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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创板的战略意义及制度创新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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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科创板是我国金融供给侧改革的一大突破,以提升金融效率支持科技创新企业发展,实现我国科技产业的进步与升级。分析了科创板的三重战略意义,从上市企业、承销商、机构投资者等角度阐述了科创板制度创新带来的深层影响。
  关键词:科创板;注册制;企业估值
  文章编号:1004-7026(2019)24-0032-02         中国图书分类号:F832.51        文献标志码:A
   2019年7月22日,科创板及注册制正式落地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独立于现有A股市场,是专门服务于符合国家战略、突破关键核心技术、市场认可度高的科技创新企业的融资场所。科创板的推出,将对我国新旧经济转型、资本市场制度改革及市场主体行为产生深层次影响。
  1  科创板的战略意义
  1.1  助力国家创新驱动和科技发展战略
   资本是科技创新的重要生产要素。科技创新企业投入大、周期长、风险高,现有金融市场体系因缺乏包容性而无法满足科创企业,尤其是处于初创期、成长早期的科技型企业融资需求。科创板的推出,大大增强了现有金融体系对科创企业融资服务的功能,缩短了科创企业的成长周期,加快了技术研发成熟及产业化。这对促进我国经济转型,早日实现科技强国梦想,具有战略意义。
  1.2  推动金融供给侧改革,拓展我国多层次资本市场功能
   科创板弥补了我国多层次资本市场中缺乏对初创期及成长早期科创企业上市融资的空白,与VC、PE等资本一起,为科创企业提供了长期资本支持。设立科创板,拓展了我国多层次资本市场功能,在引导社会资金“脱虚向实”、防范金融风险方面不失为一种金融供给侧改革,将对整个科技金融体系提高融资效率产生“四两拨千斤”的重要作用[1]。
  1.3  实现了我国资本市场制度革新突破
   科创板试点的注册制,在发行、上市、交易、披露、退市、监管等各环节大胆创新,建立了以信息披露为核心的审核体制和市场化发行制度,市场机制发挥作用更大。
   通过试点取得注册制改革经验,而后应用于A股市场其他板块。这种由点带面、由增量改革推动存量改革的模式,肩负着为我国资本市场注册制改革积累经验的重要使命[2]。
  2  科创板制度创新对市场相关主体带来的挑战
  2.1  上市企业面临“市值化”的动态核心要求
   科创板设立的5套上市标准,弱化了利润及财务指标要求,允许尚未盈利企业上市,但上市后的动态市值要求成为重点条件。科创板的发行上市条件虽然宽松、包容,但上市、退市标准都对市值有明确最低要求。若上市企业只看到了科创板公开募股的低门槛,而不注重内在价值提升,不能向投资者交出成长性的满意答卷,上市后很容易被二级市场投资者“用脚投票”而面临退市。
  2.2  承销商、机构投资者面临着估值能力的考验
   科创板IPO既有亏损公司,也有处于非线性成长的公司,这必将对券商打破传统估值框架的能力提出挑战。若仍习惯性简单沿用主板、创业板成熟企业的估值方法,势必会将科创板一级市场股价估值的失真传递到二级市场,造成资源配置扭曲以及二级市场投机盛行,甚至影响到科创板长期生存之本[3]。
   同时,参加询价的机构投资者也面临着估值挑战。若报价时不能客观评判而一味追随参考估值,将助长科创板市场股价扭曲与波动,使自身陷入被动投机炒作的漩涡。
  2.3  证券服务机构面临着执业风险的挑战
   实行注册制的科创板,其股票发行审核过程的透明度远高于核准制。从初审、复核、问询讨论、中心审核到上市委会议,每个环节都留痕并在网上披露,全程公开。严格、透明的审核和监管,给保荐人、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证券服务机构提出了更高的执业要求。
   2019年7月以来,中金公司、中信证券的保荐代表人连续因擅自修改科创板企业招股说明书、审核问询函等注册申请文件,被中国证监会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2019年5月24日,广州第一大会计师事务所广东正中珠江会计师事务所,因ST康美年报审计案涉嫌违法违规且对市场有重大影响,被证监会立案调查,其负责审计的IPO在审项目被暂停,3家科创板公司因此受到牵连。
   上述事件说明,科创板注册制下的“从严治市”,加大了习惯过去A股市场制度及氛围的证券服务中介机构执业风险。不能及时加强自律、提高内控水平,影响科创板正常发行审核及保荐上市公司质量,是监管部门不能容忍的。
  3  资本市场主体顺利对接科创板的措施
  3.1  上市企業应苦练持续创造价值的“内功”
   自科创板开市交易以来,大部分公司股价高开低走,形成下跌趋势。与首日最高价相比,跌幅超过50%的公司也不在少数,有的甚至破发。这一情况说明经历高价炒新后,股价跌幅较深公司的成长价值并未获得二级市场投资者认可,开始价值回归。因此,科创板公司必须以持续为股东创造价值和提升企业内在价值为己任,而不是融资到手就万事大吉。
  3.2  承销商及市场投资者应加强多元化估值方法的研究与应用
   2019年10月8日,中国证券业协会向各证券公司下发《关于进一步明确科创板投资价值研究报告要求的通知》,要求券商投价报告至少提供两种估值模型作参考。为此,券商应加强估值方法体系的研究与应用,改变主板、创业板惯用的市盈率估值单一思维。在深入调研公司产业发展趋势及经营状况的基础上,将PE、PB、PS、PEG、EV/EBITDA、VM等相对估值法,以及DCF、EVA、RIA等绝对估值法,应用于不同生命周期、不同盈利状况、不同成长空间的科创板公司估值中。建立差异化的多元估值方法体系,发挥主承销商在发行定价中的估值引领作用。
  3.3  证券服务机构应加强执业自律
   在核准制下,由于发行上市审核缺乏足够透明度,加之监管理念较为宽松,致使参与保荐的某些证券服务机构在“勤勉尽责”方面存在一定的侥幸心理而不够自律。
   在注册制下,无论是发行人,还是参与保荐的券商、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都面临着更为严格、透明审核机制的拷问。因此,证券服务机构一定要“勤勉尽责”,规范执业自律,消除侥幸心理。具体而言,要加强内部质量控制,杜绝申报文件虚假与不实,严格履行核查验证、专业把关等法定职责,以高度的责任感及过硬的业务水平为科创板健康发展保驾护航。
  参考文献:
  [1]黄登仕,王辉.科创板:一种新的制度供给[J].理论探讨,2019(5):117-122.
  [2]桂浩明.科创板将深刻改变A股生态[N].证券时报,2019-6-15(A03).
  [3]张文越.科创板中介机构勤勉尽责责任研究——基于注意义务之区分[J].浙江金融,2019(10):41-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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