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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真对待“义”:现代性的嬗变与转型社会的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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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键词]义 正义 现代性
  在我国法治现代化的进程中,最大的困境是现代化路径的不清晰,甚至是矛盾。这当然与我国现代化的复杂性具有非常深刻的联系。中国作为一个具有五千年文明传统的国度,需要在充满着西方话语背景的现代化语境中展开现代化路径,很多方面呈现出格格不入的特点,例如,在中华历史传统中,大一统社会其实并不具备培养人的功能.自孔子以降.私学的出现标志着教育、培养人才的职责在于民间社会,而非政治社会,个体的发展与社会的繁荣并不呈现同向关系,但是现代社会的现代性的标志是社会成员与整体的共同发展。再比如,西方的很多学者指出在西方的现代化过程中,新教伦理对资本主义的形成具有决定性的影响,在没有有效的宗教背景下,以自由、权利为基础的现代社会和法治很难在民主的背景下产生共识,这种共识打上了很强的新教的特点,而这种力量对英国、法国、美国资产阶级革命都产生不容忽视的决定性影响。而这些基础,其实在我国的现代化进程中往往并不具备,使中国现代化的过程往往是对外学习的过程,尤其是中国的法制制度,往往形式上引入西方的各项制度,但是其运转并未达到制度设计的应有目的。比如,近代以来构成法治基础的自然人、权利、自由、民主等,虽然在形式上得以引入,但是其实质内涵往往得不到实现。比如,自然人的目标是保障人的自然属性,保持人的多样性和复杂性,而中国的现代化进程中强调的是文明人,强调的是一致性和统一性,对多样性和复杂性的强调严重缺失。再比如权利与自由,这在密尔顿的《论出版自由》中得到经典的阐述.这是从对人的基本属性的认识出发,在现实生活中真理无法明确的情况下.需要通过社会成员的竞争,将散落于世间的个体的“义”汇集起来,目的还是彰显真理和社会正道。在我国的现代化过程中,大一统社会所呈现出来的真理、圣贤、道德提供确切的行动指导,在真理面前,个人的理性都具有明显的不足和有缺陷,任何的自由都显得难以立足。民主也是如此,民主提供的是公民意见汇集的平台,而这个平台的基础就是共识,在没有充分、强大共识的基础上,这种充分地辨认的结果往往会导致分裂。这些认识上的偏差使得中国社会在现代化过程中出现一些基本制度的错位。从文化角度上讲.可以将之归人传统与西方思想的激烈冲突之中,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日益确立的今天.在改革开放四十多年之后,这些问题的解决对于构建成熟、理性的制度日渐重要,必须寻求解决。这种对西方现代化理解的错位,对中国现代化制度的建立产生非常严重的逻辑上、理性上的紊乱,必须进行梳理和重构。而这种反思与构建的过程,正是“义”的思想的复兴的时机。
  一、义的缺失:现代性的选择、蜕变
  中国大一统社会,源远流长,尽管自1840年以来,被迫进行了开放。并自此以后,在外在压力的促进之下,进行了改革,但是“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对传统的改革是一个渐进的过程。其实,西方社会自文艺复兴之后也是经历了这样一个过程,自14、15世纪以来,西方社会也经历了内忧外患,内忧就是中世纪教会的单一、高压统治压制了社会的发展,使得社会呈现出中世纪的“黑暗状态”,同时,来自东方的伊斯兰教的威胁日益严重,从9世纪开始在西班牙法兰克国王与穆斯林的对抗之后,这种威胁日益强大.最后,东罗马帝国的崩塌使得整个西方基督教社会暴露在伊斯兰教的直接挑战之下。基督教和伊斯兰教虽然具有相似的渊源,但是在教义上截然相反,具有直接的竟争性,这种影响在今天的国际社会的地区争端中还得到明显反应,如中东地区犹太教与伊斯兰教的对抗达到水火不相容的地步。而当时,这种挑战在1453年君士坦丁堡的陷落达到高潮。一方面,大量的欧洲人才避难至教会国的中心罗马寻求保护;另一方面,激烈的挑战和外部危机使得社会的各个阶层都产生了需要进行改革的共识。欧洲陷入危机之中,不改革则不能对抗伊斯兰教的入侵,而改革则又会有会使社会陷入混乱的危险。文艺复兴正是在这种背景下展开的。因此,跟我们原来理解的西方的理性、自然的发展进程不一样,西方社会也是在危机和夹缝中寻求突破。
  可能是缘于人类自身的惰性,对自身的改革其实是最为困难的,因为对外界的自然现象人类可以采取客观理解,但是对于自身的认识,很难具有客观性,因为认识的对象具有主观性,人的认识的过程也具有主观性,这种双重主观性的叠加使得无论是个人也好,社会群体也好,对自身的认识非常困难。例如,中国社会在现代化进程中,就面临对自身的认识的困难。一开始,认为中国作为天朝大国,在政治制度和儒家思想上是最为先进的,数千年来,祖宗之法不可变,需要改变的是落后于西方的机械、枪炮,这就是洋务运动的思想基础,曾国藩、李鸿章、左宗棠、张之洞等人开创、主导的洋务运动得到社会的高度认同,上至最高统治者,当朝权臣,下至社会贤达、一般民众,均高度认同这种器械上的改革。在器械改革之后,中国建立了亚洲先进的军队和器械局之后,社會制度的专制、死板、没有活力就显现出来了。随着甲午海战的失利,中日对抗失败的刺激,使得当时的社会认识到非改革社会制度不可,戊戌变法在1898年的几个月时期得到了社会的高度认同,尤其是在当权者的认识当中,中国到了非改革政治制度不可的地步,但是如何改革却难以达成共识,最后整个改革变成了百日维新,制度的改革以失败告终。改革的失败并没有停止要求制度革新的脚步,既然体制内无法获得突破,体制外的冲撞就越来越强烈,这就是爆发辛亥革命的时代背景,孙中山、黄兴等人的革命起义、暴动最终在1911年导致清王朝的覆灭,中国的政治制度进入到群雄并起、军阀割据的态势当中。制度的改革没有思想的准备,只会导致旧制度的覆灭,并不会导致新制度的产生。社会思想和成员的共识是社会制度的基础,正是在这种认识之下,新文化运动开始了,要创造一个新的社会,必须对社会成员的思想进行改造,只有在“新人”的基础上,新的社会才具有可能。因此,改革的进程呈现出的器械的改革、到社会制度的改革与革命,最后到思想启蒙的三种认识阶段。因此,改革是一个不断推进、蜕变和累加的痛苦过程。
  改革既是一个自我不断蜕变的过程,也是一个痛苦选择的过程.外来引入的文化和思想在与自身认识具有冲突的同时,外来文化间的冲突也非常明显,尤其是在中国的现代化进程中,具有二元文化特点的西方文化使得原本就是一元文化特点的中国陷入深深的选择困境之中。其中一个就是共和国和市场经济的选择,这在西方的近代改革中,也是经历了一番艰难、痛苦的抉择过程的。   西方社会在面对东方伊斯兰世界的挑战中.接受竞争对手很多先进的做法,派遣大量的留学生到伊斯兰世界,将在中世纪在西欧被视为异教的古希腊文明重新引入西欧,激起欧洲学习拉丁文化的热情,再加上原来东罗马帝国的学者由于奥斯曼土耳其的威胁而大量汇集于罗马,从而开启以意大利教会国为中心的文艺复兴。文艺复兴指向的是古希腊文明,古希腊文明在其存世期间,也面临来自东方的威胁,但是古希腊文明以共和国和公民政治文明的方式对东方波斯专制帝国进行了很好的回应,最终的结果不仅战胜了来自东方的威胁,而且自身得到了繁荣发展,造就了古希腊灿烂的文明.其文明的高度达到后世不可企及的高度。这正是古希腊文明对当时欧洲最具吸引力的地方,如果能够复兴古希腊文明,不仅可以对抗当时来自伊斯兰教的威胁,还可以得到自身的发展与繁荣。
  古希腊以雅典为中心的文明的特点是共和国和公民的政治文明。共和国和公民并不是像现代社会普遍奉行的契约关系,而是一种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共同体关系。共和国负有培养公民的义务,共和国的政治是一种“善的艺术”。在亚里士多德的《政治学》中,共和国需要通过妥善的制度设计,承担起公民成长的责任,因为只有公民的强大,共和国才能实现真正地繁荣。正如伯里克利在其著名的演说中所言,“我们的这个政体叫作民主政体,它不是为少数人,而是为全体人民服务的。无论能力大小,我们人人都享有法律所保障的普遍平等,并在成绩卓著时得享受殊荣”。共和国需要关注公民的美德,需要提供足够的物质财富保障,让其过上富裕和有尊严的生活。同时,从儿童的教育、青少年培养、公民在共和国的成长做出全面的规定,荣誉和责任是共和国需要传递给公民的,同时,公民以国家的兴盛为自身责任,当共和国需要公民付出时,公民尽其能力而维护共和国的安定,当共和国面临危险之时.公民需要挺身而出,甚至献出自己的生命。
  这种共和国思想在文艺复兴之后的欧洲面临四处碰壁的状况。1640年,依据这一思想在英国资产阶级革命中建立的共和国导向克伦威尔的专制独裁,最终,英国以恢复王国制度而告终。荷兰的资产阶级革命、法国大革命都不同程度地存在这个问题。那么,这是什么样的原因呢?原来古希腊的共和国与公民的一体,其基础是共和国中公民具有人数上的限制,在亚里士多德的共和国设计中,这一最佳人数是1万-4万人。在有限的人数下,公民与公民之间的沟通是完全通畅的,在共和国的制度下,市中心的公民广场就是公民意见的汇集地、历史上记载苏格拉底的日常生活就是去公民广场上进行意见的交流与讨论。当共和国和公民的所有的信息都汇集于公民广场之后,就能够实现社会政治信息的完全公开化,人与人实现无障碍地沟通。
  到了近代的民族国家,这种基础不再存在,动辄百万千万的人口使得人与人之间的信息无法有效地流通,国家无法汇集民众的信息,个人也无法获知国家的信息。在缺乏有效的信息流通的情况下,国家的权力就变得无法制约.国家通过压制和专断的力量也可以获得社会的稳定,而动辄上百万千万的人口,参差不齐,获得共识也需要很高的成本。因此,封闭和垄断就成为近代政治的基本特点,古希腊的共和国文明与近代的政治存在巨大的反差.这也决定了文艺复兴所倡导的政治文明只能在文学艺术的乌托邦中生存,无法在现实的世界中生存与发展。
  二、现代的“善”与“义”:现代性中的善和社会中的义
  不管如何选择,文艺复兴确定的基调并没有改变,那就是社会个体的发展是社会繁荣的基础。社会发展的基础在于个体的发展。近代政治的专制国家也能够促进国家的发展与繁荣,但是这种发展与繁荣只能是暂时的,而不会具有永久性。近代社会需要建立的是能够保持长久繁荣的社会结构。
  这种个体的发展与社会繁荣的一致是从古希腊时期建立起来的。在古希腊时期,古希腊与古波斯的竞争就是两种社会制度和发展理念的竞争,古波斯是属于君主专权的独裁国家,通过英明君主的统治,也能够建立起一个强大的帝国,但是这种帝国不具有持续性。而古希腊的共和国,却具有持续性,像雅典一样,即使国土短暂丧失.完全退至海上,也能够保持民众关系的稳定性.个体公民的强大作为国家繁荣的基础成为古希腊文明所传递的最为强大的声音,也是近现代社会所接受到的作为现代社会的基本信息。现代性的基本含义就是个体的发展与社会整体繁荣保持一致,也就是亚里士多德所说的“善”。
  亚里士多德对古希腊二百多个城邦经验的归纳与分析得出无论是共和国的治理,还是其他形式的城邦治理,其出发点和核心是社会成员的发展这一“善”,如何构建最优城邦是“善的艺术”,如何实现社会成员发展之“义”。这种发展需要根据城邦的地理、历史、人文、传统的特点来因地制宜,才能形成“最优城邦”。而当这些要素缺失時,“善”就会转化为“恶”。不幸的是,近代社会正是由于缺失了其中最为重要的要素,即民族国家代替了城邦国家,而使得共和国这种“善的艺术”无法在近代社会展开。因此,近代社会的核心使命就是如何能够恢复这种社会繁荣和个体发展之“义”。
  亚当·斯密提出的市场经济思想正是在这一背景下产生,他要解决的正是文艺复兴以来困扰人们几百年来的难题。斯密的《国富论》以其缜密思路和严格的逻辑诠释了近代社会人的发展如何与社会繁荣能够有效地联结。
  既然民族国家无法实现类似于共和国条件下的公民信息的有效流通,那么,如何能够在社会中寻找到社会成员真实、有效的信息就成为问题的关键。斯密的《国富论》正是从这一基本问题出发来展开他的整个思想:个人的发展在于后天的努力,这是所有有价值的文明所具有的共识。在近代社会中,这种后天的努力不再是政治社会维护共和国的努力,而是社会分工,社会中最为聪明的哲学家和社会最底层的挑夫,他们的差别并不是源于先天,而是源于后天的分工。分工能够积累人的比较优势,从而形成人的绝对比较优势。人的这种绝对比较优势,需要具有载体来体现,这就是分工的对象,即商品。因此,社会交易中的商品的品质与价格就能够全面地体现人的绝对比较优势。如何能够让商品交易充分实现自由,那么,人的绝对比较优势就能够在社会中全面、充分地体现,个体发展之“义”就会再一次地在社会中完整地体现,与亚里士多德的《政治学》中所分析的“善的艺术”和“最优政体”所要实现的目标一致。   斯密的市场经济思路第一次将社会的整体结构转换到以“商品”和“财富”为中心,这一思路对近现代社会具有革命性的影响,其深刻影响延续至今,今天的社会构建仍是以财富和市民社会为中心,而以前亚里士多德的政治学以及受此影响的中世纪,都是视财富为侵蚀社会成员品德的力量,尤其是构成西方传统基础的基督教文化。随着斯密以财富为中心的社会成员发展之“义”思想日益深入人心,对基督教的改造也随之而发生,这就是新教改革,改革之后的新教打破了原来天主教以教会为中心的垂直单一的统治方式,而采取多元、自主和区域的发展模式,在马克斯·韦伯的《新教伦理与资本主义精神》中分析了基督教改革为新教后,它对财富的承认和财富作为人的能力的载体充分地肯定,这种对传统的符合个体发展之“义”的改造奠定了近现代社会制度结构的基础。
  当社会结构以财富为中心时,与原先共和国时期以责任与荣誉为核心的价值体系完全不同。原先的国家是社会成员的共同体,政治社会与公民社会完全等同,公民与市民的身份完全合一。在近代民族国家的条件下,国家政治成为垄断的产物,而非开放、发展的平台。霍布斯的《利维坦》指出,国家不再与社会成员是同一关系,国家开始异化,异化为“人为的人”“人造的上帝”,国家与公民处于完全不对等的状态,国家成为侵蚀个人权利的怪物,即“利维坦”。这是一个来源于《圣经》上的怪物,能够吞噬世间的一切东西.国家犹如此等怪物,它能够吞噬世间的一切东西,包括人的权利。这就是国家权力的异化,不再是“善”,而是必要的恶。因此,在将社会设计成以财富为中心的时候.限制国家的权力也成为制度构建的一个中心任务;否则,国家将会侵蚀个人的权利.包括个人的财产.从而从根本上威胁以财富为中心和基础的近现代社会制度。社会契约正是为了符合这一需要而提出来的。
  依照霍布斯对近代国家的分析,国家与社会成员并不是平等关系,社会成员与国家的实践中并不可能呈现出契约的关系,并不是平等相对人的关系,而是命令与服从、主人与奴仆的关系,因此,在民族国家的条件下,民众是“臣民”,而非平等的“公民”。因此,亚当·斯密的市场经济理论要成立,就必须限制国家的权利,改革霍布斯意义上的国家。
  首先.需要认清楚近代国家的属性,这是自马基雅维利以来就逐渐发展,到霍布斯那里得以成熟的近代国家的认识,国家是一种不符合个体发展之“义”的“恶”,而非一种“善”,这成为对近代国家的一种普遍性的认识,这种认识延续至今,成为现代社会研究国家学说的起点。
  其次,在民族国家条件下,国家具有无远弗届的权力,无法从外部对其进行制约,因为相对于国家的权力,是臣民微弱的力量。因此,将国家的权力依其属性进行分类.并实现其内部制约。洛克的思想正是完成这一任务的杰出代表。將国家的权力分为行政权、对外权、立法权,其实,国会的权力具有最高地位,成为约束其他两项权力的制约因素。孟德斯鸠更是提出了现代社会所通用的立法、司法、行政的三权分立与权力制约,但是一个大的利维坦分成三个小的利维坦,是否会发生根本性质的转变呢?答案是否定的。一个大的利维坦分成三个小的利维坦,就像一个大的专制君主分成三个小的专制君主,并不能改变专制君主的属性,而只是实现了其内部的牵制,而无法从根本上改变双方的地位。
  最后,将国家的权力分成性质不同的三个方面,相互制约只是其中的一个方面,更为重要的方法是能够在国家权力的一部分能够实现汇集民众的意见,采取民主选举的方式。立法权就是这一方面的代表,英国议会主权民主对近现代政治社会制度的形成产生了深刻、巨大的影响。卢梭提出的人民主权的思想使得民众的意见能够通过直接选举、民主参与而得到进一步加强。经过人民主权思想的改革,使得社会成员与国家之间呈现出一种明确、固定、双方相对的关系,这正是社会契约产生的基础。
  这种思想在美国资产阶级革命中得到完善,并在实践中充分地体现。在美国的资产阶级革命中,提出了有一些权利,社会成员是不可让渡的,即使是人民的代表人民选,但是人民的代表能否为人民,在民族国家的条件下,是推导不出来的。公民的一些基本权利是不证自明的,是无法让渡的.是公民与生俱来的权利.是任何国家权力均不可剥夺、公民自身不可让渡以及无论是国家和公民自身都无法减损的权利。这是一种天赋人权,是公民的基本权利。作为美国宪法修正案的《权利法案》(Bill of Rights)正是体现了这一思想。
  这样,在民族国家的条件下,作为利维坦的国家得到了有效制约.社会成员的市民社会从国家的政治社会中剥离出来,实现了独立。公民的私有财产权被归人公民的基本权利和天赋人权之中,财富在社会中取得了中心地位,并且得到了社会制度的保障。
  公民的财产权得到基本法的保障.即物权法定。一方面,财产权得到法律的保障,任何侵害财产权的行为都会受到法律的制裁;另一方面,任何机关和个人均无法创造新的物权.来与财产所有人进行竞争,国家与个人竞争财富的能力被严格控制起来,因为在近代国家具有超越个人权利的条件下,无法形成国家与个人的平等竞争。只有经过人民主权改造的国家,国家才能实现亚当·斯密意义上的最少干预的国家的治理模式。
  通过市民社会的独立和国家权力被有效限制之后.个体的绝对比较优势才能借助于商品的分工与市场交易,完整、有效地表达于社会。个人发展之“义”与社会整体的繁荣重新得到联结。这就是亚当·斯密所说的,个人的自私自利的不自觉的自私行为.最后不知不觉中汇集成社会整体的繁荣。这种制度安排就是市场经济的“看不见的手”.它将个体的“义”汇集成社会整体的“正义”。
  三、转型社会的“义”:与“社会正义”的现代联结
  中国的现代化深受西方社会思想和制度的影响,但中国的现实与传统却与西方社会呈现异质状态.这使得西方制度和思想的引入的设想与效果上存在巨大反差。自文艺复兴以来,自马基雅维利以后的思想家所提出的理论要解决的核心问题正是对古希腊共和国思想的改造,使得在民族国家的条件下,国家的发展能够建立在社会成员的发展之上.这是社会正义的基础,也是霍布斯、洛克、穆勒等思想家所要解决的根本问题。正是在这些思想家的努力下,现代社会从文艺复兴所指向的政治社会,转变为以市民社会和经济社会为中心、以政治社会为保障的结构形式,而霍布斯对近代国家形态的客观分析、洛克对国家权利的限制、孟德斯鸠的权力分立与制衡、卢梭的人民主权着力的都是对国家权利的改造.只有经过改造之后的国家,才能为市民社会的单独发展创造条件,之后亚当·斯密的市民社会单独发展,通过社会分工和商品交换,将自身的绝对比较优势承载其上,直接表达于社会,亚里士多德意义上的个体与国家的直接联系才重新建立.这也标志着现代社会形态的形成。这种思维形式一直影响至今,现代的所有社会思想都是建立在这一逻辑思路之上。这一逻辑思路的中心是社会成员如何在国家中发展,在现代以财富为中心的社会结构下,财产的获得与分配成为关键和突出问题。   中国作为转型社会.在接受社会契约说上存在相当大的困难,排斥社会契约的思想,在很大程度上接受的是亚里士多德共和国的思路。在中国的现代化过程中,对于人应该如何发展这一个问题仍未形成清晰的思路:是以古希臘共和国的政治路径,还是以亚当·斯密人在经济社会中的发展为思路,而这两条思路代表了城邦国家与民族国家不同的思路。依照古希腊共和国与公民的发展路径,自然人思想实属多余,不引入自然人思想是可以的,有政治人(人的政治的动物)足矣,但如果要采用亚当·斯密的现代社会思路,则引入自然人思想是完全必然和必需的。
  现代社会有两种基本的发展路径:一种是政治路径;另一种是市场路径。就政治路径而言,从古希腊以来,“人是政治的动物”,公民在共和国中发展就成为共识。民众有发表自己意见和联合发声的自由,这就是言论自由和结社自由.这种意见在社会中汇集,遴选出共同的意见或是折中的意见,这就是民主和选举;决策者需要为自己的决策承担责任,这就是最终的执行机制。近代的社会契约、民主决策、选举制度都是在这一思路下进行。这一切的基础是“共识”的存在,假如没有“共识”.这一套制度的运作就比较麻烦了,就会产生“宪法危机”、社会裂痕,甚至是分裂。就市场路径而言,人在政治中的发展需要以充分的信息为基础,而在民族国家处于陌生人社会的情形下,人与人的信息难以充分沟通,政治作为人的发展的基本路径被舍弃,这是自文艺复兴之后500年西方的历史经验证明了的。因此.将商品价格作为人与人交流的中介,通过分工与交易来发挥人的才能成为现代社会制度设计的首选。契约社会提供的是人的经济理性不断训练的场所,通过分工与交易,人的能力得以提升。这两条路径都提供了充分的自由选择空间,政治中的民主选举.经济中的意思自治,社会提供的并不是答案,而是过程的支持,这正是现代社会正义的基本特征。“正义”并不是否定社会个体单一的“义”,而是给社会的单一的“义’’提供足够的空间,并给予足够的支持。这正是现代社会的根本特点和我国法律现代化的方向.是社会和法律正义的核心。
  以国家的财税制度为例,它跟我国现代化中采取的共和国思路有密切的关系,在共和国的条件下,国家的繁荣对社会成员的发展互为因果、成为一体。虽然国家财政在社会整体财富中占据主体具有合理性,但是在霍布斯的“利维坦”国家下,无法证明国家在社会成员的发展中能够占据主导地位,而只能是辅助性的、保障性的作用,与其功能相对应,国家在社会的财富中不应占据主导地位,这是社会正义的基本要求。社会契约的作用正是在于约束民族国家应该在其提供公共产品的基础上占有社会财富。这一点在目前的税收公平的制度设计中无法产生。
  2011年,我国正式宣布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但是在一些领域,法律的制定还存在空白,法律的执行还亟待规范.尤其是在关系到公民切身利益的税收领域,还存在许多问题。在财产问题上的不确定性状态是对市场经济制度完善的根本阻碍。这表现在税收和税法上,对权利的重视不够,更多地强调效率原则。这表现在法律的制定上,就是重视行政部门的权力,漠视公民的权利保护:法律的内容更多地满足国家机关尤其是行政部门实际操作的需要,法律工具主义思想盛行,而对基本的法律原则和理念却不太在意.导致实际立法工作中,形成了法律服务于部门利益、体现部门利益的格局,法律的公平性受到了很大的限制。因此,强调税赋公平,从现代社会成员与国家发展这一根本主题出发,可以厘清目前我国税收中的问题,寻求解决之道。正是由于在国家与市场的关系问题上思路不清,这直接导致现代社会的基本法(即宪法、物权法、税法、反垄断法)运转失灵。要解决这一问题,需要借鉴西方、传统和现代经验,对基本概念进行明确界定,这样,才有坚定的思想基础,各家观点才有讨论和争论的坚实基础。不管如何,我国的现代化是在现代开放的框架下来运行的,因此.必须遵循共同的规律。
  首先,社会的发展必须建立在社会成员发展的基础上。这是自人类社会以来,无数历史经验一再证明了的,即个体的强大是社会维持稳定与强盛的基础。虽然忽视或扼杀个体强大的整体强大可能会出现或维持一段时间,但是就社会或民族的整体发展而言,是不可持续的,甚至是灾难性的。社会的现代性正是体现在个体的发展与社会整体的发展是一致的。因此,在基本的现代性这一“真理”(道)的认识上是没有问题的,现代性的意义在于促进个人的发展与进步,在于个人自然属性的保持、判断力的提升和实现做人的尊严。
  其次,经济社会在近现代的展开也正是为了实现个体发展与社会整体发展的一致性,这正是市场化改革的真正意义所在。因此,经济社会往往能够在民族国家的层面上更好地展开,在类似于城邦国家的小区域国家,则更多体现出政治社会或公民社会的特点。从人类发展史的角度看,将财富作为人的发展的途径并不是最优的选择,财富也可能会遮蔽美德,但是现代民族国家的现实使得这种次优的选择成为社会成员发展的首选.当然这种选择并不意味着财富对美德的排挤就不存在了。因此,在制度设计中,如何防止经济社会对人的侵蚀与市场经济的效率安排具有同等重要性,现代社会对财富的强调意味着社会制度需要在这两种价值取向间取得平衡和统一。由此,在现代经济社会中,对诚信(Bona 6.de)和信义(Fiduciary)的强调成为市民法和经济法的最基本的原则,没有这两个基本价值,私法与经济法的运转就会失灵。因此,在立法中,法律的设计必须考虑是否符合这两个核心价值和法律伦理。
  最后,法律中正义的产生并非完全基于正义理论,或是基于某一社会阶层的制度设计,需要社会成员、各阶层的发展之“义”的支撑。现代社会的结构是建立在文艺复兴思想基础上的培养社会成员的模式,因此,它强调的不是结果,而是过程,即如何依据不同社会成员的特点而使其自由发展,并使社会成员的发展之“义”呈现多元化倾向。因此,法律的正义一方面在于保障这种多元之“义”的实现:另一方面.需要在这种多元之“义”的基础上,归纳出共同的“公义’’或是“正义”,这正是现代法律的使命。这样的社会,才是一个健康的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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