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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数字音乐版权保护现状及完善路径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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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 随着互联网的迅速发展,数字音乐在音乐产业中前景光明,市场潜力极大,但同时产生了音乐侵权行为泛滥、音乐版权保护力度不够等问题,给数字音乐的发展带来了严峻的挑战。针对这些问题,文章旨在通过规范音乐平台管理,打破“独家版权”的壁垒,提高全民版权意识,构建版权保护法律体系等方面保护音乐版权,由此建立一个绿色、有序的数字音乐版权环境。
  关键词 数字音乐 版权侵权 音乐平台
  1数字音乐版权的概念
  数字音乐是用数字格式制作与储存的,可以通过网络来传输的音乐。其音乐特点是具有技术性、及时性、准确性、拓展性、便捷性。数字音乐作品是数字音乐版权产生的重要前提和基础条件,数字音乐版权则是基于数字音乐作品依法产生和享有的一种民事权利,是音乐版权重要的组成部分。目前,数字音乐以其诸多优点被广大音乐用户所认同与接受,正在逐步取代传统音乐,而数字音乐版权的良好发展,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我国音乐产业的可持续发展。
  2我国数字音乐版权保护的现状
  2015年6月,阿里音乐与酷狗音乐先后起诉对方,拉开了“剑网2015”专项治理行动的序幕,此次行动旨在加强对音乐网站的版权执法监管力度,严厉打击未经许可传播音乐作品的侵权盗版行为。同年7月9日,国家版权局出台《关于责令网络音乐服务商停止未经授权传播音乐作品的通知》,该通知要求网络音乐服务商于2015年7月31日前将未经授权传播的音乐作品全部下线,对于到期以后仍继续传播未经授权音乐作品的服务商,国家版权局将依法查处。被称为“史上最严责令”。
  自此之后,许多中小型音乐平台纷纷倒闭,网络音乐销售平台形成了腾讯一家领先,多家超赶的局面。而音乐版权变成了数字音乐平台的“前沿阵地”,开始了一场抢夺优质独家代理音乐版权资源的野蛮争夺战。
  2017年9月12日,国家版权局管理司就音乐版权问题约谈了多家音乐公司、唱片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国家版权局明确指出:“要推动网络音乐作品转授权,最大程度减少数字音乐‘独家版权’现象”。在数字音乐市场中,“转授权”模式是指拥有独家版权代理的音乐服务商将版权转授给其他音乐平台,通过此种模式使音乐平台间展开版权合作,由此促进音乐作品的广泛传播。在此次约谈之后,众多音乐平台之间纷纷达成版权转授协议。共享时代正式开始,逐步建立一个公平健康的数字音乐市场。
  3数字音乐作品版权保护的问题探究
  3.1数字音乐法律法规尚不完善
  我国数字音乐版权保护处于初级阶段,很多相关的法律法规尚不完善、模糊不清且存在空缺。近年以来我国陆续出台了一些法律法规,主要有《著作权法》、《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等,但对于一些权利的规定都十分笼统,侵权的主体范围与等级、相应的赔偿金额与力度的规定都不够完善,对以后可能出现新的技术与侵权形式没有制定有预测性的兜底规定。且由于数字音乐传播的速度快、覆盖面广、消费人数日益庞大且复杂,很多法规存在无法实际操控和难以有效维护的现象。如“避风港原则”旨在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给与网络服务商提供良好的生存空间。但我国存在不少滥用“避风港原则”的行为,网络音乐平台接收到侵权通知,只需删除此作品,即可免除责任,这对于著作权人来说,不仅要承担通知删除的手续费用,还无法追究平臺的法律责任。在起诉过程中,由于侵权成本低,而维权流程非常复杂,诉讼成本高昂,法院赔偿力度较低,导致多数权利人选择忍气吞声,影响了权利人维权的积极性,使侵权行为愈演愈烈。
  3.2数字音乐版权监督力度不强
  我国音乐版权的监督需要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政府、社会等多方面的齐心协力。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简称“音著协”)是中国大陆唯一的音乐著作权集体管理机构,由于其发展历程短、起步晚、基础不牢固,缺乏一套监管制度体系,在面对零散、广泛、大量的音乐作品时,无法做到全面监督,且对于收费与管理成本、分配与使用次数等具体情况也不透明。其次是政府机关,依据法律,国家版权局对音著协进行业务指导与监督,音著协或著作权人在面临侵权行为时,可以请求版权局依法及时处理,可在现实生活中,很难能看到版权局行使监督权。纵观整个社会,只有极少数人会关注音乐版权问题,如果社会能起到监督作用,大家齐心协力的去制止、抵抗侵权行为,那么音乐版权问题将迎刃而解。
  3.3音乐平台自身有待完善
  我国音乐平台由于产权意识淡薄、自律性低、缺乏良好的监管制度与规范体系,免费下载、盗版、未经许可使用音乐作品等现象层出不穷。一方面现有音乐平台的付费意识还多有不足。音乐平台为了利益,实施多种“营销”手段,比如在手机欢迎页面,会暗示用户曲库中有大量免费的歌曲,以此来吸引听众。另一方面盗版现象较为严重。数字音乐的技术性较为简单,其复制成本与盗版代价太低导致中小型音乐平台以及微博、论坛等领域的盗版侵权现象严重。
  “独家版权”模式也成为了各平台之间的竞争壁垒。自“剑网2015”专项整治活动后,音乐平台纷纷采取“独家授权”模式解决平台数字音乐正版化的问题,数字音乐版权市场渐渐出现了哄抬授权价格、恶性竞价、抢夺独家版权等现象。导致音乐爱好者不得不为了几首音乐下载多个音乐app,极大的 影响了用户体验,也对平台的流量造成损失。
  3.4全民版权意识较低
  我国音乐版权维权艰难体现在各行各业对版权的认知度太低、版权意识普遍淡薄。汪峰维权歌曲《春天里》,引起网民一片骂声;湖南卫视在明知未经权利人授权的情况下,连续两次让歌手演唱《歌剧2》,使权利人忍无可忍向法院起诉;就连我国著名作曲家谷建芬老师,在一次人大代表会上提出与版权相关的提案时,也遭到了其他人大代表的斥责。可见不仅是网民就连湖南卫视这一省级电视台和参与立法的人大代表都忽视音乐人的权益、对版权保护的意识太低。其次音乐著作权人的维权意识也普遍不高,一部分音乐人认为同处一个音乐圈内,碍于情面不会主动解决版权纠纷,甚至有些音乐人认为这是传播作品和提高自己知名度的途径,放纵这种行为的发生,使得版权保护难上加难。   4数字音乐作品版权保护的对策
  4.1构建数字音乐版权保护法律体系
  由于我国数字音乐版权保护领域法律法规不够完善,可以借鉴国外的法规,加强立法、执法建设,完善法律法规。首先适度借鉴国外发达国家成熟完整的版权保护法律法规,积极与国际版权保护立法接轨,如美国的《数字千年版权法》、德国的《关于著作权与有关的保护权的法律》。其次立法机关要明确侵权赔偿范围,提高侵权的赔偿计算标准,降低司法诉讼负担,增加权利人维权的积极性,并且针对未来可能出现的技术问题,提前进行预防和规范。法院可以加大综合型人才的引进力度,加强审判队伍专业化程度,提高案件审理的效率。进一步加强版权执法,加大对侵权者的刑事打击力度,从经济赔偿上升到刑法处罚,使侵权违法行为受到严厉的惩罚。
  4.2完善数字音乐监管体系
  进一步加强监督机制的建立,可分为内部监督与外部监督。一、对于音著协的垄断地位和规则不透明等问题,可以在其组织内部单独设立监察部门,通过一整套科学缜密的监督制度来完善,还可以参考英美法系的自由竞争型集体管理模式,鼓励更多集体管理组织的相互竞争,与此同时各组织会采取最有效的运作方式,降低版权管理费用,积极为权利人谋取更多的版税收入,吸引更多的权利人加入集体管理组织。二、对于外部监督可以建立奖励机制,调动著作权人和社会公众外部监督的积极性。国家版权局加大监管力度,尽快配备健全的数据管理体系,实时更新音乐作品转授权的相关信息,既节约时间和人力资源也会减少诸多不必要的官司。
  4.3加强音乐平台建设
  音乐平台需设立一套良好的监管制度与规范体系,加强行业自律,发展多元化的商业授权模式。首先音乐平台要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及时、有效的处理权利人的投诉,对于用户或歌手上传至平台的作品,要以规范的方式明确标注其版权信息、授权期限等信息,营造良好的平台形象。其次音乐平台要完善广告商代付模式和网上付费模式。通过在音乐播放中植入广告,使用户免费欣赏到音乐的同时也能使版权人从中获益,可以参考瑞典的数字音乐平台声田(spotify);如果用户想要下载无损、高品质的音乐,可以建立一套合理、高效、科学的付费机制,实现既让用户安心下载正版音乐又使平台获得巨额利润的双赢局面。
  打破壁垒,助力共享时代。“独家版权”的出现使得版权成为平台间的主要竞争手段,但版权的过于集中不利于音乐作品的传播与发展,各平台间可以加强转授权的合作,补足各自在音乐版权上仅有的一些短板。在今后的发展中音乐平台可以围绕对上下游的把控、平台运营等其他方面展开竞争,如不断升级用户体验、培养原创音乐人、发展个性服务等。
  4.4提高全民维权意识
  我国音乐行业、新闻媒体、政府部门应大大加强对数字音乐版权保护的宣传教育力度,通过专家学者讲座、普法广告、微信公众号等途径不断提升全民版权保护意识。逐步引导消费者树立版权意识,尊重著作权人的劳动成功,从而自觉抵制盗版产品。国家知识产权部门可以与教育部门进行通力合作,面对新一代祖国的青少年,让他们了解数字音乐也有版权,从而培养他们对数字音乐的付费意识与对知識产权的尊重。鼓励权利人积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面对侵权行为时,坚定地拿起法律武器主动出击,捍卫自己的权益。
  5结语
  我国数字音乐版权保护起步稍晚,很多方面都存在不足,但随着我国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盗版与未经授权传播等侵权行为得到了有效的遏制,人们的版权意识也在逐步提高,各音乐平台在应对机遇和挑战的同时,不断探索着属于自己的特色音乐服务,努力朝着共享时代前进。期待在不久的将来,我们将看到一个绿色、健康、有序的数字音乐版权环境。
  作者简介:何雅妮(1999—)、女、汉族,湖南株洲人、华侨大学音乐舞蹈学院音乐表演专业本科生。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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