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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视角下中国个人所得税税率制度设计

来源:用户上传      作者: 宋源慈

  摘要:公平原则是每个国家税制建立的基本出发点和基本原则,只有公平的个人所得税税制才可以充分发挥其调节收入的独特功能。然而,在现阶段我国的个人所得税改革中存在着一系列的问题导致我国目前的个人所得税制的公平问题非常严重。因此,有必要对个人所得税进行全面性的改革以提高其公平性。
  关键字:个人所得税 公平 税率制度
  
   一、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税率存在公平缺失问题
   个人所得所得税发挥调节收入分配、促进公平的职能,最主要是通过累进税率来实现的。即个人收入越高,所适用的边际税率也就越高,从而使收入水平不等者承担不同的税收负担,有利于缩小收入差距。在一定范围内,累进税率幅度越大,个人所得税的再分配功能就越强。考察我国现行的个人所得税税率发现存在税收公平上的缺失。
   (一)分项定率模式导致税负不公平
   通过比较工资薪金、劳务报酬、财产租赁、股息红利、稿酬等所得的实际税负率,我们可以发现,数量相同、类别不同的所得,其税负高低也是存在差异的,各类所得在不同的收入区间,税负变化也是无序的,这样不利于实现税收的横向公平。
   (二)工资薪金税率表设计不合理,不符合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的功能定位
   累进性是个人所得税调节收入分配的重要工具。通常说税收具有累进性是指收入(或财富)衡量的纳税能力越高,其应负担的税收越高,也即平均税负越高。对于一种税制是累进的,还是比例税或来推,只需看其平均税负率是否随着收入增加而增加。
   计算税率累进程度有两种方法:一种是D1=(Ti+1/Xi+1―Ti/Xi)/(Xi+1―Xi),而第二种方法是D2=[(Ti+1―Ti)/Ti]/[(Xi+1―Xi)/Xi]。根据这两种方法我们可以得出我国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率的累进程度如下表:
  表1: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率累进程度表
   X2、X3……X6分别为本级最高所得,X7为200000
   数据来源:计算得来(计算过程见excel文档sheet2)
   两种方法测度的结果所得在55000元以前基本一致。而根据目前我国的居民收入和工资水平,基本处在55000元以前的级数,我们可以得出,我国个人所得税的主要负担者为中下收入的工薪阶层。工薪阶层的个人所得税税率累进程度比较大,成为个人所得税的主要承担对象。这样的税率累进以及个人所得税的承担状况是不符合我国目前个人所得税调节收入分配、促进社会公平的功能定位的。也不利于实现税收的纵向公平。
   二、改革和完善个人所得税率制度
   从公平的角度出发,针对上文中提到的个人所得税率制度在横向和纵向上存在的公平缺失问题,提出以下改革建议:
   (一)课征模式的选择――基于横向公平的改革
   目前,许多国家的个人所得税实行综合所得税制,能较好地克服分类所得的税制的不足,可以说是最能体现公平性、最为理想的模式。笔者认为,在目前我国征管水平相对落后,公民纳税意识较为薄弱的情况下,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应选择分类综合所得税模式,既能增强个人所得税的公平性,又具有操作上的可行性。
   具体建议如下:
   1、允许以家庭为单位申报以更符合横向公平原则
   选择以家庭为纳税申报单位,最为显著的优势在于,能实现以综合能力征税,通过对家庭收入的调节实现对收入公平分配的调节。
   2、规范费用扣除以使个人所得税的调节更具针对性
   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采用定额扣除和定率扣除相结合的方法,这种单一的扣除标准不能贯彻税收公平原则,反而拉大贫富差距,不利于收入分配的调节。
   结合目前我国个人所得税的功能定位,同时借鉴美国、日本等国的先进经验及做法可以对个人所得税的费用扣除制度从以下几个方面完善:
   (1)科学、合理地确定扣除项目和扣除额度
   世界通行的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制度,较为科学、合理、完善的扣除项目通常包括必要成本费用、个人基本扣除、家庭生计扣除与再分配或鼓励性的扣除四类。
   (2)实施税收指数化,消除通货膨胀的影响
   现行的费用扣除方法以固定数额为依据,未与物价指数挂钩,税制缺乏弹性。要剔除通货膨胀因素的对个人所得税的负面影响,最主要的做法就是“税收指数化”,即根据每年的通货膨胀和收入水平对费用扣除标准进行适当调整并予以公布,保证税负水平的相对稳定,保护低收入者的利益。
   (二)税率的设计――基于纵向公平的改革
   由于前文重点分析的是工资薪金税率表的公平问题,在此仅对工资薪金税率表的设计提出几点建议。我国个人所得税税率设计应以“保护低收入者,适当照顾中等收入者,重点调节高收入者”为原则,逐步降低税率,减少税率级次,以最大限度的发挥个税调节收入分配的作用。同时,应将收入范围和收入标准结合起来,统筹研究何种收入档次适用何种税率。
   1、合理界定中等收入和高收入标准
   合理界定中等收入和高收入标准有利于勾画我国的收入分配格局。在个税调节收入分配原则的指导下,使我们明确应当对哪个级次的收入征以重税,而又应当对哪个级次的收入征以轻税。
   2、对不同收入标准设置不同税率
   (1)起始税率的设置及其适用收入范围
   关于起始税率的设计,以部分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为例。澳大利亚、意大利等国在20%以上;德国、加拿大等国在10%-20%之间;起始税率在10%以下(含10%)的国家有美国、日本、韩国、法国等。我国自今年新颁布的个人所得税税率中起始税率为3%,大大低于世界多数国家。
   我国自2011年9月1日起,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提高到每月3500元,起始税率3%适用的收入区间为0―1500,仅为扣除标准的二分之一左右。而美国、比利时、智利等国起始税率适用的收入为扣除标准的1―2倍,OECD国家的这一比例平均为8倍,而瑞典的这一比例高达27。可见,我国的标准大大低于OECD国家和部分发展中国家。在费用扣除标准不宜大幅度提高的前提下,应适当降低起始税率,并扩大起始税率的覆盖区间。
   (2)关于税率级数与级距的设置
   世界各国工资薪金税率表的级数多大在2―5级之间。我国目前工资薪金所得适用的7级超额累进税率的级次仍然略多,建议减少到4―5级为宜。
  
  参考文献:
  [1]刘亚芬.税收公平与个人所得税改革[J].财经界
  [2]刘丽.我国个人所得税累进税率结构设计探讨[J].税务研究,20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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