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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金融中资产证券化法律风险与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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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为寻求资产发展新路径、优化社会资本资源配置,互联网金融资产证券化逐渐成为资产业务新的发展模式。但互联网的复杂性及不完善的法律规章制度,使得互联网金融与资产证券化的结合在法律方面存在较多风险。本文通过研究其存在的法律风险,提出相应的防范措施,为互联网金融下资产证券化的发展扫清障碍。
  关键词:资产证券化;法律风险;防范
  互联网的发展为金融行业带来了新的发展方向,互联网金融已成为金融行业新的发展模式。但由于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时间较短,尚未形成相应的规模庞大的优质资产。因此,作为互联网金融服务发展的产物,互联网金融下的资产证券化发展同样较为受限。为促进互联网金融中资产证券化的稳定高效发展,分析目前互联网金融下资产证券化存在的法律风险及对策成为当务之急。
  一、互联网金融下资产证券化业务开展的必要性
  “互联网+资产证券化”模式作为互联网金融与资产证券化有机结合的全新的服务模式,为互联网金融开辟了全新的发展道路,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开展互联网金融下资产证券化业务的必要性主要包括以下几点:一是互联网平台中优质沉淀小贷资产得以激发活力,使互联网金融进入资金良性循环状态,促进互联网金融市场的良好发展;二是互联网金融下的资产证券化为占中国企业市场90%以上的中小型企业带来更多的融资可能性,在改变以往中小型企业贷款极为受限的同时,为中小型企业进行深入改革、不断发展提供了强大的动力;三是开展互联网金融下的资产证券化改变了传统融资模式主导金融市场的状况,提高了金融市场直接融资的占比,为互联网金融市场直接带来充足的资本资源的同时,节约了金融市场融资的时间成本,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互联网金融的融资难题,有效降低了互联网金融的风险,资产证券化被公认为是防范互联网金融法律风险的有效措施之一。
  二、互联网金融下资产证券化存在的法律风险
  1.金融资产“真实出售”不明确
  由于国内的金融市场发展仍处于初期阶段,相关法律法规体系仍不成熟,加上目前资产证券化在我国的发展规模较小,管理不到位,国家颁布的规章制度仅对资产证券化市场进行了试点管理,尚未进行普及。但就资产证券化本身而言,复杂的交易过程及广泛的交易范围使得国家推出的试点管理对资产证券化交易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无法发挥应有的作用。其中,资产证券化中资产的转让与出售部分存在的法律漏洞尤为突出。“真实出售”是基础资产在发起机构与SPV之间进行交易的基础与前提,是避免双方在交易中获得保障的重要证据。但在实际交易过程中,尚未出台法律条文对“真实交易”进行界定,无法确保基础资产交易的有效性及正确性,导致交易后期极易出现资产冲突,影响资产证券化的过程。
  2.发行人适格主体地位有待调整
  在《公司法》以及《证券法》的条文规定下,我国在证券公司管理方面具有严格的约束,发债单位须符合各项规定的条件方可发债。但對作为具有特殊地位的资产证券行业而言,极难做到符合国家各项法律条文要求,若严格按条文规定操作,将无法进行发债。与其他公司的成立不同,资产证券化公司更类似于资金周转的中间体,公司成立的主要目的在于规避金融市场存在的部分风险,实现投资者与融资者之间的资产的转让及出售的同时,将交易风险降到最低。但此类载体式公司的运转与我国执行的《公司法》的要求存在较大出入。如场内消费及场外消费的互联网金融资产证券化模式具有不同的程序,资产证券化所呈现出来的效果不一致等,为使场外消费金融向程序更为完整的场内消费金融靠拢,共同成为消费金融资产证券化的主体模式仍有待国家更明确的制度调整。
  3.信息披露机制有待进一步完善
  作为互联网金融的主要载体,具有技术优势的互联网为金融的发展提供强大的数据库,在及时提供充足有效信息的同时,便利了监管机构、投资人以及资产管理机构的监督,加快了互联网金融的发展进程。但与此同时,信息披露的同时意味着互联网金融交易过程中涉及的投资、融资者的信息泄露,甚至涉及相关人员的隐私,隐私信息的易泄露性成为互联网金融资产证券化的弊端之一。发行信息、持续信息等披露制度在专门的证券制度下成为证券机构执行遵守的规则制度,即使信息披露制度已基本覆盖证券公开发行的全过程,但信息泄露类的违法行为仍不断出现,影响整个证券行业的交易环境。为改善以上不良情况,加强互联网金融资产证券化信息披露制度的管理,政府监管部门需针对制度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在加大违法行为惩罚力度的同时,完善信息披露制度,为证券发行市场打造良好的环境。
  三、互联网金融下资产证券化存在的法律风险防范对策
  1.完善关于资产“真实出售”内容与标准
  互联网金融存在的系统性风险,归根结底,在于互联网法律规章制度的不成熟。因此,完善金融相关的法律规章制度,对金融系统性风险的防范具有根本性作用。为弥补互联网金融存在的法律漏洞,作为法律条文的颁布方,政府应针对互联网金融存在的具体风险,有针对性地进行改善。对于互联网金融下资产证券化存在的问题,政府首先应明确包括“真实销售”在内的相关概念的界定,使投资融资双方的交易更加明确,交易权益更加有保障。
  相比我国发展时间短、发展不成熟的互联网金融,国外经过长期发展的互联网金融市场具有较高的参考价值。因此,针对“真实出售”的概念,可根据自身金融发展背景结合国外对此概念的界定,发行适合我国金融市场发展的明确标准。互联网金融下的资产证券化只有在明确的市场环境及法律规章制度下方可健康快速发展。此外,尽管我国已颁布资产证券化概念方面的法律条文,但就本质而言,此前颁布的条文过于笼统,对金融市场资产证券化的各个环节设立的标准并不完善。因此,我国证券化管理部门应对包括《信托法》在内的资产证券化法律条文从细节部分进行深入的完善,使得互联网金融下的资产在证券化过程中真正实现有据可依。比如,在证券中投资、融资双方的资产所有权问题在整个交易过程中必须明文规定到位;对于不同模式的资产证券化要有针对性地进行规定管理等。   2.明确消费金融资产证券化适格的发行主体
  与一般企业不同,证券发行单位具有特定目的的载体,属于一种无实体的概念。针对此概念企业与我国颁布的《公司法》有差异的情况,我国应该参考日本关于的相关法律文件,承认特定目的载体存在的价值,并为该类载体颁布适用的规章制度。此外,场外消费金融在金融市场一直处于属性模糊状态,场外消费金融模式在金融市场的发行主体地位仍有待相关法律的明确。
  在场外消费金融证券化的发展过程中,包括中小型贷款公司等其他类别的发行主体不断涌现,使金融证券化市场更加多样性及多元化。在互联网金融行业迅猛发展的市场背景下,证券的发行主体以互联网金融为平台,以间接的手段提供证券化服务。该中间平台的存在,在便利投资及融资双方的同时,导致证券化产品的产生风险难以及时管控,无法保障投资者利益,严重时将影响整个互联网金融市场。因此,证券化产品在互联网金融平台进行代销的模式及过程同样应受到关注,只有对包括场外消费金融在内的消费金融市场进行明确的法律条文规定,对互联网金融平台代销模式进行合理规划管理,方能促进互联网金融市场资金的良好运转。
  3.构建信息披露监察制度及强化主体义务
  金融市场的信息披露在为投资、融资者带来便利的同时,加重了交易双方的隐私披露隐患,为维护交易双方的隐私权,保障其合法权益,监管部门在制定相关制度的过程中需考虑以下几点:明确债权人必要的披露信息,规避不相关信息;债权人的信息根据受众的不同而不同;制定应对过度信息披露风险的举措。此外,需加强对信息披露产生风险的情况下的管理,明确不同程度的信息披露带来的影响,使相关部门在解决相关问题的过程中有据可依。
  相关证券发行单位在了解自身发展的前提下,可参考美国等西方国家发展成熟的资产证券化法案,建立适用于国内金融市场的监管机制。监管制度的有效实施离不开专项财务管理及法律管理,对不符合市场发行要求的证券发行机构,财务及法律管理委员会具有否决权,以确保互联网金融市场资金的良好循环。此外,除财务管理与法律管理外,监管部门应配备互联网专业的律师,配合监管部门在金融市场的工作。
  信息披露是投资、融资双方合作的必要条件,而作为信息披露的执行方,信息披露法定义务人理应具有主体地位。信息披露法定义务人有权对交易过程中所需的个人信息进行管理。针对国家对信息披露所制定的披露原则,信息披露者有权对合理性进行质疑及改善。对证券化交易过程中的非必要信息,信息披露人有权拒绝提供;针对涉及信息披露人隐私的信息,披露人有权拒绝授权。此外,针对已经出现的违反信息披露规则的行为,相关部分应根据违法程度制定相应的惩罚,制定信息征用黑名单,以保障信息披露法定义务人的合理权利。互联网的快速发展带动了大数据时代的发展,在此背景下,互联网金融机构更应该重视对信息披露法定义务人的保护,及时修改披露规则,以适应灵活变化的金融市场,最大限度上避免个人信息的非正规传播。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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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刘海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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