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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法律制度问题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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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 随着目前我国农村人口老龄化问题的加快以及家庭养老和土地养老功能的减弱,国家必须完善立法,在农村建立真正意义上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借此来解决我国农民的最基本的养老问题,使农民的基本权利得到真正的维持。本文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法律制度问题进行探讨。
  【关键词】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法律制度;问题;养老
  中图分类号:F323.89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2096-1073(2020)09-00127-128
  [Abstract] With the rapid aging of rural population in China and the weakening of family pension and land endowment function, the state must improve the legislation and establish a real sense of social endowment insurance system in rural areas, so as to solve the most basic pension problems of farmers in China, so as to maintain the basic rights of farmers. This paper discusses the legal system of rural social endowment insurance.
  [Key words] rural social endowment insurance; legal system; problems; pension
  人口老龄化已经成为全球各国共同面对的现实,随着我国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农村的家庭空巢化与小型化格局趋势越发明显。当前世界各国面对老龄化社会的有效措施就是构建完备的养老保险体系,最初的养老保险立法起始于德国,到如今已经有了一百多年的历史。养老保险是社会保险的一种,是国家根据合适的法制法规为了解决和保障老年人的生活提出的一种保险制度。我国是一个农业大国,是最具典型的农业人口多的国家,农业、农村、农民三农问题一直是我们国家以及政府关注的问题,也是关系到国家全局的重大问题。由于我国的农村养老模式从古至今都是非常单一并且薄弱的,农村的养老问题一直都是大问题。
  1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含义
  社会养老保险通过社会保险的形式从而达到保障的目的;社会养老保险需要保险者在达到一定的年龄才能获得保险金,虽然数额不高,但是能够保障基本的生活温饱。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是运用一种个人、集体和国家等多方面进行资金筹集养老基金的形式来为保险者提供经济上的帮助以及服务,在此养老保险中的一个基本制度就是保障其基本的生活。它是农村养老模式发展的必然方向,同时也是未来社会化养老保障的关键和基础。它主要有三个特点:一是由个人缴费为主,以集体补助为辅,通过国家政策扶持;二是建立私人账户;三是把县作为一个单位统筹,基金主要由县级部门进行管理;四是政府组织引导和农民自愿参加进行结合。
  2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
  2.1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法律体系不健全
  由于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起步较晚,农村长期以来都是通过家庭供养老年人的形式来进行养老,在20世纪80年代才开始实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在2011年7月1日我国才真正实施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方面效率最为高的《社会保险法》,但是这个法律法规虽然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做出了一系列的原则规定,其实在操作方面的作用并不明显。通过研究发现,我国关于农村地区的养老的指导以及资金财务管理方面的政策还是空白的。农村地方政府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和制度的层次底下,在稳定性、规范性甚至强制性都不能满足农村社会对养老保险的实际需要。
  2.2  养老保险资金的监督体系不完善
  对于近几年才来开始实施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来说,它的资金筹集方面的责任没有分清。虽然在《社会保险法》等制度虽然对资金的筹集做出了相应的规定,但是并没有对相关的责任主体做出明确的分配。当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出现财力亏空问题时,制度的价值就会有所限制,其资金的管理法律法规不清。根据《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来看,目前我国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由县级作为管理,导致政出多门问题的出现,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监督的法律地位较低,法律的地位效力底下。由于制度的内容不全面,基金的收缴以及管理发放等处在一个部门的手下,不能明确的监督。
  3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法律制度问题的解决方案
  3.1  加快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立法的步伐
  中国社会保险基金主要分为四各:工伤保险金、医疗保险金、养老保险金和住房公积金。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农民工也只有部分会有前三金。中国亿万农民工在“工业化”却難以“城市化”的现状有着特殊的土地制度和户籍制度的原因,由于我国的城乡分布不均匀,导致城乡养老的水准差别太大,未来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必须着眼与全国平衡制度衔接之间的问题,在短时间内制定和不断完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法律制度。从长远来看,制定和完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根本法律,需要以《宪法》、《社会保险法》等法律为依据,制定完善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法》,借助法律的神圣权力来进行制度安排,规范养老保险等基础法律。我国2011年底全国新农保参保人数共有3.26亿人,占当年农村人口的49.7%,2014年国务院颁布文件将新农保与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合并,实现了城乡居民社会养老集中地伯跨户籍和跨区域转移,这是第一次在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方面突破了城乡二元制结构 ,实现了城乡一体化。参保农民的基础养老金由国家财政全额投入,地方政府进行缴费补贴,这一制度强化了国家在农村社会保险中的社会性作用,体现了”保基本”的普惠原则。至2018年底,全国共有参保人数5.2亿人,领取养老金人数1.6亿,月人均待遇125元,让很多无收入的农村老人有了最基本的生活保障。   3.2  深化司法改革
  因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是一个具有私法以及公法性质的保险,所以并没有出现明确的规定此法律在哪个庭进行受审。我们可以借鉴外国的先进经验,在人民法院等处设置劳动或者社会保障法庭,结合我国特有的司法原则,使当事人的权益不受影响的情况下得到司法有力的保护。同时人民法院可以对社会养老领域发生的违规的案件进行处理,及时的审理,对不缴纳规定的社会保险金、违规人员以及贪污的人进行审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也可以让村民以及专家参与审理,帮助法官了解事情的真相,从而做出正确的,公正的决定。此外东部经济发达地区针对城镇化建设失地农民的补偿也有新的探索,一是以房换房,用农村不可买卖的老房按1:1的面积比例转换城镇可买卖的新房,二是以地换保,以农户承包 地换取城镇社会养老保险,这一补偿标准,在青壮年转入城市工商业的农村,也被多数没有养老保障的农民所接受,这也是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有益探索。
  3.3  做好新农保的法律保护
  新农保的发展需要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全民参保意识。要完善宣传的方式,与时俱进,结合网络和传媒,以及各公众号和微博等宣传方式,对新农保的法律保护进行农村村民参保意识的培养。如果村民能认识到新农保对于家庭收入的影响,就会主动的进行参保的咨询与落实。由于制度设计、给付条件、待遇水平等方面的差异,虽然居民的缴费水平和养老金水平较低,其减贫增收的作用比较有限,但是养老金随着居民可支配收入进一步增长,替代率水平将会逐渐下降。养老金增值保值的方式,需要发挥地方政府的自我管理职能,尝试交由专业基金管理公司运营,做好法律政策的保护。
  4  结语
  长期以来城乡关于社会养老保险方面有着很大的差距,我国在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法律制度的建设的责任任重而道远,在未来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法律制度的建设道路上,应该结合社会实际,吸收历史的经验或者借鉴其他国家有关此法律制度的成功经验,不断的改革和完善我国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法律制度,使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更符合参保人的利益需求。
  参考文献:
  [1] 武苹.中國社会保障基金运营监管研究[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5,(5).
  [2] 穆宇.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法律规制[J].天津中德应用技术大学学报,2020,(1):118-121.
  [3] 孙晓园.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法律规范研究[J].中国集体经济,2019,(1):98-100.
  (编辑: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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