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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治校视域下大学学术自由的价值与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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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文章从大学学术自由的自主性、封闭性、开放性等基本属性分析入手,从学术研究、教学和学习活动层面梳理学术自由的主要内容,以现代大学制度体系和治理体系的建构情况为观测点,关注大学学術自由的实现路径。
  关键词:依法治校;大学;学术自由
  中图分类号:G647     文章编号:2095-624X(2019)17-0080-02
  在依法治校的大背景下,大学的师生、员工和管理者们共同处于现代大学制度体系中。让大学的内部治理结构安排更加充分,保障大学的各个权利主体行使与表达,体现着大学在依法治校的前提下对学术自由原则的遵循与尊重,对大学学术自由的关注,是法治原则的适用性问题,也是新时代高等教育改革尤其是大学内部治理改革中不可回避的问题。
  现代大学制度体系中,学术自由是一个多层面、多角度的概念。英国、法国、德国等欧洲国家大学的学术自由是广义的,体现于公民的独立性,在尊重宪法及法律、维护国家民主秩序的基本前提下,普通公民尤其是参与研究以及教育活动的教师、学生可以自由选择方式方法提供教育和接受教育,从事科学、文化及艺术研究。亚洲国家如日本和韩国等也以宪法及法律法规为基本约束,将学术自由作为公民基本权利,公民可以讲授、提出其思想学说、观点,表明其立场,同时也明确了对于大学研究者来说,学术自由是相对狭义的,主要指研究自由、讲授自由以及研究成果发布自由等。我国宪法也是从广义上对学术自由进行了规约,宪法第三十五条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第四十七条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当然我国宪法也明确限定公民行使自由权利的同时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
  一、大学学术自由的基本属性
  1.大学的学术自由具有相对自主性
  大学是众多学术行为个体的集合体,在大学章程的框架下,大学具有相对独立的自治能力。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明确大学应设立学术委员会,审议学科、专业设置、教学科研计划方案,评定教学科研成果,处理学术纠纷等一系列有关学术发展、学术评价及规范方面的事项。由于学术方面事项的专业性较强,需要特定群体、专业组织进行评价和判断,因此学术自由先依赖于大学在国家和教育行政部门原则性指导下的学术自治,具有相对的自主性。
  2.大学的学术自由具有相对封闭性
  学术自由是相对封闭的,在符合宪法对学术自由的基本约束框架内,研究者依凭个人专长喜好在学术界公认的范畴内,通过出版物、课堂、学术会议、实验场馆甚至公共媒介等载体,自由表达观点、开展教学及研究,在学术系统内,只以真理和事实为标准,不受行政部门、外界压力、社会舆论的干预,且学术系统既容错也允许试错,不论科学研究判断正确与否,对研究者都不构成威胁。
  3.大学的学术自由具有相对开放性
  学术自由意味着学术在一定的范围内是开放的,鼓励学术争鸣,允许研究者们挑战新的科学高地,发出不同的声音,探求未知的领域,否则学术自由将陷入保守、排斥的境地。
  从学术自由的自主性、封闭性、开放性等属性分析可得,学术自由是将宪法及大学相应规章制度作为基本保障下的,研究者、学习者等在学术活动、教学科研活动中,共同享有的研究、学习、发布、传授学术观点的自由。
  二、大学学术自由的主要内容
  现代大学的学术自由以研究者、教师、学习者为主体,体现的是研究者、教师和学习者自由从事研究、教学和学习的主体性,并从这三类主体体现价值的所在,具体呈现于学术研究自由、教学自由和学习自由。
  1.学术研究自由
  在现代大学制度体系架构中,学术研究自由至关重要,是大学学术自由的核心要素。知识和科技是不断更新、不断深入的认识过程,在学术研究自由的保障下,研究者理性的态度、质疑的精神、追求卓越的学术理想才能得以发挥,学术垄断和霸权主义才能有效破除,研究者方可无所顾忌地探求真理和技术尖端。因此学术研究自由是学术发展的基础和内驱动力,对人类及社会发展的意义尤为重大。
  2.教学自由
  教学自由是大学学术自由的重要组成部分。教学是教师的主责主业,是大学的基本职能之一。我国教育法、教师法明确赋予教师教育教学的权利,教师根据教学计划、教学大纲要求,结合教育对象,制订合理科学的教学进度、内容、形式。课堂是相对封闭的空间,教师是主导这一空间的施教者,在特定的时空下教师教学自由的实现正是重视教师、充分发挥教师主动性,重视教师主体性的表现。
  3.学习自由
  教学是施教者和学习者的双边活动,在教学活动过程中,学习者也具有学习自由的权利,在选课、上课、发言陈述、课堂研讨、建立学习组织等教学活动中自由发挥观点,并接受平等教育和公平对待。
  当然,实际中大学均有较为全面的教学管理和学生管理制度,对教育者和学习者的约束较多、规范较多,反映出当前大学对教学自由和学习自由的重视和保障程度远不及学术研究自由。
  三、大学学术自由的实现
  1.以法律为准绳,保障大学学术自由
  要积极推动法律法规、行政命令对我国宪法中关于学术自由相关条款的贯彻落实,使学术自由不光停留在法律条文的宣告层面。西方国家除了在宪法层面肯定学术自由的基本权利之外,大都辅以配套法律法规确保学术自由的实现,比如,德国的高等教育法明确对研究自由、教学自由和学习自由进行保护;美国则通过建立教授协会牵头制定一系列关于学术自由的有关制度,并获得了法院的采用;也有的国家如日本将大学教师规定为国家特殊公务员,通过身份的确认尊重学术自由。
  2.强化学术自由主体的权利意识
  作为学术自由的主体,研究者、教育者和学习者应当承担起推进学术自由实现的使命,要有学术伦理的概念,遵守普遍性的学术规范;要遵守公序良俗,具有清白的良心;要有独立的人格,有主动争取自身权利的意识;要珍视他的自由权利,并尊重他人的人格。学术自由的保障终归依赖主体的主动实践、自觉维护。
  3.理清学术权力边界,完善法治化的治理结构
  学术人员和学术组织处理大学学术事务的权力是学术自由的基础。大学应合理配置内部治理结构中的权力,对学术权力、行政权力等内部权力运作进行法治化的制度安排和设计,在大学章程框架下,通过制度群明确学术委员会、学位委员会、职称评定委员会等学术机构的职责职权,重视教职工代表大会等民主监督机构建设,充分发挥学生会、社团组织在治校办学中的作用,最终构建起以学术权力为本位的重视学术自由实现的大学内部治理结构。
  参考文献:
  [1]张力,金家新.公立大学法人主体地位与治理结构完善研究[M].武汉:华中科技大学出版社,2016.
  [2]杨岭,毕宪顺.依法治校视野下教授治学学术治理模式的构建[J].黑龙江高教研究,2017(6):38-42.
  作者简介:杨帅(1985—),男,助理研究员,硕士,研究方向:教育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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