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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时代美好生活的“劳动价值论”

来源:用户上传      作者:吴宏政 吴暇

  摘要:“美好生活”是新时代解决社会主要矛盾的“理想端”。按照马克思的历史唯物主义观点,劳动是人类社会发展和进步的基础性活动。美好生活不仅包括美好的物质生活,而且还包括美好的精神生活。而劳动不仅具有为人类提供物质生活资料的“使用性价值”,而且也具有为人类精神生活提供存在感、尊严感的“精神性价值”。劳动是创造新时代美好生活的最基础性的社会实践活动。作为使用性价值,劳动为美好生活提供“获得感”;作为精神性价值,劳动为美好生活提供“存在感”和“尊严感”。三者构成了实现美好生活中的“劳动价值”。
  关键词:新时代;美好生活;劳动价值
  中图分类号:A8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4-3160(2019)05-0046-07
  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提出了新时代“美好生活”的社会发展理想。美好生活是新时代社会主要矛盾的“理想端”。在社会主要矛盾的表述中,从经济学的角度可以理解为“供给侧”和“需求侧”之间的矛盾;从哲学的角度则可以理解为“理想端”和“现实端”之间的矛盾。在新时代的社会主要矛盾中,“美好生活”构成了“理想端”,而“发展的不平衡不充分”则构成了“现实端”。因此,解决社会主要矛盾,就是要解决“现实端”存在的问题,从而实现“理想端”的目标。而要建构新时代的美好生活,最为重要的核心问题就是充分发挥“劳动价值”在实现美好生活中的基础性作用。所以,解决新时代社会主要矛盾,实现美好生活,需要在价值观上建构新时代的“劳动价值论”。
  一、对“美好生活”和“劳动价值论”两个概念的说明
  首先,对“美好生活”这一概念加以说明。美好生活当然首要的问题是我们的“生活观”。自20世纪90年代开始,学术界曾经关注过一个重要的问题就是“生活世界”①。这一概念最初是从德国哲学家胡塞尔那里被引用和提示出来的。这一概念所以被学界所关注,更重要的深层原因是,很多学者在反思馬克思哲学的根本性质的时候,把马克思的实践论哲学理解为“生活世界转向”②。也就是说,马克思不像以往哲学家那样关注和人无关的“彼岸世界”,而是“从天国转到人间”,把“对天国的批判变成对尘世的批判”。[1]4因此,从马克思的这一表述出发,在概括马克思哲学的根本性质的时候,学者借用了胡塞尔的“生活世界”概念,以此来理解马克思哲学的根本性质。但我们现在看来,生活对于人来说却是一个非常基础性的概念,从马克思哲学的角度理解美好生活的问题,是我们讨论美好生活的一个需要明确的逻辑起点。
  美好生活首先是一种生活观的问题。其实,对于人这样的具有意识的存在者来说,他的一切存在方式都是在某种“观念”中展开的,因此,究竟什么是美好生活,人们容易走向一种虚无主义的态度。虚无主义态度包括两种情况:一是生活根本没有任何意义,因为生活充满了各种苦难和艰辛,生活本身就是一个苦难的历程,没有什么积极的意义;二是没有什么所谓的标准的美好生活,生活都是每个人自己的人生的实现,每个人都有自己的美好生活,是他人不可取代的,根本不存在一个公认的“美好生活”。上述两种虚无主义态度的生活观,显然已经把讨论美好生活问题看做是无意义的了。因此,我们有必要澄清新时代美好究竟意味着什么。我们的目的是基于“劳动价值”探讨作为具有普遍意义的新时代美好生活是如何可能的。
  其次,对本文所使用的“劳动价值论”这一概念加以说明。第一,本文讨论的“劳动价值论”不是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意义上的劳动价值论。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意义上的劳动价值论旨在说明剩余价值是劳动创造出来的;本文讨论的劳动价值论,是在新时代建构“美好生活”这一特殊社会主要矛盾背景下的劳动价值论,具有更宽泛的意义,即对于实现美好生活来说,劳动具有诸多基础性价值;第二,本文讨论的劳动价值论,是以马克思的劳动异化理论为基础的,马克思对异化劳动的批判蕴含着美好生活的劳动价值观。
  讨论美好生活,可以有很多理论视野,这取决于我们的学科和视角。不同学科关注的视角是不同的。本文把这一概念定位在马克思主义哲学的视角来加以审视,将美好生活和共同体联系在一起,抛开伦理学对什么是美好生活、需要哪些道德品质、哪些人生境界、哪些人文精神等等问题的讨论,只从马克思的历史唯物主义的思维方式出发,从“劳动”的视角来理解和审视美好生活是何以可能的。
  无论我们的生活是怎样的,生活都是在人的特有的生命存在方式中展开的,这就是劳动。马克思在探讨人类自由和解放问题的时候,除了对当时各种意识形态的批判,直接关注的或用现在的术语说,“问题的切入点”就是“劳动”。马克思在理解人类的自由和解放的时候,就是从对资本主义私有制下的“异化劳动”开始的。正是通过对“异化劳动”秘密的揭示和经济学—哲学的批判,马克思才打开了共产主义实践的理论基础。因此,我们今天探讨美好生活的时候,也不能仅仅停留在伦理学范畴中抽象地谈论什么是美好,而是要结合我们的生活方式和劳动方式理解美好生活的真实含义。
  本文提出的“劳动价值论”旨在反思新时代建构美好生活的实践活动中,劳动对于实现新时代美好生活来说具有怎样的价值?实际上,也是探索新时代的自由劳动观。显然,这里的“价值”概念不是经济学意义上的价值概念,而是在价值观意义上的价值概念。劳动具有双重效应,即满足个体需要的“主观为自己”和满足国家社会需要的“客观为国家”。所以,劳动自身包含着双重维度的价值。我们讨论的劳动价值,不是在经济学意义上“劳动创造价值”的这一意义上使用的价值概念,而是说,劳动对个人和国家的生活来说,在创造美好生活方面,在实现人生意义和价值方面,劳动是有用的,或者说只能通过劳动的形式,才能使个体对个体本身以及对国家来说,有其存在的价值。因此,本文提出劳动是美好生活的“获得感”“存在感”和“尊严感”的来源这一核心论断。这三种“感”都是在劳动中确立起来的。
  二、劳动为美好生活提供的“获得感”
  从伦理学视角看,美好生活当然是一种理念层次的东西,是人们对未来的普遍性的抽象设定,我们可以把一切都放置在“美好”这一理念之下,作为全部生活的寄托和希望。但是,如果只是从抽象的理念层次理解美好生活,那就未免有些过于抽象,因此,我们就必须结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把这一美好生活的概念具体化,以便更加明确地理解这一时代矛盾的主题。   首先,劳动是获得感的基础。我们倡导通过劳动来创造美好生活,反对不劳而获,因此,劳动是我们增加获得感的前提条件。劳动就其直接性来看,就是创造生活的。在马克思的早期理论中,劳动首先是“创造物质资料”的活动,“为了生活,首先就需要吃喝住穿以及其他一些东西。因此第一个历史活动就是生产满足这些需要的资料,即生产物质生活本身,而且,这是人们从几千年前直到今天单是为了维持生活就必须每日每时从事的历史活动,是一切历史的基本条件”[1]531。在这个意义上,劳动等于生产。劳动作为创造物质资料的活动,借用海德格尔的话来说,这是劳动最“本己”①的价值。即使是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劳动仍然首先是创造美好生活的物质资料的活动。在这个意义上,劳动在新时代和以往时代的劳动内容相比或许发生了一系列的变化,但劳动作为提供物质生活资料的根本性质是不会发生变化的。因为这是劳动的最一般的价值所在,无需赘述。
  然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劳动的价值又确实发生了新的变化。这集中体现在社会主要矛盾的转化当中。在以往的历史阶段里,劳动提供物质生活资料,是为了满足“温饱”,或者是追求“小康”这一目的。因此,劳动作为创造物质资料的活动,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其指向的生活目的是不一样的。而生活目的决定了劳动的内涵。在落后的社会生产条件下,劳动追求的是解决温饱和小康问题;在新时代、在生产力已经提高的情况下,劳动不仅是“温饱”和“小康”的需要,更应该成为美好生活“获得感”的来源。
  就“获得感”来说,正如马克思所说,资本主义私有制下的劳动所创造的产品,不归劳动者所有,而是归资本家所有,故工人在私有制下毫无“获得感”。因此,劳动如果成为美好生活的支撑,最基本的是劳动所创造的财富在社会内部共同占有或公平分配。“获得感”的问题实质是社会分配的公平正义问题。改革开放40年来,中国的经济总量有了显著提升,但在分配领域里仍然存在着不够完善的地方。因此,“共享发展”是新时代解决“获得感”的基本发展理念。让全体人民共享改革开放的劳动成果,是提升“获得感”的重要举措。而分配正义的问题实际上是新时代的“劳动关系”②问题。当前“劳动关系”问题成为国内学界十分关注的热点,其根本原因就是,新时代的劳动关系应该服从“共享发展”理念,增强广大人民群众的“获得感”,而这就需要建构分配公平正义的“劳动关系”。劳动的自由是在分配领域里首先体现出来的,因而,分配正义问题始终是马克思所关注的重大问题。正是在这个意义上,马克思在分析生产关系的时候,把“生产资料归谁所有”看作是生产关系的核心问题。因此,社会劳动产品能否公平正义地分配,也就是新时代“劳动关系”的第一个表现环节。概言之,新时代建构美好生活,从劳动视角看,首先要落实在劳动产品占有和分配上的公平正义,这是新时代“劳动关系”的基础问题,也是建构美好生活中劳动所带来的“获得感”的价值所在。
  三、劳动为美好生活提供的“存在感”
  美好生活需要我们在共同体中拥有“存在感”。要让劳动使个体成为“有存在感”的活动,这是劳动价值概念的含义。也就是说,我们的存在和我们的生活,对于共同体来说是“有意义的”,用现在网络流行的词来说就是“存在感”。存在感是因为我们是“存在的”,而且,存在感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自己知道自己在共同体中是存在的;二是让他人知道自己在共同体中是存在的。黑格尔曾用“凡是现实的东西都是合乎理性的”[2]这一论断加以表述,其实质就是,一个事物是否是真正存在的,这取决于该事物是否是“合理的”,即“合乎真理的”。也就是说,只有当一个事物是符合真理的时候,这个事物才是存在的,否则,这个事物就是“存在着的无”。黑格尔是深刻的,他指出了“存在之为存在”的真实内涵。对具有马克思所说的“有意识的类存在者”的我们来说更是如此。一个人是否是真正的“存在”,取决于他的生活是否是“有意义的”或“有价值的”,这种“意义”和“价值”在历史唯物主义的语境中就是个体的生活是否对于共同体的生活有所贡献。如果一个人对共同体的生活没有任何贡献,那么,该个体对于共同体来说,就是“存在着的无”,因而实质上是“不存在的”,那么,谈何“存在感”呢?可见,个体的存在感,是通过对共同体有所贡献和价值,才是可能的。而这种对共同体的贡献和价值,如果不是单纯消极的贡献,就必须通过积极的贡献来体现,这就是:为共同体而劳动。为共同体而劳动,是个体在共同体中获得“存在感”的积极方式。
  一种劳动如果仅仅是为了个体的糊口谋生,这样的劳动就不会是快乐的。因为马克思明确指出,在自由的社会生产方式下,劳动“不仅仅是谋生的手段”,而且本身成為“生活的第一需要”,而且,“人也按照美的规律来构造”。[1]163因此,劳动作为人的活动,也是“人的本质力量”的自我确证。按照马克思在《哥达纲领批判》中对劳动的理解,劳动包含着“二重性”(区别于政治经济学中的“抽象劳动”和“具体劳动”的二重性),马克思指出了劳动的第一重性是“谋生的手段”;第二重性是“生活的第一需要”。[3]就劳动的根本性质对于人的全部生活而言,这一劳动的“二重性”显得更加重要。经济学中的劳动二重性是为了说明交换价值是何以可能的,马克思借助于“抽象劳动”即“无差别的人类劳动的单纯凝结”[4]说明了交换价值的本质。在《哥达纲领批判》中马克思提出的劳动二重性,则从根本上说明了劳动对于人类生活的双重意义——劳动不仅满足人的自然生命的生存需要,同时也应该成为人类精神生命的实现活动,即“生活的第一需要”。而且,马克思的意思很明确,作为“生活的第一需要”的劳动,不是指劳动的谋生功能,而是指劳动对人的自由本性的确证。正是在这个意义上,今天我们理解美好生活,从劳动的角度看,主要是马克思所说的“生活的第一需要”意义上的劳动对美好生活的价值支撑。这是新时代美好生活中的“劳动价值”所在。
  究竟什么是作为“生活的第一需要”的劳动?今天我们倡导劳模精神和工匠精神,这是劳动作为“生活的第一需要”的具体形态。“劳模精神”是指,人们在劳动中已经不单纯地限于劳动带来的物质财富的满足,而是通过劳动来实现自己为共同体付出而具有的精神上的荣耀感;所谓“工匠精神”,也是说劳动已经不仅仅是获得劳动产品,而是在劳动中体现了人类的精益求精的技术理性和审美追求,也是在劳动中所实现的技术理性和审美情怀的统一。正因为如此,我们才把“劳模精神”和“工匠精神”看作是新时代建构美好生活的“劳动价值”。劳模精神和工匠精神都表明,劳动已不再仅仅是谋生的手段了,而且是人生价值在劳动中的体现,这样的劳动超出了谋生手段,已把人的审美的、技术的、尊严的等一系列精神性质灌注其中了。如果说在生产力落后的情况下,劳动是谋生手段,那么,在新时代随着社会主要矛盾的转化,劳动就不仅仅是解决生产力低下的问题,而是承载着构建美好生活的精神价值支撑的功能了,这是马克思关于“劳动是生活的第一需要”这一劳动价值论的新时代内涵。   四、劳动为美好生活提供的“尊严感”
  劳动是美好生活“尊严感”的来源。美好生活不只是有充分的“获得感”和“存在感”,而且还要有“尊严感”。生活尊严,可以从马克思那里得到理解。马克思使用“类本质”[1]163这一概念来标注人的本质与其他动物的区别。作为“有意识”的类存在者,人需要在自己的劳动中实现自己的精神价值,这一精神性价值就是尊严。动物是和它的生命活动直接同一的,而人则把自己的生命作为自己意志和意识的对象。正因为如此,对人来说,他的生命活动才变成了“生活”。“美是真实的生命活动,美是真实的生活世界。”[5]尊严是和人的精神信仰相关的。
  具体来说,生活的尊严要落实在国家尊严和民族尊严当中,美好生活作为国家共同体中的生活,首先应该把国家和民族的尊严融入在生活当中。个体不是仅仅停留在个体的生活世界,而是要融入到国家的生活当中,国家生活构成了个体美好生活的最高的生活目的。在美好生活的劳动关系中,劳动分工如果存在私有制下的那种剥削关系,从资本家的私利出发,工人就是没有尊严的存在,因为人与他的本性是分离的。但是,在社会主义公有制下,劳动关系是个体与国家共同体利益的一致,因此,劳动不仅仅是个体利益的来源,同时也是因为国家尊严而使劳动成为神圣的。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我们才提出“劳动最光荣”这一论断。“光荣”就是在劳动中实现的尊严。如果一个劳动仅仅是为了获得个体的“私利”,那么劳动就不会是“光荣”的,也不会是有尊严的。因此,只有当在劳动中实现国家和民族尊严的时候,这种劳动才具有神圣性并且是“光荣”的。这是社会主义劳动关系与资本主义私有制劳动关系的本质差别。
  美好生活是在劳动基础上创造和实现的,这一点没有疑问。如果是不劳而获的,那么无论如何都不能是美好生活。马克思说:“人们是怎样生活的,这与他生产什么有关,也和他们怎样生产有关。”[1]520“怎样生产”实际上就是指生产中形成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即“生产关系”。因此,我们今天使用的“劳动关系”这一概念,最初可以追溯到马克思那里的“生产关系”这一概念。因为,在马克思那里,生产和劳动这两个概念是紧密相关的。生产是与消费等概念相对的,而劳动则构成了生产的统称,凡是创造使用价值的生产活动都可以看做是劳动,因此,“生产关系”也可以被看作是人们在生产劳动中所发生的人与人之间的“劳动关系”。当然,在政治经济学的很多具体语境中,这两个概念并不总是能够相互替代的。比如,“生产关系和生产力”两者的关系,就不能用“劳动关系和劳动力”的关系来取代。
  按照马克思的观点,如果劳动是异化的,那么生活就不会是美好的。因为异化劳动使人处于痛苦之中,甚至只是谋生的手段。显然,美好生活中的劳动,一定不是马克思所批判的“异化劳动”。或者反过来说,只有当劳动不再是“异化”的劳动的时候,美好生活才是可能的。这是从劳动的视角理解美好生活的一个基本观点。劳动被区分为脑力劳动和体力劳动,这是劳动必然存在的分工。马克思对此是持有双重态度的。一方面,马克思认为分工是客观存在的,我们不可摆脱这种劳动的分工;但另一方面,马克思却又反对因为分工而造成的人的不自由状态。“而这些条件从前是受偶然性支配的,并且是作为某种独立的东西同单个人对立的。这正是由于他们作为个人是相互分离的,是由于分工使他们有了一种必然的联合,而这种联合又因为他们的相互分离而成了一种对他们来说是异己的联系。”[1]573因而,马克思主张消灭这种分工。他认为,在资本主义私有制下,分工成为束缚人、使人成为非人,因而使人失去了做人的“尊严”。因此,馬克思主张消灭分工,指的是私有制下的这种分工,而不是在一般的意义上消灭分工。在一般的意义上,分工是无法消灭的,因为不同的分工创造出来的使用价值是不同的。正如粮食不能取代布匹一样,因而劳动中的分工是不可能消灭的。那么,马克思所消灭的分工,就是特指资本主义私有制下那种使人被迫束缚于它而不能获得自由、使人失去“尊严”的分工,即只是处在“异化劳动”中的那种分工。
  上述马克思对消灭分工思想给我们新时代建构美好生活提供的一种理论上的启示在于:美好生活中的劳动应该不能因为劳动的分工而限制或取消了自由,从而失去“尊严”。而这种没有异化的分工是以在国家共同体中的劳动中所形成的“尊严感”为基础的,只有当我们感觉到“劳动最光荣”的时候,分工就不存在“高低贵贱之分”了。而没有“高低贵贱之分”的劳动,才是美好生活的劳动价值观。否则,如果我们总是持有劳动分工的差别观念,我们在劳动中就会失去“尊严感”。一句话,即便是“造茶叶蛋”的劳动,也同样是国家共同体中的“光荣”,也同样是“有尊严的生活”,因而也是充满“尊严感”的劳动。唯有坚持这样的劳动价值观,美好生活才是可能的。
  参考文献:
  [1] 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
  [2] 黑格尔.法哲学原理[M].贺麟,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61:11.
  [3] 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435.
  [4] 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5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51.
  [5] 孙正聿.有教养的中国人[M].北京:中国青年出版社,2018: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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