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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教育产教融合校企合作成效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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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职业教育中产教融合校企合作作为人才培养的根本路径已成为各界共识,但在操作层面还存在法律制度不健全、政策执行力度不够及社会评价不高等问题。文中分析并提出了提高职业教育产教融合校企合作成效的举措:提高产教融合校企合作相关法律制度的有效性,创新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工作治理模式,建立产教融合校企合作主体要素协同联动机制,营造产教融合校企合作文化生态。只有系统推进,精准施策,才能使产教融合校企合作成为提升高等职业教育人才培养质量的有效抓手。
  【关键词】职业教育;产教融合;校企合作;成效
  【中图分类号】G718.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1-8794(2020)01-0064-07
  【作者简介】赵永胜(1976—),男,山西昔阳人,硕士,副教授,研究方向为高等职业教育和市场营销。
  我国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经历了四个阶段,分别是:近代实业兴国的“工学并举”、建国至改革开放前的“半工半读”、国家示范院校建设中将“工学结合”确定为国家职业教育发展重要路径与制度安排及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深化产教融合、校企合作”校企合作成为职业院校人才培养的重要形式。与企业进行合作的专业占高职院校全部专业的一半以上的院校有886所,企业兼职教师专业课时占全部专业课时20%以上的院校有563所。[1]有关各方在普遍认为校企合作是高职教育的根本路径的同时,也越来越意识到职业教育真正的难点恰是校企合作。从政府层面,虽然出台了大量法律制度,开展了大规模的试点,力图引导校企合作的开展,但形不成有效机制,效果也不尽理想;从企业层面,由于成本没有得到必要的补偿及责任划分缺失,企业主动参与校企合作的积极性始终达不到制度设计者预期的目标;从高职院校层面,由于人才培养质量达不到企业“零距离无缝对接”的要求、科研技术及项目开发与企业需求“两张皮”、社会服务能力做不到“适销对路”等问题,也导致与企业对接较为困难。目前校企合作一直处于实习实训、员工培训、兼职师资聘任、人力供给等初级合作层次上,与产品开发、科研创新、服务提升、质量改进等中级合作层次及校企之间建立良性互动循环机制,实现产教资源优化组合,促进双方全面深度融合的高级合作层次的要求相去甚远。因此,我们不能仅停留在高职教育校企合作重要性和必要性的研究上,而是要将两个完全不同的社会组织类型融为一体,把高职教育校企合作的有效性作为重要问题来研究。
  一、职业教育产教融合校企合作有效性不高的表现(一)产教融合校企合作缺乏有效的法律制度保障
   以完备的法律制度体系为保障是发达国家开展职业教育产教融合校企合作的典型经验。德国颁布法律明确了企业与学校两个主体地位、详细规定了各方的责权利关系、准确界定了企业参与职业教育产教融合校企合作时的主导性适用法律;[2]美国出台的职业教育产教融合法律制度旨在制定详尽可行的具体方案、提供充裕的经费支撑并与时俱进地予以及时修正完善;日本职业教育产教融合校企合作法律制度注重企业内部培训与内容的具体化。[3]其共性凸显了职业教育产教融合校企合作法律制度体系的强制性、强化职业教育产教融合校企合作的企业主体性、强调职业教育产教融合校企合作立法的动态适时性、重视职业教育产教融合校企合作立法的创新性。[4]1996年,我国《职业教育法》颁布,虽然填补了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的法律空白,但是由于未出台与之相适应的实施细则,使得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缺乏有效的法律制度保障。
  1.法律体系不够完善
   《职业教育法》的宏观性、抽象性、笼统性等特征使其缺乏可操作性与可实施性;没有出台关于职业教育产教融合校企合作的教育行政法规;缺乏创制性的关于职业教育产教融合校企合作的地方立法,政府与部门都没有关于职业教育产教融合校企合作的专门规章。而且存在着柔性条款居多、各方职责内容笼统、操作性不强、优惠条款没有量化、惩处条规少而模糊、救济条款缺失等不足。[5]
  2.责任分担机制不健全
   在校企合作中政府、行业、企业、职业学校、教师、学生等的各主体的责任划分不够明确,衔接难以通畅。首先,教育部门孤立前行的局面并未改观。职业教育产教融合校企合作涉及教育、发改委、工信、财政、人社、国资委、税务等多个部门,国家建立了由国务院领导同志牵头负责的国务院职业教育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教育部为牵头单位,主要职能是贯彻党和国家职业教育工作的重大决策部署;统筹全国职业教育工作,研究职业教育重大问题;研究审议拟出台的职业教育法规政策,部署职业教育改革创新重大事项,督促检查职业教育政策措施的落实情况,[6]以形成开展职业教育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工作合力。但从中可以看出仍未走出由分管教育工作的领导负责、教育部门牵头职业教育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工作的固有套路。其次,各利益主体尚未形成合作共同体。产教融合校企合作之所以存在表面化和短期性,究其根源就在于各利益主体的利益关切没有得到有效保障。一是亟待厘清的困境仍然存在。如理论层面上的内在机理仍未被破解,操作层面上缺乏科学理论与有效指导,没有设计出相关机制与体制;缺乏相应的激励机制,校企及产教“融合”的内驱力不足;学校与产业界的角色及定位没有发生根本性转变,在固有思维框架与利益驱动下内,实现深度融合的困难巨大;各参与主体对各自定位、责任、奖惩、举措等均不够清晰。[7]二是各利益主体的利益诉求存在冲突。(1)政府利益诉求。政府推动产教融合校企合作的动因是没有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就没有职业教育现代化,而没有职业教育现代化就没有教育现代化。但如上所述,第一,政府法律、法规的缺失却导致其诉求难以实现;第二,政府用于产教融合校企合作的财政拨付及奖励拨款制度仍有待健全;第三,政府对产教融合校企合作的税收与信贷优惠难以兑现;第四,政府对是否参与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及其效果如何的拨款标准别无二致,而高职院校经费有限,无法建立与先进企业相同的实训设施等,[8]所以,导致各方在产教融合校企合作的开展上都心有余而力不足。(2)行业利益诉求。行业作为中介组织的利益诉求是预测行业人才需求,论证与制订行业人才质量标准,将行业人才需求数量及质量标准与职业院校人才培养数量及质量标准相对接,评价行业人才培养标准,协调和指导產教融合校企合作。[9]但是由于既没有从法律赋予行业相应的权力和地位,也缺少必需的政策支持,导致行业对职业院校和企业都不具有约束力,使其很难发挥预设作用。(3)企业利益诉求。企业作为经济组织, 创造财富、追求利润是其职能及天性。实现的途径之一便是获得量足质优的人才, 而人才特别是技能型人才来源于职业教育。决定了企业参与校企合作只是其追求利益最大化的手段,前提是只有获得利益至少是投资能够等额得到回报,才有可能参与产教融合校企合作。但实践中无法获得回报,具体表现在:一些产教融合校企合作政策存在失效危机;缺乏企业成本分担与补偿机制;职业资格准入政策运行机制不通畅;[10]企业认为高职院校的服务质量有限。企业希望高职院校能提供自己需要的高技能人才、扩大企业知名度、解决企业技术难题等,但由于职业院校培养的技术技能人才与经济社会发展需求不适应,导致在产教融合校企合作中企业的积极性远低于职业院校的积极性。 (4)高职院校利益诉求。高职院校参与产教融合校企合作是因为其高质量的人才培养目标单纯依靠教育行政部门和自身力量无法完全的实现,更遑论科学研究与社会服务功能的全面发挥。因此,高职院校在产教融合校企合作中的首选任务就是合作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具体利益诉求表现为:希望政府提供人才培养需求数量与需求质量标准、提供政策法律制度保障、加大财政投资力度、运行税收及信贷杠杆、加强舆论宣传引导等,以营造有利于产教融合校企合作的社会氛围。希望借助行业企业的力量,进行专业设置、设备改造及更新,建设“厂中校”“校中厂”,共同确定人才培养目标和人才质量标准, 解决实践教学场所及学生实习条件,提供行业企业兼职教师等。但如上所述,如果在产教融合校企合作中, 高职院校不能给企业提供质优量足的技术技能型人才, 那么,企业也就失去了参与产教融合校企合作的前提。因此, 高职院校总是希望政府、行业、企业履行职业教育产教融合校企合作的责任和义务, 却未反思能为行业企业提供什么样的人才、管理与技术支持,能否满足企业在产教融合校企合作中的合理需要。   3.缺乏有效监督评估机制
   目前, 职业教育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工作的监督评估从理论上来说四个层面,分别是:各级政府的监督评估,由于中央政府未出台这方面的法律文件,地方政府缺乏相关法律依据,所以难以采取具体措施;行业组织的监督评估,由于行业组织的权威性不足,导致其无论是参与、指导,还是监督评估,都力行不及;合作主体的监督评估,即参与各方的自我评价,属于主观而非数据化的客观监督评估,显然其公允性与科学性不足于令人信服;社会舆论的监督评估,[11]尽管社会舆论对职业教育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具有方向性引领作用,但在重知轻技、重普高轻高职及现实中对高职生户籍、公务员等方面的政策限制,使得社会各界积极监督职业教育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工作质量的难度非常大。
  4.合作制度不够精细
   教育部等六部门联合下发的《职业学校校企合作促进办法》虽然明确了校企合作的形式、促进措施、监督检查等,但仅是宏观上的强调,并无具体的配套法规。一是“应当”“鼓励”有余而“必须性”“权威性”不足。意味着制度的有效性执行仍取决于各方的“自我选择”。二是原则性有余操作性不足。如尽管提出要对深度参与校企合作且有较大影响力的企业予以表彰和政策支持,但如何依据什么进行表彰却不得而知;依法将“企业因接收学生实习所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支出,以及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但并未指明依据何法;“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校企合作成效显著的企业,可以按规定给予相应的优惠政策”,但何为“成效显著”、由谁评定、如何评定、[12]给予优惠的依据等均未明确;要求采取措施促进校企之间人才的合理流动、有效配置,但究竟是何种措施也未明确。上述《办法》中的落地举措大部分均缺乏精细精准的依据。
  (二)职业教育产教融合校企合作政策执行力度不够
   高职教育产教融合校企合作政策制定之后就要看其能否将期望目标变为现实目标,是将政策文本的价值观念付诸理性实践的动态过程,检验的唯一标准就是政策执行结果是否达到了预期目标。但现实却是在内外因素的综合影响下,导致职业教育产教融合校企合作政策的原设计功能降低乃至缺失,在执行过程中没有达到预期目标。[13—14]具体表现:一是象征式执行。即在高职教育产教融合校企合作政策执行过程中以表面文章、宣传报道为主, 却缺乏具体有效的实际行动。如就业准入制度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就一直流于表面形式。二是附加式执行。即执行部门与人员增加某些非文本条目后方才执行职业教育产教融合校企合作政策。如凭借人际关系开展合作,工作要求相同但学生与企业员工待遇相差甚远,事先告知学生事故责任自负,不承担人才培养任务,打着“工学结合、校企合作、顶岗实习”的幌子,安排学生从事与专业毫不相干的流水线生产工作,[15]有的企业支付给学生较少的劳动报酬、却让学生加班加点地付出大量的劳动,涉嫌非法廉价出卖学生劳动力[16]等。三是歪曲式执行。 即挂羊头卖狗肉偷梁换柱式的“执行”,违背了政策制定初衷。 如“双师型”教师要求教师要有企业经历,但实际上在招聘时却越来越偏重于博士等高学历人才, 造成“雙师型”教师队伍建设成为了提升高职院校教师学历水平的政策。 四是机械式执行。[17]即不是执行政策精神而是断章取义、生搬硬套地执行政策。 如校企联合“订单式”培养政策在实际执行中变成了 “劳动力供应中介”, 学生实习变成了解决企业“用工荒”的一种措施。[18]无疑对职业教育产教融合校企合作政策的权威性、实践性、信誉度造成了极大的伤害。
  (三)职业教育产教融合校企合作有效性的社会评价有待提高
   尽管搭建了合作平台,丰富了合作运行机制和模式,建设了有效的合作载体,但是也存在着校企合作契合点错位,单一合作、低效合作、短期合作、运行模式、管理机制不健全等问题。从毕业生对高职院校产教融合满意度来看,综合评价值为3.831,处于基本满意程度,其组成的三个一级指标:教师队伍、实训设施、合作企业的分值分别是3.81、3.933、3.776,[19]说明毕业生对高职院校产教融合选择的企业的满意度最低。60.95%的人认为职业教育产教融合校企合作体制机制改革政策没有得到很好落实,46.86%的人认为对该项政策的执行督导不力, 超过半数的人认为投入力度一般;31个省份对现代职业教育体系政策落实不到位,如,生均财政拨款水平与12 000元的要求还有很大差距,80%左右的地区没有落实财政专项补贴学生企业实习、兼职教师课酬等政策,仅有30%的地区落实了“生均企业实习责任险补贴”;[20]只有10%的受访者认为对人才培养质量政策有深入了解和理解,47%的受访者认为应该适当调整现有政策,63%的受访者认为应该注重这方面的立法。公众对相关政策执行监督的力度评价不高,近四成受访者认为政策执行监督的力度一般或不力。30%的人认为推进产教深度融合政策的力度一般,21%的人认为督导不力,62%的人认为应注重立法,56%的人认为应加强政策宣传;只有33%的人认为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的政策督导到位。教师企业实践时间低于相关政策要求、兼职教师占专任教师的比例与相关要求也存在较大差距;在提高发展保障水平政策的成效上存在着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投入与职业教育发展需求还有较大差距、各地生均拨款差异十分显著等问题。[21]
   总之,在职业教育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发展的初级阶段,普遍存在着企业内驱力不强、专业建设不可持续、产教融合流于形式[22]等问题。
  二、增强职业教育产教融合校企合作有效性的措施(一)提高职业教育产教融合校企合作法律制度的有效性
  1.提高职业教育产教融合校企合作法律的有效性
   我国应积极借鉴发达国家产教融合校企合作法律的强制性,强化职业教育产教融合校企合作的企业主体性、强调职业教育产教融合校企合作立法的动态适时性、重视职业教育产教融合教育校企合作立法的创新性等经验。正视国家职业教育产教融合校企合作法律过于宏观性、原则性, 停留于一般性倡导,存在实质性、操作性、奖惩性、强制性等不足;《教育法》《职业教育法》《教师法》关于职业教育产教融合校企合作的法律规定与《企业法》《税收法》等相关法律配套衔接不够;《劳动法》《高等教育法》《就业促进法》等法律对职业教育产教融合校企合作作出的规定缺乏系统性、完整性、全面性、体系性;《教育法》《教师法》《职业教育法》对开展职业教育产教融合校企合作的规定不尽合理等。以上问题阻碍了职业教育产教融合校企合作的有效性开展。因此,要精准完善我国职业教育产教融合校企合作法律保障体系, 为提高我国职业教育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工作质量的有效性提供刚性法律依据。    (1)法律内容要完整。依法突出职业教育的类型与重要位置,明确政府、行业、企业、职业院校的权力、责任和义务,建立农村中等职业教育免费制度,完善职业教育体系,明确投入责任和标准及力度, 明确企业承担发展职业教育的责任,建立就业准入制度,增加法律责任条款,理顺管理体制,[23—24]全面保障职业教育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实践主体的法律尊严。
   (2)立法风格要实用。制订的职业教育产教融合校企合作法律要“务实”“详尽”“刚性”“量化”“兜底”,全力避免使用“可以”“应当”“鼓励”等倡导性表述词语。
   (3)框架设计要合理。职业教育产教融合校企合作法律总体框架应包括:第一部分总则由“立法目的”“适用范围”“工作方针”等组成;第二部分主体由“管理主体”“合作主体”“协作主体” “实习学生”“教师”等组成;第三部分工作机制由“职教集团”“校企合作管理平台”等组成;第四部分运行机制由“合作内容”“合作形式”“实习制度”“教师挂职”“企业教师” 等组成;第五部分保障机制由“专项投入”“优惠政策” “准入机制”等组成;第六部分监督与评价由“监督机构”“考核与评价”“表彰奖励”等组成;第七部分法律责任由各主体的违法行为及其法律处罚后果组成;第八部分法律救济与维权;第九部分为附则。[25]
   (4)主体行为要规范。要厘清各实践主体在职业教育产教融合校企合作中的法律关系。一是明确政府与行业、企业、职业院校之间的法律关系;二是明确行业与企业、职业院校之间的法律关系;三是明确企业与职业院校之间的法律关系;四是明确学生与企业间的法律关系;五是要明确学生与学校之间的法律关系等。
   (5)相关法律要衔接。要从细节上捋清职业教育产教融合校企合作涉及的相关法律以及它们之间存在的逻辑关系,并积极推动出台實施细则,对各主体单位的法律规范尽量进行量化描述, 以突出相关法律应有的强制性、适用性、逻辑性和可行性等特征,不断增强职业教育产教融合校企合作法律实施的清晰性、严谨性。
  2.提高职业教育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制度的有效性
   《国务院关于印发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指出:“健全国家职业教育制度框架。”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中国教育现代化2035》指出:“大力推进教育理念、体系、制度、内容、方法、治理现代化”“健全职业教育人才培养质量标准”“构建教育质量评估监测机制,建立更加科学公正的考试评价制度,建立全过程、全方位人才培养质量反馈监控体系”。[26]中办、国办印发《加快推进教育现代化实施方案(2018—2022年)》指出:“深化职业教育产教融合”“健全产教融合的办学体制机制”“建立健全职业教育制度标准”[27]等等,都要求加强职业教育制度标准建设工作。首先,职业教育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制度构成要完整。从利益相关者的利益诉求上分析, 要建立“谁提供及提供什么样的职业教育产教融合校企合作教育、技术、服务及内容”方面的投资制度,“谁投入职业教育产教融合校企合作资源”方面的供应制度,“谁是职业教育产教融合校企合作评价的主体及如何评价”方面的评价制度,“谁使用、如何使用”方面的应用制度,“利益相关者的合作及其方式”方面的社会合作制度。[28]其次,职业教育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制度层次要合理。在校企合作的实际运作中,可以建立四层责任制度保障体系,即第一层由职业院校企领导共同组成的决策机构、第二层由学校专业负责人和企业相关人员组成的校企合作执行机构、第三层由企业和行业专家为主体的专业合作指导委员会、第四层是第三方监督。最后,职业教育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制度标准要科学。在“技术标准”上,要明确“投入”标准、“过程”标准、“效益”标准、“效率”标准;在“政治标准”上,要明确公平标准、回应性标准;“人”的标准上,要明确无论是从“人”是职业教育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制度的逻辑起点, 还是从过程以及结果来看,“人的全面、个性化和可持续发展” 无疑都是职业教育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制度最终目标和应然状态。[29]
  (二)创新职业教育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工作治理模式
   职业教育产教融合校企合作联动工作机制是推进各利益相关方的共同参与和广泛合作的前提条件。只有共建共享利益平台, 才能解决职业教育产教融合校企合作过程中长期存在企业积极性不足,“两张皮”现象突出,合作层次较低等问题。
  1.创新职业教育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工作平台
   (1)构建校企利益共同体。共同体由政府、行业、企业、职业院校等组成,是目标相同的互为依存、共担责任、共享利益、共同出资(资金、技术、人员、设施、厂房、场所等) 建设的“第三方实体”。如职业教育集团就是一种有效的校企利益共同体, 参与各方通过把一部分技术、人员、设施、厂房、场所等投入集团, 建成一个具有法人地位、利益捆绑的共享实体。该集团就是一个为成员提供合作信息、开展合作项目、供给优质资源、进行人才培养、科学技术研发、招生就业对接的综合信息平台。
   (2)构建产教合作联盟。政府在职业教育产教融合校企合作中扮演着制度制定者、规划统筹者、项目资助者、发展指导者、政策激励者、实践推动者的角色。在制度设计上,要使职业院校真正成为人才培养、技术创新的重要基地,使企业成为职业教育产教融合校企合作的主体,主动与职业院校进行深度融合。为此,政府必须出台职业教育产教融合校企合作的系列规章制度,定期发布各类产业技术发展指南,运用财政资助方式推动基于项目的主动融合,最终形成职业教育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共同创新联盟。在操作层面上,发挥统筹与协调职能,构建多方协同育人组织载体,实现职教界与产业界协同育人的融合。产业肩负社会责任及自身的发展路径,明确与职业院校之间的互动关系,通过共建校企培训中心、携手合作共同研发等途径,不断提升自身应对产业变革的能力。职业院校必须明确职业教育产教融合校企合作的不仅是简单的相加与叠加,而是一种集成创新、系统创新、整体创新,从而实现人才培养方式、科研成果转化的根本性变革,从而推动高职教育高质量发展。   2.创新职业教育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工作机构
   职业教育产教融合校企合作涉及了多个部门, 为便于有效运作,各国均成立了相应管理机构,如德国由产业合作委员会、美国由合作教育协会、加拿大由合作教育部、韩国由产学合作科,具体负责职业教育产教融合校企合作的管理和服务。职业教育产教融合校企合作作为我国的一项长期战略,应由政府成立专门机构,负责营造良好职业教育产教融合校企合作政治氛围并制定利好政策,统筹推进各项工作,协调相关决策、咨询、管理和服务。[30]
  (三)建立职业教育产教融合校企合作主体要素协同联动机制
   只有建立政行企校协同联动机制,才能统筹教育和产业融合发展格局, 才能强化企业的重要主体作用, 才能推进产教融合人才培养模式改革。
  1.建立互利共赢的需求动力机制
   互利共赢的需求动力机制包括外部需求动力机制与内部需求动力机制两个组成部分。前者由法律规定、政策制度、公众认同、舆论氛围、市场需求等组成,后者由政府、行业、企业、职业院校等与职业教育产教融合校企合作联系最为紧密、最为直接的利益相关者的共同需求而产生。二者之间的关系是外部需求动力对内部需求动力产生引领作用, 内部需求动力又反作用于外部需求动力。在具体措施上, 政府要充分发挥政策制定引领、资源调配职能发挥、宏观统筹规划的特殊功能, 引导各相关主体积极参与到职业教育产教融合校企合作机制的构建上, 并保障高效、有序、优质的运行。行业企业基于自身对人才需求的动力机制, 主动承担职业教育产教融合校企合作的主体责任, 培养行业企业需要的技术技能型人才。职业院校则要利用技术资源、科研资源、智力资源等为企业解决生产、工艺、经营、管理、销售等问题,[31]提高企业提升市场竞争力。
  2.建立经费投入的激励保障机制
   只有建立职业教育产教融合校企合作经费投入激励机制,才能使职业教育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工作具有持续运行的不竭的制度保障动力。一是建立政府财政投入为主的经费保障机制。为支持职业教育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工作,德国、英国、美国和澳大利亚等国家都制定了经费支持的政策,设立了专项资金资助,以加快其发展。要将国家系列文件中关于经费投入激励与保障的相关规定落到实处。二是建立多元社会投资促进机制。社会多元投入职业教育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具有普遍的国际经验。就现实而言,资本的安全、保值增值使大量社会资本进入职业教育领域成为可能,职业院校保值增值的优良属性也是社会资本关注的热点领域。这为政府吸引大量闲置社会资本进入职业教育领域提供了可能,至少在某些项目上具有现实性。因此,应从地方政府与社会资本双方的需求出发,寻求到利益交集点,有效对社会资本与职业教育融合的瓶颈加以破除,[32]从而把“推动企业和社会力量举办高质量职业教育”的政策落到实处。
  3.建立税收优惠政策激励机制
   要针对职业教育产教融合校企合作税收优惠政策存在的准予税收减免的条件不尽合理、税收优惠政策的吸引力不足、 有关税收优惠的法律体系不健全、税收政策对企业办学不尽合理等问题,不仅要明确对职业学校的税收优惠政策,如五大类服务项目免征增值税,职业学校免减征企业所得税,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房产税、契税;明确对社会力量的税收优惠政策,如免征进口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及印花税,对财产所有人将土地、房产等财产赠给学校所立的书据免征印花税。而且要适当降低享受优惠政策的准入条件,让校企感到“可行”;扩大税收优惠的减免范围和力度,让校企感到“心动”。[33]
  4.建立企业成本分担补偿机制
   建立企业成本分担补偿机制,充分调动企业参与职业教育产教融合校企合作的积极性。一是财政补贴。即企业提供的实习岗位产生的设备耗损、技术人员指导误工等费用由政府财政按一定比例予以补贴。二是政府购买。即通過政府购买的方式来增加企业对职业教育产教融合校企合作的投入。要制定政府购买服务的标准和流程、制定科学合理的政府购买服务内容和办法、建立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的监督评估机制,[34]以真正解决企业的经济负担之忧。三是有效补偿。企业参与职业教育产教融合校企合作会向人才培养过程投入、向合作院校投入、向企业自身建设投入(寻找成本、运行成本、风险成本)。这就要求政府提供法律制度保证、政策引导(财政补贴政策和税收优惠政策、设立校企合作基金), 建立长效补偿机制。行业发挥制定人才标准、协调校企合作的桥梁作用, 降低企业负担。职业院校提供人才定制、技术支撑、资源共享等支持, 补偿企业成本。
  (四)营造高职教育产教融合校企合作文化生态
   文化生态对我国高职教育产教融合校企合作的发展影响至深至广且效果突出,决定着社会公众参与高职教育产教融合校企合作的意愿、心理、价值取向与行为取舍。我国传统文化的官本位文化、儒释道结合文化的特点,直接导致了对职业教育的轻视与职业教育改革的拒斥。同时,《当代中国社会阶层结构研究报告》将“产业工人阶层”列为十个社会阶层的第8个阶层,位居其后的是农业劳动者阶层及城乡无业、失业、半失业者阶层。[35]因此,要从宏观上在全社会凝聚职业教育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共识并营造有利文化生态。如加大对职业教育产教融合校企合作的宣传力度,提升职业教育及其产教融合校企合作文化影响力与引领力,建立全民参与的“职业教育活动周”制度,创新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制度,深度有效地推动职业教育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工作的开展。[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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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bstract】Taking university-enterprise cooperation based on industry-education integration in vocational education as the fundamental route of talent cultivation has become a consensus, but there are still some problems in the operational level, such as imperfect legal system, insufficient policy implementation and low social evaluation. This paper analyzes and proposes the measures to enhance the industry-education integration effect based on industry-education integration in vocational schools: enhancing the effectiveness of related legal systems, innovating the work governance mode, establishing the collaborative linkage mechanism for subject elements and forming suitable cultural ecology. Only through advancing the system and carrying out related policy precisely can university-enterprise cooperation based on industry-education integration become an effective way to improve the quality of personnel training in higher vocational education.
  【Key words】vocational education; industry-education integration; school-enterprise cooperation; effect
  (編辑/徐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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