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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城市建筑垃圾管理促进资源化利用的探究

来源:用户上传      作者:刘薇

  摘要:分析当今城市建筑垃圾处理体系存在的主要问题,学习许昌、苏州、长沙建筑垃圾处理先进经验,进一步提出从实行分类管理、完善配套政策等方面加强城市建筑垃圾管理促进资源化利用的工作建议。
  关键词:建筑垃圾;资源化处理;分类管理;政策制度;信息化管理
  中图分类号:X799.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672X(2020)04-0-01
  DOI:10.16647/j.cnki.cn15-1369/X.2020.04.131
  Abstract:This paper analyzes the main problems existing in the construction waste treatment system, and learns from the advanced experience in Xuchang,Suzhou and Changsha.Some suggestions are put forward to improve the recycling disposal system of construction waste from two aspects: classified Management, policy system.
  Key words:Construction waste;Resource treatment;Classified management;Policy system;Information management
  1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存在的问题
  1.1 未建立分类别管理体系
  2019年3月,住建部发布《建筑垃圾处理技术标准》,提出建筑垃圾源头分类概念,将建筑垃圾主要分为:工程渣土、工程泥浆、工程垃圾、拆除垃圾、装修垃圾五类,并给出了五类建筑垃圾的具体定义[1]。但仍缺乏建筑垃圾按五大类别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的指导意见,各地建筑垃圾管理范围模糊,实现建筑垃圾全量管控更是无从谈起。就株洲而言,仅对工程渣土有较为完善的收集、运输、处置监管制度,工程泥浆、工程垃圾、拆除垃圾、装修垃圾的主管部门和排放责任主体不明确,无配套排放、运输和处理处置监管制度。目前,国内大部分城市跟株洲情况类似,但江苏苏州、常州、南通等地,已在管理实践中进行了建筑垃圾分类别管理,并初步建立了分类别管理体系,成效逐步凸显。
  1.2 配套政策不完善
  一是核准制度不健全。据不完全统计,株洲市经核准排放的建筑垃圾量占比实际产生量不到30%,排放核准内容仅限于核量和收取3元/吨的处置费,线路核准仅限于核准运输线路和运输时间,处理核准基本未实施,排放、运输、处理三个核准环节脱节,没有建立相互制约的管理体系。二是责任主体不明确。在用地保障、处理企业审批、违法违规行为打击、技术研发支持、再生产品推广应用等方面缺乏多部门联动监管机制,建筑垃圾管理相关的职责分工不明确。三是资源化处理特许经营制度不健全。建筑垃圾资源化处理企业为完全市场化管理模式,缺乏政府引导、培育,面临诸多困难:首先是建筑垃圾来料无稳定保障,来料多由企业根据品质好坏进行购买,难以达到设计生产产能;其次是企业技术水平较低,各处理厂以破碎后制造骨料为主,产品单一、质量不稳定,产品价格不高;最后是再生产品销售无保障,再生产品是新产品,市场认可度低,政府未强力推广,导致建筑垃圾资源化的最后一公里未打通,形成了盲肠工程。四是无统一布局规划。历年来,我国大多数城市未将建筑垃圾处理设施纳入城市国土空间规划。一方面,导致城市建筑垃圾处理基础条件薄弱、问题突出。另一方面,新建项目用地难以落实,已建建筑垃圾处理设施用地报批难度大。
  2 国内实践经验
  2.1 许昌
  一是政府主导。政府的主导工作主要包括策划实施公开招标、特许经营,确保建筑垃圾的收集,推广再生产品的应用。这三项工作确保了特许经营企业的长期、稳定、持续的发展。二是政策保障。许昌政府先后出台了建筑垃圾管理办法,建筑垃圾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从建筑垃圾的收集、管理、到推广应用形成了制度体系,完善了对建筑材料、建筑工地、建筑产品的管理。三是依托企业在研发、科研、生产、质量把关上的突破和稳定。特许经营企业引进国外建筑垃圾生产设备,在破碎系统、筛分系统、轻质物分离等花了大量精力对设备进行改造,突破关键工艺、技术路线,确保设备稳定运转、再生产品质量过关。
  2.2 苏州
  苏州除工程渣土有较完善的收运处理体系外,拆迁垃圾、装修垃圾收运处理体系也已初步建立。拆迁垃圾:由政府招标确定特许经营专运企业(已实施),招标确定的转运价格包含前端分类、装载、文明运输费用,运输费用谁建设谁支付,特许转运企业经营解决了前端分类监督问题,运输企业提前入场,解决了控制拆迁垃圾流向的问题。装修垃圾:明确装修垃圾有偿服务市场交易参考价,实施装修垃圾清运市场化运作,区域化特许经营(已试点),建立装修垃圾清运企业管理制度。终端处理设施配套齐全:苏州市建筑材料再生资源利用中心一期于2014年建成;装修垃圾资源化利用厂在2019年9月投入试生产。政府在土地使用、处理补贴上给出优惠政策,保障建筑垃圾来源稳定,积极推广建筑垃圾再生产品的应用。
  3 建议
  3.1 建立分类别管理制度
  工程渣土、工程泥浆、工程垃圾、拆除垃圾、装修垃圾成份组成、产生主体、产生时间、运输途径、处理方式均不同,建立分类管理制度,应当明确主管部门,分类别建立环节许可制度,理清建筑垃圾产生量数据来源,分别建立收运处体系,完善终端设施建设,明确分类别管理原则,以实现建筑垃圾全量管控、健全建筑垃圾收运处体系等。工程渣土:为缓解消纳场用地紧张等问题,以就地或调配利用等简单堆填处理为主,消纳场填埋处置为辅。工程泥浆:工程泥浆含水量较高,且含有膨润土等化学材料添加剂,若不妥善处置,会对土壤和地下水造成严重影响,目前工程泥浆处置方法主要为现场处置技术,亟待政府部门加强现场处置监管。工程垃圾:结合绿色施工管理,加强施工过程中建筑垃圾源头减量管理,对无法再利用的部分进行源头分类,分别进入终端处理环节。拆除垃圾:首先要明确拆除垃圾产生责任者要承担拆除垃圾处理费用,参照苏州模式可实施拆除垃圾运输特许经营,建立产生排放、运输、处理互相制约的制度。装修垃圾:强化装修垃圾的源头分类管理,结合终端设施条件确定分类方向,可考虑进行三分类,即:轻物质料类(木材、塑料、布料等可燃类)、混凝土砌块砖瓦类(不可燃类)、有害垃圾。
  3.2 完善配套政策
  一是立法保障。从排放、运输、消纳和资源化利用四个方面建立完整的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制度,明确责任人、申报程序、核准条件等。在建筑垃圾分类管理、特许经营管理、收费管理等方面进行地方立法创新。依法根据工作需要对无证处理建筑垃圾、违规运输、偷倒乱倒等行为设定相应罚则。二是责任明确。明确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公安交警、交通运输、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和规划等有关部门在建筑垃圾领域的监管责任边界,监管措施、处罚标准以及联动执法机制。明确建筑垃圾管理市、區、街道三级管理职责。三是规划设计。根据建筑垃圾处理处置需求,城市需配备渣土消纳场、建筑垃圾处理厂、装修垃圾处理厂等。三类设施规划处理能力均应保证与产生量相当。另参考苏州等地经验,建议城市配备建筑垃圾转运调配场(可为临时用地,建设标准相对低),为暂时不具备堆填处置条件具有回填利用或资源化价值的建筑垃圾分类暂存提供场地。四是完善特许经营管理制度。实施建筑垃圾特许经营,一方面,对特许经营企业进行规范化管理,要求企业承担建筑垃圾公益性处理任务,确保建筑垃圾中低价值部分同样实现全量无害化处理。另一方面,保障特许经营区域内的建筑垃圾应来尽来、提供企业用地政策、重点推动建筑垃圾再生产品的市场应用、提供适当的建筑垃圾处置成本费,培育特许经营经营企业稳定发展,实现建筑垃圾处理产业化发展[2]。
  4 结语
  现今,城市管理、生态环境、物业管理等部门多困于建筑垃圾处理管理,同时,建筑垃圾清运处理、物业服务等行业对建筑垃圾处理利好政策充满期待。因此需要城市管理决策者们高度重视,把握建筑垃圾处理行业升级发展的关键期,完善建筑垃圾管理体系,制定长期稳定的政策,推动建筑垃圾处理行业良性发展,保障城市建筑垃圾实现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处理。
  参考文献
  [1]余毅.建筑垃圾处理技术标准:CJJ/T 134-2019[S].北京: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9.
  [2]孙金颖,陈家珑,周文娟.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城市管理政策研究[M].北京: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16.
  收稿日期:2020-02-16
  作者简介:刘薇(1989-),女,汉族,硕士,中级职称,研究方向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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