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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学活用《条例》正确处理高校大学生人身伤害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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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 运用《条例》正确处理学生人身伤害事故,《条例》为高校预防与处理学生人身伤害事故提供了法律依据和保障,是全面落实依法治教的一项重要举措。通过经典案例分析,完善机制,健全制度,提高大学生的安全防范意识,增强自我保护能力。在依法治校、大学生法律意识不断提高的背景下,明确高校与学生在人身伤害事故中的责任划分, 运用《条例》正确处理高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是建设平安和谐校园的重要保障。
  关键词 《条例》 人身伤害事故 平安和谐校园
  中图分类号:D923 文献标识码:A
  江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2015年11月20日通过《江西省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条例》自2016年1月1日开始施行。《条例》对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预防内容全面、主体突出,明确规定了各方的预防职责,突出了积极预防的立法目的,具有很强的操作性。《条例》将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预防放在重要位置,强调了事故的预防是社会各方的共同责任,尤其突出了学校、政府及相关部门、未成年学生监护人的责任。高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已经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也是高校和学生家长关心的问题。从法律视角探析高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责任划分,充分利用各种手段加强对学生伤害事故的防范,对于保护学生的合法权利,维护高校正常的教学秩序, 《条例》为学校预防与处理学生人身伤害事故提供了法律依据和保障,是全面落实依法治教的一项重要举措,通过经典案例分析,运用《条例》正确处理学生死亡事故的效果。创建和谐平安校园具有重要现实意义。
  1事件描述
  南昌某高校,胡某,女,家庭住址:江西省南昌县,公共管理系315社会工作班学生。处理案件的警察介绍案件的经过:1月21日凌晨1点,110指挥中心接到胡某电话报警,说自己要跳楼,要他们去处理自己的尸体。中午1点,派出所民警接到群众报警,在小区二楼平台上发现该学生尸体,进行现场勘查,发现该生的包,包中有手机及该生与某公益服务中心签订的实习协议书。警察在判断该生身份后通知其家人。经警察检查,该生手机中留有一封遗书,遗书中提出要父母不要经常吵架,(自己跳楼后)不要对自己进行治疗。该生在校期间遵守校纪校规,学习成绩较好,和同学之间关系比较和谐,一直都没有异常的言行。警方的结论:高校大学生胡某自杀的原因是家庭矛盾产生的结果。
  2事件处置
  胡某跳楼自杀后,家属6人于1月24日来校,要求学校有个说法。校方按规定接待了来访家属,校方会依据《江西省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认真处理。校方第一时间向教育厅稳定处,市政法委,当地公安机关报告。成立了事件处置小组,并派出保卫处、学工处、有关系的负责人,前去现场,通过当地派出所了解详细情况。保卫处邀请胡某所在的县乡村综治部门干部,于1月26日来校共商处理。保卫处负责人与县乡村综治部门干部商谈,并依据《条例》内容规定,商谈了初步意见。学工处、有关系的负责人告诉家属现场派出所调查的情况,胡某在校期间的表现情况。保卫处负责人并对家属进行了法治教育。现场派出所调查的情况及《条例》内容规定,胡某跳楼自杀死亡,与学校无关,校方不要承担伤害事故责任。为平稳妥善处理该突发事件,《条例》为学校处理学生人身死亡事故提供了法律依据和保障。经与当地县乡村综治干部及家属商定,校方出于人文关怀及人道主义,校方给予家属3万元。校方运用《条例》成功处理了胡某跳楼自杀死亡事故。
  3分析与启示
  3.1高校大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范畴
  高校大学生伤害事故范畴是校方在实施的教育教学活动或组织的校外实践活动中。在校方负有管理责任的教育教学场所、生活设备和其他范围内发生的。造成在校学生人身伤害的法律事实。高校学生伤害事故既属于一般人身伤害的范畴。有其本身的法律特征,具体说来,当且同时具备四个法律要件的大学生伤害,方可认定为高校学生伤害事故范畴:(1)高校大学生伤害事故发生在校方负有管理职责的时间、空间范围内:(2)高校大学生伤害事故是高校在校学生发生的:(3)高校大学生伤害事故是人身伤害事故:(4)高校大学生伤害事故产生于防卫过失行为。
  3.2校方已履行了管理、教育职能,尚且行为无不当的,不承担责任
  (1)因地震、台风、洪水、雷电等不可抗拒自然灾害造成的。
  (2)因大学生身体疾病因素或者故意自残、自杀等自身因素造成的。
  (3)因校方责任以外不可预测的第三者因素造成的;
  (4)校方组织对抗性体育竞技或者具有风险性的活动中发生意外伤害的;
  (5)法律、法规所规定校方不应当履行责任的其他条款。
  3.3伤害事故的违约责任
  管理关系是高校与大学生之间的关系,是教师育人、服务育人、管理育人的需要。也是高校履行培养德智体育劳合格大学生的义务。在财产和人身关系方面,高校与学生之间是平等公平主体。为此,作为平等公平主体的双方,可以认为,高校与学生的关系属于平等公平合同(契约)类型范畴。从内涵上看,高校学生发生伤害事故是校方在教育与实践过程中,在教育与实践服务场所,负有管理和服务责能的空间与时间内。服务对象是在校大学生。校方因违反安全保障措施,以致造成学生人身伤害事故。故此在校大学生追究校方的违约安全责任。
  4开展安全教育,正确处理事件
  高校要夯实安全防范教育,保卫处、学工处、各院系等部门联合对大学生经常进行“防火防盗防骗防安全事故”等安全防范教育活动。结合高校实际开展安全教育:
  (1)高校新生入学,是加强安全防范教育的重要时段。保卫处、学工处在新生入学教育中,重点开展“防火防盗防骗防安全事故”等安全防范教育,增强新生安全防范意识。
  (2)高校开学和放假也是安全问题多发生时期,保卫处、学工处重点对大学生进行安全防范教育。尤其是防火防盗防交通事故的安全防范教育。确保大学生安全返校及平安回家。
  (3)每年3月份开展综治(平安校园)宣传月活动,邀请省市安全、法律专家来校讲座。增强大学生法律知识和安全防范意思。
  (4)進入夏季开展防溺水教育,禁止大学生在校园池塘游泳及戏水。
  (5)开展119消防安全日教育活动,邀请消防官兵来校进行消防安全知识教育及消防演练。增强大学生防火意识和逃生自救技能。
  (6)开展122交通安全日和124宪法宣传日教育,邀请交警和法律专家走进教室、宿舍,对大学生进行交通安全及法律普及教育。增加大学生法律知识和交通安全防范意思。
  (7)开展网络安全教育,增强大学生自觉抵制网络信息不良诱惑的能力。
  (8)开展大学生生理、心理健康、传染病预防、防性侵和防毒品危害安全知识教育,心理健康才会身体健康。远离毒品,拒绝毒品。
  (9)邀请气象专家和应急管理专家来校,开展大学生防雷防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等突发事件的应急演练,提高大学生防雷避险、逃生自救和互救技能。
  (10)邀请专家来校解读《条例》,让《条例》在师生中入脑入心,正确运用《条例》处理学生中的人身伤害事故。
  上述案例,胡某父母经常吵架,造成家庭不和睦,对本人有伤害,警方的结论为自杀。该生在校期间遵守校纪校规,学习成绩较好,和同学之间关系比较和谐,一直都没有异常的言行。校方与当地县乡村综治干部家属达成共识:该生死亡,与学校无关,学校没有责任。运用《条例》正确处理学生人身伤害事故,明确高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责任划分,对于建设平安和谐校园的具有现实意义。
  参考文献
  [1] 江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江西省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Z].2015-11-20.
  [2] 李元芳.高校学生伤害事故的类型及处理原则与预防对策[J].高教论坛,200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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