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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僵尸企业”退出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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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当前,我国处在全面深化改革期,企业发展从高速增长逐渐变为深度调整,有些行业出现了投资过度、产能过剩的现象,涌现出一大批“僵尸企业”,导致资源配置的效率大幅下降。“僵尸企业”日益成为我国经济结构调整以及经济增长新动力培育的一个巨大障碍。笔者所在的天津市亦存在上述问题,近年来天津经济增速渐缓、发展质量不高,与国有企业中“僵尸企业”大量涌出有关,如何为天津市推进“僵尸企业”退出提出对策建议是本文研究的重点。
  关键词:“僵尸企业”;问题研究;对策建议
  一、天津市“僵尸企业”退出的现实问题
  一是原始资料缺失、账实不符。大部分“僵尸企业”停产时间久,人员发生很大变化,普遍有原始资料缺失的现象。现有人员不了解企业历史情况,梳理公司资产账目难度大。企业账面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数额难以确认。
  二是资不抵债,破产注销难。多数“僵尸企业”负债累累,财务挂账关系复杂,其自行解决历史遗留债务几乎不能实现。虽然从理论上讲,资不抵债可依法破产,但司法实践中破产案立案难、审理慢等问题也不容忽视,加之债务关系复杂,破产清算需金融机构和债权人达成一致意见,故很难实现。
  三是涉及税费无力承担。不少“僵尸企业”都或多或少地拥有土地、房产,但却难以处置和盘活。有的“僵尸企业”经历过多次兼并重组,按目前政策,处置资产涉及增值税、土地增值税、所得税等数额巨大,企业无法承担。
  四是诉讼问题未解决。按法律规定,企业法人如有诉讼在执行阶段,其注销必须通过破产清算。而破产清算要求企业出资人出具债权债务履约承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那么企业一旦败诉,其财产就会被依法执行,这对企业、员工乃至出资人都会造成较大影响。
  五是社保接续和人员安置难。有些“僵尸企业”职工是事业编制,部分退休金是要进入企业账户后发放给退休职工的,若企业注销,就无法支付。另外,这些企业职工大多年龄偏大,再就业能力较差,为维护稳定,企业采取买断或托管方式安置职工,也需要较大资金支出。
  二、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一是人员力量不足、专业化程度不高。“僵尸企业”遗留人员大多属于“养老”状态,积极的企业文化与工作态度根本无从谈起。 “僵尸企业”的处置,需要专门人员,制定系统、专业的退出方案、资产处置方案、债权债务处置方案、人员安置方案等,专业性和政策性都非常强。但实际状况是此类人员严重不足。
  二是资金保障不足。退出工作启动,就要聘请资产评估机构、审计机构、法律事务所,后期若进入破产清算程序,还要聘请清算事务所,这些都需要资金支持。清退过程中,会出现支付欠薪、人员安置费、交纳历史欠税等资金不足的问题,都严重制约“僵尸企业”退出进度。
  三是配套政策不完善。历史欠税不能及时解决,滞纳金越来越多,导致企业无法承担。2007年实施的《企业破产法》因出台时间较久,很多细节不完善、缺乏有效的实施细则、可操作性模糊。破产管理人选任方式不佳,大部分管理人工作经验不足,其能力与案件难易程度严重不匹配,影响破产案件的进程。
  四是相关方退出动力不足。首先,“僵尸企业”自身动力不足。只要能维持,决不希望马上破产清算。其次,债权人动力不足。“僵尸企业”的主要债权人一般是金融机构,企业破产退出带来的直接后果就是债务无法回收,形成不良贷款。再次,兼并主体并购动力不足。“僵尸企业”普遍资产质量较差,后期对人员的整合重组困难大,兼并方意愿不强。最后,政府动力不足。天津“僵尸企业”多为国有企业,普遍规模大,行业影响力也大,退出将导致不稳定因素增加。
  三、对天津市“僵尸企业”退出的对策建议
  1.完善配套政策
  一是结合天津实际,完善资产处置、债务处置、税务清欠等优惠政策。在资产处置中,对证件不齐、证件名称未及时变更等历史问题,建议实施简易审核手续。无纠纷产权可通过公告和上级单位或股东出具承诺等方式确权;有纠纷产权要推动其协商解决。在债务处置中,建议在符合标准的前提下,制定政策鼓勵金融机构灵活处理,比如将不良资产打包通过市场化运作方式转让等。对于历史欠税,建议税务部门先行摸底调查。特别是地方税种,建议出台“僵尸企业”税收清欠政策,给予优惠政策。
  二是制定更加完善的职工安置政策。要分类制定安置方案,对于民营企业,要监督其依法做好职工补偿。对于国有“僵尸企业”,政府要兜底,做好职工安置方案,细化职工安置途径、资金来源和再就业措施等。可以采取在培训的基础上内部分流、在给予补偿的基础上解除合同、由兼并重组后的新企业安置就业等方式进行。
  三是建立资金保障制度。建议财政部门整合现有补贴政策,尝试设立“僵尸企业处置专项资金”,用于补充企业退出费用。对于市管国有企业,建议政府出台允许“僵尸企业”处置资产获得的资金可以在系统内统筹支配的政策,将一部分安置资金有剩余的“僵尸企业”资金,由上级集团公司统筹使用,支持资金缺口较大的僵尸企业退出工作。同时,还可以通过多渠道多方筹措资金,比如争取中央专项资金、同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安排等,为“僵尸企业”处置提供资金保障。
  2.完善破产制度
  一是健全完善“僵尸企业”破产案件审理的制度体系。建议借鉴国内外的成熟经验,进一步加强立法工作,及时制定《企业破产法》实施细则或相关司法解释,明晰各主体法律义务。进一步完善破产配套制度,做好法律衔接,疏通“僵尸企业”依法退出的通道。另外,可以加大对破产过程中可能出现的恶意逃债、恶意隐瞒及占有财产等行为的惩罚力度,提高违法成本,加强制度保障。
  二是完善破产管理人制度。建议天津高院完善破产管理人制度,制定更适合天津破产工作实际的管理人指定办法,进一步规范破产管理人队伍的管理和考核,逐步探索培育一批适应当前破产审判需要的管理人队伍。对于管理人的指定,既要保证公平公正避免暗箱操作,也要结合管理人平时考核的成绩、擅长案件类型,综合衡量,探索出一条更适应天津的管理人选任方式。   3.激发各方动力
  一是鼓励企业清除障碍主动作为。在兼并重组过程中,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要做好服务工作,制定政策措施,将行业资质、土地房产等顺利移交到兼并后企业,早日产生经济效益,提高兼并方积极性。同时,协助兼并方做好人员安置政策,对于不愿意留下来或者不符合新企业用人标准的人员,要适时分流安置或补偿解除合同。对于留下来的人员,要引导职工自发融入新企业,积极努力工作,加快企业文化融合。
  二是出台政策,鼓励民营经济参与兼并重组。2017年天津出台了《关于营造企业家创业发展良好环境的规定》(简称:津八条),2018年天津市委、市政府出台《关于进一步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从深化改革、强化服务出发,鼓励民营经济的发展。建议在已有政策基础上,进一步制定有关兼并重组的细则,为民营企业兼并国有企业提供政策保障,配合税收优惠政策,切实为企业兼并重组减轻税收负担。
  4.推动转型升级
  一是优化产品结构。着力处置钢铁、轻工、机械加工等行业中出现的“僵尸企业”。可采取制定分级补偿标准的方法,对产能落后的企业予以出清。在当前京津冀协同发展的重大战略机遇下,天津要加大力度推进“互联网+”,鼓励传统行业依托新一代信息技术优势,优化配置研发、生产、营销等环节,实现转型升级。
  二是营造创新氛围。把科技创新置于天津发展全局的突出位置,着力发挥政府调节作用,对重点行业、关键阶段给予统筹协调、政策支持。进一步完善监督机制,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为企业发展营造良好的法律环境,统筹推进企业產业创新,进一步补足核心竞争力。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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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周琎,冼国明,明秀南.僵尸企业的识别与预警——来自中国上市公司的证据[J].财经研究,2018(04)
  [3]金超.论国有僵尸企业破产的税收治理[J].税收经济研究,2018(02)
  [4]刘晓.论“僵尸企业”处置的经济法对策[J].商场现代化.2018(02)
  [5]杨宇焰,雷翔,卢鹏宇.僵尸企业进入破产处置面临的问题、障碍及政策建议——来自企业与银行的经验证据[J].当代经济管理,201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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