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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行政法角度论农村环境污染防治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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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飞速发展,然而,在经济飞速发展的背后,是以农村环境每况愈下为代价的。众所周知,农村的环境同每个人的身体健康紧密相连,所以,如何解决农村环境污染防治是我们亟需解决的问题。本文通过立法、执法两个方面进行阐述,提出了加强地方性农村环境立法、提高我国民间环保组织的法律地位、加强农村环境执法者的执法力度的措施,以达到改善农村环境质量的目的。
  【关键词】 农村;环境污染;行政法
  [Abstract] Since the reform and opening up, my country's economy has developed rapidly. However, behind the rapid economic development, the rural environment has deteriorated. As we all know, the rural environment is closely linked to everyone's health, so how to solve the prevention and control of rural environmental pollution is an urgent problem we need to solve. This article elaborated through two aspects of legislation and law enforcement, and put forward measures to strengthen local rural environmental legislation, improve the legal status of my country's civil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organizations, and strengthen the enforcement of rural environmental law enforcers to achieve the purpose of improving rural environmental quality.
  [Key words] rural;environmental pollution;administrative law
  1  农村环境污染的行政法防治概述
  农村环境污染防治,又叫做“农村环境污染综合防治”,是指在通过对农村环境问题进行调研、事后对调研结果进行综合分析后,制定可以在全国农村地区环境防治进行适用的综合方案,并加上事前对其预防、事中进行监督和事后加以整治的措施。具体来说,要两个点进行共同防治,一个是源污染,一个是点污染,治理的对象也不仅仅是根据某一个因素,而是要对土壤、水资源、大气等各个因素所共同构成的整个农村环境进行防治,且防治的手段需要多种手段进行结合。
  2  农村环境污染防治的规制现状
  从立法角度来看,我国颁布的第一部综合性环境保护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然后国家就相继出台或者修改了一系列规定,来完善环境保护法律体系。
  从执法角度来看,我国加大了对农村环境保护的重视程度,也完善了相应的执法手段,所以也提升了农村环境执法工作的水平。
  3  农村环境污染防治存在的行政法制问题
  3.1  整体立法思想存在偏见
  首先,我国主要是“城乡二元制”,整体的立法模式就是更加重视城市,而对于农村立法就更加轻视。这种思想在我国法律条文中就能很清晰的体现出来,例如《环境保护法》中,在城市环境保护方面和城市中工业的生产标准就比农村的规定更多,且更加细致。对于农村环境污染如何防治问题,法律条文中不存在针对性的规定,在发生大规模的环境污染时,很难对直接责任人进行追责,所以农村环境污染的状况日益严重。
  其次,我国环境污染一般分为突发性的环境污染和累积性环境污染,这种分类一般是根据污染源的时间间隔来划分的。在我国农村主要是累积性的环境污染,但是累积性的环境污染很难找到直接的责任人,因为其时间间隔过长,但是我国立法就比较重视突发性的环境污染,其法律条文就是根据其特征进行制定的,对于较为普遍的累积性环境污染却没有针对性的规定。
  3.2  農村环境污染防治执法者意识不强
  法治政府所实施的一切行为都要符合法律的规定,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但是,在我国农村存在一些基层的环境污染执法者缺乏相应的环保意识,认为环境保护工作只是一项任务,而不是将环境保护视为政府的服务职能,所以没有按照有效的手段进行处理。这种想法在基层执法者中间非常普遍,但是这种思想所导致的后果就是农村环境一天比一天严重。而且在我国农村还存在执法措施设置的不够完善,执法力度不足以大道震慑效果的问题。首先,在我国法律中,对农业活动造成的农村环境污染没有针对性的、明确的处罚手段,仅有乡镇企业有相关的处罚规定,对于农民农业生产导致的污染没有明确的处罚手段,只能通过教育引导的方式进行管理。
  3.3  农业环境污染防治机构存在缺陷
  首先是主管部门过多,权限过于分散。拥有环境执法权的机构非常多,各个机构之间的职责没有明确的界限,分工上也存在重叠的部分。我国是多部门联动的环境保护管理机制。这种机构设置导致执法部门都属于平级,不存在一个主管部门,而平级部门之间沟通很少,导致管理难度大大增加。其次是,在实践中,多数地区并未设置专职工作人员,专业性不强。最后,环保部门不独立,附属于地方政府,由地方政府直接领导,而地方政府在地方经济和环境之间需要进行抉择。
  4  我国农村环境污染防治的行政法律对策研究   4.1  加强地方性农村环境立法
  我国有很多地区,各个地区之间相隔较远,各地的发展和习惯也不同,所以当地政府的做事习惯以及各种设施也存在不同。在这种情况下,要制定全国统一的农村环境污染防治法律,可能只能从原则上进行规定,对于各地如何进行具体实施,这种全国进行统一规定可能就不能满足各地的需求。这种具体的规定需要各地根据自身情况进行立法,因地制宜,才能具有针对性的解决相应的问题,但是这种立法必须要遵循上位法的規定,同时也要根据本地区具体的实际情况进行规定,这种规定可以有一定的超前,以防在出现一些情况时,无法可依。另外,乡规民约的作用在我国农村地区非常重要,乡规民约更符合农村生活习惯和历史传统,具有重要的指引作用,应重视其作用,发挥其存在的价值。以防在出现一些情况时,无法可依。另外,乡规民约的作用在我国农村地区非常重要,乡规民约更符合农村生活习惯和历史传统,具有重要的指引作用,应重视其作用,发挥其存在的价值。
  4.2  提高民间组织在法律上的地位
  民间环保组织具有良好的群众基础,属于社会团体,在开展活动是可以较为迅速,管理事务更为高效,可以在较短的时间内,筹集到一定的人力、物力、财力,所以在行政机关在环保组织的设立条件上可以进行适度的降低,在一定情况下,可以提供一些资金支持或者出台一些政策优待。
  4.3  加强执法力度
  农村环境执法者的执法力度对于农村环境污染防治来说非常重要,执法力度不强,效果就不会明显。虽然新《环境保护法》对于环境违法的法律条文设置的较为严苛,对于他的处罚额度没有进行上限规定,而是按照实际违反法律法规的天数来进行处罚,甚至严重的违法情形,可以进行一些行政强制措施,但是在实际中,政府各项的审批程序十分复杂,实施起来较为困难,获得的效果并没有规章规定的那样美好。所以,加大执法力度十分关键,并且对于法律规定的一系列条文应对明确执行,这样可以震慑一些造成严重污染的排污企业。最后应当颁布《环境保护法》的立法解释,将环境执法问题细致的规定在立法解释中,让执法者更加明确。
  5  结语
  不得不承认,受我国国情和历史发展的限制,我国的农村环境污染防治不会在一朝一夕建完成,这必然是一个十分漫长的过程。所以在立足本国国情的同时,还要完善与农村环境污染相关的行政法治体系,同时提升农村村民的公众素质和参与度,多加宣传环境污染的破坏程度之大,增加一些社会团体和公益组织的公众参与的方法,进行全方位联动防治,方能达到最好的效果。
  参考文献:
  [1] 边孟丽,王育才.我国农村环境污染的成因及防治的法律对策[J].边疆经济与文化,2011(5):165-167.
  [2] 樊 丽,刘秀宏.农村环境污染防治的法律对策研究—以河北省沧州市为例[J].法制与社会,2013(31):213-214.
  (编辑:李晓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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