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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我国存款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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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存款保险制度实施4年来对我国的经济金融改革带来了重要影响,本文分析了我国存款保险制度的现状、问题并提出对策,以期为下一步改革完善我国存款保险制度提供参考。
  [关键词]存款保险;系统性风险;审慎监管
  [中图分类号]F832.1 [文献标识码]A
  自2015年《存款保险条例》出台以来,学术界对存款保险制度的热议及研究不断,各角度研究成果颇丰。但这些研究结论与观点不完全一致,本文试图研究四年来(2015年5月-2019年6月)在我国经济新常态背景下存款保险制度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并针对痛点问题提出对策。
  1 文献综述
  学术界一般从宏观层面和微观层面展开存款保险制度的研究,宏观层面主要指存款保险制度的实施对我国经济金融运行状况的优劣影响;微观层面主要指存款保险风险定价的影响因素及费率确定。
  总体来说,学术界及政府监管层的代表性观点倾向于支持存款保险制度的实施。王文清阐述了我国存款保险法律制度的不完善,监管水平落后,提出在这两方面应借鉴国外的相关措施,如借鉴韩国的存款保险法律体系及美欧的结构性存款监管方法。周学东细微客观地分析了存款保险制度的最初实践及我国该制度在相关问题的不断摸索中前进,系统说明了我国存款保险制度的市场化纠正功能。李坚强独辟蹊径,从基层央行角度探讨了存款保险制度的必要性并提出一些在工作中可以进一步改进的建议。周岩主要贡献在于分析了我国存款保险制度存在的三位一体风险,即社会群众的保险意识淡化风险、金融机构在利益面前容易忽略风险、政府存款监管措施不到位风险。韩喜昆基于实证发现存款保险制度会随着利率市场化改革进程而降低银行体系的系统性风险,此结论存在争议,但研究角度具有创新性。
  关于存款保险风险费率定价的研究是存款保险制度的核心前沿课题。颜苏认为基于风险的差别费率具有公平、抑制道德风险的功能且基于美国CAMELS风险评级体系构建我国的存款保险风险差别费率体系,虽然正确性有待商榷,但引起了对风险差别费率的关注与研究。孟伟比较了流行的预期损失定价模型、期权定价模型两种存款保险定价模型,经过实证发现前者费率大于后者费率,但是期权定价模型假设条件严重不符合现实,可操作性差,因此以预期损失模型来定量存款保险费率较为理想。李建强先是介绍了国际差别费率制度安排,创新构建了风险系数定价费率模型,说明了具体的操作步骤,简单易行,探讨了监管宽容与银行债务结构两因素对存款保险定价的影响,所运用的期权定价模型虽然推导严谨但该模型基础假设不符合现实,准确性不足。
  本文在前人研究不足的基础上,继续进行存款保险制度的现状与问题的现阶段研究,以期使存款保险制度的探讨能与时俱进。
  2 存款保险制度的发展现状
  2.1 一定程度上有利于降低金融系统风险
  存款保险制度作为国家安全金融网的防线之一,在利率市场化改革进程中、在为建立银行破产制度的前期探索中、在加大金融对外开放中有效降低了90%以上绝大多数居民存款风险,降低了在发生金融危机情况下银行挤兑的风险。但同時因银行机构缴纳存款保费时,客观降低其盈利性,在利润最大化理念下,必然加大力度开展中高风险表内外业务,这无形中又是金融体系风险积聚的隐患,因此最后金融系统风险是上升还是下降,得综合其他因素来判断。但其有利于扩大中小银行存款市场份额,分散存款在大型商业银行的累计集中风险,一定程度上有利于降低系统性风险。
  2.2 我国存款保险制度处于初级阶段
  虽然国际上存款保险制度最早起源于美国1950年颁布的《存款保险法》,距今有69年历史,但我国自2015年颁布《存款保险条例》以来只有4年实践,因此我国存款保险制度处于初级阶段,条例有很多漏洞等待弥补。例如条例核心之处关于差别费率的确定只是说明了一些原则,并没有给出统一的差别风险定量评价标准,因此目前各银行按统一费率标准征收存款保险费,这与银行机构的资产规模、社会性质、风险水平等不相适应,不利于存款保险制度的进一步市场化改革。
  3 存款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
  3.1 未明确规定赔付限额随经济发展水平定期提升
  目前《存款保险制度》规定的赔付上限是2013年人均GDP的近12倍,但到2018年末为止,50万赔付上限为人均GDP的7.7倍,据此可计算知再过5年,50万上限是否还能有效覆盖99.63%的居民,是否还能充分保证居民存款安全值得担忧。
  3.2 存款保险风险差别费率与审慎监管融合度低
  当前我国金融领域的改革颇多,各金融领域均有涉及,但这些改革政策的融合度较低,不利于形成监管合力,融资造成监管机构重复监管,监管效率低下。十九大后,我国监管大原则是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风险的底线,因此对我国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的风险评定十分重视,因此存款保险风险差别费率等级如果能与系统重要性银行的风险划分标准相互融合借鉴,则有利于形成监管合力,提升监管效率。
  3.3 金融信息披露共享监管机制建设不完善
  存款保险风险差别费率的确定需要各个银行大量金融数据的支撑,数据的真实、完整直接涉及存款保险费率的有效性,对金融风险控制的有效性。然而当前我国的金融信息披露机制、共享机制建设还有很大提升空间,仅靠央行与各商业银行的数据传输系统还未达到市场需求与监管要求。
  4 解决对策
  4.1 明确规定存款赔付限额上限提升计划
  本文认为,确定存款保险赔付上限时应根据国内经济金融发展阶段及居民人均GDP、居民金融素养、综合收入水平来确定,以10年为一个周期来确定存款赔付上限,以确保绝大多数覆盖范围,增强人民的安全感,同时有利于扩大受保人群,稳定金融机构流动性波动风险。
  4.2 加大力度融合各项审慎监管政策
  融合各项监管政策标准,确定存款保险风险差别费率时,应按照提高银行数据使用效率的原则、相近监管目标融合风险标准原则来进行,这是形成政策合力的关键,既不可一刀切,也不可一刀不切。
  4.3 建立金融信息披露共享监管数据库
  金融信息披露共享监管数据库的建立,既是提高数据使用效率的关键,也是提高金融风险监管精准度的客观要求。在建立监管数据库时,应设立专门数据传输通道,避免银行核心商业信息的泄露,同时设立信息共享通道,使央行、商业银行、银保监会等及时掌握金融市场发展动态,以便为各自制定相应的监管目标提供数据支持。
  [参考文献]
  [1] 王文清.浅析存款保险的理论研究与国际比较[J].经济研究导刊,2019(13).
  [2] 周学东.我国存款保险制度的实践与思考[J].中国金融, 2018(22).
  [3] 李坚强.基层央行在存款保险制度实施中的作用[J].国际商务财会,2018(11).
  [4] 周岩.存款保险存在的风险分析[J].纳税,2018(35).
  [5] 韩喜昆,马德功.存款保险制度能否防范银行的系统性风险——基于Panel-Logit模型的实证检验[J].贵州财经大学学报,2019(03).
  [6] 颜苏.我国存款保险制度风险差别费率研究[J].上海对外经贸大学学报,2019(01).
  [7] 孟伟.风险厘定费率制度下的中国存款保险定价[J].智库时代,2019(01).
  [8] 李建强,纪晓明.存款保险差别费率定价研究[J].长春金融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8(06).
  [9] 王姣,马国温,姚爽.中国农村居民金融素养现状及提升研究[J].农业经济,201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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