归集体,农牧民则拥有承包经营权。此种模式逐步确立了集体土地草原所有权和农牧户土地草原承包经营权的模式,初步构建了“两权分离”的制度框架模式,充分赋予农牧户土地草原使用权,保障了农牧民的合法权益,充分调动了农牧民的生产积极性。整体上,农村牧区改革获得了显著效果。
  随着工业化和城镇化的发展,我国农村牧区劳动力出现了大量转移,部分农牧户将承包土地草原流转给其他人经营,主要的承包主体以及经营主体分置,承包经营权逐步分解形成独立的承包权和经营权模式。根据党中央、国务院的各项要求,在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各项部署要求下,分析农牧民土地草原承包权的现状,根据保留、流转等不同的意愿,将土地草原承包经营权划分为承包权和经营权。通过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并行的方式推动农牧业现代化发展,是我国改革开放以来对农村牧区改革的重要创新。
  “三权分置”是一种农村牧区基本制度的优化与完善,是一种符合农村发展、实际状况以及适应生产力发展的客观需求,充分展现了农村牧区经营制度的完善性[1]。“三权分置”可以有效明确土地草原产权关系,对维护农牧民集体、个人以及经营主体合法权益的维护具有积极影响,可以提升土地资源的利用效率,对构建新型农牧业经营关系具有积极的推动作用,可以在根本上提升草原产出率,增强劳动生产率以及资源利用效率,推动农牧业持续发展,有利于农牧民增收。
  2 内蒙古自治区农村土地“三权分置”政策的价值
  在土地流转中,因为部分农户承包土地经营而衍生出土地经营权。在“三权”中,集体所有权制度是承包权的基础与前提,经营权是承包权的主要实现形式。三者在农村土地“三权分置”中,集体所有权是根本所在,农户承包权是主要基础,而土地经营权则是关键内容。这是具有一定价值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分析内蒙古自治区农村土地“三权分置”的政策价值,对于内蒙古自治区新农村建设来说具有积极的价值与意义。
  2.1 土地经营权流转
  农村土地“三权分置”主要是将土地承包权和经营权分离,实现新型经营主体产生和作业集约化经营模式,进而为现代农业发展规划奠定基础[2]。内蒙古自治区农村土地“三权分置”政策全面落实过程中,要根据实际状况合理开展,通过制定层次化的制度模式,完善主客体之间的内容,避免出现主体权益虚化等问题。
  2.2 保障粮食安全供给
  在内蒙古自治区农村土地“三权分置”中,要创新经营主体创新经营模式,通过对现有土地资源的合理优化,保障粮食供给的安全性,进而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与发展奠定基础。
  2.3 保障农民财产性收入
  内蒙古自治区农村土地“三权分置”具有一定的土地价值评估和激励作用,可以获得一定的财产性收入。土地经营权增加农民土地红利的同时,会在一定程度上弱化农村的社会保障功能,保障农民的财产性收入。
  2.4 释放农村冗余劳动力
  在城市化进程不断加快的过程中,人地关系受到了一定冲击与影响。而内蒙古自治区农村土地“三权分置”政策则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此问题,保障了农民的土地财产,为新型城镇化建设奠定了基础。
  3 内蒙古自治区农村土地“三权分置”的完善对策
  综合内蒙古自治区农村土地“三权分置”的实际状况,在国家政策的引导下,制定完善的对策与手段,探究合理的工作模式与内容,可以为内蒙古自治区农村土地“三权分置”工作开展奠定基础。
  3.1 全面完成农村牧区土地草原确权登记颁证工作
  确认“三权”责任主体,明确权利归属,稳定土地草原承包关系,为“三权分置”的确立以及稳步实施与开展奠定基础。要在完成农村牧区集体草原所有权登记工作的基础上,完善各项政策与手段,提供确权登记成果,在根本上维护农牧民的集体草原权益。
  重视、完善农村牧区土地草原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构建统一的土地草原承包经营权信息应用管理平台,探索完善的土地草原承包合同以及流转合同的网络化管理模式。通过流转合同鉴证、交易鉴证等方式确认土地草原经营权,达到实现土地草原经营权功能的目的[3]。根据规范要求合理衔接土地草原确权登记工作以及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内容,要积极协调自治区农牧业厅、国土资源厅以及林业厅等相关单位,构建完善的管理模式与手段,强化管理控制,保障各项工作有序开展。   3.2 建立完善的草原流转规范管理模式
  规范土地草原经营权流转交易模式,真正做到因地制宜,强化农村牧区产权交易市场建设,要实现涉农旗县、市、区的全面覆盖管理。构建完善的市场运行规范制度,提升服务能力和管理水平,为流转双方提供精准、完善的信息发布,以及产权交易、法律咨询服务、优化抵押融资等服务内容[4]。
  重视流转合同管理,引导流转双方应用合同示范文本,提升管理质量与效果。强化工商资本租赁农地草原监督管理和风险防范制度,构建完善的工商资本租赁农地草原资格审查管理制度,严格完善准入门槛。
  分析内蒙古地区农村牧区劳动力转移规模与实际状况,合理优化土地草原经营权流转以及规模经营程度,合理应用各种现代化的技术手段,通过现代化生产手段改革与优化,提升农牧業的社会化服务水平和管理能力。
  3.3 加大对新型农牧业经营主体的支持力度
  根据实际状况创新示范家庭农牧场,建设合作示范社和农牧业产业化示范基地,加强对新型农牧业经营主体的培育与管理,引导新型农牧业经营主体和承包农牧户构建完善、紧密、利益联结机制,进而带动周边普通农牧户拓展农牧业规模,分享农牧业经营收益。
  通过土地草原经营权入股农牧业产业经营试点分析,构建新型经营主体融合模式。要加强对家庭农牧场、专业合作社以及产业化龙头企业等组织和联盟,构建新型模式,在国家以及各项政策的扶持支持下,推动内蒙古地区新型农牧业主体的建设与发展。
  同时,要积极整合现有的教育资源与培训资源,加强对新型职业牧民的培训与管理,构建高素质的现代化农业生产经营管理队伍。
  3.4 积极探索“三权分置”的有效实现形式
  分析内蒙古地区的资源禀赋,分析现有经济发展能力与水平、人际人地关系等实际状况,分析存在的问题,借鉴成功经验,构建统一完善的管理模式,针对不同地区的实际状况制定完善的管理模式。例如,对与农村牧区人口转移较多的地区,可以探索通过统一连片流转和按户连片耕种的方式进行土地草原集中化方式,进而从根本上解决土地草原经营权细碎化等相关问题[5]。
  针对存在大量青壮年劳动力外出打工存在大量留守老人而又不愿意放弃土地草原经营权的地区,要通过土地草原股份合作制度、土地草原托管、半托管等相关集中型服务模式进行管理,真正实现土地草原经营权以及农牧户、新型经营主体的合理共享,从根本上实现大型农机具共享等相关问题。
  4 结语
  完善“三权分置”政策手段,明确农村土地产权,构建完善的土地产权市场,分析内蒙古自治区农村土地的实际状况,创新土地经营权的具体流转模式,规范现有流转程序,有利于农村土地经营权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各项政策。通过完善的金融扶持政策,可以有效解决实践中遇到的各种问题与不足,进而合理规避存在的问题与风险,有利于深化农村产权制度的改革与发展,突破城乡二元结构存在的壁垒,对推动内蒙古地区农、畜牧业发展具有积极的作用与价值。
  参考文献
  [1]房建恩.农村土地“三权分置”政策目标实现的经济法路径[J].中国土地科学,2017(1):82-89.
  [2]方婷婷,吴次芳,周翼虎.农村土地“三权分置”的法律制度构造[J].农村经济,2017(10):36-42.
  [3]贾璟琪,李富忠.新环境下农村土地“三权分置”研究[J].山西农业科学,2017(5):848-850.
  [4]肖鹏.“三权分置”下的农村土地权利结构研究[J].中国土地科学,2018(4):26-31.
  [5]周应恒.农村土地“三权分置”改革机制创新:《“三权分置”下农地流转激励与保障机制研究》述评[J].江苏理工学院学报,2018(1):131-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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