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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升农村社会治理法治化水平的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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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依法治国是我国的基本方略,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高度重视农村社会治理法治化。解决农村社会治理法治化的难题,应从理念选择、制度建构和环境营造三方面着力,不断提升治理水平。
  [关键词]农村;社会治理;法治化;基层
  [中图分类号]D922.68 [文献标识码]A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要“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将“社会管理”改为“社会治理”,由此实现党领导治理、政府主导治理、社会组织依章自治、社区居民参与自治、政府与社会组织合作共治的新型治理格局。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推进基层治理法治化”。“基层治理法治化”作为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和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核心标志,其工作重点在基层,工作重心在广大农村。这就要求我们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关键时期,必须高度重视农村社会治理法治化工作,提升农村社会治理法治化水平。
  然而,由于传统观念的深远影响和现实行政绩效考察的体制压力。目前,我国农村社会治理法治化存在一些困境,主要有农村社会治理法治目标模糊,农村社会治理法治化的主体结构单一以及农村社会治理法治化缺乏正当法律程序等。为了解决这些困境,笔者从理念选择、制度建构和环境营造三个方面给出了提升农村社会治理法治化水平的对策。
  1 农村社会治理法治化的理念选择
  理念是基层政府农村治理行为法治化的基石。法的理念含有法律理想与法律信念之义,它指的是人们对于某种法治理性的目标模式及其基本实现途径和方式的一种信仰、期待和追求。
  基于目前农村治理行为法治化的趋势与现实状况,笔者认为,农村治理行为的理念选择应以法治化为目标,在外在形式上应当坚持渐进主义和互动主义的基本途径,而在实质层面应以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贯彻落实为重心。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内容可以概括为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五个方面,这是我国整体的法治理念。在这一整体法治理念的逻辑框架下,中国基层政府的农村治理行为自然也应予以遵循。然而,中国农村是人情社会,存在重人情轻法律的传统观念,其与现代法治理念有一定的差异,为了有效推进基层政府农村治理法治化的水平,就必须依据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来指导基层政府农村治理的观念。
  就当前基层政府农村治理行为的状况而言,其重点应主要集中在如何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贯穿于农村治理的执法过程中这一问题上。当前,一些基层干部对法治建设的认识不够,在农村治理工作过程中存在藐视法律,违规操作等现象,秉承法律够不着,纪律管不着的错误观念,这些都是不符合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要求的。这部分人虽然人数较少,但其社会影响却比较恶劣。因而,在实践中,基层干部在农村治理过程中应当培养自身科学执法的理念,树立起执法为民、公平正义的法治观念,深入贯彻落实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自觉学习法律专业知识,不断提升自身法律职业素养,转变工作方式和工作观念,要习惯运用法治思维思考和解决问题,用法治要求严格规范自己的行为,以法律己,以法待人,善于将自己拥有的权力关在制度的笼子里,加强自身的约束性,通过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运用到农村工作中,达到农村治理法治化的目的要求。
  哈罗德.J.波尔曼说,“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因此,在农村社会治理法治化的过程中更应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对于农村而言,需要把法治建设摆在重要位置,继续增强农民的法治观念和意识。基层政府也应有意识地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普及到农村社会中。首先,基层干部在对农村进行法律知识普及的基础上,应培养农民的法律意识,使农民内心逐渐信任法律,并且养成运用法律手段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习惯。其次,要引导村民合理地利用情、理与法等多元手段解决纠纷。中国农村是一个人情社会,人情与道理在农村实际生活乃至中国现代生活中依然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不能加以摒弃。因此,基层干部在如何综合运用情、理与法解决问题的基础上格外彰显法律的特殊地位,并且在塑造农村及农民的法律信仰上下功夫。最后,广大农民要不断学习法律知识,培育自身的人格独立意识,增强对自我的管理,逐渐形成农村法治化治理中必需的民主意识与法治观念,为农村治理法治化建设贡献主体力量。
  2 农村社会治理法治化的制度建构
  在罗伯特·贝拉眼中,好的社会的存在是依靠和通过制度而存在与生活的。制度特指能够影响到人类行为的规则或规范的组合。人们的传统习俗和现实发展需要相结合的探索逐渐形成了制度。而制度化可以定义为制度形成、制度(价值)认同和制度践行的连续过程。制度化的衡量主要可以从制度成型化(惯例化、成文化、法定化)、制度的认同和执行情况(价值认同和遵循)以及对反制度行为的处罚等几个方面进行。农村法治化制度,是指农村法治化确立的过程,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确立。
  2.1 通过立法形式确立农村治理的法制制度
  农村治理的法治化需要与之相适应的法律来保障,从目前立法来看,虽然我们国家已经颁布实施了众多涉农法律法规,也有诸多宪法赋权性法律存在,但是这些涉农法律法规层级不高,到目前为止仍然没有专门的法律来规范农村治理行为。农村治理法制的不完善难以为其治理法治化的实现提供法律源泉,其治理合法性问题受到了质疑。要打消这种疑虑,需要制定专门的农村治理法律体系,提高层级,明确治理的法律依据。
  2.2 完善农村治理法治化制度的程序
  传统治理以行政性的程序治理为主,容易导致有失偏頗管理行为的出现。长期以来,由于“重实体轻程序”的观念影响以及法律制度不完善等因素的限制,基层政府在农村治理过程中的行为有较大的随意性和自由性,不太遵守法律程序的规定。要解决这种情况就要体现程序的实质。程序的实质是管理和决定的非人情化,其一切布置都是为了限制恣意、专断和过度的裁量。由于我们的法系没有三权分立制度,因此在程序实质上更多采用审级制,而这种审级制容易导致法治化的机械性,影响法治精细化的实现,即使程序流于形式,缺乏必要的内容。未来在农村治理法治化的进程中应该重视程序,重视法律的价值。   2.3 建立农村治理法治化制度的监督机制
  现代社会发展的趋势告诉我们,法治也需要监督,因为缺乏监督会造成权力过度膨胀,也不利于治理的实现,因此,农村治理法治化制度也需要相关的监督机制来保障运行。一要充分发挥村级民主监督中各方面的监督力量,尤其是发挥好村民、村民代表及村务监督委员会的力量,建立监督机制,加强对包括集体财产的管理使用、财务收支、生产经营和建设项目的发包管理、集体债权债务等方面的监督,确保基层群众能直接行使民主权利。二要探索建立村务工作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对拒不推行民主管理或在推行过程中弄虚作假、侵犯群众权益的村干部,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有权追究其责任。
  3 农村社会治理法治化的环境营造
  基层政府对农村进行法治化治理,绝不仅仅只需要解决制度的建构和人员组织的重组,这种方式还只停留在表面,没有进行深层次的探究,因此还需要借助法治文化的力量营造一个法治农村的环境与氛围。之所以如此,是因为主体与文化之间存在相互依存、相互作用的紧密关系。主体创造了文化,继而传承文化,于是主体变得社会化、文明化;而文化作为主体的创造物,在其形成和发展过程中必然包含着对于作为主体的人自身的创造。基层政府农村治理的法治化同样也需要一个良好的法律文化的外在氛围。为构建这样的氛围,应主要从以下方面着手。
  3.1 提高农村干部整体的法治意识
  以基层政府的公务员为突破口,定期加强对其法律知识的培训学习,使其无论是行为还是程序都要符合法律精神,特别是要领会并熟悉有关涉农法律的实施细则以及具体的配套措施,并定期进行相应的考核与抽查。同时,要进一步提高他们的法律运用能力和技巧,使其所掌握的法律知识潜移默化地灌输到农民及农村当中,使法治效果最大化。
  3.2 提高农村群众整体的法治意识
  广大农村群众是农村治理法治化的主力军,他们法治意识的高低很大程度上决定了农村治理法治化的成效,因此要通过利用各种形式的法治宣传平台,举行形式多样的普法宣传活动对农民进行普法教育,让他们有意识地参与到法律体系整个进程中来,慢慢地都能够知法、懂法、守法、用法。当然,以此为前提,基层政府还要引导农民积极参与民主政治的建设,努力体现村民选举的优越性,进一步畅通基层政府参与民主政治的渠道,从而为广大农民提供必要的便利。
  3.3 加强法治宣传教育
  基层政府要通过各种各样的法治活动来加强对村民的法治宣传教育。例如,可以让志愿律师、法官、检察官等人员开展专题法治讲座,也可以发放法治宣传资料,推行法治宣传月、法律服务进村到户,推进法治到基层和“12·4”宪法日等主题宣传活动。这些活动不仅可以让农村群众零距离接触到与自身息息相关的法律法规,进一步起到普法宣传教育的作用,还可以使他们在此过程中通过运用法律解决自身的问题与困扰,加强农村群众对法律的认同感。
  4 结语
  依法治国是我国的基本方略,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工作重心在广大农村,因此,必须提升农村社会治理法治化水平。本文从理念选择、制度建构和环境营造三个方面给出了提升农村社会治理法治化水平的建议,以期为我国农村社会治理法治化水平的提升贡献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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