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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教育视域下未成年人低龄化犯罪问题探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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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家庭教育存在的问题是导致未成年人低龄化犯罪不可忽视的因素。溺爱、疏冷、野蛮型的极端化教育态度,“唯成绩论”导致的教育内容失衡,时间、精力不足导致的教育条件缺失,以及教育环境恶劣化,是未成年人低龄化犯罪的重要推手。改进家庭教育,有效预防未成年人低龄化犯罪,应以人为本,尊重孩子,适度关爱,助力成长;应以德为纲,全面加强道德、法律、性启蒙、金钱、幸福、劳动等方面的教育。
  关键词:未成年人;低龄化犯罪;家庭教育
  中图分类号:C913.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CN61-1487-(2019)21-0045-03
  一、未成年人低龄化犯罪的家庭教育因素
  2019年10月,大连市沙河口区未满14周岁的蔡某某杀害同一小区一名十岁女童的事件挑动了社会的神经。因犯罪嫌疑人未满受刑事处罚年龄,将不予追究刑责,只对其收容教养。网友们纷纷呼吁“下调”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完善未成年人低龄化犯罪惩治体系。
  这个案例充分说明,未成年人低龄化犯罪大都集中在10-14周岁,心智幼稚,欠缺判斷是非能力是这个阶段未成年人的主要特点。现代营养结构的升级,早熟趋势的泛化,大多数10-14周岁未成年人也正处在身体变化的敏感阶段。他们对于自己新的身份认定及对于学校、父母和同学关系的处理有着全新的思考。如果对其一味刑罚只会中断最基本的教育,从长远角度看更易造成逆反社会心理,不能从根本上改变人性。根据21世纪教育研究院发布的教育蓝皮书显示,家庭一些不良教育方式是诱发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主要因素。避免未成年人走上犯罪道路,清除低龄化犯罪的根源就在于家庭教育的有效实施。
  家庭是在一定的婚姻、血缘关系基础上组成的社会小细胞,是每一个人成长的“第一所学校”。未成年人的行为习惯、心理发展、品格塑造等个人素质方面的培养离不开家庭教育。家庭教育是家长对子女以言传身教、沟通等方式,有意或无意施以一定教育影响并互相作用的社会行为活动。相比较学校教育与社会教育而言,家庭教育是最基础的教育类型。美国犯罪学家格卢克及夫人提出的包括母亲监督、父亲管教、家庭团结等在内的未成年人犯罪五项预测指标都恰巧与家庭教育因素息息相关。家庭教育也曾经是中国文化的优秀传统,衍生出了孝文化、君子文化等思想瑰宝。当代中国正处于社会转型与深刻变革时期,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发展还不健全,面对中西方思想的碰撞与摩擦,未成年人的价值观却正在发生前所未有的巨变,家庭教育的支柱也在崩塌。忽略、轻视低龄未成年人的家庭教育,是治理我国未成年人低龄化犯罪现象产生的最大“绊脚石”。
  二、家庭教育在未成年人低龄化犯罪中的主要表现
  (一)教育态度极端化
  一是溺爱型。当代绝大多数10-14周岁低龄未成年人是顶着独生子女光环出生的。在“四二一”结构缺陷的家庭中,过多甚至变相的溺爱成为给予他们成长的必备“营养剂”。有求必应的背后产生的是“唯我独尊”与“为所欲为”的极端思想。有的未成年人一旦接触到社会,便会很容易遭到以身试法、挥霍自己的“骄傲放纵”。在自己有限的交往范围内以自私任性的态度践踏社会道德与法律。而这种种“出格”行为,却很容易得到溺爱型家长的原谅。从校园欺凌频发现象中可以看到,很多家长面对孩子不端行为的萌芽选择了无底线的无视或轻视,而这正是将未成年人推向真正犯罪的罪魁祸首。
  二是疏冷型。这种类型的教育态度主要表现在拥有不健全结构的家庭中:父母一方或双方死亡、父母亲双方关系不和、离异。在这样特殊的家庭里,父母一般都不能或不愿履行作为法定监护人的义务。未成年人在这样的家庭中往往遭受更多的疏离与冷漠,因此会产生更多的恐惧、丧失安全感、抑郁、自卑、暴躁易怒等负面情绪。心理不健全的偏低龄未成年人更容易深受影响,在一定条件下会发展为犯罪行为。
  三是野蛮型。美国儿童心理学家鲁道夫·德雷克斯认为,无论什么时候,当家长命令或强迫自己孩子做事情的时候,就会导致权力之争。很多家长特别是本身文化水平较低者容易忽视孩子独立个体的身份和身心发展的规律,将子女视为可强制改造的对象,从而使家庭变成权力之争的不平等战场。他们奉行“棍棒教育”之类的野蛮方式,在孩子某一方面不尽如他意之时,不是沟通理解,而是采用极端暴力方式解决问题,经常出现不分青红皂白对孩子辱骂、殴打、关禁闭,甚至赶出家门的行为。衍生出的怒气必然会造成亲子感情破裂,最终形成家庭内对立争斗局面。低龄未成年人在心理上不再相信父母,在10-14周岁关键发育时期性格会逐渐显出粗暴和攻击性的一面。一旦接触社会后,也易在教唆犯的引诱威胁下,堕落成罪犯。
  (二)教育内容失衡化
  在社会竞争日益激烈化的今天,应试教育始终“锐气”不减。很多家长随波逐流,秉持“唯成绩论”的功利心态:只将学习成绩视为评判孩子优劣的唯一标准,而疏忽亲子情感关系的建立和性启蒙、道德法律知识等方面的教育。这样成长起来的未成年人自然具有挑战社会伦理道德的逆反心态,也表现出虚荣心强、急躁、逃避等不良心理。近些年来,我国校外培训产业持续风靡,受到无数家长的争相追逐。从幼儿早期启蒙教育开始,到中小学晚托作业辅导班,在狂热的教育投资里,有的家长渐渐迷失自己的初衷。互相攀比与盲目信任,忘却家庭教育本位主体这个最基础的教育环节,把所有对子女的希望寄托到校内外提高成绩的教育机构中,孩子自然成为了“第一受害者”。
  (三)教育条件缺失化
  当前未成年人低龄化犯罪中有部分来自于家庭教育的缺乏。
  一是时间缺乏。随着工业化、城镇化的发展,一些经济较落后地区父母为了生计不得不外出务工,他们中大多数会选择将孩子留在老家,形成大批只有老一辈人在生活上给予基础照顾的“留守儿童”。也有少数父母会将孩子带在身边务工,即便这样,作为农民工子女留在城镇就读的孩子也时常得不到忙碌父母的教育。他们可能会遭受更多的心理压力,出现自卑、厌学、辍学、校园暴力等问题。   二是精力缺乏。这是多数本有时间和能力教育孩子的家长,把精力过多地放在了自己事业上,对子女教育则有心无力、不管不问,甚至一味以物质满足代替孩子的其他需求而造成精力缺乏现象。其中有通过选用教育机构试图弥补自身精力缺乏的家长。过早就被送入课外学习班的低龄未成年人,从小缺乏一定美好的亲子时光,成长中通常会伴有不乖戾、崇拜金钱、情感淡薄等思想的萌芽。父母对子女动态思想、行为也无从了解和掌握,思想隔阂加深。
  (四)教育环境恶劣化
  家庭教育环境有软、硬环境之分。每个人从呱呱坠地开始就接触到不同的家庭环境,其影响能伴随终生。
  一是家庭教育软环境恶化。家庭教育软环境指笼罩着家庭场合的教育气氛或氛围,它诉诸于人的内在情绪和感受,对受教育者起着潜移默化的作用,是家庭生活中人与人之间相互联系时所形成的一种气氛。①
  家庭教育软环境对孩子影响最直接,也是家庭教育中实施潜移默化法的主体。作为未成年人的抚养、监护者,父母不仅是生活中的陪伴者,更是子女教育的榜样。马克思认为:“为了孩子,我们的举动必须非常温和而慎重。”现实生活中,自身文化水平较低的家长很少会贯彻这个教育理念,他们会忽视孩子的模仿本能性,始终“我行我素”地在孩子面前展现不文明举止甚至违法犯罪等行为。
  在一般家庭形象建构中,父亲是给家庭其他成员带来安全感,帮助子女从小形成守法敏感性的权威代表。言语粗野、品行不端的父亲,会给处在成长朦胧期的子女带来消极影响。在父亲酗酒、性生活不检点、赌博等恶习的笼罩下,低龄未成年人更易丧失安全感,缺乏对生活的自信心。
  母亲在家庭中一般是贤良温婉的代表,是未成年人子女健全美好人格养成的基础人物。如果一个家庭中母亲奸诈、粗暴、轻浮,那么孩子也会失去健康的教育环境,难以培育正常的人格,走向犯罪深渊的可能较大。
  二是家庭教育硬环境恶化。家庭教育硬环境,是指特定的物质条件所提供的使人得以发展的基础环境。其中包括家庭的支出、收入等经济情况。物质本身没有过错,但过好或过坏的物质条件更容易滋生错误的金钱观、物质观的萌芽。
  极端贫困家庭:其家庭成员文化程度普遍较低,家长一般无时间和无能力教育子女。由于父母较少关注自己的成长状况,他们中从小开始辍学的不在少数。随着自身社会实践的积累增多,贫富差距的心理落差越易突出。初入社会的低龄未成年人无法自食其力养活自己,在“穷途末路”中,会出现不少偷盗、抢劫等金钱型犯罪行为。
  极端富裕家庭:一部分家庭条件优越的低龄未成年人从小就养尊处优,不会为生计发愁。在这个寻求“个性解放”的青春期前期,更多人会选择刺激来满足不安分的欲望。这类孩子心态狂野,生活中无视法律,甚至公然与法律对抗。
  三、家庭教育视角下未成年人犯罪的预防措施
  (一)以人为本,适度施爱
  减少未成年人特别是低龄未成年人犯罪的发生,家庭教育是最基本最有效的防治手段。因为家庭教育相比较学校教育、社会教育而言,有着得天独厚的优势:天然的亲和力与易接受力,而这两方面形成的来源就是父母给予的合理有度的爱。我们应该立足家庭教育适度施愛的角度,科学辩证地看待家庭中作为受教育主体的孩子以及他们成长的每个周期矛盾。以人为本,加强双方尊重理解与沟通,促进孩子的全面健康成长。
  首先,以人为本,尊重孩子。每个个体的成长都有着普遍规律与特殊矛盾的存在。家长要了解孩子成长的复杂性和特殊性。随着物质生活水平的提高,当代儿童的生理发育现象普遍提前。一般男性急速成长期为10.5-14.5周岁,在14.5-15.5周岁左右达到巅峰,之后逐步减缓。10-13周岁左右女性月经初潮期就已到来,第二性特征随之开始发育、显现。10-14周岁的男女生都正处于青春期变化前端时期,从身体、外貌、行为方式、自我意识、交往与人生观、价值观、世界观等方面都逐渐脱离了儿童时代的特征,而逐渐成人。在此过程中,发育期心理是最敏感和特殊的,冲动性与克制性、独立性与幼稚性、压抑性与渴求性并存。家长在此阶段需要更多地理解和尊重孩子,做子女的朋友,用耐心与热心解开青春前期的迷茫与无措,减少冲动型犯罪的可能。
  其次,适度施爱,助力成长。父母是给予子女个体生命的主体,也是从他们生命诞生开始眼中的全部世界。从子女呱呱落地,父母就应当尽可能地给他们提供温暖祥和的家庭氛围以使他们健康成长,这是每个人受教育过程中必不可少的高质量软环境的要求,而适度施爱是氛围产生的保障基础,溺爱或者不爱,都会产生无可想象的负面效果。施加理性的爱,克服简单粗暴的管理方式,全面提高孩子的安全感;运用实际行动达成共识:用民主、宽容取代专制、独断,多交流沟通,倾听心绪;努力提升家长自身思想道德与文化素质,尽可能在子女面前多表现文明谈吐、进取精神和高尚情操的一面,以间接提高孩子的上进心、自信心。孩子被世界温柔以待的同时,更会温柔地认识世界、改造世界,远离犯罪深渊。
  (二)以德为纲,全面施育
  在家庭教育内容的选择上,要科学全面。家长不能仅仅着眼于学习成绩的提高或者自身事业的发展,而忽视孩子的家庭道德、爱情观、金钱观等方面的教育。
  第一,道德教育是一个人的立身之本和做人之基。个人道德是个体在善恶、荣辱、义务等方面的抉择,对自身发展具有规范作用。家长要以身作则、率先垂范,引导子女在道德方面取得长足的进步。家长要努力提高自身素质,做子女行为的表率。家长要以耳濡目染的方式在生活中传授中华优秀传统文化、革命文化、先进文化和时代精神,要内化于心、外化于行,让孩子能真正从民族大义、个人仁义出发,做一个恪守道德规范的新时代少年。
  第二,需要加强性启蒙方面的教育,帮助尚在发育前期的子女树立正确的恋爱观。进入青春期之后,青少年的心理和生理都发生着很大的变化。“异性思慕”期的到来,让情窦初开的男女之间走进了人生的一个重要阶段。如何处理好成长中“爱的困惑”,是每个青少年,特别是10-14岁尚在发育初期心智不成熟的低龄未成年人的青春之问。家长在此期间,要扮演好心理辅导老师与人生引路人的重要角色,让孩子明白朦胧的爱情是自然与美好的,但也是不切实际的。要教导孩子将青春的主要精力多放在加强自我学习与锻炼中,引导孩子多关注健康的影视节目、书刊和网络信息,创造积极、健康、向上的成长环境。个体心智的成熟、正确爱情观的树立,会有利于减少少年强奸案等恶性案件的发生。
  第三,需加强对金钱、幸福、劳动等方面的教育,尤其是物质条件过好或过坏的家庭。艰苦朴素一直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即使是经济发展快速、生活水平空前提高的当代,我们依然要传承家庭中艰苦朴素思想的教育。幸福生活是奋斗出来的,只有热爱劳动、勤劳朴素、不贪慕虚荣才能养成自制的美好品德。家长要从小帮助孩子树立正确的金钱观、幸福观,摒弃金钱万能论、劳动无用论。只有这样,才能有效地控制未成年人特别是低龄者金钱型犯罪的发生。
  第四,加强法律知识在日常生活中的灌输。家长要以法为基,多参加社区、学校法律专题教育活动,提高自身法律修养,并引导子女与自己一起学习法律常识,经常性开展对子女有针对性、典型性的违法犯罪事实讲述活动。全力打造知法、懂法、用法的法律型学习家庭,让司法的权威在孩子心中建起抵御一切外在不良诱因的坚固堡垒。
  注 释:
  ①肖宇.大学生家庭环境、人际交往效能感与应对能力的相关研究[D].内蒙古师范大学,2013
  参考文献:
  [1]秦剑军.引发青少年犯罪的四种家庭因素[J].社科纵横,2007(5).
  [2]端学锋.家庭与青少年犯罪[N].平凉日报,2005-06-22.
  [3]李灵云.家庭教育方式与青少年犯罪研究进展[J].法制博览,2018(6).
  [4]黄立,朱永平,王水明.未成年人犯罪专题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4.
  作者简介:朱倩(1989—),女,汉族,江苏海安人,单位为新疆喀什大学,研究方向为思想政治教育。
  (责任编辑:冯小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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