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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N的V”结构

来源:用户上传      作者:徐淑婕

  摘  要:基于乔姆斯基生成语法理论和构式语法理论,将“N的V”解释为以“的”为“心”的主谓结构,是缺乏足够证据的。由于它忽视了“的”在“N的V”结构中句法、语义层面的作用,所以得出的结论不具有客观性。“N的V”结构和古汉语“N之V”结构之间的承袭关系存在争议,亦不能以此证明“N的V”为主谓结构。汉语词类与句法功能可以不一一对应;定中短语指称性较强;汉语中存在不符合布龙菲尔德向心结构理论的定中短语,以上条件则为将“N的V”归为定中结构提供了充分的理据。
  关键词:“N的V”结构;主谓结构;定中结构
  一、引言
  由于汉语缺少形态变化,句法结构错综复杂,句法成分和句法功能可以不一一对应,因此,在分析特定句法结构时,便会产生诸多分歧。“这本书的出版”“新中国的成立”“狐狸的狡猾”这样的结构,曾引起了汉语语法学界的热烈讨论。归纳起来,主要有两种观点:一是基于乔姆斯基生成语法理论和构式语法理论,将“N的V”结构解释为以“的”为“心”的主谓结构;二是出于“N的V”结构本身形式与定中短语的相似性、汉语动词的多功能性,将“N的V”结构归为定中结构。可以看出,“N的V”结构的语法归属,仍是一个悬而未决的问题。有鉴于此,本文对这两种观点展开分析。
  二、对主谓结构观点的分析
  (一)将“N的V”归为主谓结构的理据
  吕叔湘、朱德熙在《语法修辞讲话》中对短语类型进行划分时,将“中国的解放”“态度的坦白”这一类短语划入主谓短语,认为它们是主谓句子形式中多了一个“的”字,意义没有产生任何变化[1](P7)。姚振武对现代汉语“N的V”结构和上古汉语“N之V”结构进行了比较,认为二者性质基本一样,都不是名词性的偏正结构,而是某种主谓结构处于非独立的、指称的状态下的一种变体[2](P2)。陆俭明认为,几种将“N的V”结构解释为偏正结构的说法都是无法成立的。首先,由于汉语词类和句法成分可以不一一对应,“V”是动词的说法,与布龙菲尔德的“向心理论”会产生矛盾。其次,将“V”的性质看作名词化或者谓词性减弱的成分,没有足够的理论基础支撑。因此,他提出用乔姆斯基的“中心词理论”重新对这类结构展开分析。“NP+的+VP”是名词性结构,但不是偏正结构,而是由结构助词“的”插入“NP+VP”这种主谓词组中间所构成的另一类“的”字结构[3](P387-391)。
  学界将“N的V”结构归属为主谓结构,主要有两方面的理据:
  第一,“N的V”结构只能作主语和宾语,当它作主语或宾语时,删去“的”字,并不会影响句子意义的表达。因此,“的”不应成为判断短语结构的主要因素,添加“的”后的“N的V”结构仍是主谓结构。例如:
  (1)他帮助解围。
  (2)荪亚向立夫道谢,感谢他帮助解围。
  (3)荪亚向立夫道谢,感谢他的帮助解围。(姚振武,1995)[2](P4)
  姚振武指出,例(3)是例(2)的省略,省略“的”后,句意基本不变。因此,“N的V”结构为主谓结构。如果将“N的V”结构分析为偏正结构,则会和布龙菲尔德的向心结构理论产生无法调和的矛盾。
  第二,认为“N的V”结构是从上古汉语“N之V”结构继承而来。姚振武认为,上古汉语主谓结构“N之V”结构与现代汉语“N的V”结构存在一种承袭关系。既然“N之V”为主谓结构,那么,与之相承的“N的V”结构自然也应被当作主谓结构[2](P2)。
  (二)将“N的V”归为主谓结构的问题
  我们认为,将“N的V”归为主谓结构,是缺乏充分的句法和语义证据的,从逻辑上说也存在一定问题。
  1.“的”在“N的V”结构中的功用
  将“N的V”归为主谓结构的理据之一是,“N的V”结构在删去“的”之后,意义没有发生变化。我们对这一观点并不认同。首先,其意义是否发生变化是存在很大疑问的;其次,删去“的”并不能成为判断“N的V”结构性质的充分条件。我们知道,语言的三个层面包括句法层面、语义层面和语用层面。认为“N的V”结构删去“的”后不影响句意的表达,实际上是将“的”预设为只是在语用层面起作用的语气助词,而在语义和句法层面不起作用。张伯江[4]、姚振武[2]均以“荪亚向立夫道谢,感谢他的帮助解围”为例,对此加以证明,不过这样的例子基本上不会出现在日常交际中。我们曾通过询问的方式,对例(2)和例(3)的通行度进行了调查,被调查者都表示,“荪亚向立夫道谢,感谢他帮助解围”更切合汉语母语者的语感。因此,张伯江、姚振武两位先生的举例并不十分准确,以此为支撑来解释“的”在“N的V”结构中的作用,就缺少说服力。请看“N的V”结构在日常交际中的常用用例:
  A:(4)狐狸的狡猾人尽皆知。
  (5)我很期待这本书的出版。
  (6)我很期待夏天的到来。
  B:(7)狐狸狡猾人尽皆知。
  (8)我很期待这本书出版。
  (9)我很期待夏天到来。
  在人们的认知体系中,“的”往往是作为定语标记插入到修饰语和中心语之间。当听到或看到上述用例时,首先会将其纳入到我们已有的认知体系中来。在A类用例中,“N的V”结构同定中短语“狗的忠诚”“女孩子的任性”“冬天的到来”应属于同一认知体系,听者或读者不会将其归入主谓结构。将“N的V”結构“女孩子的任性”,置于语境“你要理解女孩子的任性”中,它起到强调女孩子的性格特质——“任性”的作用。“女孩子”限制了“任性”的使用范围,起到了定语的修饰限制作用,即不是“男孩子”或者“小孩子”的任性。“图书的出版”与“这本书的出版”相类似,在删掉“的”之后,“图书出版”是既可以看作主谓短语也可以看作定中短语的歧义短语。周韧更是直接将“图书出版”看作定中短语[5](P447-456)。短语的结构和意义密切相关,添加“的”后,再将“图书的出版”“这本书的出版”视为主谓短语,是值得商榷的。反观B类用例,句中“N的V”结构不会产生歧义,这是因为A类用例“N的V”结构中的“的”与作为定中标记的“的”比较相似,而B类用例中的主谓短语则具有较强的陈述性。这也正是朱德熙等将“N的V”结构归为偏正短语的重要原因[6](P53-66)。   2.“N的V”与“N之V”的关系
  将“N的V”归为主谓结构的理据之二是,“N的V结构”是继承了上古汉语“N之V”结构。我们认为,这种观点缺乏客观理据,它仅是依据两个结构表面的相似性而作出的主观推断。学界对“N之V”结构的语义特征、句法功能仍存在一定分歧。以前学界普遍认为,“之”的作用是取消“N”与“V”主谓之间的独立性。近些年来,有些学者则指出,“之”不具有取消主谓短语之间独立性的功能,因为处于这个位置上的主谓结构本身就没有独立性。“之”应该是结构助词,语义上是非陈述性标记。这个说法近于将“A之B”看作主谓短语,而“之”是作为非陈述性标记插入到主谓结构之间的。陈远秀通过对《史记》和《论衡》中“主之谓”结构的穷尽式考察,认为“主之谓”是一种韵律格式,具有不同的表达功能(包括议论、感叹和疑问);“之”具有泛时空的语法功能,本质上与句子独立性无关[7](P58-69)。总的来看,对上古汉语“主之谓”结构的认识虽然仍有分歧,但将其视为“主谓短语”或“主谓结构”,学界已基本达成一致。而关于现代汉语“N的V”结构性质的讨论却有很大争议,这也在一定程度上说明了“N的V”结构和“N之V”结构是具有差异性的,并不能将它们简单化地看作是承袭关系。这两个短语的差异主要是由“N的V”结构和“N之V”结构的表义不同造成的,而意义同结构密不可分,因此,“N的V”结构和“N之V”结构之间的关系仍需深入探讨。只有上古漢语“N之V”和现代汉语“N的V”在用法、意义、使用范围基本重合时,才能对它们进行比较,而不能在预设“N的V”结构是“N之V”结构的承袭的基础上展开讨论。就此而言,将“N的V”结构和“N之V”结构进行表面性的对比,并由此得出“N的V”是一种主谓结构,这一结论是令人质疑的。
  有些学者认为,“N的V”存在着一些主谓结构倾向性非常明显的用例,如“新中国的成立是一件大事”。其中,“N的V”结构“新中国的成立”在这句话中充当主语,主语作为被陈述的对象,被陈述的是“新中国成立”这件事而不是“成立”这个动作。因此,可以通过结构产生的意义来判断结构之间的关系,“新中国的成立”是表示陈述的主谓关系。不过,在“我很喜欢穿红色衣服的小女孩”这样包含定中结构的句子中,“我”喜欢的对象是“穿红色衣服的小女孩”而不是“小女孩”这一孤立的对象,这说明在有些定中结构中定语对中心词的修饰限制作用很强,去掉定语后整个句子是不成立的。在“新中国的成立是一件大事”中,不能因为“成立”删去前面修饰语后表义的不明确性,就否认它是定中结构,而将“新中国的成立”视为主谓结构。这实际上是在假定“的”在“N的V”结构无意义的情况下,而推断出“新中国的成立”是一种陈述关系。需要指出的是,定中短语“新中国的成立”在这里可以直接作为指称性短语来指称这件事,而指称并不只是发生在主谓结构中。
  三、对定中结构观点的分析
  朱德熙[6]、王冬梅[6]等学者,均将“N的V”结构归为偏正结构。这些学者关注的核心问题是,“V”在“N的V”结构中作为定中短语的中心词,是否发生了词性变化、指称化。关于将“N的V”结构看作定中结构的原因,多数学者认为,在“N的V”结构中,“N”与“V”存在明显的修饰关系,但并未对此进行更加深入地探讨。针对这个问题,通过对现代汉语语料的考察,我们认为,将“N的V”结构看作定中结构是具有合理性的。下面,就从三个方面对此展开探讨。
  (一)汉语词类的多功能性
  1.定中短语的中心词
  词类与句法功能可以不一一对应是汉语的一个显著特点,名词可以作谓语、动词可以作定语中心词,这都是汉语所特有的。例如:
  (10)对于留学生的管理
  (11)周密的调查
  以上用例表明,定中短语的中心词可以是动词。既然动词可以作定中短语的中心词,那么,“N的V”结构便存在成为定中结构的可能性。语言形式不同,意义也会有所不同。通过删去“的”来判断句子意义是否改变,是在默认“的”不具有句法、语义层面意义的前提下进行的。值得注意的是,在现代汉语中存在着这样的情况,添加“的”后,短语的性质也会发生改变。例如:
  (12)干干净净的一件衣服。
  例(12)中“的”不能省略,“的”的作用就是为了防止听者误以为该类用例是陈述结构而非定中结构。再如:
  (13)盖的房子
  (14)洗的衣服
  (15)写的信
  (16)住的人
  在上述用例中,“的”省略前后,其短语性质是不一样的。朱德熙指出,“述宾结构中也可以插入‘的’,例如‘盖的房子’、‘洗的衣服’、‘写的信’、‘住的人’。不过插入‘的’以后就变成偏正结构了。”[9](P24)就此而言,“的”是不能在确定其功用之前而随意添加或省去的。也就是说,将“N的V”结构中“的”轻易省去判断其结构的方法,不具有说服力,我们需要通过严密考察以证实诸如“对于留学生的管理”等“N的V”结构中的“的”和短语“这本书的出版”中的“的”性质不同后,才能进一步推论。
  “对于留学生的管理”和“这本书的出版”这两个短语,还有很多共同之处。这两个短语均不能单独使用,只能在句中充当成分。同时,这两个短语在句中均发生了指称化,短语的名词性增强。因此,将这样的“N的V”结构看作同“对于留学生的管理”性质相同的定中结构较为合理。
  2.定中短语的修饰词
  现代汉语中修饰词词类的多元化,也可从另一方面,来佐证“N的V”结构为定中结构。例如:
  (17)周五的圣诞节一定会给你留下难忘的印象。
  在例(17)定中短语“周五的圣诞节”中,时间名词“周五”是用于修饰中心词“圣诞节”的,“周五的圣诞节”在句中作主语。该短语去掉定语标记“的”字后,同“N的V”结构去掉“的”一样,既可被当作主谓短语,也可以被当作定中短语。不过,在日常交际中,“周五的圣诞节”通常会被当作定中结构。这是因为结构助词“的”是“周五的圣诞节”的定语标记,它用于强调定语同中心词之间的修饰限制关系。“狐狸的狡猾人尽皆知”“我期待春天的到来”与“周五的圣诞节”充当句子主语时的唯一区别,是在于“的”后中心词的词类——它是名词还是动词。动词既然可以作定语中心词,那么就没有理由认定“N的N”结构和“N的V”结构中“的”承担不同的句法、语义功能。由于动词的陈述性较强,“的”在“N的V”结构中的确具有指称化功能,但应与“周五的圣诞节”一样,“的”是作为定语标记来承担指称化功能的。   (二)定中结构的性质
  在研究语言时,我们应将语言和文字作出区分。“这本书的出版”“春天的到来”“新中国的成立”等短语中的“de”,是意义和形式的结合。“de”既有可能为“的”,又有可能为“地”。当“de”为“地”时,上述短语是状中短语。那么为什么判断这里的“de”不可能是“地”呢?换言之,为什么上述短语不能理解成状中短语呢?陆俭明在对定语和状语进行区分时指出,偏正词组自身在句中的功用、语法性质是确定其是定中短语还是状中短语的决定因素[10](P12-28)。可以看出,“我盼望春天的到来”一句中“N的V”结构,陈述性较强,指称性较弱。定中短语本身就具有指称性质,因此,将“的”看作是定语标记,将整个短语看作定中短语,是具有较强的理据性的。
  (三)将“N的V”归为定中结构与向心结构理论的矛盾
  实事求是地说,布龙菲尔德的向心结构理论本身是有一定缺陷的。比如,它对英语中“N的V”结构的解释就不够充分。胡建华指出,动词加上ing改变的是句类,而不是词类,动名词的上位词仍然是动词[11](P13)。由此看来,英语中类似“his coming”这样的“N的V”结构并不符合布龙菲尔德的向心结构理论。在现代汉语中同样存在着不符合向心结构理论的定中短语。像“长时间”“多角度”“大范围”等定中短语,其中心词是名词,其语法功能却类似副词,并不符合向心结构理论。因此,将跟向心结构理论相矛盾,作为推断“N的V”结构不是定中结构的理论依据,是不能令人信服的。
  此外,我们还可以将汉语“N的V”结构跟其英文释义进行一下比较。在英语中,“新中国的成立是一件大事”的释义为“the establishment of new China is an important issue”,这里的“of”结构是作为定语来修饰中心词“establishment”的。因此,将“N的V”结构视作定中结构,可以和其英文释义保持一致性。
  四、结语
  归结起来说,“N的V”结构可以解释为两种不同结构的原因主要有两个:一是句法结构对语境的依赖性;二是对“的”在N的V结构中的性质解释的两重性。同时,在解释“的”的不同性质时,我们往往会遇到这样的例子:
  (18)卖菜的
  (19)卖菜的人
  实际上,例(18)和例(19)中“的”的性质是不同的。在“卖菜的”中,“的”为指称性标记,将整个动词短语转指为“卖菜的人”;在“卖菜的人”中,“的”则为结构助词,它作为定语标记。在“新中国的成立”这样的“N的V”结构中,有些学者将其中的“的”视作定语标记,有些学者则将其视作指称性标记,因此,就会得出不同的结论。
  需要强调的是,“的”在“卖菜的”和“N的V”结构中的位置并不相同。“新中国成立是一件大事” “狐狸狡猾人尽皆知”这样的句子本身就是成立的,出于语言的经济性考虑,它并不需要指称性标记来实现指称化。即使是需要将整个短语进一步指称化,“的”也应放置于整个词组前或者是和“卖菜的”结构一样的动词后。就此来说,强行将其认定为指称性标记是不能令人信服的。
  参考文献:
  [1]吕叔湘,朱德熙.语法修辞讲话[M].沈阳:辽宁教育出版社,2005.
  [2]姚振武.现代汉语的“N的V”与上古汉语的“N之V”(上)[J].语文研究,199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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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张伯江.“N的V”结构的构成[J].中国语文,1993,(4).
  [5]周韧.“N的V”结构就是“N的N”结构[J]中国语文, 20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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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陈远秀.上古汉语“主之谓”结构的语体考察——以《史记》和《论衡》为例[J].语言教学与研究,2017,(3).
  [8]王冬梅.“N的V”结构中“V”的性质[J].语言教學与研究,2002,(4).
  [9]朱德熙.语法讲义[M].北京:商务印书馆,2009.
  [10]陆俭明.关于定语和状语的区分[J].汉语学习,1983, (2).
  [11]胡建华.句法对称与名动均衡——从语义密度和传染性看实词[J].当代语言学,2013,(1).
  Discussion on the “N的V”Structure
  Xu Shujie
  (School of Chinese Language and Literature, Renmin University of China, Beijing 100872, China)
  Abstract:Based on Chomsky’s generative grammar theory and construction grammar theory, there is no enough evidence to interpret the “N的V” structure as a subject-predicate structure with “de(的)” as “heart”. Ignoring the function of “de(的)” in the syntactic and semantic levels of “N的V” structure, the conclusion is not objective. The historical relationship between “N的V” structure and “N之V” in ancient Chinese is controversial, and it can not be proved that “N的V” structure is subject-predicate structure. There is no one-to-one relationship between parts of speech and syntactic functions in Chinese; the function of referential of attributive phrases is strong; there are some attributive phrases which do not conform to the theory of centripetal structure.Above provides a theoretical basis for regarding the “N的V” structure as an attributive phrase.
  Key words:“N的V”;subject-predicate structure;attributive phrase
  作者简介:徐淑婕,女,中国人民大学文学院硕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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