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沧州县域居民生活垃圾分类意愿与行为悖离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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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在“美丽中国”背景下,垃圾分类广被宣传和实践。农村垃圾分类回收作为垃圾攻坚战的重要一环,是垃圾分类工作的难点。以计划行为理论为主线,揭示农村居民分类行为与分类意愿现状,发现在垃圾分类行为和分类意愿之中存在悖离关系,据此在政策和机制角度为农村居民垃圾分类建言献策。
  关键词:生活垃圾分类;分类意愿;分类行为;悖离
  文章编号:1004-7026(2020)03-0076-02         中国图书分类号:X705        文献标志码:A
  1  总论
   随着经济发展,人们生活水平不断提高,农村生态环境问题日益突出,特别是生活垃圾的产生量与日俱增。目前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处理水平滞后,生活垃圾处理仍以丢弃为主,只有不到 20% 的农民因受教育水平、月均收入而对实际分类行为具有显著影响[1-2]。
   农民对生活垃圾分类处理的意愿与行为之间的低相关现象是制约我国农村生活垃圾分类水平提高的最大障碍。提高农民的生活垃圾分类意愿,促进农民意愿向行为转化是当前垃圾分类工作中至关重要的战略任务和中心使命。农民对生活垃圾分类的意愿和行为不一致的现象对理论研究与政策制定者是一个挑战[3-4]。
  2  文献回顾
   有学者研究发现,垃圾分类意愿与分类行为存在不一致的现象,即居民虽然有高的垃圾分类意愿,但并没有高的垃圾分类行为。如陈绍军(2015)等研究发现,被调查的居民中有82.5%有垃圾分类意愿,但实际只有13%居民进行垃圾分类,较高的分类意愿并不一定会产生较多的分类行为。宋言奇(2010)在苏州农村居民环保意识调查中发现,农村居民掌握较多的环保知识,不一定会产生积极的环保态度以及自觉的环保行为。
   在不同的研究中,垃圾分类的意愿与行为一致性存在不同。有学者研究发现,垃圾分类意愿与行为出现了正相关关系。如郝明月(2008)在对北京居民进行调查中发现,居民对垃圾分类的知识了解与垃圾分类的意愿和垃圾分类行为呈正比关系。
   但有些研究发现,居民的垃圾分类意愿與行为不一致。如蒋妍等(2008)对北京居民的垃圾行为及其环保意识研究中发现,绝大多数的居民认为垃圾分类是有必要的,但实际上,只有12.4%的居民真正做到了垃圾分类。居民不进行垃圾分类的原因包括:其一,对垃圾分类的重要性与必要性缺乏充分的认知;其二,社区垃圾分类实施方面存在不完善现象等。陈绍军等(2015)认为,垃圾分类意愿与分类行为不一致的原因及其重要程度不同,垃圾分类意愿主要受居民对生活垃圾分类行为的重视程度以及居民的个体特征等方面的影响;而生活垃圾分类行为取决于居民对生活垃圾分类的认知态度以及是否有完善的垃圾分类基础设施。其中,完善的垃圾分类设施对分类行为的影响最大。
  3  研究方法与分析
  3.1  研究方法
   采用问卷调查和访谈作为主要研究方法。 通过问卷的定量特征结合访谈结果,探讨农村居民对垃圾分类认知和行为反应的内在机理,发现两者之间的异同。 基于道德伦理,研究过程不会披露所有受访者的个人信息。
   在这项研究中,使用结构方程模型(SEM)来验证废物分类意图与废物分类行为、垃圾分类态度、主观规范、感知行为控制、治理状况、信息获取之间的关系。因子分析和路径分析方法相结合,有效处理多个变量之间的结构关系,克服自变量之间的共线性。因此,SEM是验证变量之间因果关系的有效方法。我们采用SPSS 22.0和AMOS 24.0来分析农村居民的垃圾分类意图和行为机理的结构模型方程。
   同时,运用结构方程模型的多组分析,探讨了农村居民与对垃圾分类认知和行为反应机制的异同。从而为解决农村垃圾污染问题提供决策参考,有助于实现农村振兴和美丽中国的有机融合[5]。
  3.2  研究理论
   Ajzen(1980)在TRA首次提出了“主观规范”的概念,并将其纳入影响“行为意向”的解释范畴。具体到农村居民垃圾分类行为中,主观规范是指居民对于是否采取垃圾分类行为所感受到的社会压力,它反映的是周围其他重要个体或团体对个体行为决策的影响。和态度一样,主观规范被认为不直接但间接地通过影响行为意图而影响行为,见图1[6-7]。
   综上所述,农村居民的垃圾分类态度以及主观规范等因素通过垃圾分类行为意向间接地影响垃圾分类行为,即当农村居民对垃圾分类行为的态度越积极,来自周围重要社会群体的影响越有利,居民就有越强的意向去实施垃圾分类行为,当出现某种机会时,居民实施垃圾分类行为的可能性就越高。然而在实际生活中,许多行为的实际执行可能会有巨大困难。Ajzen在理性行为理论的基础上增加了一项对自我“行为控制认知”的新概念,以提高个体意向对于行为的预测能力[8-9]。
   农村居民的信息获取程度也会导致农村居民垃圾分类意愿与行为出现悖离。学者们认为保护农业环境的社会压力促使农户环境意愿有较大提高。
  3.3  研究分析
   (1)垃圾分类必要性认知对分类意愿的影响非常显著(β=0.97),对分类行为的影响同样非常显著(β=0.56),表明越了解垃圾分类必要性的居民参与分类行为的可能性是不太了解的1.74倍。这表明居民认为垃圾分类越必要,分类意愿越强,越可能实施分类。环境态度和行为之间显著的一致性关系已得到广泛证实,尤其是特定态度对特定行为的影响,对垃圾分类必要性认知的稳定性态度,有助于人们分类行为习惯的形成和持续。
   (2)居民对垃圾分类知识的了解程度对垃圾分类意愿和行为分别在不同水平上通过了显著性检验(β=0.33、0.70),表明垃圾分类知识越多的居民参与分类行为的可能性是分类知识较小者的7.02倍,居民对垃圾分类知识越了解,分类意愿越强,越可能分类。农村居民是否进行垃圾分类回收的最大的区别在于对垃圾分类知识的熟悉掌握程度。在一定程度上,垃圾分类知识是实施分类行为的前提条件。   4  結论与建议
   (1)改变农村居民对垃圾分类行为的态度,形成意识上的转变。有了意识上的转变才能落实农村居民垃圾分类行为。要让农村居民知道农村生活环境恶化的主要原因是生活垃圾污染严重,生活垃处理不当不仅会污染环境,还会传播疾病,影响居民的身体健康,因此要让农村居民意识到垃圾分类最终的收益者是自己。政府或有关部门应定期向居民普及垃圾分类知识,侧重垃圾分类包含的内容,以及居民如何在源头开展有效的生活垃圾分类[10-11]。
   (2)完善农村垃圾分类基础设施。采取提高生活垃圾分类的便利性,缩短居民垃圾分类的距离,垃圾分类设施尽量完备等措施,为居民创造垃圾分类的有利条件。借鉴日本、新加坡等国家的成功经验,结合我国农村实际情况,从完善垃圾分类基础设施方面为居民提供便利,促进居民生活垃圾在源头进行分类[12-13]。
   (3)完善农村地区居民生活垃圾分类的法律法规。根据相关研究数据,我国关于居民垃圾分类的法律大多都是从宏观上出发的,并不细化,其中专门针对我国农村居民垃圾分类的政策更是少。相关部门应尽早填补这一方面的空白,这样会对农村居民垃圾分类行为产生积极的引导作用,有利于推广农村居民垃圾分类行为。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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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康佳宁,王成军,沈政,等.农民对生活垃圾分类处理的意愿与行为差异研究——以浙江省为例[J].资源开发与市场,2018,34(12):1726-1730,1755.
  [3]万虹伶,王桂莲.城市居民生活垃圾源头分类意愿的影响因素[J].区域治理,2019(42):232-235.
  [4]许增巍.农村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农户合作行为研究[D].咸阳:西北农林科技大学,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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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杨岸林,胡潇,周雅雪.基于居民支付意愿的生活垃圾处理行为研究[J].山西农经,2019(15):79-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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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白峻恺.吉林省农村居民生活垃圾分类意愿及其影响因素分析[D].长春:吉林大学,2019.
  [10]邱成梅,余平怀,曹诗文.农村居民生活垃圾治理支付意愿及其影响因素研究[J].湖南财政经济学院学报,    2019,35(1):49-57.
  [11]康佳宁.浙江省农村居民生活垃圾分类意愿、行为及其一致性研究[D].杭州:浙江农林大学,2019.
  [12]刘璟煊.城市居民垃圾分类行为的影响因素研究[D].西安:西北大学,2018.
  [13]马明月,陈亚琼,杜建国.FDI企业环境创新行为形成机理研究——基于计划行为理论的解释构架[J].科技管理研究,    2018,38(9):158-1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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