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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社会矛盾调处能力提升的农村基层自治组织建设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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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农村基层自治组织在我国农村的公共事业方面取得了斐然的成绩。但农村基层自治组织的治理理念、社会基础日益薄弱,组织主体之间的关系及职能混乱、法律规章制度的不健全等问题导致了农村社会自治组织调处农村社会矛盾能力的提升受阻,不能发挥出农村基层自治组织调处农村社会矛盾的最大优势。
  [关键词]农村基层自治组织;农村社会矛盾;调处能力
  [中圖分类号]D422.6 [文献标识码]A
  农村基层自治制度的建立改变了农村取消“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制度之后,农村无组织化、松散化、甚至无政府化的状态,并在新农村建设上也取得了一定的成就。但农村基层自治组织毕竟只是一个基础薄弱的社会组织,缺乏足够的向心力和凝聚力,缺少制度和手段解决正在日益复杂化的农村社会矛盾,在调处农村社会矛盾过程中还存在大量难题。
  1 农村社会矛盾:农村基层自治组织提升调处
   能力的主要瓶颈
  1.1 农村基层自治组织缺乏治理理念的指导
  我国第一次以法律的形式确立村民自治制度是1982年12月4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审议并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正式标志着村党支部领导的村民自治机制在我国农村社会的完全确立是199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颁布实施。至今,全国大部分地区虽制定了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实施办法或村委会选举办法。但是,理论是对现实实践的总结与归纳,制度建设总是落后于现实问题的发展,在村民自治中也是如此。从我国村民自治制度发展的各个阶段来看,总是一个问题出现之后再制定政策,下一个问题出现再又制定一个政策。
  1.2    农村基层自治组织的社会基础日益削弱
  由于改革开放政策的实施,城乡之间的差距日益扩大,特别是一线大城市的经济水平已经达到发达国家的水平,但是农村地区的经济还是较落后的。在农村以务农为生的农民年收入还不及外出务工的农民工半年的收入。因此外出务工成为越来越多农村居民的选择,农村人力资源外流成为趋势。
  1.3    农村基层自治组织间关系尚未理清,主体间职能混乱
  “在法律上,它不是一级政府,但实际上它是辖区内的准行政机构”。这就说明了村民自治组织是一种功能交织的综合性的基层组织,它主要具有经济功能,政治职能,社会文化组织的职能。
  2015年11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深化农村改革综合性实施方案》提出:“在土地集体所有基础上建立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制度,与村民自治组织制度相交织,构成了我国农村治理的基本框架,为中国特色农业农村现代化提供了基本的制度支撑”这就说明村民自治组织的结构构成是相互交织的,组织关系也是交织的,在这种情况下理清村民自治组织间的职能是不易的。1983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政社分开建立乡政府的通知》(中发[[1983]35号文件):“有些以自然村为单位建立了农业合作社等经济组织的地方,当地群众愿意实行两个机构一套班子,兼行经济组织和村民委员会的职能,也可同意试行。”
  2 影响农村基层自治组织调处农村社会矛盾能力的主要因素
  2.1 相关法律制度供给失位
  正所谓无规矩不成方圆,可见制度对组织建设的重要性。村民自治存在及所面临的矛盾与问题最主要的原因是制度供给不足。在改革开放30多年来,政府的建设重心在城市。政府对村民自治组织上的投入力量薄弱、协调机制不足、财力保障不到位,相应的制度和政策不够。导致村民自治制度执行力不强、制度运行不健全,奖惩、救济制度不完善。对于农村基层自治组织而言,法律制度的供给不足或者缺失是造成农村基层自治组织实践陷入瓶颈的关键所在。一方面,法律的粗略和原则化导致乡镇政府与村委会在权利义务方面存在争议,并且双方趋异避害。由此很容易在乡村治理活动中产生种种矛盾和冲突问题。
  2.2    传统的农村自治组织治理体制惯性制约
  改革开放前,我国实行计划经济体制,农村基层实行“政社合一”的人民公社体制,在这种体制下权力就高度集中在公社,治理权力结构一元化的产生,导致了农村基层组织在管理过程中出现“家长制”、“一言堂”、“个人崇拜”等情况出现。改革开放之后,实行“党政分开”、“政经分开”,虽然使农村基层组织在管理村务的过程中更加多元化和民主化,但在一些经济社会发展落后的农村地区任然还是搞“家长制”、“一言堂”传统的管理方式。治理农村事务的方式方法简单粗暴,议事决策缺乏民主。
  2.3    城乡二元化政策导致农村治理资源配置失衡
  改革开放以来,以邓小平同志提出来的先富带后富,最后实现共同富裕的理念为指导,政府把建设重心放在城市,再让城市反哺农村。这导致了城市的经济水平远远高于农村,农村人口大量涌向城市,为了防止城市人口过多也相应的实施了一系列政策。比如,在2013年实施的户籍制度。在城乡二元化的政策下,农村资源集中流向了城市。农村的公共基础设施依然落后,养老和医疗水平不高。
  3    提升农村基层自治组织调处农村社会矛盾能力的途径
  3.1    完善和系统化、细化农村自治的规章制度
  提升我国农村基层自主组织调处农村社会矛盾的能力,还是要从健全完善和细化农村基层自治组织的法律制度开始。要为法律的实施营造良好的法制环境。近年来干群关系恶化,群体性事件多发,主要是因为农村的法律意识淡薄。一旦发生矛盾纠纷基本上是通过暴力来解决,基本上不会诉诸法律。在这样的环境之下,法律也会失去它的作用。
  3.2    优化对农村的资源配置
  第一是开通多种渠道吸引精英人才。虽然国家近些年来有实行一些政策想吸引精英人才进入农村,但是效果是不太理想的。比如大学生当村官,前些年是比较热闹的,近年来看也冷待。第二是制定优惠政策。可以依据本村的情况制定一些优惠政策吸引那些致富的农民工、创业的大学生和一些退伍的军人、教师、公务员等回到家乡。总的来说,农村人才流失的主要原因是经济和农村公共设施的原因,城市的致富机遇要远远大于农村,公共设施远远比农村完善。农村吸引人才的政策太少,力度不够大,所以很难留住人才。
  3.3    创新农村自治组织的治理结构
  一方面要加强农村社区的建设。2017年中央1号文件提出:“完善村党组织领导的村民自治有效实现形式,加强村务监督委员会建设,健全务实管用的村务监督机制,开展以村民小组、自然村为基本单元的村民自治试点工作。深化农村社区建设试点。”农村社区建设是对各方资源的整合。在基层建立一个符合我国市场经济管理和服务体系的平台。在这个平台上,让社区内的村庄环境卫生、社会治安、贫困救济、生产和就业以及娱乐和健康等公共问题得到更好地解决,让社区内的公共资源得到更充分的利用和让公共利益最大化。
  另一方面要培育和发挥出其它社会组织的功能。虽然在农村自治组织中还有其它类型的组织。如:全国妇联、共青团和民兵等组织。虽然在农村基本设有这样的组织,但是有的组织发挥的作用不大,甚至有的只是一种摆设。
  [参考文献]
  [1] 詹学德.农村基层党组织凝聚力不足的原因和对策[J].湖北文理学院学报,2014(12).
  [2] 何晓红.城乡一体化进程中的空心村治理探讨[J].理论月刊,2014(10).
  [3] 孔繁金.农村基层党组织治理能力构建研究[J].理论探讨,2014(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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