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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仲与梭伦法治观之比较

来源:用户上传      作者: 申媛

  摘要:管仲与梭伦分别是中国先时期齐国与古希腊雅典城邦最有影响的改革家和立法家,他们的法治观念对东西方法律制度的发展演变、价值观念和法律文化有深远的影响。本文试图从两位伟人以法治国强调法治的重要性,立法符合国情民意,强调立法统一及保证法律的稳定性和权威性等相同的观点,以及立法权的归属,执法和法律监督和刑法适用等方面的不同点进行分析和探讨。如此,既有助于总结法治在东西方历史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又有助于在今后法治进程中的积极借鉴作用。
  关键词:管仲 梭伦 法治 异同
  
  一
  管仲处于中国春秋时代的前期,而梭伦处于希腊的古风时代。齐国与雅典两国都在新旧体制转换的纷乱时期,导致政治变革,引发社会动荡。管仲变革的目的在于制定新的法规, 统一人们思想行为,化乱为治,使齐国统一天下;梭伦为使雅典城邦摆脱公民集体内争的困境,再现城邦的正常运作而进行改革。在他们的政治思想和改革实践中,都蕴涵了同样丰富的法治观念。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
  1.主张以法治国,强调法治的重要性。
  管仲作为先秦法家的先驱,他在中国历史上首次提出了“以法治国”的观点,并对其重要性作了系统阐述。他说:“威不两措,政不二门,以法治国,则举措而已。”1即要以法作为治理国家的举措,使各类事情有法可依,只有这样才能治理好一个国家。管仲强调治国必以法治,不以人治,他说:“凡君国之重器莫重于令。令重则君尊,君尊则国安,令轻则君卑,君卑则国危。”2他把法令作为治理国家的工具,重视法令的目的是“尊君”,“尊君”的目的又是为了“安国”。管仲对以法治国的重要性与必要性已有高度的认识,正因如此,他在齐国进行了各项改革和立法活动。
  梭伦也是一位持“以法治国”理论的人,其理论被认为是奠定了雅典城邦法治的基础。为缓解平民与贵族之间的矛盾冲突, 他以“调停人”的身份出现,制定了一项“社会契约”,使斗争双方都必须遵守,因此他实行的一系列改革都是用国家立法的形式颁布。在实践中,梭伦为满足平民政治、经济上的各项需求,以“社会契约”为手段,以新的法律替代旧法律,客观上促进了雅典法律的进步与完善,为民主政治的产生奠定了基础。例如颁布了“解负令”、“土地最大限制法”、“禁止奢侈法”等等。这些法令的实施,缓解了平民与贵族间的矛盾,平息了一场动乱。对于当时最棘手的平民政治权力问题,梭伦通过立法,赋予平民参加公民大会和充任陪审法官的政治权利。当平民受到不公正待遇和侵害时,依法可以上诉陪审法庭,让多数公民为自己主持公道。“既然每一争执都提到陪审员面前,他们就可谓法律的主人了。”3由此可见,梭伦认为,城邦内部的一切矛盾和争执都应在法律范围内予以解决,公民必须学会以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为普通公民参与国家政治活动提供了制度保证。
  2.主张立法的基本原则是符合国情民意。
  管仲认为,君主立法并非凭己私心任意而为,而要受到客观规律和国情的制约。他说:“根天地之气,寒暑之和,水土之性,人民与鸟兽草木之生,物虽不甚多,皆均有焉,而未尝变也,谓之则。”“则”者,自然规律也。管仲认为立法应像尊重自然界客观规律那样,以符合社会客观规律、国情为前提。如果“不明于则而欲出号令,犹朝夕于运钩之上,檐竿而欲定其末”4,这样,即使立法,也难以达到立法者的预期目的。管仲在立法实践中也做到了“不慕古,不留今,与时变,与俗化”5,既继承了历史传统,又反映了齐国的现实变化。关于法与民的关系,管仲认为若使民守法,则法必顺民,即所谓“政之所行,在顺民心;政之所废,在逆民心”6。为此,管仲推出了一系列旨在减轻农民负担,大力发展工商业的政策和法律条款,使齐国走上了富强之路。
  梭伦也是从雅典的国情出发制定法律的。雅典所在的阿提卡半岛土地贫瘠,粮食难以自给,单纯发展农业很难使经济繁荣。但此地资源丰富,盛产大理石、银、陶土等石材矿产,并有许多天然良港。根据这种情况,梭伦制定法规:禁止粮食出口,鼓励手工业品与橄榄油输出,以优惠政策吸引外邦手工艺人移居雅典,促进了经济的发展。同时,梭伦也主张立法必须符合民意。梭伦执政后,出台涉及公民切身利益的法律,非常符合民心。当后来者问他,他是否替雅典人制订了最好的法律时,他答到:“那是他们愿意接受的最好的法律。”7
  3.强调立法必须统一,保证法律的稳定性和权威性。
  管仲与梭伦在法律的稳定性和权威性的看法上也有共识。管仲引用《周书》所说:“国法法不一,则有国者不详。”8如果立法不统一,统治者就不能有效地治理国家。同时也强调法律不能朝令夕改,“法者不可不恒也”9。法一经颁布,就应“如天地之坚,如列星之固,如日月之明,如四时之信”10,绝不可因人因事随意更改,否则就会使法律丧失权威,结果走向亡国的道路。
  梭伦认为城邦的稳定是建立在法律稳定的基础之上的。普鲁塔克说:“梭伦的法律一开始实行,就每天都有人到他那里去称赞或是指责那些法律,或建议加上某种条文,或删除某种条文”11对此,梭伦利用自己的权力,强迫雅典官员和人民宣誓守其法律100年,在100年内任何人都不得违犯或修改。梭伦还借口出国旅游10年,“希望在此期间,雅典人会习惯于他所订立的法律。”12 500年后,罗马政治家西塞罗来到雅典时,仍感到梭伦制定的法律在起作用。可见,梭伦立法影响之深远。此外,法律必须得到公布,才能保证其权威性。
   二
  虽然管仲与梭伦在有关法治的一些基本问题上,有着相同的认识和主张,但是,由于他们承继东西方的历史传统不同,所处的政治背景和个人地位不同,从而使其法治观的许多方面表现出了必然的差异,主要有三个方面:
  1.立法权的归属问题。
  在管仲的法治思想中,特别强调君主对立法权的完全掌握。他把君、臣、民与法的基本关系作了界定:“生法者君也,守法都臣也,法于法者民也。”13意思是君是立法主人,臣是执法工具,而民只能充当屈从于法律的奴仆,被完全排斥在立法圈之外。管仲之所以使君立法,目的在于加强中央集权,树立君主的权威。君主掌握了立法权,就可以化个人意志为国家法律,成为唯一的凌驾于法律之上的法外人,号令天下,完全不必受法的约束和制裁。在这里,法根本不是独立于君主意志之外的主体,而是君主手中的工具。因此,管仲所倡导的法治,就只能导致君主专制的强化,而绝不可能促进政治民主化进程。
  与管仲的君主立法原则相反,梭伦确立了公民集体立法的原则。雅典的贵族与平民、富人穷人共掌立法大权。前苏联学者塞尔格耶夫指出:“照梭伦的宪法来说,全体人民乃是政权的最高根源,法律的主宰。”14梭伦立法后,雅典的一切大事都必须经过全体公民都可以参加的、代表人民意志的公民大会批准。尽管贵族会议仍然是国家的一般监督者和维护法律的机构,但它已无权否定公民大会通过的决议。这意味着贵族垄断立法时代的结束,平民开始在立法活动中发挥作用。在梭伦的立法体系中,无疑可以找到西方近代民主的渊源。
  2.执法者和法律监督的问题。
  在管仲的法治理念中,有权执法监督的只是国君及其从中央到地方的各级官吏。各级官吏仅对君主个人负责,而不需要对人民负责。君主一方面紧握对各级官吏的“生杀富贵贫贱”六柄15,使其唯命是从,一方面要求乡长和五属大夫于每年向国君汇报执法情况,国君视其政绩给予赏罚,以提高执法监督的力度。民众只能服法,被完全排斥在执法监督过程之外。为了便于执法监督,管仲提出了士、农、工、商四民分业定居制度,将“国”、“鄙”的居民重新编制并“寄内政于军令”16,建立起军政合一的体制。此乃增强国力的一大创举。这样,不但解决了兵源,节省了军费,而且强化了对人民的监督控制。在执法监督中,管仲强调“君臣上下贵贱皆从法”,尤其强调君主应“自禁”17,即自我约束,要求立法的君主也要尊重成文法。不过,管仲并未提出任何对君主进行有效监督的制度。虽然有些开明之主、贤良之君能够节制自己的权力,遵守自己制定的律法,但它始终难以形成一种有效机制。这是管仲式“法治”的失败。

  然而,梭伦在雅典初步建立起了三权分立相互制约的法律监督机制。经过立法,公民大会成为城邦的最高权力机构,但是它只拥有对议案的讨论、决定权,而无提案权。公民大会讨论的所有议案必须先由四百人会议提出。而四百人会议则只有提案权而无决定权,这样不但防止了四百人会议在重大问题上滥用权力,而且防止了公民大会受人操纵,防止了公民大会权力的扩大。梭伦法治体制的执法监督机关是陪审法庭。它是具有独立审判权的最高司法机关。在梭伦的立法中,贵族会议仍是“宪法的监察人,它监督最大多数和最重要的国家大事”18,但其成员资格须由陪审法庭认定。不难看出,梭伦是将各种权力置于相互监督、制约的机制之中,防止任何机构的权力无限扩大。梭伦立法后,雅典城邦初步形成了法律支配一切的社会秩序,法律成为至高无上的社会调解器,这是新法所起的巨大作用。梭伦建立的能够使全体公民直接参与执法监督的法治体制,符合了时代的要求。
  3.刑法适用的问题。
  管仲执政于诸侯争霸以战争定胜败的时代,所以他主张执法严厉。将法律与人民对立起来,使法律成为制裁人民、使人民服从统治的工具。他认为使人们恪守法律的最有效的保障是人民对法律的恐惧。因此,在刑法上,他主张从严治罪,不准赦免。“正法直度,罪杀无赦。杀缪必信,民畏而惧。”19有的学者指出,中国历史上的重刑,当自管仲始。管仲的重刑思想最终为儒家所利用,成为他们实行人治,攻击法治的借口之一。
  与管仲相比,梭伦反对重刑,主张依罪量刑,罪刑相当。他认为,立法之目的在于维护城邦公民集体的团结与和平,不需要用残酷刑法来对付自己的同胞,因此,他仅保留了德氏法典中有关杀人罪的条款,并另创新法取代德氏残酷法典。例如,在有关妇女的法律中规定,若一个男人强暴一各自由妇女未曾当场抓获,仅在事后罚款100德拉克玛;如系诱奸只罚20德位克玛;再如,诽谤公务机关或寺庙神职人员,只罚5个德拉克玛。上述规定虽不尽合理。但足以表明梭伦是反对重刑而主张刑罚适度合理的原则。
  三
  管仲与梭伦的法治观之所以产生上述巨大差异,是因为齐国与雅典的政治、经济、文化背景不同,两人的政治地位不同,因此不可能在法治观的许多重要方面取得一致。
  管仲立法前,在封建领主的政治体制中,齐君尚未确立至高无上的统治权,他是名义上的最高统治者。担任中央官职的宗法大贵族,凭藉着伟大的权势,世执国政,上挟王侯,下治臣民,甚至可以干涉国君的废立。至于贵族以外的工农士商各阶层,基本处于无权状态,齐国更没有出现能代表广大人民意志的新兴政治力量。在这种状况下,使管仲只能在加强贵族权力和加强君主权力二者之间作出选择。在诸侯林立、各自为政列国互相兼并的“国际”大环境下,如果扩大贵族权力,势必导致出现权力下移、尾大不掉的局面,这对齐国参予称霸争雄的角逐是极为不利的。齐国历史发展决定了管仲只能继续走加强君权,削弱臣权,增强国家的凝聚力与向心力这样一条改革之路。
  梭伦所处的社会环境及其个人际遇,与管仲完全不同。梭伦立法前,雅典国家已初具规模。虽然贵族会议拥有最高的权力,执政官和公民大会受其控制,但是,政治上觉悟起来的平民在新兴的工商业奴隶主阶层组织下,强烈要求废除贵族特权并进行了长期的旨在争取经济平等和参政议政权利的斗争。梭伦上台后,要想扭转政局动荡的局面,首先必须扭转贵族专权的局面,必须满足广大平民,尤其是新兴的工商业奴隶主阶层的参政要求;必须将公民大会变成国家的最高立法机构。只有这样,才能缓和公民集体内部的尖锐矛盾,使城邦得以稳固,并走上繁荣之路。与管仲的地位不同,梭伦登上政治舞台,靠的是公民集体的力量和个人的崇高威望。普鲁塔克说得好:“雅典人中最聪明的人都把目光盯在梭伦身上,他们认为是他唯一和当时的罪恶最无牵涉的人物。”20贵族因梭伦血缘高贵而认为他会维护本阶层利益;工商业奴隶主认为有过经商经历的梭伦会制订促进工商业发展的政策;一般平民因他乐善好施和写过同情穷人的诗歌而认为他是自己的代言人。再加上梭伦有过鼓动人民夺回萨拉米斯岛的壮举,更使他的名声雀起,所以,雅典公民一致推举梭伦扩政。由此可见,梭伦的支持者既非贵族一家,也非只有平民百姓,更不是法外之人的君主,而是城邦公民集体。
  综上所述,管仲与梭伦法治观的差异是由诸多因素造成的。管仲法治理论所依靠的则是君主和日益强化的君权,而梭伦法治体系依靠的是体现公民集体力量的公民大会。因此,管仲是将君主利益放在首位,为君主谋富国强兵之道,使君主成为其法治观的核心;而梭伦是维护公民集体的利益,调整阶级关系,维持他们的内部团结。而这种不同的法治观对后来东西方法律制度的发展演变、价值观念和法律文化的差异产生了深远影响。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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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张要登.论管仲的法治思想[J].管子学刊,200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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