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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国家乡村治理的历史脉络与运作逻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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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无论是什么政治形态的国家,想要保持社会的稳定,就必须做好乡村治理工作。这篇文章研究的就是在中国历史上乡村治理的历史脉络以及治理运行的内在逻辑问题,以乡村治理的重要性为切入点,详细阐述了在新的历史时期,中国的乡村治理的框架以及需要注意的因素。
  [关键词]乡村治理;历史脉络;运作逻辑
  文章编号:2095-4085(2019)12-0142-02
  中国是一个历史悠久的国家,具有确切历史记录的时间就有三千五百多年,在如此长的时间范围内,中国的政治结构以及国家形态出现了很多的变化,在频繁的变革中,中国的乡村治理模式以及方法也发生了很大的改变,从历史的角度上来看,无论对于哪种政治形态的政府而言,做好乡村治理工作都有利于维护国家的稳定,必须给予高度的重视。
  1 传统国家乡村治理的重要性
  “治理”这一概念最早是由古希腊提出,它的词根源于古希腊语中“领导者”一词。因此在古希腊时期,城邦的治理工作都是由本城邦最具领导力的人来负责的,历代负责治理乡村或者城邦的人都极具智慧,也就是古希腊人所说的“哲人王”。而古代中国的国情与古希腊不同,乡村治理的模式也有着很大的差别。在古代中国,专制主义中央集权是治理乡村的主要手段,在“家国同构”理念下,治理国家与治理乡村存在高度重合[1]。
  2 乡村治理的历史脉络
  2.1 先秦到秦汉时期乡村治理
  先秦时期是中国古代奴隶制向封建制过渡的时期,在战国初期封建制逐步形成,而到了秦朝郡县制取代了封国制,虽然在汉朝初年国家实行郡国并行制度对于专制主义中央集权产生了不小的冲击,但是汉武帝时期颁布的“推恩令”使得封国问题不再对皇帝的统治形成干扰,这样一来就形成了“地方服从中央,中央服从皇帝”的决策机制。总体上来说就是在由地方推举出一名领导人,然后中央根据此人的才能进行官位的授予,特别是在汉代实行的“察举制”就是由地方推举当地有名气的孝子廉吏,然后由中央进行任免,但由于战争等原因,有时中央的命令在地方上推行的效果并不理想,因此在一些乡村就出现了半自治的情况,所以这一时期内乡村的治理模式主要以中央控制为主,其中也夹杂着一些地方半自治的成分。
  2.2 隋唐时期乡村治理
  隋唐时期的统治者为了加强自己的专制统治力度,对于乡村的管理模式又进行了调整。这种调整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是乡官制度向职役制度的转变,在选官制度方面隋朝吸取了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的经验,废除掉了九品中正制度,开创科举制度,这一制度被后来的唐朝全盘继承并且加以完善,最终在唐朝初年形成了高度系统性的科举考试制度,这一制度的形成打破了乡绅大族对于乡村的控制能力,乡村的行政长官直接由中央进行任免,大大加强了中央对于乡村的控制能力[2]。另一方面就是对乡村进行细化工作,淡化“乡”的概念,突出“村”与“里”的地位,变三级治理为二级治理,这一时期皇权得到加强,皇帝的政令可以直接下达到“村”与“里”,甚至是个人。在这一时期中央对于乡村的具有绝对的控制权力。
  2.3 北宋到明清时期乡村治理
  对于乡村治理工作来说,王安石变法是非常重要的一个历史事件,这场变法涉及了很多方面,其中“保甲法”的推行就对乡村治理模式产生了重要影响。地方上的乡村的领导人不再由中央决定,而是推选当地财富最多的老者担任。这一措施让乡村又掌握了一定的自治能力,但是随着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在明清时期达到顶峰,中央对于地方自治的权利又开始进行打压,最终让地方丧失了自治能力。
  3 乡村治理运作模式
  3.1 中央对乡村进行直接控制
  从历史的发展脉络上来看,中央政府对于乡村的控制一直都是主流,也是最为重要的一种控制方式。由于中国古代社会的经济属性属于小农经济,而小农经济框架下容易出现地方割据问题,因此中国古代的统治者们为了维护自己的统治就要对乡村进行高效的管理,通过严格的户籍管理制度以及科举制度,让地方无法形成有效的自治,乡村的发展以及规划全部由中央进行决策,这种强大的中央集权制度让中国古代的乡村自治能力变得非常薄弱,最终形成了金字塔式的管理模式。
  3.2 氏族对于乡村进行控制
  虽然乡村的自治无法实现,但是封建国家的中央政府想要有效管理乡村也离不开乡村中的各个大的氏族,逐渐形成了中央调派官员管理为主,地方氏族管理为辅的模式。形成这种模式的原因一方面是由于氏族的财力十分雄厚,让他们参与乡村的管理可以让氏族拥护皇权统治[3]。而且氏族的首领在乡村中有着很大的威望,让氏族首领的思想与中央政府的意志保持高度统一,有利于政令的推行。另一方面中央委任的官员对于乡村的情况并不了解,如果有氏族势力的帮助有助于官员快速进入工作状态,同时氏族为了保证长久的兴盛也愿意与专制皇权进行结合,形成双赢局面。
  4 乡村治理的优化措施
  4.1 巩固乡村自治核心地位
  在新的历史时期,想要实现国家的长治久安,就要不断巩固乡村自治的核心地位。基层群众的自治制度是新中国政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内核就是直接民主原则,让基层群众直接参与到乡村的管理活动中,通过人民群众的直接管理实现乡村的稳定发展。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村民大会由全村成年的公民组成,是乡村自治中的最高权力机关,同时也是乡村自治的主体,一些重大的决策必须经过村民大会的讨论以及决策才能予以执行。这一方针的贯彻与落实不仅提高了村民的自治意识,同时也加强了村民进行自治的水平与能力。让村民可以真正行使对于乡村各项事务的监督权以及管理权。
  4.2 确保乡村自治的法制性
  乡村自治想要健康稳定地运行下去,在进行自治的时候就必须要确保一切治理工作要在法律的框架下进行。也就是说,法制是健全乡村治理的基础,也是乡村治理不断优化的保障。依据法律对于乡村进行治理工作,起到最关键作用的还是村民本身。但是现实的情况是,我国的乡村居民法律素养水平较低,头脑中还没有形成完成的法律体系,对于很多事物的理解还是以传统的经验作为依据,缺乏必要的法律常识,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国家一直都在进行乡村的普法工作,让基层群众懂法,学法,信法,遵法。在进行乡村治理的时候能够自觉运用法律思维,确保乡村自治的顺利进行。
  4.3 以德治作為乡村治理的基础
  就目前的情况来看,我国的乡村社会还处于熟人社会阶段,乡村的自治很大程度上还要依赖于人情与道德等因素。因此在进行乡村治理的时候,要注意法制与德治的结合,不能简单地将二者树立成对立状态,而是要在差异中寻找共同点,在推进德治工作的过程中,要注意道德因素的引领作用,增加村民对于德治的认同感。同时制定出符合群民价值观的村规,并且对于村规的执行进行监督。此外,要充分发挥乡村中德高望重的老人的模范带头作用,利用榜样的力量帮助德治与法制能够更好地进行融合,提高乡村质量的效率。
  5 结 语
  传统国家的乡村治理变化过程十分复杂,这些变化中有很多值得我们思考与学习的元素。想要推动新中国乡村治理工作的发展,就要不断总结古代乡村治理的问题,从中吸取经验教训,为形成现代化的乡村治理模式指明道路。
  参考文献:
  [1]姜晓萍,代珊珊.从二元结构到全景关照——中国传统乡村治理研究的视角转换[J].华中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7,56(1):12-19.
  [2]覃耀坚,农植媚.乡村治理从传统化向现代化转化的探讨——基于历史制度主义的视角[J].哈尔滨学院学报,2016,37(3):25-29.
  [3]贺雪峰.乡村治理现代化:村庄与体制[J].求索,2017,(10):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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