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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场舞的国民性解析

来源:用户上传      作者:赵小雷

  摘要:从广场舞与国家事务、情感伦理与法制、权利与义务、村社观念与都市意识、族群归属与个体孤独感及自我实现的角度,对这一社会现象进行了辨析。广场舞是一部分退休人员特别是女性寻求归属感、确认自我存在的一种行为,其最终的根源在于国人群体性生存模式的集体无意识,在独立自主的个体意识还没有真正确立的条件下,广场舞流行就是一种历史的必然。
  关键词:广场舞;国民性;个体意识;存在感
  中图分类号:G812.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CN61-1487-(2020)05-0122-03
  中国大妈的广场舞,不但在国内成为牵动国民神经的重大社会现象,并产生了相当的“国际影响”。目前的评论则体现为一种各打五十大板的“劝架”模式,一方面肯定大妈们锻炼身体、休闲娱乐、精神交往等需求的合理性;另一方面也对其扰民的行为提出了一些无关痛痒的建议,诸如限制时段、音量、场所,甚至人数等等。与媒体的这种暧昧态度截然相反,现实中反对者的态度则异常坚决鲜明,其扰民行为已经激起了广泛的民愤,以致形成了“广场的战斗”,存在“人民内部矛盾有向敌我矛盾转化的危险”。
  对于广场舞的定位,媒体一般都视其为大众化的文化艺术活动,是老年人一项有益的社会活动,实际上它既与舞蹈无关,更与文化艺术和美扯不上半点关系,“广场舞锻炼者绝大多数属于退休后的老年人,他们多属于‘空巢’一族,如果不能走出家庭融入社会,接触外面的世界,就容易产生孤独感。参加广场舞锻炼为其接触社会提供了机会。”这个看法倒是合乎实际的,但稍作分析就可明了,在高分贝噪音的刺激下,在汽车尾气的包围下锻炼,不如说是戗害身体更恰当;而休闲娱乐有很多方式,为何偏偏选择了广场舞呢?在此参与群体交往以摆脱孤独感可能正是其中的关键。令人不解的是,老龄化、孤独感是一个世界性的问题,为何单单中国的大妈非要到广场上去“害人”?
  这其中的是非暂且不论,在此不妨探讨一下这一现象背后深层的社会历史根源,这就是中国历史的特殊性以及由此造成的国民意识的缺失,即家国一体的血缘宗法关系的延续、独立自主的个体意识的缺无、权利义务观念的分离、聚族而居的群体生活习惯及其思维模式、人情伦理对法制观念的消解等等,而这一切莫不源于中国进入文明的独特的“早熟”路径。
  侯外庐在论述中国文明路径的特殊性时指出,一方面是小土地私有制没有代替大土地私有制,而是由家庭直接进入到了国家;另一方面是地域单位没有冲破血缘纽带,以致使家庭关系放大为国家的政治结构,由此就决定了中国历史“早熟”的亚细亚特征,后来中西方文明的差异其根源正在于此。国家不过是家庭的放大,国民不过是“子民”,因此个体与国家就不具有各自独立的关系,而是一种家长与子女的关系,其权利与义务的观念就根本无从谈起。
  一、视广场舞为国家事务
  有学人曾问过跳舞的大妈对有关处罚条令的看法,“她跳着脚抗议:‘奉献一辈子了,不偷不抢的,老了老了就好跳个舞,咋了?那么大的城市,不该给我们开辟点儿不扰民的地方吗?’”其自觉地将自己归于子女的地位,而视国家为父母;工作不是为自己的生活,而是为国家“奉献”,把自我完全消融到国家的“观念”中去了,从而也就将个体对社会的义务完全消解于他者,个人只剩下权利的要求了。因此,在国家没有给其提供跳舞场所的情况下,她们侵犯他人的权利就成为顺理成章的行为了。一些媒体又从社会群体及国家的角度对大妈们要求的合理性给予肯定,认为国家应给其提供相应的场所云云,其思维的基础仍然是将广场舞纳入大众文化娱乐的范畴,而一旦与大众扯上了关系,就必然地成了“国家”事务。
  但是,一则国家首先应该关注的是国民的基本生存问题,诸如:幼儿园、中小学、医院、福利院、养老院的建设,等等,在此,老龄化的首要问题不是文化娱乐,而是基本的生存设施的投入。二则精神问题完全是个人问题,任何外在的条件都无法解决(包括子女)。而广场舞显然不是基本的生存问题,更多的是涉及大妈们的精神需求,即解决孤独感的问题。而精神和情感问题理应也只能是个人的问题,国家没有义务,也不应过多地予以“关怀”。三则“合理”的要求并非都是合法的、应该满足的,对行为主体是合理的,但却侵犯了他者的权利的要求,它就不是合理的,也就不一定要給予满足。
  二、人情伦理对法律的消解
  对于噪音扰民,不但西方有明确的法律制裁,中国也有相应的法律条文予以禁止(《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八条),但对于广场舞,不论是政府部门、媒体还是当事者本人(包括反对者),都不视其为一种违法行为,反而或者认同其行为的合理性,或者只是由公德的层面给以暧昧地劝解;就是罚款这一条,有人也质疑它“不靠谱”,一方面明明是违法,另一方面,又认为是公德问题。这正是国人自古不喜法家的根源,所谓“一断於法,则亲亲尊尊之恩绝矣”。(司马谈《论六家要旨》)一切问题都要纳入人情的范畴予以考量。在他们看来,“不偷不抢”就是合法的,因而就可以大吼一声:“跳个舞,咋了?”谁让你国家不给她们开一块地呢?既然讲亲亲之恩,则敬老、法不责众,就又成了她们有恃无恐的不二法宝,法制在伦理人情面前显被消解得无影无踪了,从这个意义上讲,所谓独立的个体国民的观念在某些广场舞大妈那里是根本不存在的。
  三、权利义务观念的分离
  值得庆幸的是,已经有学人开始由权利和权利的边界的关系角度来看待这一问题,如:知庸的《从广场舞看权利观念》、欧阳的《广场舞之困在权利越界》等。但扰民的广场舞涉及的不是权利与权利的边界问题,而是权利与义务的关系问题。就个人而言,她当然有权利跳舞,但别人也有不受其干扰的权利,她就有尊重别人权利的义务。这本来是个很简单的问题,但这些大妈们不仅理直气壮地侵犯着别人的权利,而且振振有辞地为侵犯别人权利的权利进行辩解。
  这正是典型的小农经济的思维模式,对自然经济状态下的农民而言,在他的二亩地上,除了自然的天和人间的天——因其要依赖老天爷的风调雨顺,以及比附于天的天子及其各级官吏——就是他为大了,至于他的同类,则根本没有什么权利义务的观念了。对于反对者的权利,因其没有权势,即不是天,她们自然就有理气长地予以侵犯。事实上,这不仅是跳舞的大妈们,周围的很多人莫不如是,如养狗者与反对者的矛盾,司机与行人的矛盾。韩非所谓:“民者固服于势,寡能怀于义。”(《五蠹》)“势”就是自然的天在人间的具体体现。“义者,谓其宜也,”(《解老》)即君臣、父子、朋友、亲疏等关系之间所应遵循的原则,在此,臣、子对君、父当然只有义务可言,但“友朋之相助也宜”之“相助”,则含有一定的权利和义务的意思,可惜自古“义者能爱于人,而不能使人爱”,因此“圣王者,不贵义而贵法”。(《商君书,画策》)在此,她们的广场舞有无合理性、政府有没有义务给广场舞提供相应的场所暂且不论,扰民的行为则必须给以法律的制裁。就算是合理的要求,在国家无力满足的情况下,侵犯他人的权利就是违法。但因掺入了人情的因素,以致法制与道德的是非,在中国永远是个扯不清的问题,所谓“法律不外人情”,即是国人对法制最根本的界定。   四、传统村社观念与现代都市意识的对立
  广场舞扰民的问题在于锻炼身体也好,休闲娱乐也好,为何这些大妈非要凑在一起、又非要在众目睽睽的广场上跳呢?一个人不能锻炼么?在此,除了场地、安全和经济等外在的因素以外,根本的原因还在于固有的国民性,即爱扎堆的集体无意识使然。这是由中国进入文明的源头就决定了的,即地域单位没有冲破氏族的血缘纽带,也就不能冲破氏族的血缘纽带,从而使氏族关系不但延续到了奴隶社会,并且在后来东方的封建社会还以“家谱”的形式保存到近世。古典的古代是由家族到私有财产再到国家,国家代替了家族,地域单位冲破了血缘纽带。不论是社会存在还是社会意识都是以个体为基础的。亚细亚的古代则是由家族直接进入了国家,国家混合在家族里面叫做“社稷”,由此就决定了中国人采取群居的生活模式,不论是最初的聚族而居,还是后来的村社居住模式,血缘关系虽有了远近之分,一村之民不必都有血缘关系,但以此为纽带由亲情转而为人情,至今仍然决定着中国的社会结构及国人的思维模式。
  中国的城镇化不过才开了个头,在此之前,农村就不必说了,就是城镇居民的生活环境,也是以大杂院为主,由亲情而来的人情使得大家生活得其乐融融。但随着城镇化步伐的加快,特别是居住环境进入高层楼房以来,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却越来越远了,串门唠家常竟至成了历史。年轻人凭借网络可以当宅男宅女,知识分子退休以后才开始他们真正的个体生活,孤独对他们来说竟是一种难得的享受。就是对那些同样是退休了的大爷们,但凡有一技之长或一己所好者,都不会寂寞。但这种生活模式对“50后”的大妈们来说则是无法接受的,她们中的很多人既无所长,又无所好,却又向往着与人交往,因此广场舞就成了她们的精神寄托,锻炼身体、休闲娱乐不过是一说词而已。它表明了村社对城镇、大杂院对高楼的唐吉诃德式的最后反抗,随着城镇化、高楼化的最终实现,广场舞也必将退出历史的舞台。
  五、以族群的归属感反抗个体的孤独感
  美国的心理学家马斯洛将人的需要分为生存的需要、安全的需要、爱与归属的需要、尊重的需要和自我实现的需要五个层次,广场舞正是很多参与者获得归属感的一种重要方式。在单位时代,她们有同事、邻居和朋友作为其归属,但在高楼时代,这种归属则无以实现,其又不满足于只做个带孙子的“保姆”。甚或连孙子也无从带时——因生活节奏的加快、工作压力的沉重,一天到晚可能与儿女话都说不上几句——就只有当个成天对着电视的“宅婆”了。更有甚者与儿女还不在一起住,其被社会“抛弃”的失落感和孤独感就更加强烈。由此她们就迫切需要寻求一种获得归属感的方式,广场舞就是这些人的归属场所。但归属感是一种精神状态的自我认同,对一个老有所为的知识分子、艺术家和有所专好的人而言,他们就是独处时仍然具有精神上的作为“类”的自我认同感,而不必亲历亲为。但这些大妈们则不同,她们必须亲身参与到某一具体的行为中,才能感到切实的自我存在,即实际的归属感。于是,在震耳欲聋的噪音刺激下、在众人的烘托下,她们如痴如醉地扭动着早已不灵便的身躯,在此,精神的交往是无从谈起的,这种身体的疯狂恰恰是精神不在场的表现。
  六、虚幻的自我实现
  因为真正的自我實现是以独立的人格为基础的,他们享受孤独,不会对社会存在妥协,更不会随波逐流于世俗的社会意识,而是有独立的道德观、世界观和价值观。但广场舞者则相反,与身体的归属相适应,她们虽也有一定的“自我实现”的需要,但依赖于群体行为的广场舞,实际上满足的只是其自我的表现欲,因而众人的围观、反对者的砸场,本身都构成了广场舞的一部分。而之所以在广场上跳,就是为了以群体的方式“表演”给大家看。在此,表演是主要的,舞蹈则未必,如同样是大妈的舞蹈,街舞大妈就是跳舞,她是独自的、下过功夫的。而广场舞者仅仅只是寻求一种自我实现的途径,但由于独立人格的集体缺失,只能以群体的方式表现出来,借此获得一种自我价值的确认。否则,锻炼也好,娱乐也好,广场舞都不是唯一的、最好的方式,更何况还招致那么多人的反对。相反,反对者的反对,正是广场舞的价值体现,即获得普遍的关注。工作,由公而言,是为了国家建设;由私而言,是为了养家糊口,都是为“他者”服务的,而非自我安身立命的价值所在。因此,退休以后,这些广场舞者就会产生严重的失落感,但又不甘心接受,因此就以广场舞的形式表现出来,它既是群体形式的,又具表演性。
  总之,广场舞是一部分退休的女性寻求归属感,确认自我存在的一种行为,其最终的根源在于国人群体性生存模式的集体无意识,在独立自主的个体意识还没有真正确立的条件下,广场舞就是一种历史的必然。中国大妈可以在纽约、巴黎和莫斯科大跳广场舞(如世界各国的中国城),但何曾见一个外国人在中国跳过广场舞,或其举行过其他扎堆的活动?这其中的根本差别即在于,不论是社会存在还是社会意识,西方是以个体为基础的,群体只是独立自主的个体的有机构成,每个个体都是集君子与小人于一身;中国是以群体为基础的,个体只是群体中的一个组成部分,个体的自我价值只有在群体中才能得以显现,因此有君子小人之别。广场舞不过是其中的一个典型而已。
  作者简介:赵小雷(1959-),男,汉族,陕西西安人西北大学文学院副教授、硕士研究生导师,博士,研究方向为文艺学、思想史。
  (责任编辑:朱希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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