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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绝”与“回绝”语义对比分析

来源:用户上传      作者:朱沂蒙

摘 要:以现代汉语同义词“拒绝”与“回绝”为研究对象,运用语义特征分析法和三个平面语法理论,从动作行为、行为主体对象、行为连带对象三个方面,对二者进行全面系统的语义对比分析,揭示其中的同与异。为今后的对外汉语教学提供有益的参考,帮助留学生掌握其基本用法,减少使用偏误。

关键词:“拒绝”;“回绝”;同义词;语义对比;对外汉语教学

作为现代汉语中的一对同义词,“拒绝”与“回绝”的基本理性意义是相同的,都表示“主体对象不接受某种行为”,具有动词的基本语法特征。二者在行为主体对象方面具有一致性,既可以是人作主语,也可以是由人组成的团体机构作主语,如:“我一口拒绝(回绝)了他的邀请。”“清政府回绝(拒绝)了他们的要求。”与此同时,二者在语义和用法方面也存在着一定差异,“回绝”既强调语素“绝”也注重语素“回”,是在回复对方要求时予以拒绝;“拒绝”则是由两个同义语素构成的复合词,“拒”和“绝”都表示不接受,是否是针对对方的回复并不是必需的。比如,可以说“他回绝了我的请求”或“他拒绝了我的请求”,但当受事是单向动词、不涉及另一方时,“拒绝”与“回绝”不能互换,如只能说“拒绝长大”,而不可以说“*回绝长大”。因此,二者在动作行为本身和连带对象方面是不等同的,具有差异性。而这种差异性正是区分“拒绝”与“回绝”这一对同义词的根本所在,也是对外汉语教学中的重点及难点。

有鉴于此,本文以语义特征分析法和三个平面语法理论为指导,运用描写与阐释相结合及对比分析的方法,从动作行为、连带对象、行为主体对象三个方面,对“拒绝”与“回绝”进行语义对比分析,揭示其中的同与异,从而为第二语言教学提供参考。需要说明的是,本文的语料主要来自北京大学中国语言学研究中心CCL语料库以及读秀中的相关用例。

一、动作行为的语义对比

《现代汉语词典》(第7版)对“拒绝”与“回绝”的解释是:

[拒绝]动不接受(请求、意见或赠礼等):拒绝诱惑|拒绝贿赂|无理要求遭到拒绝。

[回绝]动答复对方,表示拒绝:一口回绝|回绝了他的不合理要求。

通过词典中的解释,可以发现,“拒绝”与“回绝”都是拒绝类行为动词,都具有[+不接受]的语义特征。它们既是由一个相同语素和一个不同语素构成的同义词,也是具有相同语素的双音复合词,它们之间的区别主要是由“拒”与“回”这两个不同语素造成的。其中,“拒”表示不接受,“回”表示答复、回复,因此,“拒绝”单纯强调不愿意、不答应,“回绝”则在语义上既强调拒绝,还带有回复对方的附加义,即“答复对方,并对对方提出的某种要求表示拒绝”。就此而言,“回绝”不仅具有[+不接受]的语义特征,同时又具有[+答复]的语义特征。也就是说,答复是“回绝”的必要条件,但不是“拒绝”的必要条件。故“拒绝”具有[+不接受][±答复]的语义特征。

总的来说,使用“拒绝”的句子,既可以用来答复对方,也可以用来表示个体本身或团体机构单方面的不接受;而使用“回绝”的句子,必须具有答复另一行为主体的语义特征,即使另一行为主体不在该句出现,但它也是隐含在该语境中的。也就是说,当句中的行为主体表示不接受某一事件,并将该不接受的信号传递给另一方时,既能用“回绝”也能用“拒绝”,二者可以互换;当句中的行为主体只是单纯表达自己对某事件不接受的意愿,这种意愿不必被人所知时,则只能用“拒绝”,而不能用“回绝”。因此,在句中能用“回绝”的地方都能用“拒绝”,但能用“拒绝”的地方则不一定能用“回绝”。例如:

(1)自尊心极强的伊丽莎自立即对达西产生偏见,甚至在另一次舞会中当众拒绝了他的邀请,令达西狼狈不堪。(晨曦《外国小说名作欣赏》)

(2)在现实中,冲突经常会越演越烈,双方都固守自己的立场,不肯让步,拒绝站在对方的立场上去思考。(郭婷《哈佛情商课》)

例(1)中的“拒绝”可以替换为“回绝”,这是因为该句中拒绝对象是达西发出的邀请,邀请是指“一方请求另一方到自己的地方来或到约定的地方去”,所以当一方接到某人的邀请后,可以给对方一个接受该邀请或不接受该邀请的答复,“回绝”正表示对某行为不接受,同时把这种不接受的态度告诉对方。因此,例(1)中的“拒绝”可以替换为“回绝”。例(2)中的“拒绝”则不能换为“回绝”。该句中的拒绝对象是“站在对方的立场上去思考”,强调个人对自己换位思考的要求,不包含需要答复的对象,因此,例(2)的“拒绝”不能替换为“回绝”。由此可以看出,当句中具有“需要答复对方”这一要求时,“回绝”才能替换“拒绝”;而当没有“需要答复对方”这一要求时,“回绝”就不能代替“拒绝”。

在动作行为方面,“拒绝”和“回绝”都表示“对某事或某人的不接受”,均具有[+不接受]的语义特征。二者的不同之处是在于,“回绝”要求把这种不接受的结果传达给另一方,给予对方答复,因此,“回绝”还具有[+答复]的语义特征;而“拒绝”在这方面没有条件限制,既可以用来答复对方,也可以用来表示自身对某事件的拒绝。也就是说,答复不是“拒绝”的必要条件,“拒绝”由此具有[±答复]的语义特征。

二、行为主体对象的语义对比

作为行为动词,“拒绝”和“回绝”前面均要有一个动作的发出者(即“施事”)。通过语料分析,可以发现,无论是[+有生]的人,还是[+无生]的团体机构,都可以成为二者的施事,构成“某人或某机构拒绝或回绝作某事”的形式。例如:

(3)我拒绝移植记忆,也是为了让“废墟”真正地老去。(高朝俊、邹昭华《高考作文文体秀》)

(4)韋鹏飞近来几乎天天一下班就回家,他回绝了那些不必要的应酬,戒掉了去酒家的习惯,甚至,他在家里都难得喝一杯酒。(琼瑶《月朦胧鸟朦胧》)

(5)陈景润大学毕业后被分配到北京四中当教师,但因为口齿不清,学校拒绝他上讲台授课,他只能够批改作业。(吴光琛《发现优势》)

(6)报纸没有刊文帮我呼吁,电台无动于衷,航空公司也回绝了我的请求。(李昶君《没理由不快乐》)

例(3)、例(4)中,动作的发出者分别是有生的“我”和“他”;例(5)、例(6)中,动作的发出者分别是由人组成的团体机构“学校”和“公司”。因此,在动作行为主体的选择上,二者并没有特别的要求。

由团体机构发出“拒绝”或“回绝”这一动作行为,实际上仍是由机构中的某个人或某些人作出的决定,也就是说,其动作的背后发出者还是[+有生]的人,可以直接作动作的主语。但当[-有生]的事件作主语时,因该事件不具有生命特征,发不出“拒绝”或“回绝”这一行为动作,只能作为一个致使因子存在,构成“某事件致使某人作某事”的致使句形式。郭姝慧指出:“‘使’字句是现代汉语一种典型的表示‘致使’语义的句式,基本格式为‘A+使+B+C’,‘使’只是单纯的‘致使’,A充当施事,C必须满足整个‘致使’句式的要求,对致使对象B所处的状态或产生的结果做出描述。”“‘致使’重在结果,是由于某种原因而使得产生某种结果。”[1](P25)例如:

(7)你若是爱陈白,那么大家爱你,这一点理由也不会使你拒绝结婚,因为大家爱你决不是拒绝另一个人的理由!(沈从文《一个女剧员的生活》)

(8)然而,我却没有做到,一种孩子任性般的心理使我回绝了他。(宋新立《刑警脚下是净土》)

以上两个用例都是前面所出现的某种原因引起了后面某人“不接受某人或某事”这一结果。例(7)的施事是“这一点理由”,“你”是致使对象,“拒绝结婚”是施事对“你”造成的结果。例(8)也是如此。

郭姝慧还对“使”“叫”“让”进行了区分,认为“让”“叫”具有“使令”语义,重在行动,由生命度极高的人或由人组成的团体机构作出指令,而“使”则具有“致使”语义,“使令的最终结果是否得以执行,不是做出‘使令’的一方能够完全控制的,‘使令’的结果可能成功也可能失败,‘使令’成功了也就是致使产生了结果”[1](P25)。我們通过对相关语料的检索,可以发现,“拒绝”与“回绝”都可以进入“使令”语义的结构。例如:

(9)你凭着我情人的名义来向我讨情,那叫我怎么还能拒绝你呢。(薄伽丘《十日谈》)

(10)她打定了主意:倘若他一定要把她几次三番的拒绝看作是有意讨他的好,有意鼓励他,那么她就只得去求助于她父亲,叫他斩钉截铁地回绝他。(简· 奥斯汀《傲慢与偏见》)

(11)他首先让她拒绝了德·卡佐勒先生的求婚,现在又让她答应和他私奔,因为这是他所能求助的唯一办法。(莫泊桑《漂亮朋友》)

(12)对德战争很有希望在六个月之后结束,到时,我们会重新思考这些事情。不过,从当前情况看,我们应该让我回绝大多数的部队都留在战场上。(温斯顿·丘吉尔《铁幕》)

例(9)中,施事是“你”,使令对象是“我”,使令结果是“不能拒绝你”。例(10)中,施事是“她”,使令对象是“她父亲”,使令结果是“回绝他”。例(11)中,施事是“他”,使令对象是“她”,使令结果是“拒绝德·卡佐勒先生的求婚”。例(12)中,施事是“我们”,使令对象是“我”,使令结果是“回绝大多数的部队都留在战场上”。这些用例都是“使令”句,其中,例(9)、例(11)是已然的事件,使令的最终结果成功了,由此获得了“致使”的结果,例(9)可解释为“你对我的讨情使我不能拒绝你”;例(11)可解释为“他通过某种手段或劝说使她拒绝了德·卡佐勒先生的求婚”。例(10)、例(12)则是未然事件,使令的最终结果可能成功也可能失败,其结果取决于使令对象的选择,因此,它们并未获得“致使”的语义内涵。

李临定则指出:“尽管‘让’‘叫’和‘使’都有致使义,但是侧重方面有所不同:前者经常表示某人致使了某种动作,后者则总是表示由于某个事件而引起了什么结果;前者常和人的主观意志相联系,后者则不和人的主观意志相联系。”[2](P199)例(7)、例(8)中,施事都是事件,是前面的事件引起了后面的结果;例(9)~例(12)中,施事都是有生的人,是前面的某人致使了后面的结果。

通过以上分析,可以看出,“拒绝”和“回绝”的行为主体具有一致性。既可以是[+有生]的人,也可以是[+无生]的由人组成的团体机构,还可以是[+无生]的事件。但当事件作施事时,“拒绝”与“回绝”需要进入“使”字致使句,才能成为合法的结构;当施事是人时,还可以进入使令句。因此,二者所进入的句子结构都具有[+使令][+致使]的语义特征。

三、连带对象的语义对比

“拒绝”和“回绝”作为行为动词都可带受事宾语,宾语可以是体词性成分。例如:

(13)在他陈述完他的计划后,我马上拒绝了他。我之所以拒绝他,是因为这对我来说毫无利润可言。(欧文·华莱士《箴言》)

(14)面对这种情况,张岩可以毫不留情地拒绝别人走后门的要求,但是无法拒绝曾经教过自己的师傅。于是,张岩并没有一口回绝陈炎,而是说两天后给他答案。(廖忠于《好员工是带出来的》)

(15)不依靠事业、祸福和身份,不依靠经历、方位和处境,它在本性上拒绝功利,拒绝归属,拒绝契约,它是独立人格之间的互相呼应和确认。(余秋雨《关于友情》)

(16)(萧乾)于是下定决心,回绝了剑桥大学的邀聘,从香港回到自己的出生地,那座心牵梦萦的“被护城河和垂杨柳围着的古城”,开国前夕的北京。(谷林《书边杂写》)

当体词作受事宾语时,可以是[+有生]的人,如例(13)和例(14);也可以是[+无生]的具体事件,如例(15)和例(16)。其中,例(16)是体词性偏正结构作宾语,谓词性成分“邀聘”受定语修饰,其后不能带动词后缀,不能带宾语,也不能再受副词的修饰,因此,这里是体词性偏正结构。值得注意的是,这类结构中的动词都具有[+双向]的语义特征。袁毓林指出:“现代汉语中有这样一类动词:它要求两个名词性成分与它发生强制性的句法联系,并且当这两个名词性成分与之同现时,其中一个名词性成分必须用介词引导,这种动词我们称为准双向动词。”[3](P12)根据语义特征和句法表现,袁毓林又将“准双向动词”分为协同动词和针对动词,前者是指所表示的动作、状态是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个体协同作用而成;后者则是指所表示的动作、状态是由一个个体对另一个个体发生作用而形成。比如,在例(16)中,回绝的对象是“剑桥大学的聘请”,将其补充完整是“剑桥大学对萧乾的聘请”,其中,动作是“聘请”,“剑桥大学”是动作的发出者(即“施事”);“萧乾”是动作所针对的对象(即“与事”),并且与事由介词“对”引进。因此,“聘请”属于准双向动词中的针对动词,表示“剑桥大学”对“萧乾”发出担任某职务的邀请。类似的例子还有:

(17)吸引我采访他的首要原因,自然是他醒目的高鼻梁和灰白头发。其次,这个倔强的老人几天来曾三次回绝我的采访。(江国珍《我的丈夫傅莱:一个奥地利人在中国的65年》)

(18)党组一班人顶住压力,排除阻力,不知回绝了多少老领导、老熟人、老朋友的说情,硬是审计查出该单位多起违法案件线索,涉案人员10人。(张自录《自录集——一个记者对社会的审视》)

(19)伤一见好,就赶快来弥生处回绝约定。对健康纯洁的弥生,我痛切地感到自己实在配不上。(川端康成《青春追忆》)

(20)1703年,年满20岁的仓央嘉措回绝了五世班禅的受戒,并且亲自到扎什伦布寺向五世班禅要回了他过去所受的沙弥戒。(韩梅梅《遇见一些人,流泪》)

“采访”是指一方对另一方的访问;“说情”是替人讲情或代人请求宽恕;“约定”是指一方跟另一方事先商定;“受戒”为佛教用语,是指在一定的仪式下接受戒律。上述用例中的动词都是准双向动词,并且后面都不带宾语,是体词性的偏正结构。可以看出,在这些用例中,都是体词性偏正结构作受事宾语,因此,“回绝”的宾语具有[+双向]的语义特征。

相对而言,“拒绝”的动词宾语就比较随意,既可以是准双向动词,也可以不是准双向动词,有些宾语还可以是谓词性成分。例如:

(21)这个吓坏了的可怜人起先坚决拒绝部下的要求,提出种种推辞的理由,而且想出了一个借口。(拉法埃洛·乔万尼奥里《斯巴达克斯》)

(22)PRADA的设计却冷静内敛,拒绝过度的暴露,显得很中性化。(杨澜《杨澜访谈录》)

(23)一些老年痴呆症患者拒绝吃饭,还有一些患者把饭一直含在口里不下咽。(彭丹涛《老年痴呆症就医指南》)

例(21)中的“要求”是准双向动词;例(22)中的“暴露”是施事者自己发出的动作行为,不是准双向动词;例(23)中的“吃饭”是谓词性成分。

对于“回绝”来说,当动词作受事宾语时,该受事也应是涉及到两个或两个以上个体的准双向动词,表示一方对另一方的某种要求作出不接受的回应。例如:

(24)他的太太不赞成他读蒋介石的著作,他也不赞成太太打麻将,常回绝加入战局。(林语堂《风声鹤唳》)

例(24)中的“加入战局”,是“太太”对“他”作出的邀请,“他”对此表示不接受,并将这种不接受的信息告知他太太。而对于“拒绝”来说,受事则没有条件限制,既可以是准双向动词,也可以不是。如例(23)“拒绝吃饭”中的“吃饭”,是“老年痴呆患者”自身发出的动作行为,不涉及另一方,所以该用例中只能用“拒绝”,不能用“回绝”。

当体词性的偏正结构作宾语,并且偏正结构的中心语是谓词时,如果该谓词不受定语修饰,它就成为单纯的准双向动词作宾语的形式。例如:

(25)如果主人直接邀请你,你一定要立刻接受或回绝邀请。(弗里茨等《德国儿童综合能力培养全书》)

(26)下属根据上司的意图以各种方式回绝采访,也是工作需要,张科长遵照领导意图处理此事无可厚非。(相天《搞定老板:给领导一个提升自己的理由》)

综上,当“拒绝”与“回绝”带宾语时,既可以是体词性宾语,也可以是谓词性宾语,但是二者受事宾语的语义特征存在差异。当体词性成分作宾语时,“拒绝”的宾语具有[±有生]的语义特征;“回绝”的宾语也具有[±有生]的语义特征,但当宾语是 [-无生]时,其宾语是谓词作中心语的体词性的偏正结构,并且该谓词具有[+双向]的语义特征。当谓词性成分作宾语时,“拒绝”的宾语具有[±双向]的语义特征,“回绝”的宾语只有[+双向]的语义特征。因此,在连带对象方面,“回绝”的条件限制也是多于“拒绝”的。

四、对外漢语词汇教学启示

上文主要是从动作行为、行为主体对象与连带对象三个方面,对同义动词“拒绝”与“回绝”的语义进行了比较分析。通过对二者异同的辨析,也可以给对外汉语词汇教学带来些许启示。

首先,在动作行为方面,“拒绝”与“回绝”都有“绝”这个相同语素,表示[+不接受]。在[+接受]的基础上,两者又有一定区别。“回绝”具有[+答复]对方的语义特征,强调将这种不接受的信息传递给对方;而“拒绝”则没有这种要求,既可以用来答复对方,也可以表示言说者自身单方面地不接受。可以说,这种差别是由两个动词的不同语素造成的,这个不同语素即是同义词“拒绝”与“回绝”的最大区别所在。当某人对某个事件表示拒绝且需要对某个主体作出该回应时,该句子既可以用“回绝”,也可以用“拒绝”;当不需要对某个主体作出回应时,则只能用“拒绝”,而不能用“回绝”。就此来说,从语素入手分析词语对汉语学习者至关重要,特别是在辨析同义词时,我们要注意对其中的不同语素进行辨别,这个不同语素往往是该词的侧重点所在。在对外汉语教学中,应灵活运用这一方法,使汉语学习者牢牢掌握同义词的根本区别所在,了解在什么语境下、在什么搭配情况下,同义词之间才能够互相替换,从而避免搭配不当或使用混淆的现象。

其次,在行为主体对象方面,二者具有一致性。当[+有生]的人或[+无生]的由人组成的团体机构作施事时,可以直接组成“某人或某机构拒绝或回绝某事”的语言形式;但当[+无生]的事件作施事时,由于事件不具有生命特征,发不出拒绝或回绝这一行为动作,只能作为一个致使因子致使某人发出拒绝或回绝的行为表现,从而构成“某事件致使某人拒绝或回绝某事”的致使句结构。除了“使”字致使句外,二者还可以进入“让”“叫”组成的使令句。因此,二者所进入的句式还具有[+使令][+致使]的语义特征。

最后,在连带对象方面,“拒绝”与“回绝”后面都可以带宾语,包括体词性的宾语和谓词性的宾语。其宾语既可以是[+有生]的人,也可以是[-有生] 的事件。当宾语是谓词性的词或短语时,因为“回绝”表示对某个人提出的某种要求表示不接受,所以“回绝”的事件必定是提出方希望接收方作出某回应,因此,“回绝”所带的谓词性宾语具有[+双向]的语义特征;而“拒绝”的事件既可以是需要作出回应的,也可以是不必作出回应的,因此,动词作“拒绝”的宾语时具有[±双向]的语义特征。也就是说,在搭配对象上,“拒绝”与“回绝”的搭配范围是不同的。胡亮节指出,“搭配对象是近义词辨析方法中最简单、最实用的一种方法”“它可以让留学生看到近义词使用的具体语境,还可以从中总结出近义词在词义侧重、语法使用上的差别”[4](P25)。因此,我们在同义词辨析过程中要结合语境,把握搭配对象的差异,从而避免句子表意不清、同义词误用的情况发生。

对外汉语教学在辨析同义词或近义词时,既要“求其同”又要“辨其异”。针对“拒绝”与“回绝”,要着重从语素入手,通过辨析相同语素和不同语素,掌握其中的细微差别。同时,我们还可以从这对同义词的语义特征方面来揭示它们之间的相同、相异之处,包括行为主体对象与连带对象,从而使外国留学生深入认识并掌握同义词,将汉语运用得更加规范、准确。这一方法也可以用于其他相类似的同义词之间。

参考文献:

[1]郭姝慧.“使”字句的成句条件[J].语文研究,2004,(2).

[2]李临定.现代汉语句型(增订本)[M].北京:商务印书馆,2011.

[3]袁毓林.准双向动词研究[J].语言研究,1989,(1).

[4]郭莉琳.对外汉语教学中近义词辨析方法探究[J].牡丹江教育学院学报,2018,(11).

[5]胡亮节.论对外汉语教学中的近义词辨析[J].云南师范大学学报(对外汉语教学与研究版),200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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