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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交通肇事逃逸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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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 为了惩罚交通肇事犯罪,我国刑法及其司法解释对“交通肇事后逃逸”、“逃逸致人死亡”、指使逃逸以及交通肇事罪的法律拟制等做出了具体界定。因此本文从交通肇事含义和内容分析出发,探索如何认定交通肇事逃逸,以及相关完善建议。
  关键词 交通肇事 逃逸行为 逃逸致死
  随着我国经济的高速发展,交通运输业不断繁荣,私人汽车成为人们日常生活中最为重要的代步工具,但同时,每年发生的交通肇事数量也极高,据统计,我国因交通肇事致死的人数排名世界第二,每天都有人因为车祸伤亡。这其中,交通肇事后的“逃逸”行为也同样令人关注,这种行为不但增加了司法机关惩治犯罪、追究责任的成本,危害公共安全和秩序,更是严重威胁了被害人的身体健康和财产安全,因此交通肇事逃逸是比交通肇事更加恶劣的行为。
  1交通肇事逃逸的基本含义
  逃逸,在生活中一般解释为“逃跑”。从刑法的角度,就交通肇事逃逸行为来说,“逃逸”的内涵和“逃逸行为”的界定,对其刑法规制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与作用。 但是目前理论界没有一致的结论,存在“逃避法律追究说”、“逃避救助被害人说”、“逃避法律追究或救助被害人说”三种观点。
  2交通肇事逃逸具体分析
  刑法中交通肇事罪规定为:“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根据此规定,交通肇事罪在我国刑法中被划分为三个处罚标准,第一档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二档为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三档为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其中不论是单纯的逃逸还是逃逸致人死亡都成为致使法定刑升格的加重情节。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司法解释》)规定,逃逸在交通肇事中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时又可作为成立交通肇事罪的定罪情节。从上述分析可见,在交通肇事罪中,逃逸情节兼具定罪情节和量刑情节的双重作用。
  从上述规定分析,逃逸情节兼具定罪情節和量刑情节的双重作用。作为量刑情节的逃逸行为,先行行为必须首先构成交通肇事罪,否则,行为人便不能构成交通肇事后逃逸。在此,可以从情节加重犯理论来分析这一问题,情节加重犯是指某种基本犯罪因具有某种严重情节或者特别严重的情节而被加重法定刑的犯罪形态。从《刑法》关于交通肇事罪规定内容可知,行为人交通肇事后的逃逸行为与交通肇事行为的关系是基本犯与情节加重犯的关系。即适用《刑法》第133条第2款的前提是,行为人先前的交通肇事行为已经成立交通肇事罪,同时行为人又逃逸或者具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在司法实践中,通常也是这样处理的。
  《司法解释》第2条第2款规定: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按照此规定,行为人造成交通事故致一人以上重伤,若无规定(一)至(五)项的情形,本不成立交通肇事罪,但若符合第(六)项规定的,就成立该罪,即《司法解释》把交通肇事后的逃逸作为了犯罪客观方面要件。把肇事后逃逸行为从量刑情节上升到定罪情节,是考虑到逃逸行为具有的人身危险性与社会危害性,是为了进一步打击犯罪,预防交通肇事逃逸行为的发生。
  3交通肇事逃逸的立法完善建议
  从《刑法》中可以看出在法律构成上,逃逸行为是交通肇事罪的一种加重量刑情节,该规定给交通肇事逃逸行为的处理提供了法律依据,但是其中弊端也应予以重视,值得深入分析。
  一方面,情节加重犯必须以基本犯作为基础,即这两者在犯罪构成上是一致的,加重情节也符合基本犯的犯罪构成,两者仅是在量刑上存在显著的不同。交通肇事逃逸作为交通肇事罪的情节加重犯的合理性在理论界被质疑,从犯罪构成入手分析:第一,主观罪过方面,交通肇事罪的主观罪过属于过失,而交通肇事逃逸行为是肇事者在明知肇事行为己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情况下逃跑的,所以在逃逸这一时间点上肇事者的主观罪过由过失转变为故意;第二,客观方面,交通肇事罪要求肇事者的危害行为必须造成严重的人员伤亡或重大财产损失等后果,但交通肇事逃逸并没有对此做出明确要求,仅要求肇事者在具备了逃逸这一情节即可以被认定为肇事逃逸行为。第三,客体方面,交通肇事罪被划分在刑法各论中的危害公共安全类犯罪中,交通肇事罪作为其中之一,侵犯的法益是交通运输安全,其不仅指交通运输秩序,更是指参与到交通运输秩序中的不特定或者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财产安全,而交通肇事逃逸行为所侵犯的法益是特定个人的生命健康和财产损失,即因先行行为而受伤的受害者的生命健康和财产损失,同时阻碍了国家司法追诉活动。从上述论述可以看出,交通肇事逃逸行为已经明显超出了交通肇事罪的构成要件,具备了独立的构成要件,将交通肇事逃逸行为作为交通肇事罪的一种加重情节,显然与情节加重理论是不相符合的,所以将现行立法进行修改,将交通肇事逃逸行为单独入罪,是其中应有之义。
  参考文献
  [1] 张明楷.刑法学[M].法律出版社,2016.
  [2] 李文峰.交通肇事罪研宄[M].中国检察出版社,2008.
  [3] 李朝晖.交通肇事罪司法适用研究[M].南开大学出版社,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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