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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酒驾驶之我见

来源:用户上传      作者: 丁洁

  摘要:“酒驾入刑”的正式实施,不仅冲击着人们的传统观念,也改变着人们的生活习惯,对社会发展起着积极的推动作用。但要使"酒驾入刑"真正收到理想的效果,还需做好酒驾刑事处罚与行政处罚的衔接工作,检察机关应发挥检察建议的作用预防犯罪,从而维护社会治安。
  关键词:醉酒驾驶 认定 衔接 检察建议
  
  一、对醉酒驾驶罪的解读
  《刑法修正案(八)》新增规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或者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高速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处拘役,并处罚金。”又根据修改后的《道路交通安全法》,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该条规定的危险驾驶罪包括醉酒驾驶和高速追逐竞驶情节恶劣两种情形。从安全驾驶角度上说,与醉酒驾驶、高速追逐竞驶机动车辆一样,严重超载、疲劳驾驶、无证驾驶、服用精神药物麻醉品等其他危险行为并没有明确规定用刑法评价。修正案规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车辆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没有规定什么情况下属于情节严重或轻微,只要构成醉驾就可追究刑事责任。从刑法理论上讲,醉酒驾驶属于危险犯,其行为足以使不特定或者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财产安全陷入危险,危险犯事只要实施该行为就可以被认定为犯罪,醉酒驾驶入罪不设限。
  2011年5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正确适用刑法修正案(八)依法追究醉酒驾车犯罪案件的紧急通知》,《刑法》第133条之一规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法典化立法具有法律明确性和局限性。明确性意味着刚性特质,司法只能照此执行;授权性或遗漏性意味着法官裁量权的可变性,可弥补法典的不足,让法典适应复杂多变的现实。但是,在确定的事实和明确的法律规定面前,法官无多大裁量权。醉驾的技术标准与依此标准作出的专业检测确定后,又证明酒驾者确实驾驶机动车行驶,那么法官对此就没有裁量权。确实,立法的宽泛追刑过于绝对化,很少考虑社会现实中各种复杂情况,针对千差万别的案件事实,法官对定罪、量刑拥有司法裁量权是必要的。
  每个具体案件都要考虑相应的情节,危害大小,在不同时间、环境、地段,在人群密集地区和郊区空旷地带,危害程度是不一样的。但是,立法时已充分考虑漠视生命、威胁公共安全的醉酒驾驶所具有的危险性,而对不同的人对酒精的耐受力所带来的清醒度并没有理会,法条没有授权性的裁量空间。
  二、醉酒事实的认定
  我国对酒驾的技术认定标准:驾驶人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等于)20mg/ml,小于80mg/ml为饮酒驾车,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等于80mg/ml为醉酒驾车。
  在调查阶段,呼气检测和抽血检测,是交通警察检测醉酒驾驶人酒精含量所采取的两种手段。呼气检测是一个初步的判断,而不能作为证据使用。最终的取证要符合刑事诉讼法的要求,进行抽血检测。血液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作定罪的一个证据,在刑事诉讼法中属于鉴定意见,犯罪嫌疑人有提出异议或者重新鉴定权利。至于个体体质差异所导致的醉酒程度,在所不问。但是,有证据证明醉酒不是因为生理性醉酒,而是病理性醉酒者对其行为不承担刑事责任。
  三、醉酒驾驶入刑后与行政处罚的衔接
  危险驾驶罪的出现对我们更好地把握行政处罚与刑罚处罚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我们应努力把握好其中的衔接,既不能重罪轻判,也不能轻罪重判,应结合主客观情况,充分发挥行政处罚与刑罚处罚的效用。
  行政处罚作为道路交通安全处罚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一直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我们不应因为危险驾驶罪的出现而忽视行政处罚的巨大作用,应该把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结合起来,共同发挥作用。行政处罚作为道路交通安全处罚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一直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我们不应因为危险驾驶罪的出现而忽视行政处罚的巨大作用,应该把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结合起来,共同发挥作用。例如,行为人在前天晚上饮酒,早上起来后感觉很清醒,没有一点头晕眼花的症状,这时他开车上班被交警查到,其血液中酒精含量超标。在这种情况下,也要对其提起刑事诉讼?另如,行为人本没打算开车,喝了几杯酒,但这时亲人朋友突发疾病,急需用车送往医院救治,而急救车来不及赶到,行为人只有自己驾车去医院。在这种情况下,行为人也要被提起刑事诉讼吗?这种情况,完全可以用行政手段对行为人进行处罚,在考虑行为人主观因素的条件下,甚至可以免除对行为人的处罚。因因为危险驾驶罪从犯罪构成上来说,应该是故意犯罪,不论是直接故意还是间接故意,都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对其行为的危险性有清醒的认识,对于结果的出现则是放任的。而在上述的情形中,行为人虽对其危险行为有清醒的认识,但其明显不具有故意的主观因素,只是因为不知或者意外而驾车。在这种情况下,考虑到行为人的主客观具体情况,还有社会人民的心理承受力,对其进行刑事起诉过于严厉,不符合立法者立法的初衷。对于酒后驾车的行为,情节较轻,社会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可以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来进行行政处罚。对于酒后驾车,我们还要区分饮酒后驾驶与醉酒驾驶。一般来看,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情节轻微的,应该用行政处罚来处理;而对于醉酒驾车的,就可以用危险驾驶罪以提起刑事诉讼了。酒驾行为多种多样,一律用危险驾驶罪来定罪处罚明显是不合适的,在社会主义法治日益完善的今天,我们更应该针对具体情况,综合运用多种处罚措施,既不单纯依赖刑事处罚也不依靠行政处罚,达到行为人的违法犯罪行为与处罚相适应 。
  四、检察建议对酒驾的控制
  检察建议是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的延伸和辐射,现已成为检察机关参与辖区社会综合治理、履行法律监督职责、预防各类犯罪的重要手段和有力措施,在预防犯罪、维护社会治安、提高公民法律意识、服务经济建设中都起到了很好的作用。在审查起诉阶段,对犯罪嫌疑人的讯问中,我们发现了问题,很多人不知道醉酒驾驶属于犯罪,还单纯的停留在行政处罚的阶段。有些人都没有听过危险驾驶罪这个罪名。由此可见,法律的宣传非常重要。检察机关应建议公安部门加强对新出台法律的宣传,预防犯罪,维护社会治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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