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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享经济背景下陕西“网约车”监管模式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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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共享经济进一步推动和发展了互联网技术的应用领域,实现市场闲置资源的有效整合,与此同时网約车行业在共享经济的影响下也得相应的发展,网约车产业模式作为我国新型产业,在网约车普及过程中不仅给传统出租行业带来巨大冲击,同时也给政府监管部门的行业管理提出新的难题。网约车在陕西省发展过程中,陕西省对于网约车监管力度不够,导致网约车市场中仍旧存在违法犯罪情况,由于网约车产业影响了出租车的既得利益,在此情况下网约车司机与出租车司机的摩擦矛盾已发展为普遍性,严重影响正常社会秩序。基于此,本文对共享经济下网约车监管必要性进行分析,其次以陕西网约车发展现状为基础探究共陕西网约车监管存在的问题,最后提出陕西网约车监管水平的完善对策。
  关键词:共享经济;网约车;政府监管
  一、共享经济下网约车监管的必要性
  共享经济的到来对网约车产业的发展既有机遇也有挑战。网约车服务大多是短期性交易或是一次性交易,因此该情况下如何保证网约车司机与出行人的个人安全,确保服务的可靠性是政府需要思考的问题。共享经济的建立是在众多参与者参与经济分享的基础上才能获得高利润,为此多数共享平台会选择吸引大量用户进入共享平台,在此基础上将会大幅度降低参与主体的准入标准,参与主体的个人道德素养以及职业素质参差不齐,倘若无法对网约车进行有效监管,则网约车安全风险不能被有效降低。网约车产业中司机与乘客之间的矛盾摩擦事件会给双方带来直接人身伤害,同时乘客个人信息泄露问题都会给不法分子可乘之机,严重危害乘客的个人信息,因此加强对共享经济下网约车监管是极为必要的。
  二、陕西省网约车政府监管现状
  陕西省政府出台的网约车管理办法制定了网约车的准入规则,对于网约车个人资质进行严格筛选,实现对于网约车平台以及网约车产业的有效约束,最大程度强化网约车监管的力度。陕西省政府为了维护市场环境,确保市场竞争合理性,陕西省对网约车平台公司从信息数据、安全运营、运行服务以及企业管理等六方面设计19项积分考核指标,对驾驶员的运营服务、经营行为以及遵守法规等方面设计考核指标,对考核为B的网约车平台企业责令整改,以此提升网约车行业从业人员的总体服务意识,强化网约车产业发展的自律性。
  三、陕西省网约车政府监管存在问题
  (一)监管制度有待完善
  1.软性指标监管力度较低
  陕西省政府对网约车监管,但主要集中在对网约车硬性指标的监管,对于网约车运行安全软性指标的监管并不重视,对网约车安全以及服务质量的监管并未详细列出。表明陕西政府的监管思路仍旧沿用传统监管思路,并未准确把握网约车下的共享经济背景,难以实现对网约车产业的有效监管。
  2.安全信用体系的缺失
  共性经济是在“互联网+共享”基础上发展起来的交易模式,信用是共性经济发展的必要因素,网约车产业是共性经济的衍生,网约车交易是O2O共享交易模式的重要展现,在此情况习共享资源信息主要来源于共享平台提供的信息,再加上交易双方选择的随机性,因此信用体系是保证网约车交易完成的重要性因素。现阶段低于网约车交易双方信用等级的评级仅来源于网约车平台服务机制,无法全面获知交易双方的信用信息,网约车安全信用体系有待完善。
  (二)监管手段缺乏创新
  共享经济的发展浪潮席卷于全国,成为我国经济发展的新经济增长点,而网约车行政管理手段的推行主要依靠于网约车强制监管力度,陕西政府以主动强硬的手段实现对制度规则进行制定,以制定规则来限制经济体的行为手段,一旦某一经济体触犯制度规定则依据法律法规进行处置,但政府监管也存在局限性,对网约车司机上传资料的真实性难以有效保证,网约车车辆合规性稳定也难以得到保证。多个部门开展的交叉监管是需要借助不同部门的监管手段进行检验,但针对网约车行业的具体情况来看,仍旧存在较大监管难题,如监管人力成本较高、部门监管责任不明确等问题都是监管的弊端。此外,网约车的行政监管手段较为单一,忽视了行政监管的监管手段,陕西政府管理大多是强调事后监管力度,难以充分利用共享经济发展网约车。
  (三)监管技术较为薄弱
  网约车产业是依托于互联网技术,尽管陕西省已经建立网约车信息交互平台,但不同区域接入数据库时间存在时间快慢问题,对于相关数据信息的完整性有着极大的影响。利用大数据技术以及云计算技术实现对网约车监管的应用效果并未得到提升,对于网约车运营数据的获取主要是第三方企业提供的数据或是网约车公司上报的数据,这两种途径得到的网约车数据过于片面化,最终导致政府对于网约车的监管力度大大降低。
  四、陕西省网约车政府监管完善对策
  (一)完善网约车监管制度
  1.规范网约车准入标准
  第一,地方政府需加大对网约车相关资质的审查力度,明确确定网约车驾驶员获取相关运营资格证以及具备三年以上的驾龄。政府相关部门需要调查网约车司机的个人背景,调查网约车司机是否存在违法犯罪记录,对网约车司机的纳税情况进行调查,此外还需要设立专门部门对网约车司机的个人心理健康进行测量,全面审查网约车司机的个人资质。
  第二,网约车平台需加大对网约车司机以及网约车车辆的审核责任,对于网约车运营服务中发生的违法犯罪事件,网约车需要采取有效措施进行严格处理,降低事件发生的影响程度。网约车平台需要对司机的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查,对网约车司机的个人信息进行系统录入,确保司机信息档案建立的完善性。此外在网约车乘客上车前需要对其警醒,确保实际车辆信息与平台注册信息的吻合性,避免运营顶替事件的发生。
  2.建立安全信任体系
  共享经济发展的重要基础就是信用,倘若共享经济不能得到信用保障,对于网约车发展也有着重要影响。政府安全信用体系的建立需要确保陕西政府打破传统安全信用体系思路,通过整合政府内税务部门、公安部门、工商部门等相关职能部门的信用记录,建立线上线下相结合的安全信用体系,将原本各自发展的芝麻信用、央行征信系统等信用体系进行联合组建成全新的安全信用体系,为网约车产业的发展提供更为稳固的发展环境。   (二)创新网约车监管手段
  第一,政府部門需充分履行个人职能,对网约车的市场准入机制进行明确规定,网约车需要充分发挥政府行政监督的监管作用,确保网约车行业能够在法律规范范围内稳定发展。通过构建网约车监管信息交互平台,对网约车动态运营机制进行动态监管,继而有效提升动态监管的科学性与有效性。
  第二,共享经济发展背景下,网约车产业要想实现长远发展则需要构建一个完整的生态系统,企业高层在微观层面进行全面把控,政府也需要从宏观监管层面做好政府引导工作,针对网约车实际情况制定专门的法律规范,确保网约车产业的准入规则以及法律责任能够得到有效体现。
  第三,网约车企业需始终坚持自我监管方法,对网约车的发展前景以及企业运营手段进行明确规划,将政府的监管权力进行下放,确保企业的能够享有更多的发展空间,积极维护产业的市场秩序,充分考虑网约车的发展现实情况,加强自身的监督力度。
  (三)开发网约车监管技术
  政府需要利用大数据技术对网约车产业进行事前预测、事中感知以及事后反馈,利用大数据技术收集、汇总网约车信息,对收集到的信息进行整理挖掘,提前预测网约车运行过程中存在的变化,通知利用定位技术对网约车运营服务过程中存在问题的网约车进行处理,利用移动终端系统显示警告信息,最大程度缓解网约车安全事故发生的几率。借助大数据技术还可在网约车运营服务中对其基于相应的安全提示,利用大数据平台的监督、反馈功能以及定位技术,实现对网约车运营实施监控反馈。
  结语
  总而言之,网约车产业发展离不开对产业的有效监督,在共享经济背景下,需要利用大数据技术实现对网约车的监管和追踪,利用大数据平台的及时反馈功能提升对网约车产业的安全监管效率,同时通过创新网约车监管手段、完善网约车监管制度,规范陕西网约车产业的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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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简介:
  莫姣姣(1982-  ),女,汉族,硕士,副教授,研究方向:产业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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