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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理性在热点案件裁判中的嵌入与指引

来源:用户上传      作者:肖天存

  摘    要:从公众关注的热点个案审判实践入手,总结热点个案的办理成功经验和办理失败教训,分析公众代入热点案件的角色情结及对热点案件裁判结果的预期与反应,指出审理热点个案应该跳出个案思维及热点案件裁判吸纳公众诉求的必要性,确保裁判结果为公众广泛接受。同时,要在审理中利用案件受关注的特点借力发力,将公众零散的、朴素的公共理性上升为个案规则,提炼出鲜明的价值导向,继而引导更多公众遵从个案裁判确定的行为准则,在众声喧哗中弘扬主流价值观,以公正裁判树立行为规则,引领社会新风尚。
  关键词:公众诉求;公共理性; 热点案件; 主流价值观;司法治理
  中图分类号:D926.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7394(2021)01-0060-08
  “司法案例是微缩的法治,案例是看得见的法典,是摸得着的规则。”[1]司法裁判的作用不仅是定分止争,还兼具确立规则、规范人们言行的作用。热点案件由于广受关注,公众普遍成了“当事人”,裁判极易引起公众评头论足,对法院司法公信力的影响大大超过普通案件。能否在热点案件审理和裁判中嵌入公共理性成分,回应社会关切,对司法权威的影响巨大。
  为什么要在热点案件中嵌入公共理性?如何在热点案件中嵌入公共理性?如何通过热点案件办理指引人们行为?本文带着这三个问题,在对热点个案正反审判实践分析的基础上,提出“吸纳理性—提炼规则—形成准则—引导遵从”的热点案件审理模式,阐述热点个案审理应当如何回应民意,并通过个案确立的规则指引人们行为,最终实现司法治理功能。
  一、正反镜鉴:依法裁判与考量民意的抉择之平衡
  正如马克思所说:“法官是法律世界的国王,除了法律就没有别的上司。”法官在审理案件中应当以法律作为唯一依据,但这里的法律并不是僵化的法条。
  法律是价值选择的理性化和制度化安排,人类交往的理性化程度随着社会发展而不断提高。[2]立法不可能包罗万象,再理性的法律也会滞后于社会发展,立法的这一缺陷只能通过司法来弥补,这在热点案件审理中显得尤为迫切。
  随着互联网和自媒体的发展和民间“草根力量”權利意识的兴起与增强,公众评论热点司法个案已成常态。人民法院审理热点案件时,面对代表公众意愿的“民意洪流”应如何应对?在依法裁判与考量民意间如何抉择以达平衡?笔者选取正反两方面的典型案例,分别进行解读评析。
  (一)正面案例解读
  1.“孙伟铭案”
  2008年,孙伟铭未经驾驶培训,醉酒无证驾车发生追尾并逃逸,以70 km/h的超限车速越过道路中心黄色双实线,造成4死1伤的严重事故。如果按照交通肇事罪处理,最多只能判处7年有期徒刑,处罚明显偏轻。[3]大多数网民也一边倒地要求重判。法院跳出交通肇事罪的常规思维,认定孙伟铭构成量刑更重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经过二审,判处其无期徒刑。该案体现了既依法裁判又灵活司法,既尊重民意又不屈从民意的理性选择。从社会效果看,该案促进了全社会良好驾车习惯和风气的养成,很好地引导了公众对公序良俗的遵守。
  2.“跳轨被轧死案”
  2017年,杨某持票乘坐列车到达南京南站后,在不持当日当次车票的情况下跃下站台并横向穿越铁轨,被行驶中的列车拖拽挤压致死。死者父母起诉,要求铁路部门承担八成赔偿责任,但法院以车站已尽到安全保障与警示义务的理由,判决驳回两原告诉讼请求。面对“死者为大”“多少给点人道性赔偿”的人情世故与社会规则的冲突,法院并没有屈从民意,而是将事故责任完全归咎于杨某漠视规则,擅闯危险区域。这一看似没有“人情味”的判决赢得了社会的理解和尊重,对于引导公众遵守规则,依规行事具有积极意义。
  (二)反面案例解读
  1.“许霆案”
  2006年某日,许霆到某银行ATM取款机提款1 000元,发现银行卡账里只被扣了1元,遂连续取款5.4万元。当日晚,许霆与同伴郭某再次到该取款机分别取款12.1万和1.8万元后潜逃。一审法院以盗窃罪判处许霆无期徒刑。这一判决挑战了公众的道德底线,引发公众的广泛质疑。对照刑法条文,一审判决并无问题。但正所谓“社会事务,变化万端,法律之规定,自难概括无遗。”[4]判决之所以引发争议,就在于法官死搬法条,忽略了银行对ATM机出现故障这一过错的考量,判决结果与法律基本原则和公众感受产生强烈反差。该案最终被重审改判为有期徒刑5年。
  该案一审的教训是,法官依法裁判的同时,还应该考虑公众的道德直觉,考虑裁判结果的可接受性。对于现有的法律条款不能够适用社会发展的新现象时就不能机械地适用法律,而应当站在公共理性的角度审视违法行为,并在法律的框架内寻找弥补的办法。
  2.“彭宇案”
  2006年某日,徐女士在南京某公交站跑向公交车时与彭宇相撞。彭宇将徐女士扶起,与闻讯赶到的徐女士家人一起将其送往医院,并代付200元医药费。后徐女士指认撞人者就是彭宇,并起诉索赔13万余元,彭宇否认撞人一事。该案关键事实是“二人是否相撞”,但因警方丢失了事发时对双方的询问笔录,使该事实缺乏原始证据支撑。一审法院按照公平原则判令彭宇补偿徐女士损失40%即45 876.6元。后双方在二审达成和解,并以撤回上诉结案。结案后,彭宇承认撞到了徐女士。
  一审判决基于法官私人理性对双方相撞事实作了主观推理,分析偏离了主流价值观,受到舆论质疑,媒体逐渐形成“彭宇是做好事被诬陷”的一边倒认识。该案在审理期间就出现了偏离事实真相的报道,但法官没有进行正确引导。当形成舆论热点后,法院又没有及时公开信息,使得相关报道逐步偏离事实真相,最终形成判决结果与公众认知的巨大反差。   司法实现推动人类理性文明的作用,就是顺应社会的发展和公众价值观养成的需求,不断通过在裁判中吸纳民意的方法达成与公众理性的共识,以弥补立法的理性不足,并获得公众的认可和遵从。上述正反两个方面的案例表明,热点案件裁判中能否充分考量并甄别民意,能否在裁判中融入社会公共理性,在依法裁判与考量民意之间作出正确选择,是案件能否得到公众认可的决定性因素。
  二、场域厘清:热点案件审理中考量公众感受的心理溯源
  在传统媒体时代,个案信息相对封闭,法官只需专注于案件当事人对判决的公正感受。而在微传播时代,热点案件常态化地拓展了公众参与司法的途径,改变了原本相对封闭的司法生态。公众对个案关注大多集中在热点案件上,使得热点案件审理的环境发生了根本变化。法官面对的不仅仅是参与诉讼的当事人,还有成千上万公众的关注和评判。因此,法官在审理热点案件时一定要跳出个案思维,充分考虑热点案件的特定场域,把案件置于公众关注的大环境中去考量、应对和裁判,提高裁判结果的可接受性。
  (一)公众代入热点案件的角色情结
  近年来,随着人民法院案件审理信息公开,庭审直播、裁判文书上网等司法公开举措的不断推进,法院审结的案件从审理过程到裁判结果,大多全程置入公众视野。而在微传播时代,公众获取案件信息的渠道大大拓宽,热点案件的传播呈现裂变式发展。与民生利益紧密相联的案件信息一旦进入微传播领域,很容易在公众中产生共鸣,使得原本鲜为人知的案件频频窜上“热搜”。
  无论你干什么,从哪个角度观察,案例都可能成为你关注或感兴趣的对象,因为案例往往是一个发人深省的故事,或是一个与你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事件。[5]热点案件之所以能引起公众兴趣,是因为案件与公众自身生活和利益息息相关,且契合社会“痛点”。
  媒体最初对热点个案的报道只是为了满足公众猎奇心理,随着法院审判活动的进行,公众基于对案情的关注继而会持续关注、评论裁判结果,期待裁判结果能够契合自己内心的价值判断。
  热点案件大多属于疑难复杂案件或新类型案件,因此热点案件裁判容易引发争议。由于案件争议事项有可能与某一群体相似的利益诉求相似,在此情况下,他们表达的司法意见会体现群体自身的社会愿望和价值取向。而公众正是缘于这种朴素的利益导向,往往会“入戏”很深,不自觉地将自己导入到案例的情景之中。[2]通过假想自己就是案件当事人,以假想当事人的身份感受裁判结果。
  (二)热点案件是否得到公众认同的实践反差
  公众关注热点案件过程中,会基于各自不同的价值观形成对裁判结果的个体认知。一旦个案经广泛传播形成舆论焦点时,审理案件的法院和法官就会被置入舆论旋涡之中,最终的裁判结果注定会引来各种评论,这就对热点案件裁判结果的可接受性提出了更高要求。
  “每个人都存在成为类似案件当事人的可能,这种身临其境、感同身受的自我代入,使他们有意愿针对司法判决发表意见。”[6]而一旦裁判背离了公众的主流价值观,与公众心理预期形成落差,极易引起围绕裁判结果的再次炒作,将法官推向舆论的风口浪尖。
  司法公信是公众对司法裁判是否体现了公平正义的感知,是公众是否信赖通过诉讼实现权利救济的能力与效果。[7]可以说,每一个司法判例都是公正的试金石,镶嵌公正的司法判例都可能成为民众培育法律信仰的一块基石,同样,损毁公正的司法判例也都可能成为压垮法律信仰的一根稻草。
  随着热点案件的广泛传播,裁判结果是否符合民意也被无限放大,契合民意的裁判会赢得一片点赞,让民众更加依赖司法。“跳轨被轧死案”和“孙伟铭案”虽然没有能体现司法保护弱者的传统理念,却能引起社会共鸣,得到社会理解和认同,就是因为其弘扬社会主流价值观的裁判理念契合了公众的价值观念和心理预期,且为引导公众尊重规则、遵守公共秩序提供了行动指南。
  反之,与民心相悖的裁判则会引来广泛质疑,给司法公信造成负面影响。美国历史上的“辛普森案”和“布什诉戈尔案”一度被学界解读为西方法治的经典案例,但由于判决结果不符合普通民众心理预期,从而在美国本土被看作是对司法公信的一种损耗。从国内来讲,“许霆案”等负面热点案件的裁判结果,也因公众无法接受而在社会上产生广泛质疑,最终对司法公信产生极大的负面影响。
  争议判决的出现,实质上是法官对法外因素的考虑及对社会常理的忽视。[8]上述案件裁判之所以引发社会广泛质疑,其根源是法官忽视了公众的感受,用强调权威的法律规范——法教义学裁判定案,而忽视了强调社会的主流观点和意见的公共理性在裁判中的吸收和适用。
  (三)公共理性嵌入热点案件裁判对提升司法公信的作用
  司法权的本质属性是人民性,司法的人民性体现在裁判结果上,就是让人民群众感受到公平正义。案件不仅要判得正确、公平,还应当反映社会公众所认可和接受的道德标准、善恶评判标准和價值取向。[9]
  树立个案司法权威,让司法理性“看得见”“摸得着”,在个案正义中实现社会治理,是建立司法信仰的重要方式。[10]在公众从切身利益出发关注热点案件的时候,热点案件审理的场域和价值就被延展。这时的裁判公信力不仅体现在当事人的评价上,更延伸到了广大社会公众是否认可的层面。在这种突破案件当事人的特定场域下,法官更应理性地进行裁判。
  法官也是普通的人,不可能天然具有摒弃个人好恶的理性思维。在热点案件审理中,法官应当善于从公众意志中获取养分,从中吸收代表多数人意愿的公共理性,并在裁判中予以体现,以确保裁判被广泛接受,使司法公信得以维护。
  按照罗尔斯(John Bordley Rawls)的观点,公共理性是一个民主国家的基本特征,是那些共享平等公民身份人的共同理性,是公民能够用公共意识和公共理由通过辩论和协商达成关于公共政策的基本共识的能力。[11]罗尔斯明确指出,公共理性理念首先适用于法官,体现在法官的判决中。[12]“公众认同体现了一种‘深藏于集体意识中的正义情感’。”[13]司法的公共理性不仅严格遵循法律规则,还要体现社会公众普遍意愿。[14]“法官的大忌是欲将自己的‘行为癖好或信仰癖好’作为一个生活规则强加于社会,以个人的正义感来评断一切个案。”[15]在热点案件审理中,法官切忌死搬法条,而应充分吸纳民意中的公共理性,通过裁判回应民声关切,增强司法裁判的融贯性和可接受性。   实践证明,一个热点案件的裁判,无论成功还是失败,其对司法公信力的影响都会随着舆论的持续发酵而被无限放大,在这里成功与失败的评判标准就是判决结果是否被公众接受。成功的案例能够激活长期休眠的法律条款,推动着法治的进步。如近年来倍受关注的“邓玉娇案”“于欢案”“于海明案”等案例,因对正当防卫标准的从宽把握而获得公众普遍认可,司法机关也被称赞打破条条框框的束缚,回归法律初心,激活了正当防卫制度。
  反之,失败的案例则会因其明显违反公共价值观念的裁判思路而引发司法公信危机,并对公众行为形成负面导向作用。“彭宇案”因一度被误读为做好事被冤枉并引发媒体炒作,从而逐步演化为社会道德滑坡的反面典型案例,其对司法公信力的负面影响及对人们行为的负面导向作用是巨大的。
  可见,在个案中建立司法权威是让司法理性“实际发生作用”最直观和便捷的手段,也使理性重构得到司法者的反馈。[10]热点个案裁判中嵌入公共理性,使得公共理性与司法理性产生共鸣,客观上会让公众更加信任司法。反之,如果裁判结果悖离主流价值观念,不被公众认同,结果就会大大损害司法权威。
  三、借力发力:公共理性嵌入热点案件审理并发挥指引作用的路径
  在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建设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语境中,“治理”强调“协同治理”,鼓励治理主体介入社会关系,提供更多可能性策略。[16]司法治理要在这一体系中发挥作用,就必须强化法意与民意、公共理性与司法理性的协商沟通。热点案件由于广受关注,必然导致民意诉求聚集,这恰恰为公众介入司法,并为司法提供理性支撑提供了有利条件。
  在通过对热点案件审理,进而实现司法治理的过程中,法官需要做的就是借力发力,利用案件广受关注的特点因势利导,吸收民意诉求中的公共理性成分裁判定案,并在裁判中提炼裁判规则,通过司法公开和广泛宣传引导公众遵从,让个案规则成为人们类似情形下的行为准则,从而实现个案司法治理。这一过程突出公共理性在裁判中的应用,其实质就是对公共理性的吸收、加工和引导遵循的过程。
  从司法治理的角度来说,法官审理热点案件就是利用热点案件的热度发力,通过“吸纳理性—提炼规则—形成准则—引导遵从”的热点案件审理模式,将公众朴素的公共理性上升为个案司法理性,并引导公众遵循,从而实现热点个案司法治理功能。这一过程共有四个步骤:一是将代表公众朴素愿望的公共理性吸纳到判决当中,二是通过裁判说理提炼裁判规则并说服公众,三是将个案裁判规则上升为同类行为的准则,四是通过司法公开和宣传途径引导公众遵守个案行为准则。
  (一)关注热点舆论,在裁判中吸纳公共理性
  中国传统司法大多是法官在没有现代意义上的规则意识下,运用实质性思维解决纠纷的。[14]立法没有预见性,必然滞后于社会的发展。在社会发生重大变迁时,新的价值观念便会与法律的既有价值发生冲突,并迫使裁判者作出相应调整。[17]在立法与新价值观念发生冲突时,多元化法律方法的适用便成为一种调整策略,也成为弥补法律僵硬化、教条化的一个有效途径。
  在热点案件审理中,法官应当把广大公众作为案件当事人,在严格依法裁判的同时,还要从公众普遍接受且遵从个案裁判规则的角度考量。特别是当原有法律条文与公众的公共理性发生脱节的时候,法官在裁判时应当更多地考虑公共理性的因素。
  实践中,热点案件争议的发生,大多集中在既有法律条款与人们新的价值观念的冲突。[10]公众对热点案件的持续关注和评论,客观上要求法官必须在审理中找准人民利益这个切入点,在“合法性”与“公共性”间作出决断,在适用法律与吸收民意间找到平衡点,确保作出的判决经得起公众评判,这就为民意中的公共理性成分融入裁判提供了可能。
  “公众对司法活动和结果形成的主流看法也具有公共性,其中内涵了解决利益冲突的社会共识,从而为法官发现和确立公共理性准备了必要的条件。”[2]从某种意义上讲,在热点案件审理中,这种通过广泛传播而形成的民意中的朴素公共理性也是裁判热点个案的宝贵资源,为法官参考民众思维提供了借鉴。
  前文提及的“跳轨被轧死案”就是在审理中融入公共理性的成功案例,向社会传导了对无视规则者的否定性评价,强调了规则意识的重要性。类似的案例还有江苏吴江法院审结的“抓小偷致溺亡索赔案”,针对三名工友追赶小偷,小偷为逃避抓捕跳河溺亡的案件事实,法院以工友追赶行为正当,未超过必要、合理的限度为由判决驳回死者家属提出的赔偿请求,体现了司法对见义勇为的包容和鼓励。这两起热点案件成功之处在于,其裁判结果契合并体现了大多民众的理性思维,并向社会传递了遵守规则和法不向不法行为低頭的行为导向。
  值得一提的是,这里的公共理性是指代表多数人意志的公众主流观点,而非某一个小众群体出于自身利益的情绪化表达。“佘祥林杀妻冤案”就是在缺乏直接证据的情况下,因“受害人”亲属组织200名群众签名上书,法院屈从于由此形成的所谓“民愤”作出有罪推定,并最终导致错案。因此,法官在吸纳公共理性的过程中,还需要有一个甄别、取舍的过程,真正将民意诉求中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理性表达融入判决之中。
  (二)写好裁判文书,阐释、宣示个案裁判规则
  法官是会说话的法律,裁判文书不仅体现着法院适用法律的结果,还承担着向公众宣示法治的任务。经典热点个案裁判文书肩负着解释法律、弥补法律的功能[18],这就突显了裁判文书在热点个案审理中的宣示作用。而这一宣示作用的发挥是通过裁判说理和规则提炼两个步骤完成的。
  理性的裁判结果体现在“英明”的法官对个案的理性处理,使未接触案件的人们能从结果的认知与理解推导出对过程的信服。[18]“如果司法治理能力的关键是法官通过判决书说理将自己的裁决理性化、正当化的能力,那么判决书说理就成为了司法治理能力及法官个人司法能力的关键。”[8]从通过司法手段治理的角度来说,法律条文因其自身的效力可以要求公众遵从,而要通过个案裁判确认的规则实现治理,就需要进行缜密的裁判说理,确保公众广泛接受。   判决书说理的关键,是要在案件的关键事实和拟适用的规则之间建立令人信服的关联。每个司法裁判个案都是公共产品,裁判结论及理由应当体现公众关于公平正义的重叠共识,最大限度地满足公共利益的需要。[11]对于大多数法律规定明确的案件而言,直接引用法条就有很强的说服力。但对于存在争议的热点案件来说,并不能直接引用相关法条,其裁判依据就是融入公共理性的司法理性。因为这类案件要么是法律缺乏明确规定,要么是法律规定已经过时,不再符合公众当下的价值观念。
  鉴于法律条文本身的说服力,裁判文书说理一般只需在案件事实与适用的法律之间建立联接即可。但对于许多热点案件来说,由于法律规定并不明确,说理的重点变成了公共理性的适用,即具体阐释个案中蘊含的公共理性,以及为何要将这一公共理性融入到裁判当中,或者为何没有适用现行的法律规定,从而让公众知悉并接受。
  通常的裁判文书宣示,在进行充分的裁判说理的同时,还需要归纳提炼个案裁判规则,即将具体的个案裁判依据上升为抽象的行为准则。由于大多热点案件裁判并不完全是严格依据法律规定,无法通过在法条与事实间提取“公因式”并将其作为要点形成规则,因而只能以法律规定的基本原则为指引,即找出裁判依据的公共理性所归属的某个法律原则,通过在公共理性与法律原则之间建立联接,并将案件事实适度抽象而形成规则,让公众据以遵从。
  一份好的热点案件裁判文书,其价值在于蕴含其中的裁判规则和基本道理能为人们感受并遵从。于欢故意伤害案二审改判获得广泛认同,其判决被媒体誉为“法与情的完善结合,为热点案件裁判文书制作提供了可资参考的范例。”[19]而孙伟铭案之所以能够推动罪驾入刑,对类案产生变革性的裁判指引,与其通过裁判文书宣示,并引起公众共鸣是分不开的。
  通过裁判文书对个案规则的宣示不仅可以提高裁判的可接受性,为人们行为提供指引,还能为法官同行提供借鉴,引导同案同判。“具有指导作用的案例具有同构性的功能属性,并且客观上对司法活动加以柔性拘束,为审判实践提供有益参考。”[20]从对类案裁判指导的角度看,热点案件自然也会引发法官同行的关注,一份成功的热点案件裁判文书,可以通过弥补法律不足并指导同类案件,确保同类行为同案同判,从而进一步放大个案司法治理的功能。
  (三)宣传热点个案司法理性,引导遵循案涉行为规则
  “判例在化解社会矛盾,构建内部社会秩序中承载的理性‘传导’功能弥补了成文法传统国家的法律机械化痼疾。”[10]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背景下,司法开始超越原有的纠纷解决功能,而逐渐发展为一种独特的社会治理方式。通过个案裁判进行司法指引成了司法参与治理的主要模式,这在热点案件中体现得尤为突出。
  案例能成为司法治理的重要手段,很大原因在于“一切法律法规和抽象准则都借由案例走向具体化”[21]。案例因此也被有的学者称为“活的法律”[20],自然也在客观上指引着人们的行为,而这也是其司法治理功能得以发挥的根基所在。相对于法院内部的专业性案例而言,公众关注的热点案件由于知晓度高,其作为活的法律的指引,辐射范围更为广泛。
  通过司法化解纠纷能促使司法者通过法律理性对社会矛盾进行系统处理,将裁判过程及结果形成经验且内化到治理过程中且以此指引人们迎合法律希望而作出行动安排。[10]案例之所以能够发挥司法治理功能,在于其对特定行为后果有明确的法律评价,使同类行为的后果具备了可预测性,进而规范同类行为。在各种社会控制机制中,法律的功能在于化约了社会的复杂性,使人们的行为具有理论上的可预测性和确定性,使人们的行为处于实际的控制之中。[22]而司法的这种指引功能反映在裁判上,就是司法裁判能够通过建立稳定的预期来安排人们的行为。
  “通过个案的具体司法过程,抽象的法律概念、法律规则得以内化为人们对法律的理解与遵循,法律所蕴含的价值和精神也藉此成为真正的社会共识。”[23]要发挥热点案件的司法治理作用,就要通过司法公开及宣传发展个案公共理性,把案件审理中提炼出来的个案裁判规则予以普遍化,引导公众遵从个案裁判规则,确保人民群众遇到类似事件时能够有规可循。
  在热点案件审理中,法院应当做好司法公开,利用微信、微博、移动客户端等新媒体平台,落实庭审公开、庭审直播、裁判文书公开等司法公开的措施,切实满足公众对热点案件审理的知情权,避免产生不必要的猜疑。案件审结后要及时召开新闻发布会,或利用官方媒体发声,向社会公布裁判结果以及判决的理由和依据,特别是要向公众阐释个案蕴含的公共理性及价值观念,引导公众接受个案裁判规则并予以遵从。
  热点案件裁判自然会引发公众的讨论甚至质疑,为此,法院在审理中要建好预案,做好释明工作。在进行类案检索的情形下,对出现异判结论的,应做好舆论应对的预案。裁判结果发布后,公众对类案异判的结果质疑时,要及时进行法律释明。这样既能够答疑解惑,又能彰显司法机关对裁判的自信。
  对于裁判结果得到公众认可并取得良好社会反响的热点案件,法院还应趁热打铁,借助权威媒体的力量进行正面宣传,或通过参加上级组织的各类典型案例评选,进一步扩大案件的社会影响。特别是要在案件的宣传或点评中突出裁判确立的规则和价值观,积极引导公众遵循个案裁判确立的行为准则,从而真正达到司法规范、引导和矫正的治理功能。
  四、结语
  “法治的意义在于‘法律下的公民自治以及通过法律形成社会的共识与和谐’。”[24]“通过案例的司法治理使司法权像毛细血管一样延伸到社会的各个领域。”[24]司法治理可以弥补立法不足,是对立法治理功能的补充。热点案件由于广受关注,客观上使其司法治理功能被无限放大,个案治理功能必然主要是通过热点案件实现的。从个案司法治理角度来说,法官裁判热点案件注重对公共理性的吸收和转化利用,将公共理性加工提炼成据以裁判的司法理性,反过来指导人们行动,充分体现了裁判理念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特点,而这正是司法治理功能在热点个案中得以发挥的基本途径。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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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    赵文清
  Abstract: This paper starts with the trial practice of hot cases concerned by the public, summing up the success and failure of hot case handling and analyzing the situation public roles as the litigants and anticipation or reaction to the results of the hot cases. It points out that the mindset of analyzing one case and necessity of welcoming public appeal by hot cases should not be concerned, otherwise it supports the judgement being acceptive by the overall public. Simultaneously, the public concern in the case can be taken as the rule of case or the value concept by guiding the sporadic and simple public reason. This can be conduct codes followed by more people to propaganda the mainstream value orientation in the public and foster the new social conduct by the rule established by the fair judgement.
  Key  words: public appeal; public reason; hot cases; mainstream value concept; judicial govern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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