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胜景山河IPO会计造假手段浅析

来源:用户上传      作者: 张晓烨

  摘要:即是通过了承销商、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监会发审委层层审批,因招股说明书披露不实遭到媒体质疑,在原定上市日当天宣布暂停胜景山河IPO。本文试图从胜景山河如何利用会计手段进行虚增销售收入、掩盖造假行为、信息披露不实、多层监管不力四个方面浅析胜景山河IPO造假事件。
  关键词:IPO造假会计手段
  一、引言
  湖南胜景山河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03年成立,2005年正式投产,历经三年“巨变”后欲跻身资本市场,2010年10月证监会通过其首发申请。然而因媒体对中小板公司胜景山河招股说明书披露不实、涉嫌虚增销售收入提出质疑,拟定于2010年12月17日正式挂牌的胜景山河在上市前一天暂缓上市,创新股发行史的先例。
  招股说明书中浮夸的数据远高于行业均值,巨额销售数据的背后是怎样瞒天过海的造假手段支撑?本文试图从胜景山河如何具体利用会计手段进行IPO造假方面具体分析。
  二、会计造假手段分析
  胜景山河招股说明书提及的品牌系列产品、与行业龙头企业相比有明显优势的市场售价、实际销量、市场占有率与实地调查结果大相径庭,面对胜景山河自称业内名列前茅的销售收入,不禁让人质疑其华丽的业绩来自何方?为赢得IPO成为黄酒行业第三家上市公司,胜景山河很可能利用会计手段进行销售量大幅注水、收入利润虚增、高端产品勾兑、虚构行业地位等造假行为。由于胜景山河IPO造假事件才被揭露不久,暂时缺失实证性的数据,因此抱着“正当怀疑”的态度,本文对进行了以下具体会计手段倾向性猜测:
  (一)虚增销售收入
  胜景山河实际空泛的销售情况与虚高的盈利能力矛盾甚多,本文怀疑胜景山河可能利用了一些常见的手段虚增收入。第一,在实际缺乏销售渠道、最大经销商在市场上无处可寻的情况下,胜景山河可能违反法律恶意造假,如伪造会计原始凭证(订货单、发运凭证等)、伪造销售合同(购买方的销售补充协议等),虚增收入。第二,不符合会计准则处理如可能有操纵收入的认定时点提前从而确认本应分期确认的销售收入、白条出库作销售入账、对开发票确认收入等创造虚无收入。
  (二)掩盖造假行为
  胜景山河的IPO造假之所以没有被保荐人发现,其中一种可能就是在其使用多种会计造假手段之后又使用了多种手段进行掩盖,使得在会计资料上没有出现大的漏洞。根据复式簿记原理,虚假的收入必定带来不实的应收账款和银行存款。如果说伪造、变造订单和发运单是收入造假行为,那么,篡改应收账款和银行存款记录,就是收人造假后续的掩盖行为。根据常见的掩盖造假方法,本文归纳总结出以下几点:
  1、用公司的资金冒充虚构销售的回款。这里面也可以涉及有未如实披露的关联方交易。
  2、为了掩盖虚构销售收入的事实,自己垫款“收回”虚构的应收账款。
  3、篡改银行对账单和报表,编造不实交易充当虚构应收账款的收回。
  4、伪造应收账款和银行存款询证回函,误导并欺骗注册会计师。
  (三)信息披露不实
  经证监会核查,招股说明书未按要求披露胜景山河与一主要客户间的关联方关系和关联交易以及三家均超过第五大客户采购金额的直销客户的采购情况。众所周知,利用关联交易安排销售,易操纵利润形成业绩虚胖。此外,胜景山河还存在隐瞒自然人股东一事,以上信息披露的不完整可能是胜景山河IPO造假的关键因素。
  (四)多层监管不力
   胜景山河上会前保荐机构与湖南当地税务部门沟通,确定该公司的资金往来都系银行转账并无现金销售,而当地税务部门也查到该公司的收入都已纳税。若胜景山河销售数据有假,除了保荐机构要负责是否尽职调查的责任,会计师事务所也要承担较大责任,因为每笔账单都需要会计师事务所发函确认。在证监会抽查审计工作底稿中发现,胜景山河未对报告期末存放在防空洞的原酒实施盘点,对该部分重要存货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会计师亦未实施监盘等审计程序, 违反了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相关规定。保荐代表人、签字会计师应对其招股说明书内容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应当负责,在胜景山河IPO造假中保荐机构与会计师事务所的监管不力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三、结论
   2011年4月,证监会已作出撤销允许胜景山河IPO的行政许可决定。根据《证券法》规定,对已经上市的造假公司仅处以募集资金1%~5%的罚款。鉴于胜景山河募资金额达到5.8亿元,当处以580万元到2900万元的罚款。如此轻的处罚根本不能对市场上虚假陈述骗取上市资格的造假行为构成震慑力,相关法律法规应采取终止造假者的上市地位,没收全部违法募集资金等加重处罚力度,提高造假违规成本。
   针对胜景山河IPO造假事件,发审委亦需要反思,倘若只是停留在“听故事”阶段,并不深入到上会公司的现场去深入了解情况,一些为了新股成功上市后带来的巨大利益诱惑的不符合上市条件的公司通过包装、造假等方式也跻进IPO的队伍里来,正如虚假上市的胜景山河。因此,发审委应加强监管力度,健全IPO审核制度,严控会计造假,提高发审工作的质量,替中国股市把好第一道关。
   造假上市实际上涉及一整条利益链,保荐商、会计师事务所、券商、财务顾问公司、律师事务所,还可能涉及地方政府,因为地方政府向拟上市公司提供假的纳税证明或其它证明,帮助造假者上市。对于这些连带责任者是很难取证,也很少真正去追究的,一般仅仅将造假公司进行处罚终而结束。骗取上市资格,这是证券市场中的恶劣事件,胜景山河IPO造假事件中对负有责任的保荐机构、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也应当追究连带责任。
  
  参考文献:
  [1]曹昌.胜景山河IPO背后[J].中国经济周刊, 2010,(44) .
  [2]曹昌, 向慕林.胜景山河的第二回[J].中国经济周刊, 2011,(14).
  [3]邢会强.IPO八大潜规则 走捷径,是否真能降低上市成本[J].经理人, 2010, (02).
  [4]刘娜.IPO审计相关问题研究[J].会计师, 2010,(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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