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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PC模式下工程变更引起合同价款调整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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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EPC模式的工程总承包是一些发达国家根据市场需求,一步步探索,逐渐演变发展起来的一种承发包模式,近年来受到普遍欢迎。EPC模式作为一种典型的工程总承包模式,EPC模式将工程项目设计-采购-施工和试运行工作交由工程总承包人完成。它具有建设周期长、施工情况复杂的特点。工程变更后引起合同价款调整,给业主或总承包商带来利益受损,如何合理的规避这些问题是目前研究所欠缺的。本文的主要目标在于研究EPC模式下,工程变更引起的合同价款调整提供依据以及解决的办法,为最终达到承发包双方共赢的局面作出努力。
  关键词:EPC模式;工程变更;合同价款调整
  1  引言
  EPC模式作为一种重要的承发包模式,以其合同关系单一、业主参与程度低、可以充分发挥设计的主导作用、缩短建设周期、降低投资等诸多优点而受到业主与承包商的亲睐。目前,国内多家大型设计单位已实施战略转型进入工程总承包市场,以设计单位为主体的EPC總承包合同额呈逐年上升趋势。本文讨论了它的研究的意义,力求做到EPC业主与承包商共赢。
  2  工程变更分类
  2.1  设计变更
  总承包工程设计变更指相对于招标文件规定的发包人的要求、合同明确的方案、发包人或监理人已正式批准的设计方案的变更,分为重大设计变更、较大设计变更、一般设计变更。
  (1)重大设计变更是指涉及工程安全、质量、功能、规模、概算,以及对环境、社会有重大影响的设计变更。
  (2)较大设计变更是指对本合同约定工程标准或审定设计方案进行调整,和工程安全性、适用性、耐久性、工程工期有关的设计变更,如建筑布置、开挖支护方案、大坝建基面、基础处理、结构型式、混凝土结构分区等方面的设计调整。
  (3)除此之外的其他设计变更为一般设计变更。
  2.2  其他变更
  除设计变更外的其他变更统称为其他变更。其他变更根据变更费用大小分为重大其他变更、一般其他变更。
  (1)重大其他变更。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包人、监理人或承包人提出的非设计变更,且单项或单次变更费用增减金额超过500万元(含500万元)的变更,统称为重大其他变更。
  (2)一般其他变更。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包人、监理人或承包人提出的非设计变更,且单项或单次变更费用增减金额低于500万元的变更,统称为一般其他变更。
  3  工程变更形成的原因
  3.1  业主原因
  由业主导致的工程变更原因主要有:工程前期准备不足,资料收集不到位,尤其是地勘等资料;业主对工程的建设内容、工艺需求、建设标准等提出新的要求;建设过程中投资政策发生较大变化;自身管理体制混乱,如建设现场管理条理性差,在处理工程变更过程中分工不够清晰,由此会产生额外的工程变更。
  3.2  设计单位原因
  设计单位引起的工程变更原因包括:设计人员专业技能较差,在进行施工图设计工作时出现较大差错;对建设项目所在地市场考察不够充分,设计单位采取的建筑材料在当地市场中很难购买,导致材料采购难以达到建设要求;设计工作本身的局限性,因设计与施工两阶段的工作不具有同步性,无法对实际施工过程中所有的因素进行准确的预见,导致工程部分设计无法满足施工现场实际施工环境要求;还有设计超出施工技术水平,施工分包商工人技术水平较差,导致施工水平难以达到设计要求等原因。另外,EPC模式下,分包商调整施工手段和工序、采用先进的施工技术等也会引起相应的工程变更。
  3.3  政策法规方面原因
  政策法规方面的原因导致的工程变更主要是指政府机构所颁布一些利于建筑行业更加健康全面发展的法律、法规、规范,导致各参建单位所做出的相应调整。如提倡绿色建筑、低碳环保建筑、提高节能设计要求、强制性淘汰或者限制使用技术落后、高排污的材料、技术或工艺等。
  4  EPC模式下工程变更引起的合同价款的调整
  4.1  工程量的确定
  在EPC总承包模式下,合同价款的调整需要以下几步:第一步,要对变更的工程量进行定量的确定,再上一章节中,已对变更工程量做出了定性的解释,在这一节中不再赘述,这一节中主要把变更的工程量的公式及计算办法做一个较为详细的阐述,为后一节给予清单的定额组价埋下伏笔,为下一步的合同价款调整做基础;第二步,则是需要套用定额单价,依据不同地区的定额套用,来进行合同价款的组合,套价;第三步,编制工料分析表;第四步,费用的计算;第五步,进行复核。以上即完成价款调整的全部步骤。
  4.2  基于清单的定额组价
  在给出的工程量清单的基础上,根据清单的项目特征,正确套上清单下所包括的项目定额,然后用施工图计算出来的工程量乘以定额单价,计算出合价,再把清单下所有的项目计算出来的合价加起来,除以清单工程量,组成清单工程量的单价,然后再进行取费,形成工程量清单的综合单价。
  4.3  下浮率调整
  近几年来,随着工程总承包模式在中国的不断发展以及工程总承包合同在国内的不断完善,对于工程总承包合同中的合同价格也已经有了明确的规定和要求,但是对于EPC总承包工程而言,出于公平互利的合同订立原则,有必要对合同中规定的下浮率进行一定的调整。但是目前国内并没有明确的调整方案,本文以需要政府审批的总承包工程的合同中费用下浮率的调整方法为例,对该种总承包模式进行了分析和建模,来进行价款调整的依据,即发包人应如何对承包人给予补偿,以使总承包人能够顺利的完成该工程项目。
  费用下浮率用于投标报价,是指采用定额投标报价时,投标单位承诺按定额价格下浮一定比率进行结算。利用下浮率,投标人可以让利给发包人一定的比率,同时也是为了增强自身投标报价的竞争力。其中,中标下浮率即中标人所报价的下浮率。
  5  EPC模式下工程变更引起的价款调整的其他解决的方式
  5.1  积极运用协商的方式解决价款调整
  当工程变更发生且给承包商造成损失时,当价款调整无法满足双方诉求时,可考虑采取积极协商的方式。协商这种方式,成本低、效率高。当纠纷事件发生时,应当把协商作为首选的解决方式。在协商的过程中,承发包双方要遵守合法原则、自愿原则、平等原则、互谅互让原则,这样才能保证协商这种方式取得它应有的效果。
  5.2  引用情势变更原则申请仲裁或诉讼
  定价格合同下的工程变更引起的价款纠纷事件发生时,甲乙双方很难达成共同的意见时,即使甲乙双方通过协商的方式也无法解决纠纷,则可以采取向法院提起诉讼或仲裁的方式,该方式利用的是情势变更的原则。2009年,国家颁布了《合同法司法解释(二)》,其中第26条对情势变更的适用性做了规定。当合同签订以后,如果发生了合同双方无法预见和不可抗力等原因造成非商业风险的事件时,如果继续履行合同义务,对合同的双方或者一方造成明显的损失,当事人向法院提请解除合同后,法院可根据情况予以批准。由此可知:①非不可抗力;②非商业风险;③不可预见性。这是可适用情势变更原则处理的事件应当具备三个前提条件,这些条件的存在具体的约定了为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范围。
  6  结语
  EPC工程总承包模式目前无论是在国际市场,还是在国内的市场,所占比重都越来越高,本文将EPC模式下的风险分担视角下的工程变更,先进行界定和诱因分析,再进行工程变更的责任划分,此方法有效地分析了工程变更的风险,可以减少合同价款调整增加而导致的业主成本增高。
  参考文献:
  [1] 周萌.工程采购的风险控制研究[J].低碳世界,2015(1):149~150.
  [2] 裴佩,刘立民.工程项目管理中的赶工及变更[J].水电与新能源,2013(S2):94~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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