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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少年犯罪的原因分析及预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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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青少年是祖国的未来,预防青少年犯罪是一项长期的系统工程。当前我国正处在社会转型期,青少年犯罪数量连续多年下降趋于平稳后,近两年又有所抬头,出现了低龄化、暴力化、类型多样化的趋势。
  关键词:青少年犯罪;犯罪预防
  中图分类号:C913.5
  DOI:10.13784/j.cnki.22-1299/d.2020.04.006
  一、当前青少年犯罪的主要特点
  青少年犯罪不是严格法律意义上的概念,而是犯罪学研究及现实生活中经常使用的概念。在我国,青少年犯罪一般是指14周岁以上25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和成年人的犯罪。根据全国人民法院系统刑事案件中青少年犯罪状况的统计,自2000年以来,全国青少年犯罪数量在连续多年下降趋于平稳后,近两年又有所抬头,犯罪类型、手段更为复杂多样。
  犯罪主体低龄化。我国《刑法》第十七条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近几年发生的多起案例显示,青少年犯罪呈现出低龄化的特点,如:2013年发生的“重庆女孩摔婴事件”中的涉事女孩李某某,时年才10岁;2018年发生在湖南的六年级少年弑母案,涉案男孩12岁;2019年发生在大连的13岁男孩蔡某某杀害10岁女孩案,都是不足14周岁的少年。在大连警方发布不予追究蔡某刑事责任的通告后,引发了全社会对刑事责任年龄的争议。
  犯罪手段极端化。电影《烈日灼心》中有一句话让人印象深刻:“人,是神性和动物性的总和。但如果教育缺失,那人将只剩下动物性。”在众多青少年犯罪的案例中,犯罪手段的暴力和极端往往让人不寒而栗。除上述案例外,广西13岁少女因妒嫉杀死同学并肢解尸体案,湖南13岁男孩锤杀父母案,北大学子吴谢宇弑母案,还有屡屡发生的校园欺凌案,如“山西祁县职业中学欺凌案”,被欺凌学生遭受了211天包括用烟头烫手、用钢管塞嘴巴、烧胡须等各种暴力行为的欺凌,最终导致其严重抑郁。
  犯罪心理成人化。纵观青少年犯罪案例,有一个比较突出的特点就是“少年老成”。他们表现出的犯罪前预谋、犯罪后淡定的犯罪特征,甚至具有一定的反侦察能力。上述案例中的大连13岁男孩在实施了犯罪后,不但没有惊慌的样子,反而在自家窗前观看警察破案,甚至在女孩尸体被发现后到现场围观。湖南弑母案中的12岁男孩因为不服母亲管教,用菜刀砍了母亲20多刀,将母亲砍死后,他还用母亲的手机给老师发短信给自己请假。这些孩子虽然年纪不大,但是犯罪心理“成人化”却很明显。
  家庭问题社会化。在青少年犯罪的案例中,还有一个明显的特点就是家庭问题社会化。换句话说,青少年犯罪的过程就是家庭问题积累和暴发的过程。问题家庭不一定教育出问题孩子,但是问题孩子一定出自问题家庭。湖南13岁男孩锤杀父母,是因为父母過度溺爱;湖南12岁少年弑母是因为疏于管教;“重庆女孩摔婴事件”的李某某父亲称自己和妻子平常打骂女儿,对其性格有影响;北大学子吴谢宇弑母案和今年5月份发生在青岛的15岁女孩用绳子勒死妈妈的案例,更是家庭问题社会化的典型。
  二、青少年犯罪的原因分析
  青少年犯罪行为的发生是内外因共同作用的结果。其中,内因是指青少年自身的身体和心理方面的因素,而外因则是指家庭、学校、社会等对青少年思想和行为产生巨大影响的客观方面因素。在青少年这一特殊成长时期,外因的影响作用巨大,更应该加以重视。
  青春期身心发育的影响。青少年处于人生的一个特殊阶段,身体迅速成长,变化显著,但心理上却呈现“半成熟、半幼稚”的特征,具体表现为:情感丰富且强烈,但缺乏成熟与稳定;思维活跃,兴趣广泛,精力充沛,爱交朋友,但分析辨别能力较弱,缺乏社会经验,容易受社会不良风气的侵蚀;意识逐渐独立,追求自由,但欠缺规范意识,因而处于不稳定、不平衡的心理状态。这就形成了青少年这一特殊阶段兼具闭锁与开放特点的矛盾心理。在这个时期里,青少年还会有强烈的求知欲望和缺乏意志而形成的欲望与意志薄弱的矛盾等。多种矛盾交织和青春期神经系统的兴奋性,使他们心理发展呈现不稳定的波动状态,在某些外界因素的刺激下,青少年极容易形成爱慕虚荣、寻求刺激、焦虑逆反、抗挫折能力差、抵抗不良影响免疫力弱、遇事冲动、行为过激等心理特点,这些心理容易导致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
  家庭因素的影响。很多青少年之所以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原生家庭是重要影响因素之一。父母是孩子的第一任老师,家庭是人生最初和最基础的教育环境,家庭结构完整与否、教养方式的对错、亲子关系的好坏以及父母自身的文化、思想水平、品德修养、行为方式都影响着家庭教育职能的发挥,对青少年心理和人格发育的影响尤为重要。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犯罪心理学教授李玫瑾,长期从事犯罪心理和青少年心理问题研究,她主张夫妻在打算要孩子的时候,应该先考虑好三个问题:一是是否拥有足够的时间陪伴孩子成长;二是是否有足够的耐心陪伴孩子成长;三是是否知道孩子心理发展的几个基本阶段,每个阶段需要为孩子提供什么样的心理抚育。但事实上,很多夫妻在生孩子之前根本就没有这方面的准备,有相当一部分夫妻思想还不成熟,自己还像个孩子就当了父母,对孩子的教育只能停留在自我认知上,甚至只管“生”,不管“教”,最终导致家庭教育的失败。纵观青少年犯罪案例,在他们的成长过程中,家庭问题突出是一个普遍现象。
  学校因素的影响。学校是专门教育人、培养人的地方。学校的教育理念、师资力量、课程设置直接影响学生的学习成绩、身心健康发展及思想行为。当前的学校教育,在许多中小学,尤其是初高中,过度重视学生的学习成绩,过度重视中考、高考的升学率,却放松了对学生的思想政治、道德品质和心理健康教育。片面地追求升学率,使学校教育只重教书不重育人的现象比较突出,严重影响了青少年“德、智、体、美、劳”的全面发展。还有相当一部分学校对青少年的法治教育没有足够重视,导致在教学的过程中,有的青少年对法律一无所知,法律意识淡薄,我行我素,最终滑向违法犯罪的深渊。   社会环境因素的影响。人是社会的产物,社会文化的好坏直接影响人的心理健康水平和行为方式。社会文化中的不良因素也是滋生个人犯罪心理的温床。从改革开放至今,我国经济迅速发展,社会上的不良风气也随着人们的物质生活水平的提高而迅速滋生。在“一切向钱看”的社会不良风气影响下,极端个人主义、功利主义、拜金主义、享乐主义等多种腐朽的价值取向在向青少年渗透,腐蚀着他们。在这些不良价值观的影响下,如果需要得不到满足,他们就有可能产生违法犯罪的念头。
  特别是在当前全面网络化的时代,互联网的广泛平民化,让更多的青少年在早期就接触了信息化的途径,包括青少年在日常的学习与生活过程中,通过网络等平台了解到很多不同的价值理念,这些价值理念有些是正确的,但有些却存在着潜在的违法问题。青少年对于自身发展所形成的一些问题,往往不愿意与家长或学校的老师交流,而是通过互联网等平台寻找答案,这个时候一些不良价值观就会趁机渗透到青少年的思想中,成为青少年犯罪行为的助推剂。
  三、青少年犯罪的预防
  预防青少年犯罪要从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视角入手,坚持“抓早抓小”,坚持“教育为主”,“刑罚为辅”,加强犯罪源头的风险管控,把预防成本降到最低。
  家庭预防的重点。原生家庭对一个人习惯的养成、性格的培养、人格的塑造具有决定性作用。良好的家庭教育对于青少年的健康成长尤为重要。所以父母要做好孩子的第一任老师。一要提升父母的准入“门槛”。人是决定国家实力最基本的一个因素,所以养育人是国家的大事。在现实生活中,如果把父母当作一种职业,那么与其他职业相比较,父母的准入门槛是非常低的。因此,本着预防青少年犯罪“抓早抓小”的原则,建议政府有关部门开展对育龄夫妻的教育培训,请有关专家向他们传授育儿知识,提高他们养育子女的技能和本领,增强他们教育孩子的责任感,并进行相应的考核,考核达标后发放“准生证”再生育。二要全力履行好监护职责。作为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人的职责和义务,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安全,履行对未成年子女所承担的抚养和教育义务。不能任由孩子“自由”发展。三要树立正确的教育观念。家长要始终把“立德树人”放在第一位,注重孩子“德、智、体、美、劳”的全面发展,不能片面地追求学习成绩而忽视孩子的身心健康。四要讲究正确的教育方法。“望子成龙、望女成凤”是做家长的正常心理,家长往往会在这种心理的驱使下采用错误的教育方法,最终导致教育失败。所以,教育方法很重要,这是每个家长的必修课。
  学校预防的重点。在青少年人格和心理养成的时期,积极有效的学校教育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学校教育不仅要传授基本的文化知识,还需要对学生进行全面的素质教育。一要调整教育理念。以新时代党的教育方针为指导,全面落实“立德树人”的根本任务。只有树立正确的教育理念,才能推进教育体制改革,扭转现行教育中重教书、轻育人的现状。二要强化法治教育。由于目前升学竞争激烈,学校更重视知识教育,而忽视了法制教育,導致学校教育陷入了片面性和功利性的境地。基于此,学校应当增强法治教育的重视程度,将法治教育作为学校教育的重要内容之一,全方位、多层次开设普法课程和相关普法讲座,使青少年具备一定的法律意识,知晓违法犯罪的严重性,从而自觉遵守法律法规。三要强化体育锻炼。青少年时期是一个人身体形态和生理机能发育的高峰时期。青少年经常进行合理的体育锻炼,不仅可以获得健康的体魄,还会获得心理的满足和心理素质与社会适应能力的提高,促进身心健康发展。学校应该积极引导学生参加体育锻炼,保证学生参加体育锻炼的时间和效果。
  社会预防的重点。《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三条规定,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在各级人民政府组织领导下,实行综合治理。政府有关部门、司法机关、人民团体、有关社会团体、学校、家庭、城市居民委员会、农村村民委员会等各方面共同参与,各负其责,做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为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一要强化责任落实。预防青少年犯罪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需要面向全社会,这是全社会共同的责任。各级政府无论是从组织上还是制度上都要保证全面贯彻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各项措施,担负起在预防青少年犯罪方面的责任。二要大力开展法治宣传。我国从1986年“一五”普法到现在已经是第七个五年普法。随着国家法治建设的不断发展,政府宣传部门,包括各类新闻媒体,要以五年普法规划为指导,充分运用各种宣传工具,采取多种形式、多种渠道,宣传各种法律知识,不断提升全民法律素养,为青少年成长提供良好的法治环境。三要净化娱乐场所环境。处于青少年时期的个体思想相对单纯,意志也比较薄弱,辨别是非能力较差,容易受外界不良环境影响。因此,娱乐场所的环境,跟青少年的健康成长有着非常密切的关系。政府相关部门,集中整顿娱乐场所和文化市场,净化娱乐场所风气,共同监督和维护良好的娱乐场所秩序,严防“黄、赌、毒”对青少年的腐蚀。四要关注社会特殊群体。要加强对三类社会特殊群体的关注。第一是对单亲家庭等家庭结构遭到破坏的未成年人的关注;第二是对辍学、无业青少年的关注;第三是对违法犯罪青少年的关注。要让这些特殊群体在困难无助中感受到来自社会的温暖和关爱,远离违法犯罪。
  四、综述
  青少年犯罪是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其表现具有一定的时代性特点,是青少年自身因素、家庭因素、学校因素和社会因素等多方面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反映了社会深层次的矛盾,需要不断研究它的规律和原因,采取有效措施,进而有效预防和减少青少年犯罪。因此,我们的每一个家庭、每一所学校以及全社会都应该动员起来,形成强大的合力,高度重视青少年犯罪问题,积极采取有效行动,对青少年犯罪问题实行综合治理。只要我们能够充分利用政治、经济、文化、教育、法律等多种手段,针对青少年犯罪的诱因进行有效治理,帮助青少年提高自身综合素质和自我控制能力,不断改善社会风气,消除各种消极影响,共同为青少年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的生活和学习环境,那么,我们就可以从犯罪源头做好风险管控,将青少年的违法犯罪率控制在较低的水平上。
  作者简介
  孙丽娟,吉林省监狱工作研究所副研究员,研究方向:社会科学研究。
  责任编辑 李冬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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