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 访客   登录/注册

科技创新视野下的民法典

来源:用户上传      作者:姚海嵩

   刚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是一部利长远的基础性法律,在我国法治进程中具有划时代意义。笔者从推进科技创新的角度来谈谈民法典的作用。
   现代科技的创新和发展对法律提出了新的需求和挑战。例如,生命科技的发展,出现了器官移植、体细胞克隆、生物样本库(Biobank)、CAR-T、干细胞治疗和基因编辑治疗等新兴生物医药技术;又如,大数据、区块链、人工智能等信息科技的发展和应用等。如何让科技创新和科技成果惠益于社会?民法典对此作出了明确回应。
   民法典一方面强化了私权利保护—“法无禁止即可为”,但另一方面强化了“公序良俗”的逻辑和价值体系,确立了民事活动不得违背公序良俗原则。
   在民法典总则篇中有四个条文涉及了“公序良俗”:即第八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第十条“处理民事纠纷,应当依照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第一百四十三条“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第一百五十三条“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公序良俗,即公共秩序与善良风俗的简称。公共秩序,是指政治、经济、文化等领域的基本秩序;善良风俗,是指基于社会主流道德观念的习俗。“公序良俗”是现代民法的一项重要法律概念,维护社会共同体中一般公共的伦理道德标准。
   民法典进一步回应社会发展和科技创新的需要,特别在人格权篇所涉及的第一千零六条至第一千零九条,创设性地规定了人体细胞、人体组织、人体器官、遗体捐献和禁止买卖原则,临床试验需经批准和伦理审查及知情同意原则,从事与人体基因、人体胚胎等有关的医学和科研活动遵守法律和伦理原则,为生物医学研究和创新划定了“公序良俗”的红线;在第一千零三十四条至第一千零三十九条创设性地规定了个人信息法律保护的基本内容,厘清个人信息保护边界。
   上述規定亦凸显了民法典所确立的“技术向善”的价值取向。几年前快播公司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一案(以下简称快播案)就是一个很典型例子。快播公司自2007年12月成立以来,基于流媒体播放技术,通过向国际互联网发布免费的QVOD媒体服务器安装程序(简称QSI)和快播播放器软件的方式,为网络用户提供网络视频服务。其间,快播公司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王某等人为牟利,在明知QVOD媒体服务器安装程序及快播播放器被网络用户用于发布、搜索、下载、播放淫秽视频的情况下,仍予以放任,导致大量淫秽视频网上传播。在刑事案件庭审过程中,被告提出了“技术中立”的抗辩,引发了社会的热烈讨论。后经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判决,认定快播公司及王某等被告人明知快播的网络服务系统被用于传播淫秽视频,但出于扩大经营、非法牟利目的,拒不履行监管和阻止义务,放任快播公司构建的网络服务系统被用于传播大量淫秽视频,具有明显的社会危害性和刑事违法性,对被告快播公司及其他被告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毋庸置疑,科技创新的发展会产生“双刃剑”,民法典明确回应,科技创新应遵守“公序良俗”、符合科技伦理规范,即技术须“向善”。今年通过的《上海市推进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条例》也前瞻性地设立了科技伦理条款,这与民法典的立法目的和价值取向一致,相互呼应。
   贯彻民法典的立法精神,推进科技创新工作,使科技创新走在正确的道路上,一则,要贯彻民法典对私权利保护,“法无禁止即可为”,完善政策措施、强化创新服务,鼓励和支持市场主体拓展创新空间,持续推进产品、技术、商业模式、管理等创新,充分发挥市场主体在推动科技创新中的作用;二则,要坚持“公序良俗”和科技伦理的底线,使科技创新和进步走在惠益社会和人类的正确道路上;三则,需推进科技伦理体系建立和完善,推动我市科技主体更高效和健康地进行创新活动,形成生产力,带动经济和社会发展。
   (作者系市人大代表,上海市天华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转载注明来源:https://www.xzbu.com/1/view-15263458.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