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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场域优化管控的风险治理新范式

来源:用户上传      作者:包存宽

  【摘要】以“风险评估+应急管理+抢险救灾”为核心的传统风险治理已不足以解释和应对当前风险的多元化、复杂化和系统化。场域具有可识别、可描述、可测度及可优化等特性。可基于场域构建风险治理新范式,包括以总体国家安全观确立风险治理共同体理念,基于场域理论构建风险治理的学科基质和主导性分析框架,以及通过明晰政府、市场(企业)、社会等风险治理主体权责,完善风险治理的制度安排,着力构建全过程管控、多层级协作、系统性防范的风险治理体系,促进风险治理的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维护国家安全并切实满足人民群众的安全需求。
  【关键词】场域 风险治理 范式
  【中图分类号】D669.3/D630 【文献标识码】A
  【DOI】10.16619/j.cnki.rmltxsqy.2023.02.009
  传统风险治理主要包含了风险评估、预警、应急、救助、恢复等关键环节,体现了“防”“控”“救”的治理思路,形成了以“风险评估应急管理抢险救灾”为核心的传统风险治理范式。传统的风险治理在一定程度上有效地避免或控制了风险的发生、演变,但其实质始终是以问题为导向且侧重在突发事件已发生后的“应急-响应”上,经常存在“预警不准”与“控制不住”的问题;有关风险治理的制度建设也属于“事件驱动”型的事后补救,距离“居安思危、未雨绸缪”的前瞻性要求总是“慢半拍”。
  当前世界已步入风险社会,经济、社会、环境、公共卫生等各类风险事件频发,各风险要素之间相互关联、互动演化,联系日益紧密。正如党的二十大报告所指出的,世界百年未有之大变局加速演进,局部冲突和动荡频发,全球性问题加剧,世界进入新的动荡变革期。网络及新媒体迅速普及,国际与国内、线上与线下、虚拟与现实等的界限更加模糊,风险的突发性、多样性、动态性、复杂性、衍生性、高危性等特征凸显,小风险演变成大风险、局部风险发展成全局风险、单一风险扩展到其他领域或演化为多领域风险甚至是系统风险的可能性增大。同时,社会公众对风险的“敏感性”增强,对安全底线或风险管控的要求提高,进一步增加了风险预警、控制的难度。
  防范化解重大风险已成为我国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重要任务。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我们必须增强忧患意识,坚持底线思维,做到居安思危、未雨绸缪,准备经受风高浪急甚至惊涛骇浪的重大考验。”本文拟基于“场域(Field)”理论[1],提出风险治理新范式。
  基本概念辨析
  风险。国内外学者从各自学科视角对风险进行了概念界定。在自然科学领域,有学者认为风险是可测量且具有负面后果的概率性事件,[2]但这个概念排除了人的主观因素对风险的影响;从社会科学角度,有学者关注风险的主观性,[3]认为存在感知中的风险与现实的风险[4]。保险业将风险定义为“对实现保险经营目标可能产生负面影响的不确定性因素”[5]。将风险定义为“可能产生不良影响的不确定性因素”[6],承认了风险的不确定性和不良影响后果,但是忽视了风险的动态性特征[7]。可以说,既有文献中关于风险的定义多侧重“不良后果”与“概率”两方面,较少考虑“动态性”,基于过程的风险定义更为罕见。对于风险类型的划分多是按诱发因素或发生领域,分为自然风险、经济风险、社会风险、环境风险等,或以涉及因素多寡分为单一风险、多风险、系统风险等。
  “突发事件”“危机”与风险密切相关却又有着不同内涵,也可将其视为风险的“源头”与“后果”。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将突发事件定义为“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虽然事实上也有“良性”的突发事件,但本文主要侧重探讨带来负面影响的突发事件,因为“突发事件”具有突发、偶然、不可预测等特点,所以即便是“良性”的突发事件,也可能会导致“不良后果”。
  危机是指“威胁着决策单位的有限目标,限制了决定改变之前回应的可用时间,它的产生出乎决策单位成员的意料之外”[8]。荷兰学者罗森塔尔(Uriel Rosenthal)将危机界定为“对社会系统的基本架和核心价值规范产生严重威胁的一种状态,决策者在这种高度的不确定性和时间压力下作出决策”[9]。从影响受体特征或危机属性来看,危机可以分为社会危机、经济危机、政治危机及生态环境危机等。也有学者将危机定义为“个人、群体或者组织以及社会正常的生存秩序、发展进程等由于某种原因,通常是突发事件的出现,而受到破坏,严重威胁正常的生存与发展的状态”[10]。这个定义引出了突发事件和危机的关联,即危机是因为突发事件的发生而出现的,突发事件是危机的源头,而危机是突发事件的后果。
  这里还有必要对“安全”进行阐释。相对而言,风险是人们要规避的,而安全则是人们所期待的。“安全”可理解为“风险”的反义词。突发事件可能会危及安全,或者说风险是安全受到损害的概率。还须说明的是,安全是相对的,绝对的“安全”是不存在的。
  场域。布尔迪厄认为,“场域”是各社会行动主体在不同位置间形成的客观关系网络或架构,[11]并认为整个社会“大场域”是一个由若干个高度分化、相对自主的经济场域、政治场域、宗教场域、文化场域等“子场域”构成的。大场域和每个子场域均拥有各自特有的价值观、规则、运行机制或规律、内在联系与逻辑关系,既相互独立又彼此联系。
  具体来说,场域包含了惯习(Habits)、资本(Capital)等核心要素。其中,惯习是场域特有的“性情倾向系统”,指场域中行动者的自身意识、知觉和精神属性,构成了行动逻辑;资本则指场域里的有效资源,资本的数量和类型将决定行动者所处的位置与拥有的权力,资本可进一步分为经济资本、文化资本和社会资本,不同资本之间可相互转化。由此可见,不同行动者因拥有的资本的差异,在场域中占据不同位置、持有不同惯习,并通过相互间的不断博弈重塑场域结构。

  总的来说,布尔迪厄认为“场域”并非是实物体系,而是反映客观关系的构成;场域之间及其内部是不断变化的,关系是复杂的,边界是经验性的。当前,场域理论已广泛运用于传媒、教育、社会、文学、政治等众多领域研究,显示了其宽广的解释力。
  风险场域。风险既是由突发事件、危机等构成的一组关系,又是从突发事件到危机的一个过程,甚至还是“突发事件-危机”及其所处或所发生的“场域”共同构成的一个“体系”。风险体系的关键要素或风险过程的主要环节及其相互之间的联系,都可存在于“场域”并可作为构成“场域”的“组分”进行分析、研究。分析与研究风险与场域之间的关系,既可以将场域作为风险体系的组成部分,也可以将风险的关键要素置于特定场域。
  基于“场域”这一概念,本文对“风险”内涵重新进行了界定:风险是指突发事件发生在某一场域并经由该场域可能造成危机的过程,也可以说风险是“突发事件-危机”在特定场域内的关系。风险体系和/或风险过程包含了突发事件(源头)、危机(后果)以及从“事件到危机”转化或演变所处的广泛联系、相互链接、动态发展的风险场域。其中,突发事件与危机通过风险场域产生关联,又不断改变着风险场域,也可被视为风险场域的组成部分。突发事件的发生、突发事件是否导致危机以及“危”与“机”的转化等,都与风险场域息息相关。风险场域稳定与否,则决定了其是“事件-危机”的“灭火器”“缓冲区”,还是“助燃剂”“催化剂”。
  将“突发事件-危机”转变与演化的风险过程置于风险场域,基于列斐伏尔的“空间三元辩证法”[12],从其时间性、空间性和复杂性三个维度,进行分析与研究、优化与管控,可形成基于场域进行风险治理的理论框架。一方面,通过场域可以对风险事件中的行动者及其惯习、资本与关系网络,以及相关的、复杂的社会经济文化和自然环境系统进行诠释,对风险的发生与演变逻辑进行学理性阐释;另一方面,风险本身具有不确定性和难预测、难防范的特点,而场域却是现实的存在,可以通过不断的优化、管控,将未来可能发生的各类风险“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可以说,通过优化管控场域来应对不确定的风险,是“以不变应万变”。
  风险治理新范式:理念、学科基质与分析框架
  风险治理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重要组成部分,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及时应对处置各类灾害事故,以及满足人民群众的安全需求、维护公共安全是其应有之义。党的二十大报告在第十一部分专门论述了“推进国家安全体系和能力现代化,坚决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并在其中“增强维护国家安全能力”部分进一步提出,要“提高防范化解重大风险能力,严密防范系统性安全风险”。坚持以总体国家安全观为统领,以人民至上、生命至上为宗旨,确立风险治理共同体信念,可基于“场域”建立风险治理的学科基质和主导性分析框架,以防范化解重大风险为出发点和落脚点,构建具有中国特色和普遍意义的风险治理新范式,发挥“刚性法治灵活性政策统筹性规划”的制度优势,推进我国风险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理念。理念引领理论创新与实践创新。风险治理的理念是风险治理的基本遵循,是构建风险治理范式的基础与前提。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我们要坚持以人民安全为宗旨、以政治安全为根本、以经济安全为基础、以军事科技文化社会安全为保障、以促进国际安全为依托,统筹外部安全和内部安全、国土安全和国民安全、传统安全和非传统安全、自身安全和共同安全,统筹维护和塑造国家安全,夯实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基层基础,完善参与全球安全治理机制,建设更高水平的平安中国,以新安全格局保障新发展格局。”其中,“总体”一词凸显系统性、全面性、辩证性、统领性、战略性和持续性,强调国家安全各要素构成一个相互联系和相互作用的统一整体,科学解析了发展和安全的关系,强调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安全的良性互动。可以说,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就是以人民安全为宗旨,统筹发展和安全的关系,共同构建普遍安全的人类命运共同体。
  首先,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宗旨是人民安全,要提升全民国家安全意识,防范化解关乎人民群众安全的重大风险,体现国家安全一切为了人民、一切依靠人民。一方面,始终牢记安全是最基本的民生,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放在第一位,努力为人民安居乐I、社会安定有序、国家长治久安编织全方位、立体化的公共安全网,不断提高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另一方面,要加强人民群众的国家安全意识和忧患意识,引导群众、组织群众,整合各方力量,汇聚维护国家安全的强大力量,夯实国家安全的社会基础,防范化解各类安全风险,形成社会治理人人有责、人人尽责、人人享有的良好局面。
  其次,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核心是树立安全发展理念,重在统筹发展和安全的关系、提高统筹发展和安全的能力。安全是发展的保障,发展是安全的目的。处理好发展与安全的关系,要秉持为发展求安全、以安全促发展的理念,让发展和安全两个目标有机融合。一方面,必须坚持实现共同、综合、合作、可持续的安全;另一方面,要增强发展的全面性、协调性、可持续性,加强保障和改善民生工作,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矛盾纠纷的产生。
  最后,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关键是贯彻“共同体”理念。正如吉登斯、贝克等人所指出的,风险是“平等主义者”,具有跨边界性(地域边界、社会阶层边界、国家边界等)、开放性、广泛性特征,不受种族、地域边界等限制,一旦发生,其不良影响会危及到所有人,没有任何人能够独善其身。贯彻“共同体”理念,例如,在社会风险治理上,须将和谐创建在基层和社区,建设共建共治共享的风险治理共同体;在公共卫生治理上,须在全球范围团结协作、凝聚共识,共建人类卫生健康共同体;在国际安全上,须“既重视自身安全,又重视共同安全”,高举合作、创新、法治、共赢的旗帜,完善全球安全治理体系,共同构建普遍安全的人类命运共同体。
  学科基质。风险治理的学科基质为风险治理的科学研究、制度安排及实践活动提供学科基础和理论指导。风险治理的学科基质,包括以下三个层次。

  首先,风险治理须具备底线思维。所谓底线思维就是不仅看到有利因素、积极因素,还要看到不利因素、消极因素,而且强调从可能出现的最坏情况出发,调动一切积极因素,甚至要将消极因素转化为积极因素,运用矛盾的观点分析问题、解决问题。底线思维并不是孤立静止的“严防死守”,而是要有战略主动性,做足长期准备,强化风险意识,以战略规划的定力,积极主动应对未来的不确定性和各种风险挑战;底线思维也不是无限制地追求“零风险”或“绝对的安全”,而是通过风险治理,把风险降到某一可以接受的水平。
  其次,风险治理须融合跨专业、跨领域的学科基础。风险治理的学术研究及理论发展,需要“综合性学科特定领域”的多学科的交叉融合与协同创新,包括公共管理及应急管理等综合性学科,生态学与环境学以及地理学、生物学、经济学、医学与公共卫生等相关学科的基础性理论、概念、观点;风险治理的实践,涉及气象、地质、水利、住建、交通、通讯、能源、管理、社会等多个领域,需要综合发挥跨专业和跨领域协作的合力。
  最后,风险治理还须建立学术话语、政治话语与大众话语之间对话与交流的机制与平台,把理论研究成果与实践经验、治理理念与制度安排、顶层设计与地方或部门工作、知识生产与制度供给相结合,推进理论成果、制度安排与实践经验的相互转化。
  主导性分析框架。分析框架要从基本概念与范畴出发,能够对风险治理进行学理性阐释,并有助于实践――既包括制度安排或制度发展与完善,又包括对采取恰当或正确行动的指导。本文所提出的风险治理新范式,相对于通常意义上的风险治理,最大区别体现在“场域”与“介质”上。一方面,通常所说的风险,“源-受体”或者说“事件-危机”之间是“介质”,而且这个“介质”是“线状”或者是“平面”的(时间与空间),本文风险治理范式所基于的“场域”,则是“立体”的,不仅包括时间和空间,还包括要素之间的关系及其复杂性;另一方面,通常所说的“介质”存在于“源-受体”或“事件-危机”二者之间,风险治理新范式则是将“源-受体”或“事件-危机”置于“场域”内进行分析。
  本文基于场域的时间性、空间性、复杂性,从场域的宏观、中观、微观3个层面,对风险、风险治理、风险治理的“制度-行动”进行界定与构建、描述与分析、测度与评估,为通过场域优化与管控实现风险治理提供理论基础与分析工具。基于场域所构建的风险治理主导性分析框架见图1。
  宏观层面存在风险场域。在现代风险社会的背景下,突发事件可能引发危机;危机或诱发新的突发事件,进而引发新的危机。如此循环,出现“事件-危机(新事件)-新危机”的交替演变。甚至可以说,除突发事件与危机之间,不同突发事件之间(如地震引发海啸、山体滑坡)、不同危机之间(如经济危机引发社会稳定危机)以及“危”与“机”之间,皆可能互相转化、演变。
  本文认为,“事件”与“危机”之间的作用机制及逻辑关系的生成与传导,或者说风险的发生、传导和演变,取决于其所处的复杂的社会经济文化和自然环境中的各种要素及其相互关系。这种广泛联系、相互连接、动态发展的复杂关系,便可以用“风险场域”的概念加以诠释。首先,风险场域是指从“事件”到“危机”酝酿、爆发与发展的独特运作空间。其次,风险场域在“事件-危机”的过程中不断呈现“场域变迁”的特点,其内部各主体间的博弈、外部边界都在变化,而“变迁后的场域”或又衍生出新的事件,孕育出新的“危”或“机”。最后,可以从时间性、空间性和复杂性3个方面对风险场域进行描述。其中,时间性与空间性指风险演化过程中场域内的社会经济文化、自然环境背景、风险因子特征、行动主体间的互动关系等会随时间、地点的不同发生改变。复杂性指场域内相关主体、要素及其相互关系敏感、脆弱等特征,以及可能会促使单一风险发生连锁性反应甚至演变成系统性风险。
  中观层面存在风险治理场域。治理(Governance)由治理主体(政府、市场、社会)、治理内容、治理结构及治理机制等要素构成,目的是提升公共物品质量、解决当前或未来可能遇到的重大问题,进而减少损害、转危为机。在风险治理中,场域可被视为风险发生演变过程中,占据不同位置与资源的行动主体基于各自的认知图景和行为模式,围绕风险治理展开博弈而形成的多维区域空间和动态关系网络。可以说,风险治理场域既是一种物理空间,即风险发生、产生影响及行动者进行风险治理的“空间”,又是基于其所处位置、权责认知下的不同行动主体――政府(及相关部门)、市场(企业)、社会(公众)间“关系”(既可能是良性、合作关系,也可能是竞争、斗争的关系)与“行为”的互动。
  其中,政府作为公共安全与公共利益的维护者,是风险治理规则的提供、执行及维护者;企业作为风险产生的最主要来源,是风险治理最直接的责任主体;公众作为风险最直接广泛的作用对象(受体),是风险治理的保护对象,亦是风险治理的监督者。不同行动主体基于各自不同的角色定位,生成包括惯习、理念、知觉与能力等在内的各异的性情倾向,并形成行动逻辑与关系。行动主体既是风险治理场域的重要组成部分,又通过博弈与行动不断维持或改变着场域中的力量构型、位置配置、逻辑规则与结构边界,最终产生不同的风险治理结果。
  具体来说,多元行动主体间激烈的博弈斗争与恶劣关系将“形塑”一个敏感、脆弱、钝化的风险治理鲇颍导致风险的发生概率、传播速度、严重程度等进一步放大、加速、恶化,甚至引发系统风险;而多元行动主体间良好的信任互惠关系与理性博弈理念,则可以“形塑”一个坚韧、稳固、高效的风险治理场域,缓冲、弱化、阻隔风险的发生、演变,甚至实现转危为机,进而提升集体行动能力、促进风险协同共治。因此,基于场域进行风险治理,就是根据风险不确定性的基本特征,秉承与风险共生共存的理念,即将风险视为社会经济发展的常态化组成部分,将场域作为“治理”对象,聚焦危机应对、系统复原、发展演进等关键环节,提升场域运行安全稳定的韧性,增强其防范各类风险的能力。例如,应对各类突发事件冲击时能够保持“场域”的基础机能、快速分散风险、恢复正常运转、推动变革创新甚至化“危”为“机”等。

  微观层面存在风险治理的“制度-行动”场域。制度及制度变革是治理的基础,可以说治理就是用规则或制度约束和重塑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关系。通过制度及制度变革约束、规制不同主体的行为,调整、重构不同主体之间的关系,是实现治理目标的途径。治理的制度优势,不仅需要治理理论上的阐释,而且需要通过治理实践、治理效能来印证。风险治理的目的并非单纯降低风险和减轻风险损害,还应包括增强风险治理能力、提高风险治理效能,增强场域抵御风险的能力,以不变应万变。风险治理效能可以通过相关指标来表征,其背后则是风险治理的制度与机制、意愿和能力、行动等及其所构成的风险场域内相互作用的结果。可将风险治理中“制度-行动”的内在逻辑置于其所在的“场域”进行考察与阐释,以回答风险治理中不可回避的3个问题:治理效能在实践中如何表征?治理的制度优势的构成及生成机制是何?制度优势如何转化为治理效能?
  在风险治理的“制度-行动”场域中,政府、企业、社会等不同行动者具有多样化的目标和利益需求,而拥有不同资源的行动者,为了实现利益目标,会基于自身的利益诉求、认知,利用其所处位置、占有资本,在特定制度规制下不断调适相互间的关系,在复杂博弈中形成各自的行动策略和行为模式,并在该场域的不断演变中寻求自身利益的达成,最终影响治理的成效。针对不同类型的风险,应采用不同的治理模式,运用不同的制度安排,形成不同类型的风险治理“制度-行动”场域,并形成相应场域中行动者的理念与意识、知识与觉悟、世界观与自然观、规则意识与道德观念、公共意识与契约精神等,以及其组织性或组织程度以共同形成其行动逻辑。
  通过优化管控风险治理“制度-行动”场域,可以实现风险分担与利益分配的平衡,以进行有效风险信息交流和沟通,提升风险治理的能力。治理能力体现为治理场域及其相关主体、各个要素的协调性和整体性。这也从另一方面说明治理能力是“隐形的”,我们所能看到且能测度的只是其拥有者做出的种种行为及其产生的作用和结果:“治理场域”是“治理能力”的前提和基础;“治理能力”是“治理场域”运行的目的和结果。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的现代化就是一个通过制度创新发挥制度优势,实现治理场域的不断优化与完善,进而不断提升治理能力,促进治理的“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的动态过程,具体见图2。
  风险治理的“制度-行动”场域的内在逻辑[13]就是从“制度-行动”的互动关系出发,界定分析制度有效性:内侧小闭环是制度运作过程中制度和行为的互动关系;外侧大闭环反映了基于制度和行为的互动关系的制度有效性。在风险治理场域中,通过“制度-行动”的良性互动,可以不断提升风险治理的能力、水平与效率,将风险治理的制度优势转变为治理效能,切实保障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安全需求。
  结论与建议
  为适应风险社会及应对风险的日趋多元化、复杂化和系统化,应基于总体国家安全观和场域理论构建风险治理新范式,融合场域“时间性-空间性-复杂性”,建立涵盖全过程管控、多层级协作和系统性防范的风险防范体系,协调场域中政府、市场(企业)、社会不同行动主体以及各自占据的位置、拥有的社会资源和权力,进而优化场域结构、强化场域韧性、提升场域功能,形成风险协同治理的合力。从传统的应急管理、危机管理转向基于场域的风险治理新范式,以下4个方面工作必重视。
  一是针对场域的“时间性-空间性-复杂性”,构建风险治理新范式,实现风险全过程管控、多层级协作与系统性防范。首先,做好风险治理的全过程管控(即“时间性”)。把总体国家安全观融入规划、建设、管理全过程。要基于场域研究风险传播、演变、发展的社会、经济、环境路径与过程,一体化开展事前的风险识别、评估、预警,事中的风险控制以及事后的应急、追责和修复补偿。要在决策前开展风险的预见性评估,在决策实施中开展风险的跟踪评估,在决策后开展风险的回顾评估,实现风险的源头严防、过程严管、后果严控。其次,做好风险治理的多层级响应(即“空间性”),要做实并充分发挥国家、省、市、县(区)、乡镇(街道)、社区及单位等各层级作用,将相应职责按不同行政层级进行分解,国家做好顶层设计,省履行好地方责任,市县做好一线工作,乡镇和社区做实基层、发挥“前哨”作用,实现风险治理的纵向协同。最后,做好风险治理的系统性统筹(即“复杂性”),针对风险或突发事件的综合性与专业性,应做好协调与统筹,强化风险治理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构建统一指挥、专常兼备、反应灵敏、上下联动的风险治理体系。
  二是提升场域内的社会资本,构造更紧密的社会网络,实现风险信息共享,强化场域的韧性,提高化解重大风险的能力。一方面,通过有效的风险沟通,实现风险信息的共享,促进知识、技术、观念在场域中的有效、及时传播。以公开透明,动态准确的权威信息发布,稳定风险预期。政府应加快构建多向风险沟通机制,为各方主体的组织化、制度化参与风险治理提供平台与渠道,确保风险信息的及时传递与反馈,规避不同层级政府、同一层级不同政府部门和不同地方或城市政府、“政府-市场-社会”以及不同社会群体之间因信息不对称或信息失真产生冲突,塑造风险沟通的新型合作关系。另一方面,明晰风险事件发生演化过程中涉及的各类主体所扮演的角色与承担的风险权责及相互间的利益关系,促成集体行动。具体来说,政府应肩负深化改革和创新管理方式、承担建构风险防范长效机制的责任,要强化责任落实,构建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责任体系;市场应通过经济杠杆驱动安全生产及风险预防的项目与研究;社会组织与公众则应监督政府风险防控职能履行情况与企业安全生产行为,促进风险治理的共建共治共享。
  三是加强风险治理制度建设、塑造更有效的风险社会规范,优化管控场域,提高风险治理能力。一方面,建立健全风险相关制度(正式制度与非正式制度),规范各主体风险行为,抓好应急预案、应急体制、应急机制、应急法制“一案三制”,加强风险识别、评估、预警、应急、追责和修复等方面的制度建设,建立将应急管理体系、安全保障体系“合二为一”的风险治理体系,加强风险治理能力建设,加大专业执法监管队伍建设,提升执法能力,规范政府监管职能与执行能力,提高企业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能力,最终不断满足公众的安全需求,提高其风险治理的参与能力。另一方面,加快培育风险文化,提升各主体的风险意识与信念。通过风险知识培训、应急演练、风险管理案例宣讲等形式强化各主体内部人员对风险治理的价值认同,形成互惠互信的道德规范,推动政府、市场和社会间形成良性互动与协同共治。

  四是选择优先领域,例如生态环境风险治理,深入开展风险治理范式的研究与实践。首先,筛选或确定出重点城市或区域(省级行政区,跨省市行政区的区域或流域,各类园区),收集这些城市或区域的应急预案(总体、专项),进行应急管理的国家和地方立法、应急预案和应急管理五年规划等制度文本分析,应急管理及相关部门和人员的深度访谈,收集该城市或区域风险场域及风险治理的指标及相关数据,分析风险治理各类主体在风险场域中的行动逻辑――理念、利益、行动与策略及相互关系,评估其风险场域。其次,开展对典型风险事件的梳理与回溯分析,复盘推演已经发生的风险事件的过程,研究构建该事件的场域,并将该事件“带入”其他场域进行模拟与检验。最后,通过场域优化管控,提出提升风险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改进与完善包括应急预案在内的风险治理制度的政策建议。
  (本文系国家社会科学基金“国家治理与全球治理”重大研究专项“基于场域优化管控的生态环境风险防范体系”的阶段性成果,项目编号:18VZL013;复旦大学环境科学与工程系徐可、兰岚、姚鑫悦、张怡对本文亦有贡献)
  注释
  [1]李艳培:《布尔迪厄场域理论研究综述》,《决策与信息:财经观察》,2008年第6期。
  [2]C. Starr, "Social Benefit Versus Technological Risk," Science, 1969, 165(3899), pp. 1232-1238.
  [3]H. Otway, "Public Wisdom, Expert Fallibility: Toward a Contextual Theory of Risk," in S. Krimsky amd D. Golding (eds.), Social Theories of Risk, 1992, pp. 215-228.
  [4]乌尔里希・贝克,何博闻译,《风险社会》,南京:译林出版社,2003年,第67页。
  [5]《关于印发〈保险公司风险管理指引(试行)〉的通知》,2007年4月18日,http://www.cbirc.gov.cn/cn/view/pages/ItemDetail.html?docId=333421&itemId=928&generaltype=0。
  [6]R. Wilson; E. A. Crouch, "Risk Assessment and Comparison: An Introduction," Science, 1987, 4799(236), pp. 267-270.
  [7]x志刚、周晶:《重新认识风险这个概念》,《保险研究》,2013年第2期。
  [8]C. F. Hermann, International Crisis: Insights from Behavioral Research, New York: New York Press, 1972.
  [9]U. Rosenthal; M. T. Charles and P. T. Hart, Coping With Crises: The Management of Disasters, Riots and Terrorism, Springfield: Charles C. Thomas, 1989.
  [10]《突发公共事件舆情应对与效果评估信息平台建设研究》课题组、官建文、李黎丹、王培志:《突发公共事件与现代社会治理》,《人民论坛》,2015年第32期。
  [11]皮埃尔・布迪厄等,《实践与反思――反思社会学导引》,北京:中央编译出版社,1998年,第134页。
  [12]赵海月、赫曦滢:《列斐伏尔“空间三元辩证法”的辨识与建构》,《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12年第2期。
  [13]姚鑫悦等:《公众参与制度化解邻避冲突的有效性――基于“制度-行为”互动关系》,《中国环境管理》,2021年第4期。
  责 编M桂 琰
  包存宽,复旦大学环境科学与工程系教授、博导,城市环境管理研究中心主任,上海市生态环境治理政策模拟与评估重点实验室主任。研究方向为战略环境评价、环境规划与管理、环境治理的制度与政策分析。主要著作有《生态兴则文明兴:党的生态文明思想探源与逻辑》《当代中国生态发展的逻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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